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怀孕审批制肯定是违法劳动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绝大部分企业面对违反了怀孕审批制的员工,都会搬出规章制度。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规章制度首先应合法,而干预员工怀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二、为什么大部分企业都要这么做?因为成本。
一个女职工入职后一旦怀孕,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成本,我们先看看劳动时间:
产前: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还仅仅是看的见的劳动时间问题,看不见的隐形成本如:岗位的交接,一个案子孕妇跟了很久,到了关键时候突然要生孩子了,谁来接这个案子。孕妇走了,位置空下来,是不是又要招新人,招的新人是不是要重新培养,哪天孕妇生完孩子又回来了,这个位置是不是又要还给她。招录的新人怎么办?如果你觉得这个不可怕,你可以想一想如果有个单位不说多,20%的适龄女性同时怀孕,你是老板你崩溃不?
第三:现状
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必然选择,所以你就会发现,既然如此麻烦,那么企业必然会首先选择剥夺劳动者的权利,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尽管这些规章制度违法)在企业内部先营造出这种氛围,尽可能的让女职工排队怀孕。如果这种尝试失败了,尤其是吃了亏了,企业则会选择不招录任何适合育龄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