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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有期徒刑 20 年,这个判决是否公正?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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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说许多人用中国法来尬聊本案,其实当时颇为尴尬,然而并不准备说什么,毕竟未曾看到判决书原文。

今天上午收到日本律师朋友的一些微信消息(判决书原文+日本新闻),读过之后对照国内媒体报道,觉得就本案而言,可以简单聊一聊个人的看法了。

堪称具有日本全国舆论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朝日新闻》和《读卖新闻》日文版虽未曾报道该事件,但右翼保守的主流媒体《产经新闻》和中立的《每日新闻》都提到了江歌案的审判结果,从文中之义,很容易发现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社会觉得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甚至堪堪觉得判重了。

为何如此说?

1.《产经新闻》新闻题目所说的“異例の主文後回し”,实际上这里大有门道,暗示重判。

首先说凤凰网报道很忠实,很棒。

主审法官家令和典命令陈到法庭中央就坐,仔细聆听宣判。他特别关照旁听席,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主审法官表示,鉴于本案相关状况,判决书主文将放在最后宣布,首先宣读判决理由。

这里的“鉴于本案相关状况,判决书主文将放在最后宣布”实际上就是“主文後回し”,翻译成中文即为“主文最后宣告”。(注:此处对于“主文後回し”之句的地道翻译感谢日本东京律师 @扫地僧的杂货铺 指点,在此表示感谢)

江歌案刑事法官对于陈世峰的判决主文就是:

对被告人处以20年有期徒刑。

基于日本的刑事审判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判决主文会放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之前宣布,出现“主文後回し”则是比较独特的情况。因为除非出现一些重大情况,刑事法官很少会这样做。

大宮法科大学院大学リーガルクリニック・ロード律师事务所萩原 猛(はぎわら・たけし)律师说:

重大事件で「主文」を後回しにするのは、被告人の心理に対する配慮。

翻译成中文意为:仅在重大案件的时候才会将(判决书主文)放在最后宣布,这是基于避免刺激被告人的考虑。

Law Terrace埼玉律师事务所村木一郎(むらき・いちろう)律师说:

「裁判所の心情を慮りますと『無期』と、いきなり言い渡すと死刑を覚悟していた被告人の気持ちが緩みっぱなしになって、判決理由を良く聞いてくれないのは困るという思いはあるのではないでしょうか。

翻译成中文意为:本以为自己要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一听到判处结果是无期的时候,就大松一口气,不再认真听判决书了。法庭可能是考虑到这一点才(这样)做的吧。(注:对于村木一郎律师这句言论的翻译,笔者原系误译,此处感谢修哲学的 @魔法少女遠坂凛@宋小鸟 加以指正)

具有8年法官经验转行律师的新横浜アーバン・クリエイト律师事务所田沢 剛(たざわたけし)律师则说:

「主文。被告人を懲役○年に処する」というフレーズが裁判官お決まりのセリフです。しかし、刑事事件の判決時に、稀に「主文を後回し」に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どうして死刑のときは主文後回し?これは、最初に死刑の宣告を受けてしまうと、被告人がショックを受けてしまう可能性が高いため、そのような動揺を避けさせる目的でなされていると言われています。

翻译成中文意为:我们(刑事法官)在判决刑事案件时很少会将(判决书主文)放在最后宣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死刑这样的重大案件。因为被告最初接受死刑判决时很可能会感到震惊,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这种干扰。

因而,所谓的“異例の主文後回し”,这里的異例实际上是一反常态的意思,而主文後回し(推迟判决书正文宣读)则主要在死刑、无期的重案情况才会出现,缘于担心影响被告人的情绪,基于此日本人普遍认为本案属于重判······

2.《每日新闻》默默流露出国内司法受到舆论影响较大的评论。

司法の独立など日本の法制度との違いから感情論も目立つ。

翻译成中文即大意为:日本司法独立,不受舆论情感影响。

中国では「司法の独立は西側の誤った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每日新闻》还顺带黑了一波我国的司法制度。

当然,这些新闻主体信息其实和国内媒体披露的信息大同小异,不过也很宝贵地披露了本案刑事审判法官家令和典对本案的意见。

我国媒体凤凰网记录的中文判决书,其中提到“被告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属于杀人罪,是极为明确的”,这其实翻译的非常准确。

综上所述,被告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损坏左总颈动脉的致命伤。
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击江身体重要部位,使其颈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离开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从加害行为伊始,就对江怀有极强的杀意。
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属于杀人罪,是极为明确的。

参照《产经新闻》新闻中说的“家令裁判長は、首を狙い多数回刺していること、被害者の救命措置をせずに現場を立ち去っていることなどから「強固な殺意があった」と認定”,这实际上直接点出了本案刑事审判法官+裁判员(注意:国内媒体总是喜欢翻译成陪审员,这是错误的)认定陈世锋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原因:

  • 用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
  • 之后没有采取救助受害者的措施

而后凤凰网记录的中文判决书中这样说:

本案量刑以被告杀人之事实为中心进行。
被告杀人经过如下:被告在行凶前一天来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复合,被前女友坚定拒绝,并告知他有喜欢的人。此后,被告对前女友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
几个小时后,被告携带刀具凶器和替换衣服,来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楼梯,事先埋伏,伺机行凶。而前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家,一个人先行跑进房间。被告因而见不到前女友。其后,在走廊对被害人犯下第二杀人行为。
被告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多次集中刺击被害人颈部。显然,被告怀有极为强烈的杀人意图。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怀着杀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内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计划进展时,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被告却杀了完全无辜的被害人。
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而被告在本庭陈述持刀杀死江的经过和原因时,试图用不合理的辩解,将责任转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身上。被告自始至终企图为自己脱罪。从被告的态度中,根本看不到诚挚的反省之意。

这一段判决书的说理在国内法律界的反应,其实很让人感到遗憾。笔者并非是对该判决说理感到有问题,而是觉得有那么多法律人士居然抛开了这段量刑说理,而空谈判决公正or不公正,岂不是有点奇怪。

实际上,是否有人想到这一段实际上就是衡量量刑公正的重中之重?

因为如果我们抛开什么是决定量刑最根本的要素,以及根据何种理念来评价这些要素的话,岂不是惭愧作为一个法律人?

长期以来,中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主要根据。

在国内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都知道,我国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主要根据之一,当然还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而我们真正考虑到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不过我们今天所聊到的并非是国内的量刑。国内的量刑理论跟日本也并不相同,故而既然评论判决的公平性,总要从日本量刑理论中的责任问题出发。

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因素哪些是最基本的,应该优先考虑;哪些是比较次要的,可以放在第二位,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在量刑时对犯罪的各种因素是不可能同等对待的。

其实判决书很早就给出了量刑的标准:

本案量刑以被告杀人之事实为中心进行。

这有什么门道?

懂的人自然会心一笑,其实这不就是行为责任吗?

行为责任论认为,责任就是根据在外部表现出来的个别犯罪行为而针对行为人从事该行为的具体意思所进行的非难或否定评价。刑罚的量刑必须与这种非难的程度相比例。所以又称为“个别行为责任”或“意思责任”。

而判决书中所言正为如此。

正如已故日本前刑事法官、同志社大学刑法教授杉田宗久如是说:

在日本,所謂「應以行為責任主義為根本進行量刑。具體言之,是以行為責任所根據之犯罪事實的情狀(犯罪情狀)為中心推導出量刑的幅度,在此幅度之範圍內,再考慮一般情狀以決定刑度。」

我们细读一下判决很容易发现量刑的关键要素:

  • 有无持刀
  • 有无计划性
  • 事后有无救护行为
  • 犯罪结果
  • ·····
在實際進行裁判員審判時,法官應於量刑評議一開始,即將上述量刑理論仔細地對裁判員說明,並以此為基礎進行量刑評議,此乃相當重要的。蓋裁判員甚為重視被告可否改過自新,往往有將「一般情狀」,尤其是有將被告之反省狀況、更生可能性及被害人就量刑之意見陳述置於第一順位加以考慮之傾向,而有必要加以導正。附帶說明的是,上述量刑理論本質上應定位為一種法律解釋,故裁判員應依法官對於量刑理論之說明進行評議,亦不致於有任何問題。

当然光凭行为责任+一般情状,可能大家还是没办法直观感受量刑。

那么就要引入当先日本刑事审判使用的刑事审判量刑检索系统给予大家以直观感受。

笔者按:实际上日本很早就应用了刑事审判检索系统(人工智能):

量刑檢索系統,係於日本最高裁判所內的電子計算機中建置全國之量刑資料(與裁判員制度適用犯罪有關者),並於各個評議室中裝配網路專線以資點選進入,在量刑評議時,法官即得於電腦中鍵入必要之事實以檢索量刑資料,並在評議室中的大型螢幕上將檢索結果(量刑分布圖等)顯示出來······只要有上述程度比較具體的線索,在進行量刑評議時,裁判員就可以充分地陳述其意見。故量刑檢索系統,在實際進行審判時也受到大量使用。

日本TMI律师事务所日本刑事律师刘奔也说:

日本法院备有专门的“量刑数据库”,先输入案件中重要的量刑事实要素,诸如有无持刀、有无计划性、事后有无救护行为,犯罪结果……输入完毕后,“量刑数据库”会根据以前的判例,自动生成可参考的量刑结果图表,如果是仅有一个人被杀的话,所看到的参考图表中应该不会出现“死刑”的判决结果。

实际上以上的要素即组成了犯罪事实的情状,而细读判决书之后,再参考日本刑事审判量刑检索系统,很容易得出相对比较公正的结论。


参考资料:

1.留学生殺害で中国籍の男に懲役20年 異例の主文後回し,载《读卖新闻》2017.12.20 ;

2.江歌案判决书公布:被告怀着杀害刘鑫目的前往公寓,载《凤凰网》2017.12.20;

3.《刑法学》,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版;

4.《量刑责任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李冠煜,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

5.懲役20年判決 裁判に中国メディア殺到 「一人っ子」若者、被害者母に同情,载《每日新闻》2017.12.21;

6.《刑法的基础》,平野龙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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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一定要强答一发。对这件事的看法让我觉得是不是我的思维异于常人。以下是个人看法。
第一,宝钗为什么跑去王夫人那。
宝钗住在贾家,是因为王夫人的关系,王夫人可以说是贾府里她最亲的人,现在自己亲姨妈的房里出事了,作为外甥女,过去看看,安慰一下生者,是理所当然的礼数,她不是去发表高论的。

北静王的一个爱妾没了,宝玉还要去道个恼,“爱妾”是主人比较重要的“奴”,“贴身丫鬟”甚至“首席丫鬟”同理,宝钗去问候王夫人没问题。金钏可以类比为黛玉的紫鹃,宝钗的莺儿,如果她们出事了,宝玉,三春乃至熙凤李纨王夫人,是不是也会第一时间去看望。
第二,至少从文本上看,宝钗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心里的想法是“这也奇了”
第三,“金簪子”一语成谶,但我并不认为金钏是向宝玉“明志”,有什么“志”呢?她和宝玉不过是调笑几句暧昧一下,并没什么感情基础,而从金钏随便轻佻的举止看,她也并不像晴雯一样是个心高气傲的刚烈人(更何况官方的说辞是弄坏了一样东西,不算什么丢脸的事)。不过是被打被撵走了心里想不开,气性大投了井。在深宅大院里不知检点,又承担不起轻浮的后果,这一句“糊涂人”,严格来说并不算冤枉了她。
宝钗给衣服一节,可能是千里伏线,毕竟金簪雪里埋,宝钗也是未得善终。而从情节设置来看,宝钗其实是被王夫人逼到这个份儿上的“我打算给她两件衣服装裹,手头没有现成的,你林妹妹有可我又怕她多心”这明摆着等你表态呢。这事儿换成黛玉,听舅妈都这么说了,也肯定得自己出点儿血啊。(这里王夫人小人之心了,事急从权,黛玉虽心细,却不是不明事理的人)
题外的,说说本人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吧。可能也会被很多人认为冷漠无情草菅人命吧。
我从第一次读就认为这个事儿匪夷所思。匪夷所思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一事件所涉及的几个人的评价。
首先,我认为造成最后金钏跳井的后果,王夫人处置失当占三成,宝玉临阵脱逃占两成,金钏本人轻佻冲动占五成。宝钗处理的没有任何问题。
首先,金钏可不是个清纯无辜的傻白甜,在挨打事件之前,就有过她逗宝玉吃自己嘴上胭脂的事儿。事件发生当日又是什么情形呢,宝玉进来,先逗引金钏吃香药,金钏姑娘呢,在王夫人屋里当着假寐的王夫人就敢闭着眼睛衔了,此处还不算太夸张,可以解释为小孩儿玩闹。而接下来,宝玉又作大死,说要跟王夫人讨了金钏去,金钏的态度很值得玩味“有你的只是有你的”,怎么就“有你的”了,就算王夫人自动脑补出两人有私都不算无根无据,毕竟书中人没有读者的上帝视角。然而到此时,王夫人仍然不动声色。要命的是金钏竟然让宝玉去拿环哥和彩云!这不明摆着教人不学好么,哪个当妈的能忍!王夫人打一巴掌撵出去真的不算特别严重的惩罚了,她无疑有这个权力。就算现代,小保姆勾搭主人家的高中生看爱情动作片女主人知道了也会毫不犹豫解除合同吧。
这件事上金钏绝对算不上什么冤枉,她和宝玉这种互动的暧昧程度纵观全书也就仅次于自居准姨娘的袭人,比晴雯的拌嘴撕扇子不知道严重到哪里去了!可人家袭人晴雯都是贾母放到宝玉那照顾他的,就算有点什么也是当时的社会道德体系默认的,但金钏是什么身份?母婢啊,奸淫母婢在当时是灭绝人伦的行为,站在王夫人的角度,这可不单单是勾搭主子了,这是陷宝玉于不孝不义!当然宝玉到处招惹丫头的毛病大家都知道,但你看看人家鸳鸯、紫鹃、翠缕、香菱是怎么做的,稍微过界一点儿赶紧避嫌,因为人家知道分寸和规则边界。更别提真正干净刚强的晴雯了。金钏这些行为倒未必一定是想攀高枝当姨娘(这个可能性也有),但其轻浮不知检点却是板上钉钉的,无论如何也洗白不成天真单纯(真正的天真单纯,参见翠缕香菱)。而她的投井,也真的是太冲动了,王夫人顾及宝玉,一定不会让这件事的真相流传出来的,她完全可以重新开始生活,可能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但总比自杀惹人非议强。
而宝玉的反应呢,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溜了。这也不奇怪,这没心没肺不扛事儿的孩子分明还没长大,看比金钏亲厚多了的晴雯出事的时候,他的反应也是如出一辙——根本没想过保护这些姑娘,只是在她们死后玩儿点行为艺术自我感动一下。
而王夫人的做法虽然是人之常情,但毫无疑问的,愚蠢。这种事怎么能现事现报呢?连平儿都懂得等过两天寻个别的由头打发了偷盗的坠儿保全大家颜面,作为当家主母的王夫人这么冲动地当场撵人真是太不讲体统了。过阵子,施个恩,让家里把金钏领回去嫁了,岂不又省心又没有后患?还不惹人怀疑。所以曹公隐晦地说王夫人是个“天真烂漫”的人,而对于一个中年的贵妇而言,“天真烂漫”≈脑子不灵光。
最后说宝钗,两个字,躺枪,莫名地就背了个冷血的罪名。她的一切行为,几乎都是必然的。借住的姨妈家出了事,她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能不出于礼节去看一眼么,既然去了,当然是安慰自己姨妈给人家解心宽啊,难道还义正言辞你冷酷无情无理取闹给人添堵么,这种事儿晴雯都干不出来,那是陆依萍!而“糊涂人”云云,她也确实没有说错。至于为什么没陪着掉几滴眼泪,和尤三姐柳湘莲的事儿一样,她根本就不熟啊,就比如一个不太熟的同事出事了,有人会叹惋几声,有人安慰下逝者的朋友,有人无感,都很正常。掉几滴眼泪赚个心软的名儿其实是成本很低的事儿,但宝钗的性格,恰恰是礼节不错就好,从不惮于表现自己的淡漠,懒得迎合别人去做个现成的好人(比如谁都能看出贾母喜欢风流灵巧的姑娘情致盎然的居室,她虽然出于礼节会点贾母喜欢的食物和戏文,却不会在审美情趣上去迎合,因为那已经超出了她“应该做的”,明明黛玉对自己掏心掏肺心存感激,她也欲盖弥彰一句“只恐我人人之前失于应候罢了”)。这姑娘,真的是将自己疏离于众人之外,自带生人勿近高山仰止气息,相对而言,热情至性的黛玉容易亲近和取悦多了,真真是个可爱的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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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推送到我首页是什么鬼?

这个赞数比这个问题回答赞数还多的是什么鬼?

看到很多人都反映不公平黑张艺兴的,人家起码人品好吧,有礼貌,这又是挡了哪路神仙



既然我诚心诚意的回答了,还是说个人名吧

我非常同意那些高赞的答案,毕竟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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