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修改说明:
因为关注的人比较多,直接修改了原答案,主要添加了一下关于事件进展的意见,以及从消防、规划角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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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这个问题说一下针对昨天(2016年2月2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具体看这个意见的第十六条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 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 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先说结论:我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只是学者和行政者在进行顶层设计时的美好设想,事实上开放式小区在现在的中国没有可行性,效果也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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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发布的意见来看,这个行为主要是加大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道路,缓解大城市城市交通状况。客观的说,这些问题在北上广深事实存在,在后继的一些一二线城市也逐渐浮现,确实需要解决。
这点
@邱团长的答案和他引用的
@CnDriver答案很明确的说明了这个道理
北京人口没有上海多,而且面积也比上海大,为什么北京的交通状况和生活环境感觉如此拥堵和拥挤? - CnDriver 的回答这里先不谈开放式小区对交通的改善到底有多少,仅看开放式小区在国内的可行性,我认为现阶段开放式小区在中国只是一厢情愿,主要是基于下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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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除围墙和针对旧小区的改造没有法律基础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小区”的产权问题:
在日本及欧美,大量房屋采取的是具体到个体的私有权,无论是日本的“一户建”还是欧美的独门院落,都做到了产权明晰,即使是公寓性质的多户建筑,也基本做到了以“栋”为单位的明晰产权,并没有涉及大面积的“有限集体共用”的概念,所以其土地房屋产权结构是“个人-社会公共”两层结构
而在中国,考虑到土地集约利用的情况及政府配套的能力不足,对于一些重复的配套服务设施必须由个人共享改为集体共享(比如车位、园林绿化等),这就导致了我国的房屋产权结构出现了“小区共有”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后来被《物权法》加以确认巩固,对“个人-小区-社会公有”这三层产权有了明确的划分,并提出了对“个人-小区”这种私权的保护和相应责任的划分,基于这套法律,目前大部分城市形成的“居民-物业-街道办事处”三层权责体系也逐渐成熟,小区的封闭化,其实就是权责明确的一种体现,是有法律依据的。
具体举个例子:比如日本的社区,大部分由“一户建”这种单位构成,在一户建的土地范围内,业主享有完全的权力,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车库、车位等),都不公用;而土地范围外,则是政府的公共用地,政府享有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道路的修缮和基础管线的维护),相应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居民无需购买自己房屋范围外的土地,也不需就房屋范围外的公共设施缴纳专项费用。
中国则不一样,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范围外,居民同样享有“小区”内各种设施的共有产权(包括道路、绿化、康体设施等等),居民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权力,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这些设施的日程维护工作。中国的居民已经掏钱购买了小区土地的使用权,并且通过物业费的形式承担了维护这部分公共设施的责任。
简单的开放式小区,完全没有考虑中外房地产产权和社会结构的区别。如果盲目推行,必然导致公权侵犯私权,这是违反《物权法》的
当然,在中国即使政令和现阶段法律有所出入,日后也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合法化,这一点在最高法2月23日答记者问中也有涉及。但对于土地所有权(或者说长期使用权)这种基础、重大且影响面广的定义,修改起来十分麻烦:一方面需要在既定法理内满足法律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民众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即使是目前法定的70年到期后的处置,未来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民众的普遍意愿,否则一个遭到民众大规模抗拒的法律是白纸一张,引起的民众愤怒还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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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政府没有提供大范围基础服务的能力
第一个问题里说到权力,但也隐含了“责任”问题:住宅区的道路、绿化、水电等等各种基础服务设施,都是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的。在外国环境下,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由政府维护,相关费用从政府财政列支,而政府财政来源于广泛的税收;而中国目前则是由小区物业维护,相关的费用由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和物业费列支
如果原属于小区的部分在权力上得到了变更而实现公用,那么相应的责任也要变更。小区的业主们没有义务再为此缴纳物业费,甚至不能允许政府动用“大修基金”,而对于政府来说,维护这些设施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而中国的基层政府恰恰不具备这两样东西。
按照我的估计,一旦小区开放之后,基层政府是没有能力高效的解决这些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的,到时候违法侵吞“大修基金”几乎是必然的道路,然并卵,“大修基金”实在是杯水车薪,而为了解决问题则必然加收类似“城市建设费”这样的专项费用,这种缺乏法理支持的额外的行政收费,会引起城市中产阶级多大的反抗,情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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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国的安保环境不支持开放式小区
安保对于居民来说,是直接切身体会的感受。针对基层的治安、消防,日常防控和快速响应是基本要求,而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持。
小区物业额外提供的安保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区警力的延伸,在中国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培训物业公司保安来增强一线治安、消防人力,加大日常工作的广度及深度,同时也提高了突发事件响应的速度。此外,由小区物业出资维护的监控安保设施、消防设施等,在拓展了安保硬件范围的同时,还占用基层治安经费支出,是非常有效的。
目前事实证明,一个好的小区物业,不但在预防偷窃、抢劫、拐卖等恶性犯罪方面有帮主,在广告推销、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等等骚扰性行为也有非常好的效果。同时,对于火灾等突发事件,好的物业能够第一时间组织半专业人员进行处置,降低损失。
如果短期内简单的开放,那就意味着小区层级的集中联防名存实亡,小区保安和各类监控、防护、预警一旦失效,而政府提供的资金和人力短期内又不能补充,中国的基层治安、灾备处置能力可能会降低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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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开放式小区不符合中国居民的传统思想
不论是古代城池、集坊,还是现代农村的村集体和城市的单位大院,都是潜在的满足中国人小范围群居并自给自足的集体意识,这是中国文化的传统,也是几千年来中国基层“乡贤+宗族”管理模式的延续。这种模式作为中国人的一种文化基因,并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
这就要求中国人的居住需求中,私密性和资源有限集体共享是两个理所当然的要素。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居所完全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要求在其外延提供有限且排外的资源共享。比如在农村家庭一般要求独门独院,而多个家庭集中组成的村庄就会要求一定的共享设施,而且这些设施只能针对本村使用,不对外共享;而同样的模式,在城市中先产生了大院,后产生了小区,这种能被大众接受且运转良好的模式并不是偶然产生的,而要改变它,则是与广大居民的居住理念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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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现阶段的城市规划没有开放式社区的规划经验
受限于地方政府的规划设计能力,即使是新建社区、城区,也不具备大规模建设开放社区的条件。
开放式社区对于地方城市规划是一个新生事物,并不只是简单的在现有规划上多加几条路网那么简单。区域层面上的交通组织规划(单行、过街、转向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分布(学校、商店、公园、娱乐等),市政管线的走向和接驳(水、电、燃气、通信等)都需要做调整;建筑物层面上,首层建筑功能、退线、安防、市政接驳、噪音防护等等都需要有新的思路设计,这些规划设计的变更和协调是需要十分专业的基础知识的。
而现实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的政府,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专业能力都很薄弱,规划环节受长官意识影响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不可能科学有效的落实中央的美好愿景,反而会给城市管理造成巨大的麻烦,而这种隐患则会作为城市痼疾影响后续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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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否认开放式小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也同样认为以开放式的街区为引导,居民房屋产权进一步清晰化,政府基础服务进一步优化细化,是未来新型城市的发展道路,但是就现在看来,这个步子迈得的大了点。
一个中央层面的纲领性文件,如果希望做出一个趋势的引导,大可使用“提倡”这种说法,然后从行政角度入手,在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方面做出改变,比如更新区域用地规划,减小单宗土地出让面积等,逐步试点有效后再行推广;针对老旧小区的改造,也要先在实践中试点,解决了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后,再上升为规定及法律。而这次中央的文件,在没有考虑法律和实操可能性的前提下,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方法,虽然有“逐步”这样的字眼,但是在具体指标的硬性要求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在没有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大干快上”,为了在限定时间内满足单一的考察指标,罔顾科学合理、长远发展的要求,轻率的制定规章制度并强加推广。
而真的到了现实环境中,这样一个基础上违法、带来的权责变化超出了基层政府的能力上限、带来了社会安保和公共服务下降和缺失等弊端、而且缺乏民众认同的政策,究竟能不能走通,这其中的关系如何协调,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个巨大的问题。而一旦草率实行,那些因为缺乏经验而导致的麻烦接踵而来,可能也是基层政府在今后数十年内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