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这三者的区别,首先要了解我国司法体系里的审级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以“四级两审制”为主、以“四级一审制”为辅的民事审级结构。所谓“四级”,通常指以县(区)级基层法院为第一级、以设区的市中级法院为第二级,以省(自治区)高级法院为第三级,以最高人民法院为第四级。
民事案件通常以涉案争议金额为门槛确定第一审的审级,以北京为例,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一审归区法院管(涉外案件除外),2-50亿的一审归中级法院管,50亿以上的一审归高级法院管。
所谓“两审”,指的是案件一审的裁判结果不必然发生效力,只要至少一方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10或15天)选择上诉,那么案件就会进入第二审程序再审一次,而二审的判决结果才真正的一锤定音。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愿意,至少可以打两场。而负责第二审程序的就是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这里有个例外就是一审制,指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为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速裁案件)采取一审终审制。简而言之,部分诉讼标的小到一定程度的简单案件是没有上诉机会的。
了解审级制度后,你会发现,二审跟一审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是当事人想要就一定会得到的“再打一次”的机会。只不过如果事实和证据在一审已经充分查明的话,二审可以适当简化庭审的程序,改为以书面的形式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判断。而通常所说二审发回、改判比例较低,则是因为一审判决通常能够站得住脚,二审则给出了相同的结果而已。
如果要说两者之间有值得关注的区别,那么在我看来其实是司法服务环境和质量的差异。因为有法官遴选和审级制度的存在,法院的层级越高往往法官的法律素养也会更高、法院的业务量越少,所以二审通常会得到更高质量的审理。
至于其他如两审审理期限、合议庭组成方式、当事人能否提出新诉请等方面的差异则属于细枝末节。
首先,它存在的目的更多是为了「纠错」,而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再审程序的学名其实叫「审判监督程序」。当案件走到再审这一步时,再审法院更关心的是前面作出判决的法院工作有没有错误,而不是很关心争议双方谁更有道理(这一点尤为重要)。当再审结果出现反转时,其实它只是纠错的副产物而已。
其次,它跟审级制度是脱钩的。再审并非一定要在二审之后才能提起,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任一审级的裁判结果。比如,一审判决无人上诉,在其生效之后就可以针对一审的判决申请再审。甚至,连前面提到的小额速裁案件也可以申请再审。
最后,再审并不是你想要就一定会得到的。再审申请能否被接受取决于法院自己的判断,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可以拒绝。现实中,虽然法律规定了十三种再审的法定理由,但实际能够成功发动再审本身就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更不要说再审得到反败为胜的结果。如果没有足够份量的「新证据」,再审可以被当成类似于刮彩票式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