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从提问的到回答的没有一个搞清楚基本事实的啊。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是两个机构,前者是组成帝国的二十二个邦和自由市委派的后者才是普选的。
很多人把联邦会议看作是帝国议会的上院,甚至威廉二世自己也希望大家这么看。但事实上帝国议会是一院制的。联邦会议不但不是一个贵族院或者联邦院,相反联邦会议是德意志帝国宪法设置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而皇帝只是联邦主席的个人荣誉头衔并不是德意志帝国的君主和国家元首。而且作为联邦主席的皇帝并不能出席联邦会议,只有帝国宰相才是宪法设置的联邦会议主席。
按照帝国宪法联邦会议独霸立法提案权,只有联邦会议才能向帝国议会提交法案。但帝国议会有权对联邦会议的提案进行修改。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和联邦会议分享了立法提案权。
根据帝国宪法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的通过就使得法案成为法律而皇帝的签署和颁布权只是礼仪性的权力。虽然俾斯麦一再强调皇帝的签署权不是仪式性的,但却得不到他制定的宪法条文的支持,最后俾斯麦自己也只能承认皇帝对立法工作的唯一敢于方式就是“撤换帝国宰相”。
德意志帝国的宪法在很长时间里被误读了,事实上德意志帝国并不是什么二元制的立宪君主国,相反仅就帝国宪法的条文而言德意志帝国是一个共和国。1913年德意志帝国的左翼自由派杂志《三月》发表文章说“时至今日谁还记得德意志帝国在宪法意义上是一个共和国?”1913年的人们就已经被制服、羽饰、勋章和元帅杖弄的忘记了德意志帝国的本质,也难怪2018年的人们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