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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郑州一中被爆出大量自主招生学生论文涉嫌抄袭? 第3页

           

user avatar   guo-ang-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苏同学论文抄袭基本板上钉钉了,按规则上讲高考成绩作废,禁考3年也不冤,但是问题在于:

是否能根据她论文造假就直接认为她平时的考试成绩也是造价?

是否可以因为她论文造假就不彻查她对高考成绩的质疑?


本人当然极力反对学术不端的行为,但是据我所知自主招生里边的猫腻大的很,很多好学生也会在成绩单和获奖证书上做手脚,因为核实十分困难。所以在自主招生上做手脚不足为奇。

但是高考的严格程度和自主招生不可同日而语,自主招生出现问题绝不能简单的就认为她平时的成绩就有问题,进而否定她质疑高考成绩的权利。她禁不禁考3年,都应该查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她平时真的靠作弊维持成绩,就她现在爆出来的条码等问题,也应该彻查此事。

也就是说,即使她是一个“恶人”,我们也应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user avatar   zhao-qi-78-9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原来这次事件郑州一中是最大的受害者!!

经提醒,郑州一中也不是什么受害者,成绩排名除以2我也是长见识。

不好意思,我真没参加过自招,没办法,是个学渣,所以我才长见识。

评论区有位同学,他说我们这些人都是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说学校是为了他们好才改的成绩单,顺便教育我这么大的人了都看不清社会之类的。我只想说咱俩之间肯定有一个人三观严重扭曲了,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本想把他的评论挂上来的,以后一想算了吧,想看的在评论区的精选评论。对事不对人把,我只想说可能你在这件事上和我的三观不同。

首先,论文抄袭,本身就是有问题,谁这么干谁就有问题。我见过学术圈里抢项目找别人黑底的。网络很发达,很多高中生本科生不清楚现在的科研工具,以为没人能发现。孩子,有点天真吧。而且这种抄袭文章上自招的孩子们,你们也太高调了,这种事说的这么正气凛然?一旦跟别人有利益冲突,看看查不查。有人说是社会教育制度背锅,这个甩锅水平我也是服了,自主招生面向的对象根本不是你们这种人,而是那种真正有能力的偏才,你们自己往里面凑,造假然后说制度有问题??

其次,用抄袭的文参加自主招生,对于真正凭自己本事参加自主招生的学生严重不公平。前几天还在大谈高考不公,为考生叫冤,现在就不管这些自招孩子的公平了?

一中学子在紧张的高中学习中,依然在深夜奋战在科研的第一线。

有人私信我说我有意黑一中,兄弟,我真没有。该生的文章涉嫌抄袭,发文第一单位是郑州一中,能脱得了干洗吗?如果一中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一中在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该生发了以一中为一单位的文章,并致信编辑部发声明撤稿,那可以。而且成绩单排名除以2是盖了一中的公章,这个还能洗吗?

最后奉劝高中的学生们,最好不要用抄袭文章的方式,所有公开发表的文章都可以找到,如果你今后成为业界大佬的话,这篇文章一旦爆出,可能你得到的都会失去了。


user avatar   persona-id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件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了,很开心,希望键盘侠们能从此事之中得到成长

造假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也不是单纯一国的现象,这种恶习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我们来讨论一下这种行为的成因,后果,和改变措施。

(经网友指正,将科研造假改为造价)

成因:

1:第一个'坏人'的出现。

当一个人做一件善事,他身边的人也会产生做善事的心理倾向,这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反应,来源于远古时期人们相互协作以求生存的行为,所以人们产生了帮助别人的先天倾向。然而,就像基因会突变一样,总会有第一个特例出现,特别是现代社会和近代,人类成了地球名义上的主宰,饥饿寒冷莽兽毒虫我们不在畏惧,反而身边的同类们占据过多的资源,成了威胁。

所以第一个人他开动自己的小脑筋,发现,我可以通过一点手段,做一些事来满足自己的利益,然后他这样做了,也获利了,就像第一个知道牛奶可以喝的人一样,高兴的像个傻孩子,于是,恶魔 的果实被吃掉了,而且味道很甜。

2:就像一口老痰掉入了一汪清泉。第一个尝到果子的人会吧果子分给自己亲密的人吃,或者拿果子卖钱获取更多的利益。世界很大,就像长江黄河,而吐痰的人却不止一个,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开悟的小聪明们,纷纷开始污染江河。有的人在入海口作弊,例如每一次考试。有的人在支流交汇口作弊,例如找关系,改分,窜身份。

随着时间的积累,大家发现有利可图,提高自己利益的同时,又不会'明显'的伤害到固定的一个人,世界如此之大,悄悄做一些坏事并不会影响地球的转动,又不会有人发现自己。人们开始集合在一起,为分享还没划分好的大蛋糕,也为了共同抵抗逐渐壮大的环保组织,他们拧成了一坨,事情开始恶化了。

3:马克思老爷爷说:生产力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根本标准。人类从小农经济,家庭手工业;发展到集体经济,合作生产;经历一次科技革命,工业生产线开始出现,资本家逐渐站稳了脚步,人们的生产力大幅度提升,但同时也伴随着大批人员的失业;到现在,科技革命再次爆发,通讯技术,新兴高科技机器人等技术出现,生产力和生产质量前所未有的提高,同时一批人失业了,一批人转型了。

就像生产力的逐步进化,以防止环保组织的打压,以及牟取更多利益为出发点,一部分吐痰小分队被消灭了,剩下的联合在了一起,他们变得有组织系统化,分工明确,并买通了一部分环保组织高层,将自己的手段和行径合理化,这时候,污染抵达了雪山上江河的源头。他们穿着环保的外衣,污染河流。然后吃瓜群众们看在眼里,思考起来,''他们都可以这样,为什么我不可以?''。''有人这么做了,我不做就吃亏了!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大家都这样做了,不会有人管的,这已经是潜规则了。''

于是,恶行被合理化,我们习以为常,争相效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

后果:

1:严重性

随着时间的流逝,积累效应逐渐产生。一个人往海里丢一个垃圾不算污染,两垃圾不算,三个不算……那一万个垃圾也不算。

科学可不是简单的沙堆悖论,等人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其危害程度已经发人深省了。

2:发展程度

各行各业坏人们的吐痰姿势五花八门,有站着的(考试作弊),坐着的(内定人选),躺着的(找人代考),还有倒立着的(抄袭论文),总之,他们想到的姿势繁多,没有他们做不到的。他们不断钻探着法律的遮羞布,从一层层补丁的缝隙中,深入自己的爪牙。吐痰的水平和力度,登峰造极了。

3:分布范围

孩子的成长一部分原因是基因,一部分原因是环境,其中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模仿'。婴儿学习成人的声音学会说话,学着成人的动作学会站立行走,哪怕大猩猩宝宝也会模范人的行为,开始洗脸。


随后他们长大了,学会态度,领悟爱与包容,同时也可能学会投机取巧。步入校园,第一个抄作业的孩子出现了,随后出现更多,刚开始,她们抄选择题,后来,他们改改别人的大题抄上去,再后来,他们学会了上网……

他们学会的,不是抄某一门作业,而是学会了''抄作业''本身的思维方式!于是小孩子把''抄作业''这一技能,散布到了自己不擅长而又有刚需的学科中去。黑箱操作分布广了。

抄作业大家都知道不好,那为什么大家都要抄作业呢?

4:习惯化思维的惰性

行为不断传承,就变成了文化和风气。人们盲目了,他们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就像行将饿死之人抓住蘑菇就吃,满足了饱腹之欲,却不知自己会被毒死。他们形成了一种思维习惯,就是用简单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利益,着眼于眼前,看不到未来。他们只有10的能力却完成了需要100能力的事情,像一只充了气的皮球,外形鼓胀却内部空虚。有了武器不知道如何使用,他们强化了肌肉,萎缩了大脑。

5:不过他的影响也不光是消极。

坏人的腐坏衬托了好人的诞生,就像只有黑暗才能衬托光明。第一批''开化''的人出现了。他们像达尔文一样提出人类是猴子 变得,他们像霍金一样警告我们要离开地球,小心机器人。他们或是得不到利益的眼馋者,或是真正高尚的智者。不过不管怎么说,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而且他们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相互传播和渗透自己的思想,越来越多的人站起来发生,捍卫自己本应获得,但却被篡夺已久的利益。

改变:

这里想声明的是,欢迎有意义的讨论和提出建设性的问题,我的想法不一定是完全合适的,也不可能同每个人的观点一致,请理性思考,文明讨论,指出我的漏洞和不足,请多指教!


user avatar   tao-wei-d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有太多人在强调“这事情很常见”了(当然也有另一些名校生在驳斥这个说法),我就补充一点看法:

承认一个恶心的行为常见,不代表就可以拿“有本事你去取消啊”/“胜利就是正义”/“中考考得好就应该有这样的资源”等话语来为这些恶心的人和行为摇旗呐喊,更不代表就要对那些反对这些恶心行为的人冷嘲热讽。

大家能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吗?前者最多算屈服和无奈,而后者则已经是跪舔和腐烂了。

————————————

原答案区:

看评论结果发现有人说这是“名校正常操作”???

一想到我这种小学校考生当年自主招生都是和这么一堆“名校高手”比,就真是心惊……

而且那句“有本事你去取消啊”还说得如此得意洋洋,真是跪了

————————————————

再仔细想想,这么熟练的操作,能是偶发吗?能是第一届这样操作吗?

历年有多少人凭着这些下作的操作挤掉别人?又有多少老实人因此被挤掉了,还以为是自己技不如人不如那些“名校生”?

和现在看来已经可信度不高的这次所谓调换试卷事件相比,这才是真正存在的,而且一直在大量进行的毁掉别人命运的恶行!

————————————————

评论区这位估计就是被戳中了,按他的说法,这种“论文造假”居然也是中考考上名校后应得的合理待遇了?

点进去一看居然资料挂着隔壁的名头,emmmmmm


user avatar   jiang-nan-jue-chen-z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想到底下还会有小妹论文抄袭不影响高考掉包的,或者说还相信高考试卷掉包真实性的。我只能说这届知乎er知识水平不行啊,不是说人均985,211?连最简单的思维逻辑都没有?你认识的富裕群体和有权力的官员会为了孩子前途一门心思放在替换高考试卷这种风险大,收益小,整体不可控的事情上?

苏小妹之流靠论文抄袭进入重点高中的“水货”在公平公正的高考面前漏了像,一向靠权力为自己女儿谋前途的苏爸爸在得知自己“优秀”的女儿高考分数时不是想到自己女儿是否有水分,而是第一时间想到肯定有很大的权力在背后操作,只能说是典型的体制内官僚思维,他竟然还想搞个大新闻利用家庭关系攻击高考制度,加上知乎上一群通过郑州一中自主招生的“精英”们的摇旗呐喊竟然还一度有声有色,不过很快不只苏小妹,连整个郑州一中的底裤都快被扒出来了,打脸来的确实快,今年真的是出现了太多求锤得锤的事情了,哈哈

如果说这次事情最终有什么结果或者说影响的话,他只能再次证明只看分的高考确实较为公平,自主招生太多注水走关系的内幕,估计之后自主招生会收紧,本来是打击高考制度的事反而证明了高考的正确和公平,确实有意思


user avatar   yi-suo-yan-yu-55-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哈哈,还能有这种操作?

你方唱罢我登场……

666


user avatar   yuan-xiao-ji-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user avatar   bin-ge-ge-72-21-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user avatar   wang-jia-48-31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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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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