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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歌词才算优秀?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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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站方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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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首优秀的歌词需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含义上的,歌词首先是一篇文学作品,要有明确的主题思想,行文要有逻辑。第二是形式上的,要押韵,修辞要美,表达方式要让人舒服。形式是为主题服务的,如果这两方面产生了矛盾,一般是要牺牲前者。事实上,押韵不那么严格或是没什么修辞的好歌词比比皆是,但如果为了形式不顾主题和逻辑,就会被大家诟病为了押韵什么都做得出来。但这两方面其实没有那么绝对的优先级差别,假如牺牲一点含义能换来形式上的大幅进步,也被认为是值得的。


关于含义和形式的取舍,有个经典的例子。马未都曾经指责方文山《青花瓷》里一句“瓶底书汉隶仿前朝的飘逸”,认为青花瓷自诞生以来,从未在瓶底写过汉隶。方文山的回应是“中国文字的发展是篆,隶,楷,行,草。草书比较飘逸,但如果我写‘瓶底书草书’,发音不好听,字面上也不美。最关键的是,它无法标出朝代,我是要符合‘仿前朝的飘逸’里的‘前朝’,而汉隶有一个汉朝,这样就比较符合歌词上的逻辑。”方文山或许在写词的时候不知道“汉隶”的错误,但他的回应证明了即使他知道,他也会这么写,因为“汉隶”在形式上相比于其他选项的增益太大了(字面美且“隶”能押韵),值得作出一点含义上的牺牲。他还提到了另一个层面,就是“汉隶”的“汉”更符合歌词“仿前朝的飘逸”的逻辑,而草书就没有汉草唐草这种说法,这其实是更细节层次的取舍,即用一个间接的、比较少人能看出来的错误,换来歌词内部逻辑通顺这样一种直接的良好体验。很多人对方文山的这个错误嗤之以鼻,认为他没文化;但我认为从作词的角度讲,这两个字确实是他在这里能做的最佳选择,除非他把整句话都换掉,而马未都本人也对方文山的这一回应非常满意。


在这两方面之上,还有一条“第零法则”,就是跟曲子的配合要和谐。在传统的作曲填词模式下,曲子相当于大致已经定了,作词者的目标是通过调整自己的歌词使得歌曲整体的效果最好,而非让自己的歌词达到最好。所以,有时候你明明想到了一句绝妙的话,但这句话的断句跟曲子里对应的节奏不一样,就不得不换一种说法;抑或是某处抒情从行文的角度最自然,但曲子里对应的部分音乐感情走向偏偏不适合抒情,也只好改顺序。这样,改完之后把歌词单拎出来质量是下降的,但整首歌质量提升了。牺牲局部最优保证全局最优,这个是值得的。当然优秀的作词人能够想出质量不输之前的另一种说法,还有的作词人比较有地位可以要求曲子作出修改,就不用受这种忍痛割爱的罪。


能把上面三点做好,已经是一篇优秀的歌词了。要想再有提高,就需要有好句子,一句写得极好的话能给整篇歌词大大加分。王国维讲的四个层次分别是有句有篇、有篇无句、有句无篇和无句无篇,歌词亦然。而且这个好句子的位置也不能随便,最好是在第一句、最后一句、副歌第一句这种地方,我们称作hook部分,就是能够勾人的意思。陈奕迅的《红玫瑰》和《白玫瑰》是同一支曲子的国语粤语两个版本,从整篇歌词的语言和表达上看前者写得不如后者,但前者有一句“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被偏爱的都有恃无恐”,导致现在大家对这两个版本的歌词的评价基本都是不相上下,甚至把前者奉为神作的人更多,这就是一句经典的作用。


完美这个就太难了,吕不韦把《吕氏春秋》挂出去声称增损一字赏予千金,这个才叫完美。正如上面所说,一篇歌词经常需要在各方面之间做出取舍,有舍就有缺陷。几百字拿出来,说任何一个字都无可替代,这个太难了。而且完美的歌词单拎出来看不一定完美,这个就是刚才说的全局最优时局部不一定最优。另一方面,歌词能优化的空间太大了,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到完美。譬如大家都知道诗词有押韵平仄,歌词似乎押韵就行,但实际上平仄也会对歌词产生影响。举个例子,《说散就散》的副歌里有一句“说不上爱别说谎就一点喜欢”,假如把这个“喜欢”改成“好感”,看上去含义没改变,也不影响押韵,但唱和听起来就会别扭一些,因为原曲最后那个音是平声,对应“欢”正好,而换成“感”这个仄声就会别扭一下,听上去像“好干”一样。所以说,可以讲究的地方太多了,我想要是有人采访林夕、黄伟文、方文山他们问他们哪一首作品自认为完美,恐怕也不敢讲。如果真有的话,我觉得大概是《送别》吧。


另外,歌词风格差异也很大,很难比较,比如李宗盛和方文山就完全不同。而且我也不认为某种风格就比另一种风格好,或者用的意象多的歌词就一定比用的意象少的差。我个人最喜欢的就是《七里香》、《模范情书》这种风格,而且我也认为这两首歌已经从它们所在的角度接近了完美。《山丘》和《东风破》都是优秀的作品,各有所爱,为什么一定要说服别人我喜欢的这个就比你高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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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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