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升、斗、斛都和“斤”无法进行换算。
而“石”这个单位是特殊的,它即是容积单位(量),同时也是重量单位(衡)。这个倒可以说一说。
“石”这个单位,最初时肯定是重量单位,《说文》解释说:“䄷,百二十斤也。”《汉书·律历志》也说:“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所以,在最初的时候,石是重量单位,一石就是一百二十斤,这是没有一点问题的。
但就在同时,汉朝人又把石当做容积单位,刘向《说苑》中说“十斗为一石”,《史记·滑稽列传》中记述淳于髡的话,说“臣饮一斗亦醉,饮一石亦醉”,这都是把“石”作为容积单位在使用,而且一石等于十斗。
但是,大家注意到了吗?在解释“石”为重量单位的时候,我们引用的资料是字典(《说文》),是国家制度说明(《汉书·律历志》),而解释“石”为容量单位的时候,我们引用的是文人的日常著作,是大家平时口语中说的话。
这表明了什么?——这就说明,“石”这个单位,当重量单位使用时,是国家制度规定的,是正式的。当容积单位使用时,是民间约定俗成的,是非正式的。
所以,从汉朝(或许更早时间)开始,“石”这个单位就一直是这个情况,从国家正式规定来说,是重量单位。但在民间非正式场合,它又可以作为容积单位使用。
这个情况一直到宋朝才得到改变。宋代将“石”这个单位正式确定为容积单位,从这时开始,“石”就同时拥有了两个身份:重量单位“石”,容积单位“石”。
2. 讲清楚了“石”的问题,下面咱们来说说容积单位升、斗、斛、石之间的关系。
2.1 宋代以前,1斗=10升,1斛=10斗。而我们前面说了,刘向《说苑》中说“十斗为一石”,所以,1斛=1石。换言之,此时,所谓“石”不过是斛的别称而已。
2.2 宋代以后,朝廷正式把“石”列为容积单位,并规定1石=10斗,那么这样一来,单位“石”和“斛”就重复了,怎么办呢?于是 宋朝政府又重新调整了“斛”的大小,规定1斛=5斗。于是这样一来,宋代以后这几个容量单位的关系就变成了:1斗=10升,1斛=5斗,1石=2斛。
3. 下面咱们再来说说升、斗、斛、石这几个单位和现代单位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明白一点,古代的单位一个时期和一个时期是不同的,一直在变化,所以只能分时期来看。
3.1 秦朝
1升=200毫升,1斗=2000毫升,1斛=1石(容积单位)=20公升
1石(重量单位)=30360克 (1秦斤=253克)
3.2 西汉
1升=200毫升,1斗=2000毫升,1斛=1石(容积单位)=20公升
1石(重量单位)=30000克 (西汉1斤=250克)
3.3 东汉
1升=200毫升,1斗=2000毫升,1斛=1石(容积单位)=20公升
1石(重量单位)=26640克 (东汉1斤=222克)
3.3 隋唐
1升=600毫升,1斗=6000毫升,1斛=1石(容积单位)=60公升
1石(重量单位)=79320克(唐代1斤=661克)
3.4 宋代
1升=702毫升,1斗=7020毫升,1斛=35.1公升,1石(容积单位)=70.2公升
1石(重量单位)=79320克(宋代1斤=661克)
3.5 元代
1升=1002.9毫升,1斗=10029毫升,1斛=50.145公升,1石(容积单位)=100.29公升
1石(重量单位)=73200克(元代1斤=610克)
3.6 明清
1升=1035毫升,1斗=10350毫升,1斛=51.75公升,1石(容积单位)=103.5公升
1石(重量单位)=71616克(明清1斤=596.8克)
(以上数值,全部采用《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考订数值)
3.7 民国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对度量衡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容积单位中,取消了斛,同时将“石”的两个单位分开,容积单位继续使用“石”,而重量单位改成“担”,同时规定:1市升=1公升,1市斤=1/2公斤,1市尺=1/3公尺(米)。那么就有:
1升=1公升,1斗=10公升,1石=100公升
1担=100斤=5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