要求景区承担责任,依据只可能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即: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判断:
在此例中,如果一个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见到该池塘的风险,并且完全可以避免该风险的发生,那么,责任应该完全在监护人一方。应该在景区看护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并知道池塘、河边、边坡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危险,这是不需要专门提示的。
另外,即使在池塘边未设立警告标识,通常景区也会在门票背面或检票入口处设立一些警示的。
谢邀。
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