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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情况下,律师是职业道德更重要还是人性道德更重要?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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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并不认为职业道德和人性道德是彼此割裂、对立的,这就要取决于如何理解“人性”了。

前一阵我在学习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课程,讲座中举了这样两个例子(仅仅是基于美国法律的规定,不一定代表世界普遍情况):

例子1: 你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你的客户打电话说:“律师,坏事了,我刚才和我老婆吵架,顺手一刀捅了过去,现在她倒在血泊里面,但应该还活着。要是现在叫救护车的话,警察肯定会逮捕我的,我该怎么办?”

例子2: 你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你的客户打电话说:“律师,给你说个事,刚才我和老婆吵架,一气之下把她杀了,尸体现在埋在后院,你说怎么办吧?”

请问,在哪种情况下这名律师可以报警?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范例准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6条,例1可以报警,例2不行,否则就违反了律师对客户的保密要求。原来,一般情况下律师对客户所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为了“防止合理确信的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prevent reasonably certain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可以突破这一保密义务。因此在例1中,如果客户拒绝叫救护车,律师为了救治伤者可以突破保密原则将情况报告警方。

那为什么例2中律师必须保密呢?从例1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命关天,救人要紧;那么难道将杀人凶手绳之于法就不重要了吗?

答案是,这同样重要,但这个社会中需要我们重视的价值还有很多,我们必须要学会如何取舍。

在知乎想法上看到一篇热议的报道,一群自封的“媒体”工作者事先答应了隐去采访对象的姓名,但事后“为了客观” “为了真实”,自行决定公布了全部采访对象的实名。也许,这群自以为替天行道的人们,或者用 @柳如婳 的说法,想当法官的人们,认为“真实”很重要,但这种做法却摧毁了未来潜在采访对象对媒体工作者的信任。或许在某一篇报道中,他们觉得把“黑幕”完完整整揭露出来非常爽快,但却让公众不再敢于面对录音笔和摄像机,让同行们在采访中遭遇更大的困难。

这个道理,对于法律行业同样适用。客户因为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因此愿意以实情相告,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选择寻求法律帮助,相信司法程序。但如果律师光想着打击罪恶弘扬正义,左耳朵听到客户的话,右耳朵就漏给了公检法,又有谁会信任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呢?一个为了满足自身正义感而践踏职业道德的律师,伤害的是整个行业。

而在极端的情况下,譬如一开始举的例子1,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会充分考虑到人性,尽可能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例如,美国律师执业规范里面就有这样的规定:为了挽救生命,允许律师公布与客户之间的秘密通信;为了避免帮助客户实施犯罪行为,可以选择中止辩护;为了阻止客户在法庭面前作伪证,可以不经客户同意,自行提示法官该证词真实性存在问题等等。

职业道德并不是要和“人性”对着干,而仅仅是在不涉及底线问题的时候,确定一个行业最基本的规矩,避免少数人利用自己对“正义”一厢情愿的理解,伤害更加重要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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