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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亏损这么严重,便宜的产品敢买吗? 第1页

  

user avatar   huang-jun-jie-18-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提醒:没看过正文的大家可以直接看正文。

某些经纪人真是自己的蛋糕被我动了结果只能抱团疯狂攻击啊,但这世上从来都不缺打脸的事。



疼吗?

别忙着问我问题,先问问自己一个问题:第一家P2P贷款公司爆雷前是不是没有任何P2P公司有违约记录?

那么就奇怪了,既然在当时历史上并没有P2P公司倒闭,还保持着刚性兑付,为什么他们会突然全死光了呢?

好可怕哦,为什么最近搞刚性兑付的高利率理财一个一个打破了刚兑神话啊,说好的“保本保收益”呢?

诶,这时候你就会说了,“我们有保险法啊!我们是受保险法保障的”

这不就对了,咱们谈保险法、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嘛,下面不都怕你们喷我“没有依据”所以全部引用出来并给你们作详细解析了嘛。

什么?我抄保险法?这有什么好抄的,引用的事能算抄么…你要谈相关法规,我自然就得把相关法规搬出来啊,不然难道把键盘当法律?引用也被喷不引用也被喷,这样我很难做的啊(笑)。

真以为自己动动嘴皮子就能救活保险公司啊…请问你们是股东可以无限增资还是怎么的?

哦对,我忘了,“精神股东”也是股东嘛。

这不就跟你们喷的那些平安“精神股东”业务员一模一样嘛,果然我乎没有保险经纪人,只有保险代理人。

写惯论文所以没考虑到你们看不懂还真不好意思,那么现在我想我已经写得很通俗易懂了,要是还觉得“似是而非”,只能说明……咳咳

还有,我可是一直以“保险公司很难倒闭”作为前提写下这篇回答的,就请某些人不要混淆视听了。“很难”跟“不会”本来就是两个概念,不懂的多做下阅读理解。




另外,评论里我的回复有一些被带偏了,一切以本文为主,不用杠我的评论了。


关于“保险公司被接管后保单权益能否被保全”这个问题,又有个保险经纪人跟我进行了一次“深入”交流。

结果挺失望的,一直试图诱导性提问也就算了,反反复复就谈“监管”问题。其实我很想请问为什么相关法规上都不敢写明的事这位经纪人能这么确定?规定上写得明明白白“以不超90%为限”这位经纪人还含糊其辞,我记得我的答案已经写得很明白了吧?

最后没理了圆不上了就举报我的评论,害我现在遣词造句都得担心会不会被zz敏感。自己先言之凿凿谈的监管问题还举报我,经纪人不是像你这样做的啊。

再加上下午在timeline上看到一个问怎么进入大童保险的问题,结果看到一个明亚经纪人在死命黑同行,也是没谁了。

明亚经纪,我怕了怕了,没想到这经纪公司培养出这样的经纪人。

果真是同行相见,分外眼红啊。

明亚经纪,天下第一!

再加上平常动不动就看到这些经纪人在给自己打广告,我真是一个个屏蔽都不够用。

你要比专业,可以,在别的方面不敢说,在保险方面我跟你们比个够。但是请你们不要用什么下三滥的手段,没意思。


有些经纪人被戳到痛处之后坐不住了, @盛夏Aaron 你说说哪个回答跟我的一样了?我好去举报一下?

对了,我的回答时间是22日,昨天编辑了一下做了些补充,你不会看到我的编辑时间就以为我Ctrl v别人吧,这样挺搞笑的。

哦对了,麻烦你觉得我喷人了就去举报我的回答,我倒想看看我这回答里哪个字喷人了,偏激≠喷人,不要曲解我的意思。

我写这个答案的初衷是看到某个答案排在前面的经纪人说“分红是保险公司说有就有说没就没”这种好笑的说法,觉得所谓“专业也不过如此”。很好,现在她把这段话删掉了,这就能掩盖这个人的不专业了?

欲盖弥彰,之前我指出另一个经纪人的事实性错误的时候他在回答中好好认错了,这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而不是“我就是最专业的,我不会错”。

诺亚方舟同学,出来认错?

早知道我就截图把这经纪人的话挂出来了


以下是正文:


90%以上的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代理人和经纪人)都没搞懂这“70%”是个什么回事,因为他们不是精算师根本不会接触到这东西。

所以啊,有些人面对不懂的东西就开始了极力忽悠。

回到正题,所谓的“利润70%”其实指的是分红险里面的分红要求。

保监会发布的《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十六、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为了保证这个“可分配盈余”,保监会有相关规定:

十七、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一)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其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二)分红账户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该账户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的累积值减去该账户已分配盈余的累积值。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计算方法应与十五条中盈余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意思是说,保险公司需要做特别储备来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所以一般来说你是不会看到“今年分红很多,明年分红为0”的情况,因为这样不够平滑。然后又规定了:

十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保险公司在确定本期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应测算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水平。
(一)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连续2年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15%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当期可分配盈余予以释放。
(二)在红利计算和红利分配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可以为负。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负并且规模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15%的,当期保单红利水平不得超过上期保单红利分配水平。

也就是说,假如这个特别储备的规模连续两年超出这个分红账户准备金的15%时,超出部分是要拿出来作为保单持有人的分红释放的。而如果特别储备金为负(亏到没钱)了,才说不允许分红水平比上一期还高。

至于详细分红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我就不详细贴出来了。但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分红有没有监管方面的要求?有。

二十一、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盈余分配,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审计。


综上,我们可以确定这“70%”的性质:

  • 不是公司什么保险都能得到“70%分红”,只有分红型保险有。
  • 不是拿公司利润的70%作为分红,而是特定的分红险投资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有兴趣的可以去搜《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看)得出可分配盈余,再以不低于其70%给投保人分红。
  • 保险公司分红险的分红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的,是受保监会规定的。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可分配盈余70%”不可能是“保险公司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的,说这种话的人基本上是对政策文件一窍不通的人。当保险是什么了?说条款说得头头是道反而说政策文件就“保险公司说没就没”,专业程度哪去了?

我之所以那么偏激抨击某部分保险经纪人,就是因为他们太虚伪,嘴上说着“为投保人好”,结果涉及到自己利益的时候却模糊其词。

终究,他们还是成了他们口中讨厌的那一类人。

当然了,说是“保险公司利润70%”的人也是一点都不懂,一般都是不专业的代理人会这样说,纯粹误导。这些代理人跟上述的经纪人基本上是一丘之貉。


关于第二个问题,很多保险公司的确亏损严重,但我们暂时不用担心。因为保险行业是个香饽饽,所以很多公司还是亏得起这些钱的。即使他们吃不消了也有保监会严格的监管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可以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但是,在这里我又想讨论一个问题:保险公司能不能倒闭?

某些“理客中”的保险经纪人会告诉你,保险公司不会倒闭,所以放心买他们推荐的小公司产品。再“专业”一点的经纪人就会告诉你,保险公司就算破产了也不会影响投保人利益。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实话实说,保险公司真的不容易倒闭,但是这并不代表它不能倒闭。对于保险公司的倒闭,保监会也是有规范的。《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很多经纪人拿这条作为“不倒闭”的理由,行吧“依法撤销”这除外情况直接被无视了。

另外,我们要分清“解散”跟“破产”这两个概念,保险公司破产了还不一定解散,但是会接受很严格的监管:正如某些经纪人所说,保险公司破产了会由保监会接管运营,最长接管两年。两年后如果还找不到“接盘侠”,保监会就会指定一家公司接受破产公司进行业务转移。也就是说,你在破产公司买的保单会在新公司继续享有保障。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都破产亏钱了,还怎么拿钱赔偿呢?保监会和接收保单的公司愿意做冤大头?

答案很简单,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当出事时,就要动用保障基金提供救济了。

然而,真的动用保障基金救济时,投保人的保单权益就很危险了。因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也就是说,这时候个人保单利益最多只能接受90%的救助,剩下的10%打水漂了。

补充一点,这里的救助是救助给保险公司,我没说清楚我的锅,而且只针对寿险。

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一句: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这说明了两件事:

1.真发生事情的时候,监管部门是以维稳为前提的

大额保单?有钱人当韭菜去吧,我要维护的是保险市场的稳定,你们有钱人损失点利益没关系,只要中小额保单的平民不闹事就行了。

2.一切以实际为准

这一句已经完全告诉我们一个事实:保险保障基金不是无穷无尽的。

所以说实际上要是保险保障基金没钱了,还能救助谁去?

我就问问那些说“保单权益不会受损”的经纪人们:

假如出了点事,这次动用了52%的资金救不活安邦,银行印钱给保险公司赔?

相关部门也不敢打包票的事,不知道你们针对这个杠个什么劲。

相关部门不是万能的,要是相关部门这么万能范冰冰还能偷税这么久?得等到被人举报才知道?


好了,说回正题,其实保单持有人也可以要求获得救助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从上面可以看到,实际上保险公司破产了之后保单持有人是持有对保险公司的债权的,所以保单持有人可以用对保险公司债权去换救助款。

这里说的清算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是指保险公司破产了之后的清算金额多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款。然而一般破产的公司清算以后是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所以这里债权转让所获得的救助款基本上也是按第二十一条实行。


然后,按道理来说不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不是寿险,不适用于二十一条,适用于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这里的救助对象是非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也就是说,超过五万部分妥妥的损失。

当然了,实际上暂时还没发生这种情况,实操方面如何仍然未知。


另外,保监会准备降低对万能险、投连险的救助比例到不超过保单利益的70%,因为这两个产品其实本质算是理财产品。真正出事的时候,你们这些把保险当作投机的人一个都跑不了。

当然,最近几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都是被拿去救助保险公司。经过保监会的运营,曾经发生过危机的新华、安邦这些保险公司都转危为安,投保人的利益也顺利得以保全。

但是,这不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永远都能保全啊。还是那句话,真的运营不好时,你以为银行会印钱赔你吗?

所以,无论保险经纪人怎么模糊焦点,也改变不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受损害这个事实。无论这个概率多么小,这个事实客观存在,你就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不是跟代理人一样忽悠人。


最后,关于理财险,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的确有可能会被监管、调低收益率。这个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概率比保险公司破产还要高,所以自己权衡风险吧。看一个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就查一下他们的偿付率(偿二代)。偿付率高于150%比较稳定,但也不能保证会不会有突发事件令偿付率骤降。偿付率低于100%时,这家保险公司就开始受到保监会严格监管了,偿付率过低时某些亏钱厉害的产品就会逐渐被要求停售,同时理财险收益率也会相应降低。


说实话,这篇文章因为涉及很多法规所以显得很枯燥,而且也有可能会有所遗漏(写了几个钟头都大了,有点小遗漏也正常)。但是这才是对事实一个比较全面的叙述:有时候真相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或者“不可以”就能一言概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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