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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广州增城的墓景房?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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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广州业主买了“墓景房”,业主们说:开发商要是早点宣传,我们才不买这个房子。开发商说:我们宣传了,在售楼处的某个角落……其实单纯从广告宣传角度去告开发商,业主很难告赢。因为在中国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类似读书人窃书不能算偷:开发商吹牛不能算骗。

1999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就有关于“欺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每年全国至少有2000+的买房人用这一条去告开发商,告赢的很少。我举几个例子:


2013年,恒大在江苏某楼盘销售时称该小区“满屋名牌9A精装”、“9A精装示范单位”、“湖景豪宅3980元/平方米起含1500元/平方米豪装”,客户购买后认为装修标准为达到标准起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包括装修)单价仅为5245.74元/平方米的情况下,达到上述装修程度明显系夸大宣传,并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陷入错误从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买房人)作为教师,应当具有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故其主张恒大“9A精装”宣传构成欺诈,本院不予采信。

2013年,万科某楼盘被业主集体维权。

万科在推销该房产时,通过楼书、沙盘、网络宣传资料及售楼小姐介绍等方式向原告承诺该诉争房产在建成时将建有孔雀景观喷泉、泰式风情园林、实景泰式凉亭、百米林荫大道等楼盘景观及附属设施(其中孔雀景观喷泉、泰式风情园林、实景泰式凉亭等均已在开盘时建成)。但孔雀景观喷泉、实景泰式凉亭、泰式风情园林现已被被告擅自拆除改建为停车场,而号称百米的林荫大道则更是无影无踪。

法庭上,万科方面表示:房屋外墙由面砖改为涂料不影响商品房的质量与使用功能,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而原告主张的喷泉、园林景观等仅是与房屋销售相关的宣传内容,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被告通过楼书、沙盘、网络宣传资料及售楼小姐介绍等方式向原告所作的涉及景观喷泉、园林、凉亭、林荫大道、楼顶花架、车位等设施的宣传并非合同内容,不应视为被告的承诺,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存在欺诈、要求按上述设施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不过这个案子业主因为开发商消防不合格赔了钱。


2012年年底,购房人买了某开发商在北京的一个楼盘:开发商通过售楼沙盘、销售人员口头介绍、网络媒体等媒介,大力宣传涉诉小区是“精品小豪宅”、“独有上万平米黄金绿地”、“拥有万平私享园林”、“200%的超高绿化率”等。2013年12月底,购房人在准备收房时,发现楼体与花园已被道路及铁栅栏分开,各自独立,现场情况与开发商之前的宣传严重不符。而其花园实为整个社区共有,并非涉诉小区“独有”。业主多次向开发商及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获悉该花园系公共绿地,并非涉诉小区的独享花园。

法院是这么分析的:

在销售宣传材料中使用“私享”字样,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不符,该行为确属不当,应予批评;但是在宣传材料中已标明“所有文字、图片仅供参考,一切以政府批准之文件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对宣传对象予以提示,其宣传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理性购买人的欺诈。同时,双方在涉诉合同中对项目绿地状况进行了重新约定,并未约定涉诉绿地应为业主“私享”,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诉合同系段志峰在受欺诈而误信涉诉公园绿地为业主“私享”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所订立。因此,以欺诈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我拿3个案子想说明什么呢?我想说,像上面这3个案子,我还可以说3000个,不带重复的。写起来太麻烦、太累了。难道3000个购房人都是血口喷人,3000个开发商都是无辜可怜吗?

业主认为自己被欺诈的理由千奇百怪。放在一起,可以总结成一本“开发商销售十大黄金宝典”,也可以做成一份“商品房防诈骗指南”,如果你把这些判决看一遍,你就可以当开发商的金牌销售总监了,没有你卖不出去的房子,只有你吹不出来的牛。

一般不会有业主真的去学习开发商到底有多少种“骗术”,哪怕你们将要花的是攒了一辈子赚来的钱。也很少有人愿意为了买个东西花那么多时间精力的,人们都愿意在赚钱的事情上拼功夫,比如怎么做卖房子的时候骗别人,却不愿意为了防止自己亏损花点时间。

结果就是开发商用了几十年时间发展更专业、更隐蔽的骗术,消费者永远处在落后挨打的局面。

业主只需要知道一点,即便每年都有几千人告,就是几乎没有一个买房人基于合同法的“欺诈”把开发商告赢了,哪怕是法院法官也认为开发商胡说八道。而没有告的大多数,加两个零都是比较保守的。

为什么欺诈这么难告赢呢?

第一,欺诈需要原告举证,而原告通常没有能力举证;

第二,开发商都会在广告宣传中用小字标记自己是“要约邀请”,说了不算;

第三,开发商基本不会把他宣传的那些卖点写进合同里。


在当今中国,很多问题咱们得反着看。“墓景房”是怎么来的?

就是政府和法院惯出来的!

每年几千个买房上当受骗的判决书,几百万人上当,不过就是我们法律制度的结果。仅仅是因为我们有法律,却不敢用法律。1999年就有合同法54条了,但是自1999年至今,各位可曾听说过有哪家企业在中国因为欺诈消费者最终落得破产的命运呢?又有哪家企业是因为赔偿了消费者损失之后破产呢?

我们有一种息诉止争的思想,我们认为有钱的就是好人(比如开发商),打官司的都是刁民,是坏人。不能让坏人(刁民)打败好人(纳税大户),否则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我们害怕开发商“赔双倍”“赔三倍”,我们就说“买房人”不属于消费者。房子以外的消费品,有人去“打假”,我们就说他们是“敲诈勒索”。我们害怕引起大规模诉讼,我们就不给业主们立案。我们要息诉止争,结果就是房地产市场龙蛇混杂,杂乱无度。

这些看似稳定社会的制度,最终带来了更多的作恶者,更多的受害者,更大面积、更多深度的灰色行业惯例。我们经常笑话老美,说他们那里老太太喝了一杯咖啡,麦当劳就要赔偿几百万刀。可是今天麦当劳开的全世界都是,也没见到麦当劳因为烫了顾客的嘴就倒闭了。倒是中国的开发商在国内牛的不行,一出去到了世界舞台去竞争没见哪个混出名堂的。好不容易去国外弄个楼盘还是想着怎么卖给中国人。作为一个靠房地产当支柱的国家,一个拿得出手的开发商都没,倒是开发商的足球队偶尔给国家长点脸。

不要成天想着,不行啊,开发商败诉了那他们不破产了,GDP怎么办?!新的时代应该有新的思想,就让他们赔钱,怕个屁呀!

企业都是在消费者的一场场官司中学的越来越懂得提供良好服务、诚信、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当你用“可以稍微违一点法”“一般都偷一点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中庸之道去给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大环境的时候,企业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比谁更坏,比谁更会骗人。

今天让你买个墓景房算什么,早晚有一天真卖你个坟墓给你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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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里面,没有一个人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下面,每个人都在讨论对错,互相甩锅。


然而这个社会上,没有任何一个角色的人,可以帮到这个家庭。

没有人可以帮助孩子,也没有人可以帮助父母。

人们反对语言暴力,反对肢体暴力,反对禁闭管教,

人们几乎反对所有“极端方案”,却没有人任何人给出正确的解决方案。


这个案例里,父母的行为,已经做到了一个正常父母,甚至高素质父母能做到的一切。这个故事在一次“长记性”的暴力殴打之后得到了控制。

然而如果这样都控制不住呢?

比如打过之后,依然没用,女儿开始逃学,抽烟,夜不归宿;家里人没有办法,把她锁在家里关禁闭,她用床单当绳索从3楼爬出去,离家出走几天不回家。家长该怎么办?

这其实不是一个假设,

这是豫章书院事件中,那个“只是有点早恋”的当事人,在接受我的采访时口诉的故事。


实际上不管是送去杨永信还是送去豫章的孩子,他们的故事和这个新闻都类似,甚至有过之而不及。

在从爱的感动,到灵魂交流,再到科学教育法,最后到心理咨询师;

当“正确”的方法都无效之后,还有谁能帮助这些人?

这些人是少数,可能只有千分之一;

同时也不是少数,千万人口的城市,儿童近百万,千分之一就意味着数千家庭需要面对这种极端情况。


在豫章书院之后,我也在试图寻找这件事的答案。

我对话了豫章书院当事人sona的心理咨询师,她告诉我sona不该送去那样的地方,但同时也认为有些人需要在那里管教。

我找了浙大的儿童心理学教授,他告诉我心理辅导和更好的教育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但是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我们的讨论中,出现“驯服人类的方法”这样极限的闭门话题。

一位在工读学校工作了14年的高级教师,他给出的答案更令我惊悚。靠”管“能解决的问题不会送来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作用是把这帮人关到18岁,等他们出去了就能判刑了。

这段时间我看了大量教育学的书籍。但我发现,整个社会对正常儿童的教育信息非常丰富;对于异常儿童和家庭的帮助方案近乎于玄学;而对极端状况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


回到主题,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这件事的背后,是整个社会对叛逆少年研究和帮助的空白。我们有海量的关于对错的讨论,有海量政治正确的讨论,却没有任何一个方案禁得起“如果这样做无效呢?”的反问。

父母无处求助,孩子无处管教。声称能给出帮助方案的机构,全部诉诸暴力而被网友围剿。

如果学术上不解决这个问题,社会角色不能良好的补位,这样的悲剧永远不会是最后一次。

而这个问题下,现在所有的争论其实都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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