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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国内多数法学院都还在主张苏联的刑法四要件学说之时,日德的新理论却被国家司法考试定为官方观点?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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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案件是因为四要件说的缺陷而导致分歧的。

实践中的疑难复杂案件,以证据采信问题居多,估计占比在80%以上;其余法律适用问题,以定性争论为绝大多数,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占比极小。如果是学刑法的进入实务领域,大概会有“学校学的东西基本用不上”的感觉。

四要件的主要问题是四个要件之间没有逻辑层次,不像三阶层考虑问题那么省事。比如一个案件该当性层面不符合构成要件,就可以直接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了,不用再去把主观方面、客体什么的分析一通。但这也就是思维方式的问题而已,不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三阶层(二阶层其实也一样)跟四要件出现分歧的,可能在于违法性和少数有责性层面的判断。例如,四要件仅在犯罪主体要件中讨论责任要素,如果要以“缺乏期待可能性”免除刑事责任时,以四要件构成来分析则可能会疏漏这一点,因为这显然不属于主体问题。又比如正当防卫的判断,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在四要件中容易东说一嘴西说一嘴,不如三阶层直接作为一个单独事由分析来得清楚。但总的来说,无论怎么分析,最后都要落脚到法律适用问题上,可谓是殊途同归,因为法律依据就那么多。即便是法律适用可能造成分歧,在最终的刑罚适用上也会通过自由裁量、量刑规范等“打补丁”的方式来“缝合”理论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差距。

所以在实务中,犯罪构成理论几乎不影响司法处理的结果,持有哪种观点都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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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哲学认为人的存在是先于本质的,所以说先有了存在,然后才有了各种标签,含义,分类,角色,也包括所谓的生命的意义。

我们是自由的存在,能够思考,感受和行动,因此存在主义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会认为我们活着的意义是由我们一生中所有的选择组成的。当我们即将离世,回顾人生时,或者当我们在任何一个时刻回顾自己的生活时,你都会发现你如何看待自己的生活,你的人生迄今为止的意义是什么,都是由各种大小决定来界定的。

每个人只要活着,不论以怎样的方式活着,那么她所做所想所选择的所有东西,都是在不断地为自己的存在赋予意义。换句话说,活着就是一个不断地变成(becoming)的过程,我们在不断走向我们将会变成的那个样子,但是具体要变成什么样子,又是完全由我们自己来决定和支配的。

所以存在主义里面会提到存在主义焦虑这个概念,这种焦虑就是源自于我们必须完全为自己的存在意义负责。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就是当我们站在悬崖边时,唯一阻止我们跳下去的是我们自己的选择和意愿。我们承担着很沉重的负担,因为我们的生死,哀乐,兴衰,都是我们自己来负责的。

Erich Fromm在《Escape from freedom》里提出,存在的自由是沉重的,因此我们会想要逃离自由,想要选择一些现成的框架和体系来替代自己定义自己存在的意义。因此有的人选择了宗教,有的人选择了逃避思考,过的糊里糊涂,还有的人选择了到知乎上来问人为什么活着这样的问题 :P

我自己也曾经特别渴望别人能够给我一些现成的答案,然后我再照着这个答案去努力就好了。但是比较不同人的生命轨迹,你会发现那些看上去循规蹈矩的人,他们生活的意义会趋于平淡(至少是在我的评价标准来看),而那些活得比较非主流,路线比较小众而大胆的人,他们的人生意义却非常清晰明确。

所以说当很多人思考人为什么活着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尝试找到活着的意义时,你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由定义自己的人生意义但是会比较辛苦,另一个是让别人来帮你设计人生旅程但是会比较平庸,而你更倾向于哪一种选择?

很多时候,每天混着日子过,不想自己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混日子是一个我们明知道不好但是忍不住做的事情,因为混日子的确可以让我们更加放松。我曾经在企业里面工作的经验就是如此,一天天很快就过去了,不用想太多,精神上总体是比较慵懒舒适的。可是我无法忍受长时间如此,因为我的思维或许过于活跃,我无法停止思考和探寻。

反过来,如果你像我一样选择了一种非主流的生活方式(创业,独自工作,小众专业),那么你可能会需要承受很多孤独,自我怀疑和挑战,但是你会更加清晰地看到自己生活的意义和乐趣所在,你也会更加在乎自己的热情和兴趣。

延展阅读: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Viktor Frankl的《活出生命的意义》一书给我启发很大,推荐给好奇宝宝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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