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可以用三种方式和外国递交协议。
1 Treaties 条约。美国宪法Treaty Clause赋予总统条约权,但得在参议院的Advice and Consent之下。总统和外国签署的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绝对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效力等同联邦法律。
2 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s。协议得到总统和国会两院多数支持。当然有些宪法学者质疑这个违反宪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国会两院多数同意再加上总统,这相当于以立法的形式把协议写成美国法律。
3 Executive agreements。Executive agreement只需要各国政府首脑签署,无需立法机构通过。所以Executive agreement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政治约束力,靠的是政府首脑个人的背书,人走茶凉,人亡政息。
三种协议适用范围不一样。
Executive agreements源于总统的行政权,协议不能超出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
同样的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s不能超出宪法赋予国会的立法权以及总统的行政权(Eumerated Powers Doctrine),自由贸易大多使用这种方式。
而共同防御、禁止化学武器等一般采用条约的形式。
最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也是很重要的,不管哪种协议,违宪了照样被法院毙掉。
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Check and Balance原则。
题主提到的三个协议里,巴黎气候协议算是Executive agreement。因为国内反对声太大,奥巴马知道无法在国会通过。President Obama’s signing of the Paris Agreement is only good for nine months。所以人亡政息,换个总统就不认,别人也没办法。我看到有些朋友说美国故意这么做为了好赖账,其实不是。每一个政策法律后面都有其支持的势力。支持者难道会不想让这份协议更长久些呢?
TPP这种自由贸易协议需要国会通过(这里原文写错了,多谢X King指正)。但是奥巴马动手晚了一点,错失了国会批准的良机。因此,美国没有正式加入TPP。
伊朗核协议的情况更微妙。本来我以为是Executive agreement,后来一查才知道美国官方立场是它连Executive agreement都不算。State Department: Iran NEVER SIGNED nuclear deal and it's not binding。
总结一下,Executive Agreement只有政治约束力,新总统上任可以不认。
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s和条约则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要退出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原本在第一稿末尾写了下面这个故事,造成了部分读者误解,我表示抱歉。在这里澄清一下:在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里明确写明了退出机制,规定退出方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对方。1979年元旦,中美建交,卡特当天正式通知台北。次年元旦,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失效。美国这么做,不算违反条约。
故事是讨论退出协议时总统和国会的话语权,放在这个问题下面不合适。
顺便说一句,连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总统也撕过。这个是有先例的,跟中国有关。
1954年艾森豪威尔总统跟蒋介石签署了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参议院批准了。到了1978年,为了和中国建交,卡特总统宣布退出条约。
参议员Barry Goldwater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既然宪法要求总统签署的条约必须在参议院批准后才有法律效应,那么总统退出已经生效的条约也需要参议院批准。
最高法院裁决这个案子是political, not judicial,Goldwater没有起诉资格。虽然他的反对意见有道理,但是只有国会才具备起诉资格。然而尽管有参议员提起议案,试图正式反对卡特,参议院没有为此投票。
要看跟他签协议的国家的实力!
比如《朝鲜停战协定》,直到现在,朝鲜蹦得再高,川皇(包括美国的其他人),没有一个敢言重启战端。
注:《朝鲜停战协定》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和美军首领共同签署的停战协定,并没有经过任何一个国家的国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