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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是否存在天赋人权的概念? 第1页

                 

user avatar   fan-fan-91-21-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看最近西方那些经济不如中国的国家神一般的操作,我就觉得这“天赋人权”就是个笑话。

既然是笑话,为什么有人非要问中国干嘛不天赋人权,难道让中国人成笑话吗?


user avatar   eric3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好像被引来一波晦气流量,我说的天赋人权指美国独立宣言开头“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这里的creator是谁是个辩经问题,但是显然一般美国人理解为上帝。后续讨论的是基于这个解释的现实现象,基于文本的辩经问题我就不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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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准确的翻译是上帝赋人权。

基督教的精髓是把上帝作为中间商,安插到一切人与人的关系之间。

所以中国人吃饭感谢农民伯伯,西方人吃饭感谢上帝。

中国人受到帮助感谢帮手,西方人受到帮助感谢上帝。

中国人助人为乐是修身,西方人帮助教友是为了上天堂。

所以中国人认为人赋人权,西方人认为上帝赋人权。如果人赋人权了,上帝还怎么赚差价?

顺带一提,启蒙运动的社会契约论是有一点人赋人权的味道的,但是启蒙运动同时认为神父吃饭都是浪费粮食。结果北美乡巴佬清教徒学启蒙运动学了一半,然后搞出个上帝赋人权的缝合怪。


user avatar   auditore-i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人权本来就是长期社会博弈下演进出来的准则,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跟天一点关系都没有。经文里写成天赋,也不改变它是人类社会所保障的事实。


user avatar   shuo-shu-44-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学校对我的教育是:批判个人主义。每一个个人都不重要,只有集体重要。


user avatar   yu-kun-25-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极端一点,就算把所有政治学理论都砸了它也干预不了当代中国的治理机制。

国内这套玩意我更乐意叫它“社会约束”,或者某种高度具象化的治理术,它根本不涉及什么正当性的主张,它只在意某种现象,某种机制能不能测到

完全不是一条线上的东西……


user avatar   magna-cart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实名反对该回答。


首先,

“天赋人权,准确的翻译是上帝赋人权。”

稍微查找一下相关背景资料就知道,所谓“天赋人权”的含义是指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的限制。雅克·马里顿则表述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既然涉及到信仰自由,怎么可能是狭隘的基督教中的上帝所赋予的人权?

其次,

“基督教的精髓是把上帝作为中间商,安插到一切人与人的关系之间。”

了解过路德宗教改革的人都会对这句话嗤之以鼻,因为这句话甚至不能称之为错误。真正“删掉中介”的意思是:信徒皆祭司,即信徒不必通过教会,就可以和耶稣基督直接沟通。教皇或神父不是信徒与神之间的中介。即,人与上帝之间不需要教会这个第三者。

天赋人权兴盛于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当时的法国人受到启蒙思想家的熏陶才阐述了关于人权的概念,这些启蒙思想家无一不是对宗教嗤之以鼻,加倍讽刺,比如伏尔泰把天主教教宗比作“两足禽兽”,传教士是“文明恶棍”,天主教是“一些狡猾的人布置的一个最可耻的骗人罗网”。怎么可能再借上帝之语阐述人权的概念?

再次,

“所以中国人吃饭感谢农民伯伯,西方人吃饭感谢上帝。中国人受到帮助感谢帮手,西方人受到帮助感谢上帝。中国人助人为乐是修身,西方人帮助教友是为了上天堂。”

中国人有求雨、拜龙王、拜妈祖、拜成了神的关羽、甚至有活人祭祀的记录,也有道家修行为了成仙的教义。封建时代,农民是地主集团重点盘剥的对象,何来“感谢”一说,你会不断敲诈你感谢的人??

最后,

“结果北美乡巴佬清教徒学启蒙运动学了一半,然后搞出个上帝赋人权的缝合怪。”

拜托,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发表于1789年,晚于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国人杰斐逊的影响,而不是什么“北美乡巴佬清教徒启蒙运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第一article就说:“Human Beings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 rights.” 注意是born根本不是created.

此人的论述完全是为了迎合民族主义的叙事,甚至到了扭曲不顾事实的地步。


user avatar   xiao-tu-5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如果把人权天赋作为一个公理,那么有如下推论:显然49年前的中国人是基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的,侵略者杀完军阀杀,军阀杀完还乡团杀,可是49年之后老百姓突然翻身做主人了。如果人权天赋,那么显然cpc就是天。

那么把人权天赋挂在嘴边的人,显然应该是狂热cpc信徒。应该是把教员当做穆圣崇拜的人。

但是我们都知道,一般来说把人权之类的挂在嘴边的,多少有点反g倾向。那么,可以推得,要么这些人是伪信的异教徒,要么这些人是信伪神的异端。总之烧死总没有什么问题。

念经是这样念的,望周知。


user avatar   shi-guo-hua-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天赋人权这种本质主义的观点就是错的。

人类没有任何本质的自然的权利,人的一切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的演化,在慢慢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积累又不断推翻,才形成了如今的模样。


user avatar   cao-feng-ze-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吃的饭是农民种的,所以我的生命权是农民赋予并保障的,不是天赋的。

我用的电是电力工人输送来的,所以我的用电权是电力工人赋予并保障的,不是天赋的。

我几十年来形成的思想,来自对我施予教育的基层教师、科学研究装置和其背后庞大复杂的教育体系,所以我的思想权和言论权是由现代社会赋予并保障的,不是天赋的。

我能过上现在的生活,亏欠了我身边我认识的不认识的无穷无尽的人们太多的恩德。我需要考虑的,是我应该为他们做些什么,来回报他们,回报这一个个具体的人。

你们洋大人不一样了,你们的蔬菜、钢铁和煤炭都是超市货架上长出来的,拜拜神就能有,所以感谢上天就可以了。


user avatar   jiang-yuan-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国法律显然包含“天赋人权”的概念,依据是现行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不理解这个结论的可以继续看下去。

首先题主很敏锐,指出了一个19世纪实证法学派研究者的重要发现: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实体法律所规定和执行的,说“权利”由自然/上帝/理性赋予只不过是一句充满误导的修辞。如果去检索一下法条还会发现,不仅中国宪法没有“天赋人权”的规定,美国宪法、法国宪法、日本宪法也的确都没有“天赋人权”的规定。

那么,我们所说的“天赋人权”还有现实意义吗?“天赋人权”只是一种陈词滥调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我们每一个人所拥有的具体和特定的权利确实是某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但是我们可以再追问一句: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何处?是来自于久远而不可考证的历史吗?是来自于耶稣基督或者天照大神吗?是来自于贵族、绅士和教士吗?不,一个现代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这个国家的人民,也就是先有人民,后有国家。比如中国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没有人民,如果人民没有“人权”,那国家的权力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从结果上看,只要是一个承认“人民主权”理论的国家,就必然需要承认“天赋人权”理论。

当然,仅说到“人民主权”理论还不够,“天赋人权”理论另一个成果是中国宪法以及各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章节。二战后制定宪法的各个国家大都有规定由专章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日本宪法第三章权利与义务、德国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俄罗斯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等等。这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现象,而是二战后世界各国反思法西斯国家对内迫害本国国民、对外发动战争后在宪法层面所做的发展。具体说来就是把“天赋人权”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本国宪法中,从而增强对本国国民的保护。当然,每个国家宪法中的权利清单事项和表述各有不同,但主体内容相差不多,无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拥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住宅通信不受侵犯等等。这个清单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随着近代政治理论的发展逐一产生的,我们可以把言论自由追溯至弥尔顿、宗教信仰自由追溯至休谟和伏尔泰、男女平等追溯至沃斯通克拉夫特。

每一种具体的权利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理论和发展过程,不过站在21世纪,我们会说这些权利是“天赋”的,意思不是说这些权利来自于上帝或者别的神灵;而是说这些权利平等地属于世界上的每一个人,是每一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事项。


最后补一些纯技术层面的讨论。之前有好几个答案把“天赋人权”和基督教绑定在一起,认为只有在基督教的语境下才可以理解“天赋人权”这一理论。这完全是缺乏近代政治思想理论的基本知识。

之所以会产生近代自然法理论体系,最重根本的动力之一就是寻找一个有别于古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的全新论证思路,并且基于这个思路寻找和阐发有关战争与和平,个人与社会的规则。因此近代自然法体系自始就包含了独立于基督教、甚至是反叛基督教的因素。近代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最著名的段落是:“上述论断必然会发生,因为我们由此不得不假定——当然,仅仅如此假定已是极大的罪恶——并不存在上帝,或者说上帝对人类事务毫不在意。”我们现在所熟悉的自然法理论是建立在“原始状态—社会契约”框架之上的,这个框架显然和基督教教义不一致。想出这个框架的霍布斯长久来被视为邪恶的无神论者,而不是虔诚的基督教徒。

当然,基督教传统为自然法理论提供了不少素材,到20世纪还在坚持自然法理论的人通常也具有基督教,但是这并不表明只能从基督教立场理解自然法理论,或者只有基督徒才适用“天赋人权”理论。

如果要再引申一下,之所以很多中国人把基督教传统和“天赋人权”等近代政治理论联系在一起,部分也要“归功”于冯象、贺卫方等人在上一个十年的大力宣传。比如我十多年前看贺卫方写过一篇博客把三权分立和三位一体硬扯在一起。当然的胡逼呓语现在被拿来“逆练”,也算是绝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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