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问问,没有别的意思,这个火鸡什么时候算传统食物了?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这么来看的话,估计一周前深圳使用特区立法权很有可能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的。绝不是“离香港太近”的问题。在立法通过之后,先是各个地方甚至央视都以比较正面的进行报道
然后就是这次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公示。很多答主提到说没有立法机关,也就是人大的授权。不过我觉得根据我们的“地方试点,征求意见,全国实行”的传统程序的话,最后会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并非不可能的。
至于该如何看待呢?作为一个学习政治哲学出身的臭老九,只能在过往哲学家的文邹邹的晦涩之语寻找关于这件事的解读了。因为事关法权问题,所以在将狗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这件事上体现了怎么样的现代法权理念呢?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赋予狗这样的地位呢?事实上这能够充分体现出现代国家的法权体系的最大特点,即通过赋予法权的方式进行统治,或者用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的口吻来说,就是“法权即另一种形式的统治”(Das Recht ist die andere Form von Herrschaft)。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Einleitung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并没有取消封建特权,相反,只是在现代法权的体系之下我们能更好的进行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然而就如封建特权也是“权利”一样。现代法权体系之下的法定权利仍然是“更强的人的权利”(Das Recht des Stärkeren),只不过通过“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形式继续存在而已。
通过法律程序以及对于法律之中的平等公民身份的许诺。现代法治国家完成了权利的形式(Form)和内容(Inhalt)的区分。形式上法定权利以及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既没有消除,也没有掩盖法律作为社会统治的实质内容。它其实只是这种内容的一种特殊的表达。而这种法律关系的表达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即是生产中的经济关系:
由此我们再来看待深圳立法禁吃狗肉和农业农村部出台新版《目录》背后的现代法权的逻辑。事实上,通过规定猫狗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并不是去规范人和猫狗之间的关系,而是规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赋予猫狗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法律地位可以理解为通过动物保护的形式来完成法定权利的实质内容。而这背后站着的必然是法律中的强者以及经济关系中的占优者。表面上,这样的法令保护的是猫狗,但事实上,它保护的是强者和拥有经济优势的人,其目的是为了统治人。
而至于为何要以动物保护的形式来进行对于人的社会统治。其中缘由就还是交给大家琢磨吧。
参考文献:
Karl Marx. Einleitung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 in MEW Band.13, Berlin (1953)
Karl Marx. Das Kapital, Bd 1, in MEW Band 23, Berlin (1956)
新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认定狗为伴侣动物,“伴侣”一词,在汉语中本来是夫妻的意思。把狗当“伴侣动物”,这样的价值观让大多数中国人非常反感。
权利都是争取来的,我已经向国家提了建议,希望各位有识之士也都采取实际行动,向国家建言,要求将狗加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知乎上的讨论是一个方面,我发现大多数人观点和我类似。但我们更要采取实际行动,要让国家听见我们的声音,知道我方的声音很强烈。希望能提交建议的人越多越好。
上面就是向国家建言的途径。
下面是我写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希望能将狗加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1,狗自古就属于六畜之一。就连《三字经》中都写的清清楚楚: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传统上也有六畜兴旺的说法,难道连汉语都要改变,变成五畜兴旺吗?所以说当时把狗移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做法,是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不得人心的。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2,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家畜多样性信息系统(DAD-IS)就列入了狗。
3,2016提交的《中国的粮食和农业生物学多样性国家报告》里明确将犬包含在畜禽遗传资源内。
4,2020年世界农业普查计划也将供食用养殖的狗纳入普查牲畜范围。
5,2006年公布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里有狗
现在国家强调文化自信。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把狗当做普通的家畜看待。当代,我们不能因为西方人对狗的看法与中国人不同,就采用西方人对待狗的态度。
关于狗的问题,不是小事。说白了,广大群众对一小撮极端爱狗人士长期对立法与决策的渗透非常担心。广大老百姓与一小撮极端爱狗人士的矛盾非常尖锐。作为政府,不能按闹分配,不能因为一小撮极端爱狗人士长期的闹事,就满足他们不合理的诉求。
把狗移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做法,实在是太过分了。把按闹分配演绎得淋漓尽致,完全失去了政府的信誉。这种按闹分配的做法,让老百姓极度寒心,极度不满!群众对极端爱狗人士意见很大,对那些迎合极端爱狗人士的不合理政策,也是意见极大。
洋人喜欢吃的火鸡居然被加入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而狗居然被移除了。这一套操作,也太过明显了吧。
现在是老百姓有爱国观念,有文化自信,反而是一部分领导的思想觉悟不够,竟然还是抱着过去那种讨好洋人的心态。令人慨叹。特别是在疫情中,喜欢吃火鸡的美国的表现,以及喜欢吃狗肉的中国的表现,已经充分说明火鸡并不比狗肉高贵。作为一个中国的领导,千万不要觉得吃狗肉是见不得人的事情。吃狗肉在中国很有民意基础。而极端爱狗人士在老百姓心中的口碑极差。中国人对待狗的态度,确实与西方有很大的区别。这一点,中国的领导一定要看清楚。
请政府倾听民意,坚守良知,决策者拿出点最基本的中国人的骨气来,把狗重新加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吧。
新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认定狗为伴侣动物,不宜列入畜禽管理,将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称狗为「伴侣动物」,是西方文化入侵的一种方式。当然,大家也都看出来了,这叫里应外合,值得警惕。
所谓的“伴侣动物”和“中国人吃肉影响了巴西雨林”的论调一样,都是一些双面人配合西方搞的一场破坏。
伴侣动物论,有以下的主要危害:
第一,用“伴侣动物”这种乱伦文化的精神鸦片彻底颠覆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体系。
第二,鼓吹发展宠物产业,最大程度割韭菜,消耗中国粮食肉类的战略物资,让宠物与人争粮。
而西方有着无比发达而嗜血的宠物经济利益链,最终宠物产业的大多数利润都被西方宠物资本掌握了。
第三,利用“伴侣动物”这个伪概念作为切入点,制造社会对立和矛盾引战。
第四,他们一方面试图制造“中国人吃动物的肉有罪”的莫须有的罪名,以打击中国的养殖产业,并弱化中国人的身体。
另一方面,他们千方百计的用“伴侣动物”这个伪概念把玩狗取乐的恶习进行美化,试图毒害中国人的灵魂。
这样双管齐下,他们试图把中国人变为身体上瘦弱,精神上玩物丧志的不堪一击的弱者。
更新
最新一话的《睡前消息》,督工有句话提醒了我一下。这个文件的起草人是广东那边法律界的,换言之这个文件本身就是深圳禁狗肉的一个延续,黑屁放到全国去了,各位要警惕这些人。
已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下原文,写的不咋地,积累太少,希望各位大佬踊跃反馈。
您好!
关于目前这版的征求意见稿,我主要有一点需要建议的,就是对狗的定义这一点。
首先,对于“伴侣动物”的界定,并没有合理科学的来源,或者说,是否有任何国家的官方文件和建议,对“伴侣动物”有一个合理的定义?而如果有,那么给出定义的,是世界各国的国家立法部门,国际组织还是其他各国或者国际性质的NGO?这一个界定,是否存在权威的认定?在这一点上,相关文件的叙述非常模糊,缺乏有力解释,同样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第二,是对“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禽畜”的界定是出于哪些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而“不作为禽畜”的同时,各国是否对犬类有其他的界定?如果不存在其他的界定,那么意味着世界其他国家对犬类的定义只能说模糊而非确认其“不是禽畜”,而据我所知,欧美一些国家存在对犬类的畜养和食用传统,在美国某地区存在狗肉节的传统。如果出于这一原因,应当说世界各国相关法规中对狗肉的界定出于传统原因而存在立法难度,因而缺乏相关的定义,但绝不能说是将狗肉剔除出了禽畜名单中。
就以上两点而言,我认为贵部门对于这一征求意见稿拟定的态度是草率而缺乏严谨的科学意识,同时也充满了对欧美国家的刻板印象,是不负责任的。
第三,事实上在我国,犬类不是伴侣动物,也不应该存在伴侣动物的界定。在我国的农耕传统下,犬类的定义应当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禽畜类动物”,这一定义出自我国长久以来的史书和法令当中。在我国早期的成文法《周礼》中,即有“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其中六畜包括了马,牛,羊,鸡,狗,猪等六大类动物。在这一基础下,狗不仅存在两千年以上的人工饲养驯化史,而且作为禽畜有早期的法理依据和以汉民族为基础的民族习惯,对于当今的我国应当是重要的文化参照,但并未出现在贵司的文件当中,贵司所言“坚持科学”和“尊重民族习惯”的立场,但仅仅指出一些少数民族的蓄养传统,而忽略了汉民族白纸黑字的犬类畜养史,在这一规定之下,我认为是非常严重的选择性无视,以及对我国一些民族的极不尊重。
第四,事实上对于犬类的食用,在我国并没有发生过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而类比一下,如果认为狗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话,那么无论历史还是现在,猪肉都存在严重的寄生虫现象,如绦虫病,以及非洲猪瘟等严重的疫情爆发,那么我是否可以认为猪肉是“不安全的食品”,建议全国取消对生猪的畜养,运输和贩卖?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犬类畜养的质疑,并不应该作为禁食犬类的依据,事实上我国的犬类畜养同样是经过了严格的检疫的,贵司在狗肉问题上“突出安全”的立场,更像一种一刀切式的懒政行为。
第五,
https:// inhabitat.com/killing-d ogs-and-cats-for-meat-is-still-legal-in-44-u-s-states/
这是一篇关于美国食用猫肉狗肉的文章,其中表示美国44个州食用猫肉狗肉合法。
http://www.thenewsnerd.com/local/american-restaurant-selling-dog-meat/
这篇报道表示,美国仍然在饭店里销售狗肉。
大量证据表明,在欧美国家不存在贵司文件里所说“普遍不作为禽畜”的现象,贵司的这一说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而贵司“与国际接轨”的这一立场,我认为缺乏调查研究的同时充满了刻板印象,而同时也罔顾了我国同样作为文明国家的国际地位。
第六,贵司的立场,是基于“文明”的,这一点我非常理解。但是对“文明”的定义,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禁止狗肉畜养不应该由道德决定,这一点是贵司作为我国行政部门必须坚守的职责。而对于西方道德观的盲目推崇,在我国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背景下,不应当作为贵司政令和文件相关规定的“潜意识”,请贵司警惕这种崇洋媚外的思维对贵司相关人员和领导的渗透。
个人认为这么几点:
第一,农业部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然而这个决定里面说的很清楚: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说的几个原因: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农业部在出台政策的时候,应当根据人大的决定来,而不是说“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
人大没有说这个,农业不能代替人大做决定。
第二,由于事实上存在肉狗养殖场以及狗肉馆子,农业部的决定,将会影响到这些人的利益。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讲的非常清楚,人大没说,农业部就不能擅自出这个,因为确实影响到其他公民。
如果要想出建议农业部:申请人大进行立法解释,在规划目录的时候,是否把“伴侣动物”和“国际认定”作为评判目录的标准。
对于禁食狗肉,草民双手加额伏地赞同。早在100年前,洋老爷们就曾在公园门口的牌子上钦典过:“中国人与狗不得入内”。这就说明中国人和狗的地位是平等的。既然地位是平等的,那么中国人怎么可以吃狗呢?建议通过层层立法,全盘西化。争取早日进入洋人的公园。
草民 阴阳师 伏乞龙准。
说点正经的,本阴阳师认为,一个人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世界。你选择为自己的观点发声的同时,就有千千万万个跟你一样的普通人,也选择了为自己的观点发声。
不做冷眼的旁观者,
不做沉默的大多数。
为你的想法像蝴蝶一样振翅,
世界才会变成你要的样子。
加油!奥力给!
更:再来一句小活儿。
有没有知友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属于陋习】
这条判断本身就有问题?
打猎并食用野生动物,不是全世界人民延续至今的传统艺能么?
大家发现什么问题了么?
前期错过了殖民掠夺,后期在分蛋糕战争中站错了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