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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英国女王,日本天皇,泰国国王分别在自己国家杀了一个人,他们会被判刑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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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部分回答都是说英国和日本,那我就来说说泰国的吧。

泰国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国家,他是近代唯一一个没有被西方列强殖民的东南亚国家。

题主所问的三个国家其实都是君主立宪制的,但是就其各自对国内的影响力来看,我个人认为是泰国大于日本大于英国。泰国与其他两个国家不一样的是,他们的皇权没有经历过“挫折”(比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之后又颁布了《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限制皇权,日本也经历了二战失败,麦克阿瑟“五星天皇”的改革)。

泰国的近代化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大家都知道,但凡自上而下的改革,都不可避免的会留下许多封建遗毒,最大的封建遗毒就是皇室。

现在的泰国君主有点像明治维新之后,二战战败之前的日本君主。所谓的君主,看似没有权利,都被宪法限制住,但实际的影响力比某个“内阁”要深得多。

题主问的“杀人”在日本和英国,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就算发生了我们普通人民群众也不一定会知道,但是泰国的皇室是真的有做过类似的事情的,而且还被报道了出来,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找一下。

泰国皇室,在以前,大概是上代国王的时候,在民间仍享有广泛的声誉,但是新王登基之后,声誉明显直线下降。拿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泰国皇室常年居住在德国,好不容易来一次国内,新冠一爆发,马上就跑了。见微知著,可见其王室素质。

而且要求废除王室的游行在泰国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我很难想象,同样的事情在英国和日本发生。

扯远了,正经回答一下问题,如果泰国皇室杀人了,我们很可能永远不会知道,就算被到了最后也很可能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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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日本天皇

因为涉及到很多日本法律专业知识,答主不是专业人士,只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例而作出个人的理解,以抛砖引玉,如果有误,敬请指正


(2021.9.7更新一个太长不看版)

天皇拥有民事责任(有力说法)

天皇拥有刑事责任(有力说法)

天皇不适用于民事判决权(最判H1.11.20判例)

天皇不适用于刑事判决权(有力说法)

答案就是:天皇杀人很大概率不会受到法律审判

分析见原文



目录:

  1. 天皇的民事判决权、民事责任
  2. 天皇的刑事判决权、刑事责任
  3. 天皇杀人后的处置
  4. 皇族的民事与刑事判决权、民事与刑事责任
  5. 天皇、皇族、上皇、上皇后的起诉权利
  6. 上皇的民事与刑事判决权、民事与刑事责任



天皇的民事判决权、民事责任:


关于天皇的民事判决权,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了,来自最高法院的一条判例「H1 11 20」


1988年,昭和天皇病危期间,千叶县知事沼田武用公费建了一座记帐所,以供民众去里面签字以祈昭和天皇康复

1989年,平成改元,一个千叶县住民认为沼田武建设记帐所的公费支出违法,于是将昭和天皇的财产继承人明仁天皇(现·明仁上皇)告上了千叶地方法院,要求明仁天皇归还从设置记帐所所需费用里的获得的不当获利

这次事件,被称为「记帐所事件」



然后,关于天皇的民事判决权,开始了长达几个月的起诉,从千叶地方法院到东京高等法院,最后到最高法院



千叶地方法院起诉→千叶地方法院驳回起诉


3月6日,千叶地方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因为「天皇不是民事审判的当事人」




东京高等法院上诉→东京高等法院以理由不充分驳回千叶地方法院驳回起诉


4月4日,东京高等法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现为同法137条)的诉讼驳回条文,千叶地方法院的驳回理由不充分,因此,驳回千叶地方法院的驳回诉讼




千叶地方法院补充理由并驳回起诉


5月24日,千叶地方法院:

主文:

一 驳回本次诉讼

二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理由:

一 本件诉讼的要旨是,原告是千叶县住民,千叶县知事沼田武在昭和63年9月23日到昭和64年1月6日期间,违法设置了祈祷天皇陛下早日康复的县民记帐所(以下称「记帐所」),此事违法支出了千叶县公费,损害了千叶县,一方,昭和天皇对设置记帐所需要的费用,不当获利了相当额数,昭和天皇在昭和64年1月7日死亡,今上天皇(诉状记载为天皇家明仁,以下称为「天皇」)继承,原告代替千叶县对沼田武提出前面的损害赔偿请求,对天皇提出归还不当获利请求。


二 然而,在日本国宪法,天皇基于日本国民的总体意识,作为日本国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基于内阁的助言与承认之下,进行国事行为。鉴于象征的特殊地位,关于与作为公职人员的天皇相关的行为,内阁直接的或者通过宫内厅间接的对其进行辅佐,对于此行为的责任还是内阁负责,因此天皇不适用于民事判决权。

天皇设置记帐所,接受来自国民的祈愿疾病早日康复的祝福的签名,这件事因为天皇的象征地位,所以是公共性质的,从而不能看作是脱离天皇地位,纯粹的私人行为。


三 因此,本次诉讼,由于不合法因此无法补正欠缺,驳回诉讼,诉讼费用适用于《民诉法》第89条,按照主文判决。

主文
一  本件訴えを却下する。
二  訴訟費用は原告の負担とする。

理由
一  本件訴えの要旨は、原告は千葉県の住民であるところ、千葉県知事沼田武は昭和六三年九月二三日から昭和六四年一月六日まで天皇陛下の病気の快癒を願う県民記帳所(以下「記帳所」という。)を違法に設置し、これに千葉県の公費を違法に支出して千葉県に損害を与え、一方、昭和天皇は記帳所設置に要した費用相当額を不当に利得したところ昭和六四年一月七日に死亡し、今上天皇(訴状の記載では天皇家明仁、以下「天皇」という。)が相続したとして、原告が千葉県に代位して沼田武に対し右損害賠償請求を、天皇に対し不当利得返還請求をなすというものである。

二  しかるに、日本国憲法において天皇は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づき日本国及び日本国民の統合の象徴とされ、内閣の助言と承認に基づいて国事行為を行うものとされている。かかる天皇の象徴という特殊な地位に鑑み、公人としての天皇に係わる行為については、内閣が直接に又は宮内庁を通じて間接に補佐することになり、その行為に対する責任もまた内閣が負うことになるので、天皇に対しては民事裁判権がないと解すべきである。
天皇が記帳所において国民から病気平癒の見舞いの記帳を受けるということは、天皇の象徴たる地位に由来する公的なものであり、したがって天皇の右地位を離れた純粋に私的なものであるとみ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三  よって、本件訴えは、不適法でその欠缺を補正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ので、これを却下することとし、訴訟費用については民訴法八九条を適用して、主文のとおり判決する。




东京高等法院上诉→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决


7月9日,东京高等法院:

主文:

驳回本件上诉。

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里,记载了其诉求为「取消原判决,本件交回千叶地方法院」,还有,主张记载如下。

一 原判决有手续上的违法

即,上诉人所提出的诉讼的诉讼系属,要在被告收到诉状之后才能产生。因此,在诉状送达之前,是不能作出驳回诉讼的判决。然而,原判决有忽视前项的违法行为。

二 即使对于天皇,也得有民事判决权,本次这样的行为不是国事行为,因此内阁不负责任。


理由:

一 根据本件记录,可以承认以下事实

根据本件诉状记载,上诉人的本件诉讼的要旨是,上诉人为千叶县住民,千叶县知事沼田武在昭和63年9月23日到昭和64年1月6日违法设置了祈祷昭和天皇早日康复的县民记帐所,此违法支出千叶县公费,损害了千叶县,一方,昭和天皇不当获利了前面记帐所设置所需费用的相当额数,同天皇于同月7日崩御,被被上诉人继承,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42条的二条第一项四号,上诉人代表千叶县,对沼田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有对被上诉人提出归还不当获利请求。对于此,原法院将被上诉人相关本件诉讼分离了,天皇不服从民事判决权,因此本件诉讼不合法,驳回本件诉讼。

二 但是,日本国的民事判决权,除了依据国际惯例、国际法上的原则所承认例外的外国国家及治外法权者以外,本来该包含我国所有人。然而,虽说是天皇,但也是拥有日本国籍的自然人,在日常生活里,也会有私法上的行为,其效力会遵守民法以及其他实体私法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立刻解释为天皇也要服从民事判决权,假设天皇也要服从民事判决权的话,在民事上以及刑事上,即使是天皇也有被告资格,还有也有担任证人的义务,但是,这样的事就和天皇被规定为「日本国的象征」的宪法地位就不相称了。然后,这样解释出来的就是天皇在刑事诉讼上不会被起诉,还有,也和一般所认为的天皇在公职选举法上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认识一致。


三 另外,根据本件记录,本件诉状未送达被上诉人,因此本件诉讼不产生诉讼系属,本件诉讼已经向法院提出,因此如果原法院将本件诉讼解释为不合法的话,拥有依据判决驳回其的权限。


四 按照前面情况,身为被上诉人的天皇不能适用民事判决权,因此,本次诉讼应以不合法而驳回,与前面同样意思的原判决相当。

因此,按照《民诉法》第202条,本件诉讼作为失当而驳回,上诉费用的负担适用《行诉法》第7条、《民诉法》第95条本文与89条,按主文判决。

主文
本件控訴を棄却する。
控訴費用は控訴人の負担とする。
事実

事実
控訴人が提出した控訴状には、「原判決を取り消す。本件を千葉地方裁判所に差し戻す。」との判決を求める旨の記載があり、また、主張として次のような記載がある。
一  原判決には手続上の違法がある。
即ち、控訴人が提起した訴えの訴訟係属は、訴状が被告に送達されて始めて生じるのである。そして、訴状が送達される前には、訴えを却下する判決は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のである。しかるに、原判決には、右の点を看過した違法がある。
二  天皇に対しても、民事裁判権が及んでいる。本件のような行為は国事行為ではないから、内閣が責任を負うものではない。

理由
一  本件記録によれば、次の事実を認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本件訴状に記載されているところによると、控訴人の本件訴えの要旨は、控訴人は千葉県の住民であるが、千葉県知事沼田武は昭和六三年九月二三日から昭和六四年一月六日まで、昭和天皇の御病気の御快癒を願う県民記帳所を違法に設置し、これに千葉県の公費を違法に支出して千葉県に損害を与えたものであり、一方、昭和天皇は右記帳所の設置に要した費用相当額を不当に利得したものであるところ、同天皇は同月七日崩じ、被控訴人が相続したとして、地方自治法二四二条の二第一項四号に基づき、千葉県に代位のうえ、沼田武に対し損害賠償請求を、また被控訴人に対し不当利得返還請求をする、というものである。これに対し、原裁判所は、被控訴人に関する本件訴えを分離したうえ、天皇は民事裁判権に服しないから、本件訴えは不適法であるとして、これを却下した。
二  ところで、日本国の民事裁判権は、国際慣例や国際法上の原則により例外が認められている、外国国家及び治外法権者を除き、本来わが国にいるすべての人に及ぶべきものである。しかしながら、天皇は、日本国憲法において、主権者であ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づく、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という地位にあるとされているから、主権者である一般の国民とは異なる法的地位にあると解せられる。もとより、天皇といえども日本国籍を有する自然人の一人であって、日常生活において、私法上の行為をなすことがあり、その効力は民法その他の実体私法の定めるところに従うことになるが、このことから直ちに、天皇も民事裁判権に服すると解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仮に、天皇に対しても民事裁判権が及ぶとするなら、民事及び行政の訴訟において、天皇といえども、被告適格を有し、また証人となる義務を負担することになるが、このようなこと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るという、天皇の憲法上の地位とは全くそぐわないものである。そして、このように解することが、天皇は刑事訴訟において訴追されることはないし、また、公職選挙法上選挙権及び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と、一般に理解されていることと、整合するものというべきである。
三  なお、本件記録によれば、本件訴状は未だ被控訴人に送達されていないから、本件につき訴訟係属が生じているとはいえないが、本件訴えそのものは裁判所に提起されているから、原裁判所は、本件訴えを不適法な訴えであると解すれば、判決によりこれを却下する権限を有するものである。
四  以上の次第で、天皇である被控訴人に対しては民事裁判権が及ばないから、本件訴えは不適法としてこれを却下すべきであり、右と同旨の原判決は相当である。
よって、民訴法二〇二条の趣旨に従い、本件控訴を失当として棄却することとし、控訴費用の負担について行訴法七条、民訴法九五条本文、八九条を適用して、主文のとおり判決する。




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决


11月20日,最高法院:

主文

驳回本次上诉

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理由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状及上诉理由书记载的上诉理由

鉴于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和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解释为天皇不适用于民事判决权是适当。从而,关于将天皇作为被告的诉讼,应该将该诉讼驳回,不过,维持将本件诉讼作为不合法的第一审判判决的原判决,不需要将其作为违法而废弃。根据记录,本件诉讼手续没有其所主张的违法,还有,其所主张违宪的主张不过是在其实质上主张违背法令,不能采用此论点。

因此,按照《行政事件诉讼法》的7条,《民诉法》的401条、95条、89条,审判官的意见全员一致,按主文判决。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后,记帐所事件就此结束了

另外,日本也有质疑最高法院的判决的声音,认为天皇即使被追责民事责任也不会与宪法规定的象征地位矛盾



接下来是天皇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很遗憾,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与判例说明天皇的民事责任。但在日本社会存在有一种有力说法,即「天皇拥有民事责任」。不过只是一种说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天皇没有民事责任的话,会很麻烦的,比如没有民事责任就没有支付义务,天皇买东西时,店家没有权利要求天皇付钱。天皇和别人签订的合约,因为天皇没有民事责任,所以合约是无效的



其实国民起诉天皇并不是平成元年才第一次发生

1951年,自称南朝天皇后裔的熊泽宽道,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身为北朝天皇后裔的昭和天皇,称「天皇裕仁从正统的南朝天皇处抢走了皇位,并欺瞒国民,因此没有资格当天皇」,被法院以「天皇不受判决权」的理由驳回

那一次驳回后就没后文了





天皇的刑事判决权、刑事责任: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判例,毕竟没有发生过天皇被刑事起诉的事件


虽然如此,但日本社会存在有一种有力说法,天皇不适用于刑事判决权,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一种说法而已

该说法来自于对两条法律条文的类推,以及最判H1.11.20判例


有两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在任中的摄政」、「在任中的国事行为临时代理皇族」不被起诉

摂政はその在任中、訴追されない。ただし、これがため、訴追の権利は害されない。
—《皇室典範》第二十一条

国事行為を臨時代行する皇族がその期間中訴追されない。
—《国事行為の臨時代行に関する法律》第六条


两个皇族的共同点就是「天皇的职责的代理人」,皇族都能免于起诉,由此类推出天皇也不适用于刑事判决权


在最判H1.11.20的判例上,最高法院解释天皇不受民事判决权的理由是「天皇是日本国与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这个理由明显也可以来解释天皇不受刑事判决权


根据上面的内容,几乎可以百分百确定,天皇不受刑事判决权

杀人是属于刑事上的,所以这个问题的结论是,天皇不会受到法律的审判


另外,和民事责任一样,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法律与判例来规定,但日本也有一种有力说法认为「天皇有刑事责任」,这样就和《刑法》第一条相对应

この法律は、日本国内において罪を犯したすべての者に適用する。—《刑法》第一条





天皇杀人后的处置:

虽然天皇不会受到审判,但也不是表示天皇杀人后就没事了,虽然没有法律的处罚,但有道义上的处罚,得顾虑国民的感受,得对国家与国民有个交代,日本的主人不是天皇,而是国民,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天皇的地位取决于日本全体国民的意识」,把国民惹急了皇室也没好日子过

所以若真发生这种事,皇室大概率会对国民给出一个交待的



天皇杀人被证实的话,要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三种情况来看


正当防卫的话,应该没什么事,天皇很大概率不会被要求负责,因为《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正当防卫不受惩罚,如果超出范围则根据情况减刑或者免除

急迫不正の侵害に対して、自己又は他人の権利を防衛するため、やむを得ずにした行為は、罰しない。
2 防衛の程度を超えた行為は、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減軽し、又は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刑法》第三十六条 正当防衛


过失杀人的话,虽然是无意的,但毕竟导致一人失去生命,国民应该会要求天皇负责,天皇没法服有期徒刑,估计会是赔钱与道歉


故意杀人的话,国民肯定不会答应的,会激起民愤,即使天皇不会被法律惩罚,但为了平息民怨,天皇大概率会负责

但是,天皇怎样负责?赔点钱后继续当天皇的话,岂不是杀人犯去笑眯眯做公务。因此,说不定会退位,消失在公众视野里。不过也有可能国民不在乎,天皇赔钱道歉后就完事

退位的话,明仁上皇退位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和日本政府谈了一年才争取了一次例外,虽然天皇退位很难,但杀人犯天皇退位的话,日本政府考虑到杀人的影响,需要离开国民的视线,应该会容易一点吧

不过,也有不退位也能隐居的方法,可以设置摄政,让摄政代理一切事务,自己隐居

《皇室典范》规定的立摄政的条件有年幼、精神重患、身体重患、重大事故。天皇杀人应该算是重大事故

天皇が、精神若しくは身体の重患又は重大な事故により、国事に関する行為をみずから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ときは、皇室会議の議により、摂政を置く。
—《皇室典範》第十六条 第二項


但,就算设置了摄政,犯了故意杀人罪的天皇从法律上讲还是日本国与日本国民的象征,国民应该会反感,还可能会影响皇室的声望与未来,估计会退位


脑洞一下~

假设天皇故意杀人后,无论皇族、内阁、宫内厅如何相劝都不肯退位与负责的话,那怎么办?

应该没人能奈何得了天皇,只要天皇在位,那他就是《宪法》规定的「日本国与国民的象征」,动天皇就是挑战宪法

不过也不是没法,法律是人定的,国会通过一条处置犯罪天皇的相关法律就行了,为了避免法律因违宪而通过失败,国会必须得删掉《宪法》的关于象征的条文

不删掉宪法的象征条文的话,这样做如何,国会通过一条法律,规定天皇如果不愿履行作为国家象征的职责,强制换人当,扶皇嗣上位,杀人犯天皇不愿负责,激起了民愤,威胁到了皇室未来,为了自己与家人的利益,皇嗣说不定会很积极上台~

实在不行,也有国民集体向天皇发难这条路,《宪法》规定了「天皇的地位取决于日本全体国民的意识」

感觉好像英国的歌剧电影《查尔斯三世》~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皇族在判决权面前会是怎么样,天皇要是成为上皇,失去了宪法的象征地位保护,会是怎么样




皇族的民事与刑事判决权、民事与刑事责任:

前面两章只说明了天皇不适用民事与刑事判决权,皇族可得另外看待

在日本,天皇与皇族,有着法律意义上的严格差别,两者泾渭分明,不可混淆。天皇是宪法规定的「日本国的象征与国民统合的象征」,而皇族不是

按照《皇室典范》,皇族指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

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親王、親王妃、内親王、王、王妃及び女王を皇族とする。
—《皇室典範》第五条


上皇与上皇后的位置比较特殊,不在《皇室典范》定义的皇族之内,但也是皇室成员,后面会细说



目前各种法院、各种法律都没有对皇族(除了在任中的摄政、在任中的国事行为临时代理皇族)能否适用民事判决权、邢事判决权作出任何说明

天皇能够免于起诉是因为宪法规定的「日本国的象征与国民统合的象征」,免于被起诉的摄政与国事行为临时代理皇族都是沾了象征的光,有代理象征的身份,这三人都是托了宪法的光,而皇族没有宪法背书

所以,皇族能否被起诉真的是一个难题


不过,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前面已经提到日本社会的有力说法是认为天皇拥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既然天皇都有,那么皇族就更应该有了



有个想法,不知对不对……

前面的《皇室典范》、《国事行为临时代理相关法》不是说摄政、国事行为临时代理皇族不被起诉么

反过来理解,如果皇族本来就不能被起诉,那么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说摄政、国事行为临时代理皇族不能被起诉?







天皇、皇族、上皇、上皇后的起诉权利:


行使亲告罪起诉别人时,天皇、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嗣由内阁总理大臣代为起诉

告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が天皇、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又は皇嗣であるときは内閣総理大臣が、外国の君主又は大統領であるときはその国の代表者がそれぞれ代わって告訴を行う。
—《刑法》第232条 親告罪


但是,没有任何法律与判例说明皇嗣以下所有皇族可以起诉别人。不过,说不定可以让天皇、皇后那些可以起诉别人的人代为起诉



上皇、上皇后行使亲告罪起诉时,按天皇、皇太后之例

上皇に関して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は、天皇の例による。
一 刑法(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二編第三十四章の罪に係る告訴及び検察審査会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四十七号)の規定による検察審査員の職務
二 前号に掲げる事項のほか、皇室経済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四号)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法令に定める事項

—《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第四条


上皇后に関して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は、皇太后の例による。
一 刑法第二編第三十四章の罪に係る告訴及び検察審査会法の規定による検察審査員の職務
二 前号に掲げる事項のほか、皇室経済法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法令に定める事項

—《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第五条





上皇的民事与刑事判决权、民事与刑事责任:


假设天皇因杀人而退位后,成了上皇,不是天皇了,不是国家与国民的象征了,没有宪法背书了,那么会不会受被起诉



讨论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明确「上皇」是个什么样的存在

现在的「上皇」职位,自从战后以来,是第一次出现的,而且是临时的,不是常设的,与其相关的法律《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以下简称退位特例法)也是临时的,未来的上皇不一定也会百分百按照现在的待遇与地位,所以很难推测未来上皇的待遇与地位,不过大概率会借鉴的

因此,先用《退位特例法》来推测推测吧,不过很遗憾,退位特例法没有规定上皇能否适用民事或刑事审判权



现在的上皇不是皇族,也不是天皇,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位置,《退位特例法》全篇都没有「上皇是皇族」这样的条文。日本政府根本就没有好好定义上皇究竟是个什么存在,同样的上皇后也一样,和上皇一起处在天皇、皇族以外


《退位特例法》规定,上皇在一些方面上按皇族之例,很遗憾,没有涉及判决权的事项

上皇に関しては、前二項に規定する事項を除き、皇室典範(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項及び第三項並びに第三十条第二項を除く。)に定める事項については、皇族の例による。
—《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第三条第四项



虽然上皇在大多事项按皇族之例,但在某方面还是可以享受天皇待遇的,比如上皇身份相关事项的登录、葬礼、陵墓按天皇之例

前条の規定により退位した天皇は、上皇とする。
2 上皇の敬称は、陛下とする。
3 上皇の身分に関する事項の登録、喪儀及び陵墓については、天皇の例による。

—《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第三条



当上皇行使亲告罪起诉的话,按天皇之例(皇室的亲告罪详细见上一章)。上皇和天皇一样不得担任检查审查员,上皇在《皇室经济法》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事项上按天皇之例,上皇在《警察法》及其他政令规定的事项上按皇族之例

上皇に関して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は、天皇の例による。

一 刑法(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二編第三十四章の罪に係る告訴及び検察審査会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四十七号)の規定による検察審査員の職務
二 前号に掲げる事項のほか、皇室経済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四号)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法令に定める事項
2 上皇に関しては、前項に規定する事項のほか、警察法(昭和二十九年法律第百六十二号)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法令に定める事項については、皇族の例による。
3 上皇の御所は、重要施設の周辺地域の上空における小型無人機等の飛行の禁止に関する法律(平成二十八年法律第九号)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同法第二条第一項第一号ホに掲げる施設とみなす。

—《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附則抄 第四条



上皇是个全新的职位(宪政史以来),很多信息尚存不足,有待完善。从目前的上皇来看,可以知道上皇算是个独立于天皇、皇族以外的位置,待遇主要按皇族之例,但在一些方面还是可以享受天皇待遇

根据此推论,未来的上皇应该可以享受天皇、皇族的一些待遇,但关于判决权适用,因为现在的上皇没有任何相关说明,所以很难推测,不能以皇族推测,因为上皇现在不是皇族,而且皇族能否可以被起诉也是个谜,也不能以天皇推测,因为上皇没有象征地位,也没有宪法背书,虽然是前象征


刑事与民事责任的话,既然天皇都有,那上皇应该也有


未来如果真发生天皇杀人后并退位的话

没有退位常设的话,像平成时代那样特例退位的话,政府可能会考虑上皇的判决权问题,可能会出台关于判决权的法律的

退位制度化的话,就关系到了上皇属不属于皇族,以及皇族受不受刑事判决权的问题了,从目前情况看,估计大概率不属于皇族。如果是独立于皇族、天皇之外的话,那得看政府有没有出台上皇的裁判权的法律了

如果政府不管,不说明判决权问题,直接把平成时代的《退位特例法》拿来用的话,那么上皇能不能被审判就是个谜了,最高法院就要开始讨论上皇要不要适用刑事判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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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律一点不知道,只说英王和日本天皇

英国女王,国际法意义上的无国籍人。对,她不是英国人,只是住在英国而已,英国是女王的财产。英国和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元首同时由一个叫伊丽莎白温莎的人担任。

英国刑事案件都是以君主的名义提起公诉,因此君主拥有起诉豁免权,你总不能是 国王vs国王。

但爱德华八世退位后英国王室深知君主制并非主流,因此愈发低调,几乎不再公开过问政事,生怕行事有差池引起公众反感(当然暗中干政一直有)。

因此如果女王大庭广众下手刃一个人,势必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对,最终难逃退位命运,退位后就没有豁免权了,到时自然就可以被诉。

虽然(一般情况下)女王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不过按我的理解,女王仍然是民法意义上的完整的人,只是其超脱任何一个英联邦国家的民事法律。女王名下有大量的私人财产。甚至在名义上,英加澳新等国全国土地都属于英国女王,只是以租期999年的形式租给买主。如果你和王室有民事纠纷,你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起诉王室(例如起诉王室管理部门),王室不爽了也可以去法院起诉你,有此类先例,而且女王正准备起诉自己的败家孙子。

此外,如果女王愿意,她可以出庭应诉和人打民事官司,只是法院不能强制出庭及要求女王披露证据。因此如果女王杀了一个人,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只是女王如果赖着不给你也没啥好办法。


另,女王和查尔斯王子等都有从军经历,重视锻炼,身体倍棒,其行为及财产均不受信息公开法案约束,不受任何机构监督,因此如果女王年轻个几十岁,是存在格杀一人的可能性的。此外,女王可以买凶杀人,且确实被怀疑为戴安娜车祸的幕后主使。


日本天皇,全世界最惨的君主之一,或许可以把之一去掉。连民法意义上的人都不是(至少没有完整的人格)。王室全员没有户口,也不同于一般的虚位元首算是一个国家机构。日本天皇的法律地位一直非常模糊,只是笼统表述为国体象征,其是否属于国家元首,在日本法律界都有争议(因为日本宪法规定天皇一切国事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或承认,无国政相关权力,换言之他连象征性的权力都没有)。与一般的君主不同,日本天皇不在日本国及其法律之上——哪怕是名义上的,但又不受日本国管辖。

作为一个生理意义上的人,日本天皇理论上无权也不能进行几乎一切的经济行为,小到超市购物大到开公司参股,统统不行。

按理推知,天皇也应有起诉豁免权,因为法律上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公诉,你只能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日本天皇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更接近一个抽象的符号,所以也不能被起诉,因为你不能告一个符号。

但日本王室成员也可以离开王室,取姓登记落户,届时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了。因此如果日本天皇手刃了一个人,要追究他的责任自然也有办法。

只是日本天皇的行动要被宫内厅控制,其言论都要经过宫内厅严格把关,加之天皇家族普遍体格孱弱,因此要格杀一人是挺难的。此外,日本天皇名下几乎没有财产,包括皇宫所有权也不是他的,而是属于国家,天皇一切用度由国家拨付并由宫内厅等专门机构打理,因此天皇想买凶杀人估计也挺困难。


user avatar   li-xin-yu-46-2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我所知,唯一一个君主没有个人诉讼豁免权的君主制国家是马来西亚。

……你们是不是忘了马来西亚也是君主制国家?不要紧,我也忘了()

声明:没有确证。以下国家的君主有个人诉讼豁免权:

英国、丹麦、瑞典、挪威、比利时*、西班牙、日本、不丹

我还没查荷兰。(查过了:荷兰宪法和比利时宪法的措辞完全不一样,宪法里荷兰国王的免责权只限于政府行为。有关个人刑事免诉权,实践中似乎有两个不一样的说法。)

*维基上说比利时上议院讨论认为本条(宪法第88条)违反国际公约,但是至少至今(有关这一条)未修宪。


1992年7月10日,一场曲棍球比赛打响,是霹雳州对柔佛州。双方竞争激烈,最后霹雳靠罚球获胜。

平平无奇。

然而场边有一个人,改变了历史。

柔佛苏丹的次子东姑阿卜杜·马济德(Tunku Abdul Majid)。

二王子自己在大学时期很热心运动,于是这次柔佛队也有他的一份支持。待他看完一场紧张刺激的比赛后,他绷不住了。

他揍了一位霹雳队员。

举国震惊。

马来西亚曲棍球协会行动还算快,禁止二王子参与曲棍球运动五年。

然后苏丹怒了。

他对教育部门要求全州学校不得参与国家曲棍球比赛。

一位名叫道格拉斯·哥美兹(Douglas Gomez)的教练很不爽,批评了教育部门并要求州曲棍球协会部分官员辞职。(批评苏丹?不,他不敢的。那时这妥妥的违法。)

于是,在1992年11月30日,哥美兹被叫到皇宫,然后被苏丹揍了一顿。(据哥美兹说,现场有柔佛禁军把守,但除苏丹本人以外无人动手——我非常好奇旁观苏丹打人是个什么感受)

举国再次震惊。

于是就有了1993年修正案,以及特别法庭的设立。

等到第一位统治者在特别法庭里败诉(民事案件——森美兰的严端欠银行钱),已经是2008年了。

另外,刑事案件的话是可以由统治者会议赦免的。

……这就完了?并没有。但是有关族群关系的部分我还是希望当事人(指大马华人群体)来说明。同时,毕竟我不会马来语,如果以上有任何错误请在评论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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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是一个不严谨的词,可以分为法律惩罚,也就是起诉,定罪,执刑,还有政治惩罚和文化惩罚,这要分开来讲

以法律惩罚

以现行法律,三位大概率都不会收到法律起诉,不过原因不太一样

英国女王不会受起诉的,因为虽然没有宪法条文,但至今为止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国家主权,尤其是法律主权本质上是君主人格权力的延伸,法律上的公诉权本质上来自女王授权,所以无论刑事还是民事都不可能发生自诉,逻辑上就不可能。但其他皇室是可能的,因为皇室仅仅是公民,是否起诉取决于女王的意见。

泰国国王也不会受到起诉,但理由不太一样。其实泰国虽然名为泰王国,但并非典型君主国,最近几版宪法都规定泰国是主权在民的,国王仅仅是地位上至高无上,并不等于国家本身,所以君主仅仅是国家的永久最高职位,国王本人也享有完全公民权。但这几个版本的宪法也给予国王完全豁免权,任何人不得指控,这个任何人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任何国家机构。

日本天皇在民事上无法起诉,因为日本天皇的宪法地位实际上是悬而未决的(天皇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日本人),刑事上则是由于没有案例出现,属于现阶段没有答案的问题。但和泰国不一样,天皇并不是一个职位,而是“日本的人格象征”,天皇的各种权力都是人格权力,这一点和英国女王是一样的,虽然不像英国女王那样与国家主权共融。所以天皇的受诉问题和皇室的受诉问题应该是保持一致的,也包括上皇的受诉问题。

至于政治惩罚

英国女王如果公然有刑事犯罪,或者有较为重大的民事纠纷,那应该是要退位了,退位之后是否起诉,那是下一任国王的事情了,但毫无疑问,这会引起英国严重的宪政危机,虽然严重程度不见得有我们想的那么高,大概率不会影响英国君主国的国体性质。

泰国国王不好说,因为泰国国王的实际政治实力是很强的,一般的刑事犯罪能否撬得动他,要看当时的政治形势,但恐怕要发生大规模政变的地步才会撬得动泰王,这个大规模恐怕要大于泰国至今为止发生过的所有政变,搞不好是泰王国本身的末日

日本天皇的话,如果真有严重刑事犯罪,那大概就要引发又一次宪政危机了,日本搞不好从此成了共和国,毕竟日本国的国体问题其实至今为止都是悬而未决状态的,但由于天皇其实没有实际上的政治权力和派系人手,这个震动恐怕也只是霞关之内的事情

至于文化惩罚,那就不好说了,这三个国家的君主如果真的出现严重罪行,至少保守主义文化在这些国家都会受到很大打击,但反过来共和主义或进步主义文化会不会更进一步,那就不好说了,毕竟君主在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保守文化的象征了


user avatar   yier-san-45-5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印度及印占藏南、印占克什米尔的人类发展指数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


user avatar   ta-yi-bu-shi-wo-de-tai-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赤贫地区,300块买不了房子,住十元店,每天吃五元,大概活20天。赤贫地区,打工也就只有卖体力,我就看哪个富人能扛得住力气活,还是吃不饱的状态。

富人思维就是崇富和幸存者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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