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这个问题出发,在理论上讨论一下“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是否成立诈骗罪的问题。(纯粹理论探讨,假设已经满足其他构成要件和入罪标准)
发生在过去和现在的事实,究竟是真是假是可以进行判断的,因此可以明确地评价是否为“虚构事实”。比如说,欺骗一个人说他儿子出了车祸,现在医院需要10万急救费,就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车祸)和现在发生的事实(急救费)进行欺骗,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发生在将来的事实呢?有些“事实”在行为人采取行动之时根本无法判断真伪。比如说投资经理告诉你明年某个行业景气,让你把钱交给他帮你投资,结果第二年行业并没有很景气,这种情况就很难认定投资经理在进行诈骗。
因此有观点认为,就发生在将来的行为进行所谓的“欺骗”并不属于成立诈骗罪的范围。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的话,本案中女方说“你发给我520,我回给你666”,就算不考虑这个666到底是红包还是文字,假设就是利用上下文语境使得男方误认为是666元的红包,但是这已经是针对将来的事实进行的虚构,并不属于诈骗。
另有观点认为对将来事实的欺骗也属于诈骗。
之所以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不属于诈骗,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认为将来的事实无法在现在证实真伪,所以没有办法评价其是否为“虚构事实”。问题是,很多情况下并非无法立足过去与现在的事实情况来评价将来事实的真伪。
比如说,算命的跟你说,你马上要大祸临头,让你给他一笔钱就能帮你消灾。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成立诈骗,因为根据科学常识来判断,预计到将来会有大祸、还能通过人力来念咒化解,这本身就是不可能发生的,并不是说未来的事情就一定不能判断真伪。
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对将来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欺骗,其实这就等同于承认了也可以就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欺骗。至于有些情况下虚构将来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并不是因为不能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而是相关行为不满足诈骗罪其他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如果所有其他要件都满足的话,本案虽然是对将来事实进行的欺骗,但是仍然可以成立诈骗罪。
当然了,本案如果单单看这个520的数额,即使够不上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从行为性质上来说既然是诈骗行为,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也是没有问题的: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还有其他受害者,那就要整体考虑了,现有信息还不足以让我们得出结论。
以上观点主要提炼于张明楷教授2005年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的论文《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对这一问题、以及更广义上什么是“欺骗行为”感兴趣的朋友,推荐读一读张教授的这篇论文,另外还可以参考今年刚刚发表在《法治现代化研究》上的另一篇同名论文,作者桥爪隆、王昭武,主要介绍了近年来日本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最新认识。
要我说,绝大多数建议都只是“看起来很美”。真要人人都能执行,那玩意比跑步迈入人类大同还难。
毕竟你看对年轻人来说,有什么办法让他们在身体还没有扛不住的情况下,放弃熬夜的习惯呢?作息规律这话说起来简单,知乎上有几个人能保证做到,而不是到了12点之后依然玩手机?
很多身体的损伤都是缓慢积累出来,短期内没有感知的。因此才会有年轻人或者壮年突然猝死的状况,事先很难发觉。
要避免这种问题,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两个:
1.每年第一天,强制自己购买全套体检服务(此处广告位招租)。
人就是这样,“下次一定”就是一定没有。但如果你提前花了钱,大概率会记在心里,然后抽个空儿去做一下。通过全套体检至少可以规避很多潜在风险,尤其是早期癌症这种的,一般公司学校体检查不出,但全套体检会找出问题,及时避免悲剧。
2.购买智能手环或者手表(此处广告位招租)。
现在大多数产品都标榜自己拥有检测心率、预警猝死等功能。我曾经在年初疫情严重时就不忍看到基层工作者过劳而去世,写过文章呼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大家分发手环,如果心率有问题及时通知,这样可能很多悲剧都不会发生。
反正网上是这样吹牛逼的,如果做不到告他虚假广告。
哪怕做不到百分百靠谱,至少也是一道护身符对不对?尤其对于很多的互联网企业而言——
你们确定宁可出现员工猝死的惨剧,也不愿意多点预算来给员工每人发块手表吗?
至于说酗酒焦虑这些,真的就是看个人体质和自控力了。
你比如说我就能强制自己滴酒不沾,哪怕领导要我喝酒,我都会找理由不喝,为啥?
我痛风。一想到发作的撕心裂肺,给我82年的拉菲都能不碰。
至于说焦虑的问题,其实我也没啥好办法。因为几乎每个月都能梦见重回高中参加高考,然后啥都不会,我也很绝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