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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限高杆撞击头部致死,此事件应当如何归责? 第1页

     

user avatar   ying-piao-luo-jia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笑疯了,限高杆危险性过大是什么鬼?


同志,你设计这个马桶搋子的时候,就没有考虑过会有人生吞下去导致死亡吗?马桶搋子是否太过危险?


让孩子坐天窗上还上路的傻逼家长就是最大的危险,毫无疑问的全部责任。讲道理,且不说后车没有义务提醒前车,就冲前车家长能够允许孩子坐车顶上这件事,你觉得后车按喇叭前车家长就会让孩子回去么?


另外,道路也不会随便立限高杆。有这个限高杆,意味着前面要么有桥梁要么是隧道。总之一定有一个高于限高杆高度就过不去的东西在那里,这才立个杆子,让某些不太了解情况的超高的车子撞杆子上以此来保护重要建筑。所以孩子坐车顶上,不撞死在限高杆就可能撞死在后边的什么东西上。


你总不能说桥梁太危险要拆了吧?


user avatar   lao-xuan-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乎真是群魔乱舞。一点干货都没有。

路政主责。不谢。


《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在这个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包括交通标志、限高架。如果有,说明这条公路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了,那么就是违法的。如果设置了限高架造成了车辆和人身损害,那么设计、建设、验收单位承担责任。


公路法和技术标准对此界定非常明确,根本没得洗。

另外隧道也包括在里面,也就是说隧道净空低于4.5米照样也是不合法,所以别说什么前面有隧道也会撞到了的话,简直贻笑大方。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好问题,驾驶人员的责任分析部分,建议大家阅读 @丁大龙律师 的答案,丁律师已经分析得很到位,此处也不多作赘述了。

这里提一个比较少被注意的点:

儿童撞击限高杆,限高杆(设置者)有没有责任?


这个问题乍一看很无稽,限高杆是死物,“你看它,不看它,它都在那里”;人却是活人,儿童本不该将身体伸出窗外,驾驶人员也理应制止同乘人员的危险行为或是降低车速、及时避让,看起来答案似乎一目了然。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本案中,“不动”的限高杆和“运动”的人发生碰撞,两者都与事故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尽管限高杆的“不动”使得它较易为人所忽略,我们依旧应该问一句:

限高杆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略微展开几点:

1、一般规定

关于公路净高的一般性规定,已经有知友讲到了,具体条文在《公路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分别是:

《公路法》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

3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根据以上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公路净高至少为4.5米,以普通小轿车2米左右的高度计,即使儿童将躯干伸出车窗,也是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撞击到遮挡物的。

这一处, @老玄 知友已经提到了。


但是大家应该注意到,我标黑了“一般情况下”几个字。


2、设置权限

有“一般”,就有“特殊”,特殊情况下, @老玄 知友的结论并不成立,法律允许设立低于净高标准的限高设施。

其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本条的设立背景是乡道、村道承载和维护能力往往较城市公路更弱,通过设置限高、限宽可以有效限制大型、重型车辆的通行,保护承载能力有限的乡间公路。

本案据报道发生在“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极有可能属于乡道、村道路段,若如此,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设置限高杆,@老玄知友的结论也未必成立了。


没错,这里又留了一手,我标黑了“未必”两个字。


3、警示义务

前文说到,在乡道、村道路段,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设置必要的限高设施,但附随限高设施的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样也因此有了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

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

5.32 限制高度标志
道路限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道路不需设此标志;设置此标志的路段,在进入此路段前适当位置要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实有权增设限高设施,但与此同时,由于限高设施的设置突破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于净高的一般性规定,相关部门必须设置限高标志进行警示,以避免误入引起不必要的损害。

若该路段入口未设置限高警示标志,那么看似“不动”的限高杆其实是有责的。


小结:

1、本案死者将躯干伸出车外,驾驶人未制止或停车避让,违法在先,对损害后果需承担法律责任。

2、限高杆虽是“死物”,但作为事故原因之一,亦需展开分析,具体分为:

(1)限高杆设置不合法,为无权单位或个人私自设置,此时,设置方、公路管理者与驾驶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限高杆设置合法,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护乡道、村道特别设置,此时,需考察是否为限高设施在道路入口设置警示标志。

若有警示标志,则有驾驶人一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若无警示标志,则公路管理人亦有过错,需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附:

参考案例:

1、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案_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

本案中,被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以限高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抗辩,法院认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部门有权设置限高栏杆。


2、佟某某与宁乡县交通运输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_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

本案中,宁乡县交通运输局设置限高设施,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法院判决其有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


3、李贵根、韩会平等与京山县永兴镇盘堰村民委员会、京山县永兴镇人民政府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_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

本案较为特殊,需要特别注意。

本案中,道路管理方设置石墩时间在相关法律颁布前,故法院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未从设置行为入手,而是考察设置后道路状态的安全性,并据此判定管理方承担过错责任。

虽然殊途同归,但法理逻辑不同,此类情况亦值得注意。


以上。


user avatar   joey-p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平常开车上路,不时都会看见小孩子从天窗探身出来的情况,

如果看见的时候车上不止我一人,一般我都会言语上谴责一下,

而谴责里头基本都会包括以下两句:


“这简直是在让孩子送死啊!”

“这孩子大概不是亲生的吧?!”



然后这次的事故……

ER……

真死了……

真不是(驾驶员)亲生的……

我错咯……




论责任划分,在情在理在法,驾驶员主责甚至全责是跑不掉的,无需讨论知不知道小孩探出天窗这个问题,知道不知道都好,在案件目前定性下(交通事故),对应责任应该差别不大甚至没差别的。

至于有人说限高杆不合法,哪怕真的是这样,我估计程序上还得要驾驶员后续再去起诉路政吧?

反正大概率是毁了两个家庭啦,所以这次的事故除了一如既往地教训咱们开车坐车要守交规注意安全外,还说明了一件事:千万别以任何形式帮别人看管熊孩子。

以凡人的想象力,是不可能猜出下一秒他们会以何种形式作死的,而一旦他们作死成功了,惹这一身骚就不是尴尬俩字能形容的了……


user avatar   long-cheng-94-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答主从刑事角度提供一些观点吧:后车人员没有刑事责任,前车驾驶员可能会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只是可能,详细案情通报还没看到)。

答主看到有网友讲,后车拍摄视频人员应该提醒前车,不然可能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其实是不存在的。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我们习惯将不作为犯罪的要素概括为:应为、能为、不为。

本案中后车驾驶员虽然明知前方有限高杆,也明知以如此高的车速,人只要撞击限高杆肯定会发生严重的伤亡后果,但却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等待看结果是否发生。从主观心态上,他们对结果的发生抱持着一种放任的心态。

但关键问题在于,他们对死者并没有任何保障安全的义务。也就是不具有“应为”的要素。那么怎么样才算是“有作为义务”呢?

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种来源(这里只讨论救助义务来源,不讨论有无救助可能)。

第一种是法定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就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关系,一般也认为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内容。那么具有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话,看到对方身陷危机时,是具有救助义务的。
第二种是职业或身份原因带来的义务。比如人民警察,在看到公民陷入危险时有救助的义务,消防员看到有人被困,具有救助义务。
第三种是法律行为带来的义务。比如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对于消费者具有救助义务。
第四种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比如开车撞到人之后,就对受伤者有了救助义务。

本案中后车驾驶员不符合以上几种情形,对死者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相对来说,前车驾驶员的行为则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汽车驾驶员,他应当预料到小孩子半个身体探出车外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在前方出现限高杆时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他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暂时先写这么多,真实很惋惜,一个十三岁的小孩子,一个刚要绽放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开车一点都大意不得!


user avatar   liu-yu-tao-83-8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汽车行驶时不要把头、手等伸出窗外。

自己能作也是没办法。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低情商:是的,已经结束了。

高情商:diy的时代暂停了,只不过我们暂时不知道重新开放的期限。


user avatar   toocold-physics 网友的相关建议: 
      

wait...這個地方不是割讓給蘇聯了嗎?現在屬於俄羅斯啊。

說話確實硬氣,一般來說俄羅斯也不會去打芬蘭,但是上趕著當小醜這不好吧...

還有,蘇芬戰爭主力不是烏克蘭人?

不會忘了和蘇聯簽的協議內容了吧?主動撕毀協議,美國也不會當你是正常人啊...要是俄羅斯先背刺也就算了,主動搞事情是瘋了?就不能悶聲發大財?

當領導人不用學歷史和地理?


user avatar   pengn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么,唐僧在花果山念一段紧箍咒,就会当上猴王吗?

如来把孙悟空压在五行山下,花果山的猴子会认为如来是猴王吗?

不扎根基层,群众是不会认可的!


原答案被折叠了:

盖世猴王为何裸死猴山? 数百头母猴为何半夜惨叫? 动物园最大猴群为何屡遭黑手? 游客投掷的食物为何频频失窃? 连环强 J母猴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动物园管理处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 数百只小猴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这一切的背后, 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 敬请关注今晚8点CCTV12法制频道年度巨献《题主的不归之路》 让我们跟随着镜头走进题主的内心世界…


user avatar   chen-da-da-84-35-23 网友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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