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道路交通执法部门一般不会以民众自行拍摄的影像资料作为处罚的证据使用,但可以被用于查找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有无违法行为及事故责任。
若干年前,曾经有些地区,为了遏制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实行过允许普通民众拍摄道路交通违法影像资料,提交执法部门后作为处罚证据使用,并对提供证据的民众给予奖励的政策。但因为存在争议和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似乎都已经停止了这一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予以处罚。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使用,但对于民众提供的影像资料并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要对民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根据规定,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对于这种转瞬即逝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不可能在事后还能够获得违法证据。而普通民众收集的证据一般被认为并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