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里有一个点没人提,我觉得值得拿来讨论下:
小洁的家人怀疑小洁并不知道这些保单的存在,因为保单需要被保险人签名,而3份有签名的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都与小洁的字迹有差异,其中一份更是差异巨大,小洁母亲看过另两份保单的签名后认为,字迹虽有相似,但也不是女儿亲笔。
可见被害人(被保险人)大概率对这些保险是不知情的,被保险人的签名是凶手伪造的。
而凶手买了多少份保险呢?
如果张轶凡确实购买了手写明细和打印明细中被勾选的寿险,除疑似重复项,加上实体保单和刚被查实的华夏保险,张轶凡总计购买寿险达18份,保额共计3326万。
18份保险,凶手均以伪造签名或其他手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前提下成功投保,说明这个“漏洞”在保险业是普遍存在的。而凶手曾短暂从事过保险业,显然他是熟知这一点的。
这就有点意思了。因为按理来说,如果凶手骗保成功,保险公司显然会遭受巨大损失。而被保险人不知情、受益人又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本身就有很大骗保的嫌疑。按理来讲,保险公司应该会极力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认真确保被保险人对合同知情,防止骗保。但这起案件中的十多家保险公司,却好像对这一点毫不在意,任由伪造的签名蒙混过关。
所以,我开个黑暗点的脑洞:是不是纵容这种骗保行为,反而对保险公司是有利的?
须知,99%的杀人骗保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企图杀人骗保的傻子,都不会对保险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但如此,《保险法》还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注意,不退还保险费。换句话说,一旦杀人骗保失败,保险公司客观上还能赚一笔。以本案为例,三千万的保额,保费少算也有二三十万,这笔钱最后全落入各个保险公司的口袋。
知乎上曾流行一个问题:"如果有个按钮按下去会死一个人,但你会得到500万,你会不会按?"。有人回答,别说500万,几百块、甚至几十块都有人按。
现在看来,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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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和本问题关系不大,但还是回应下评论区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一些疑问。
保险法中的确有不可抗辩条款,即: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这个条款不是孤立存在的,对于投保人故意甚至恶意隐瞒相关事实的,不适用于上述不可抗辩条款。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法院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 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所以,只要是主观上骗保,即使合同满两年,保险公司只要能证实你的主观恶意,照样可以依照法律不履行赔付并没收保险费,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有感而发。这么低劣的手段去骗保,太容易被发现了。
说句难听的话,当你在多家公司投大额意外保险,只要不符合你的收入情况和正常生活经验,基本上一出险,保险公司就会推定是骗保,剩下的无非是找证据而已。只要投入相应的调查资源,辅以足够的时间,象这样杀害他人骗保的事情,基本上是法网难逃。。。因此,害人害已的事情,不要做。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实务中碰到的另一个更加高明的真实案件。某台湾游客,为自己投了大额保险,希望通过骗保给家人留一笔财富,于是在内地旅游期间,雇了个杀手,将自己杀害并作为意外伤害申请理赔。杀手尽职尽责地完成了任务,天衣无缝。台湾的保险公司实在找不出破绽,且事故又不在台湾发生,几乎要理赔了。哪想到,因台胞在内地被杀,影响两岸关系,公安部下了死命令要破案,于是英勇的大陆公安竭尽全力,将杀手捉拿归案,然后真相大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巧妙的犯罪计划,也不见得能成功。
有些人能不能别事后诸葛亮,就事论事就那么难吗?每出件什么事就脑补来脑补去,然后得出一大堆有的没的结论,麻烦抓住主要问题好么!
1、我看有人居然拿那150G A片说事,简直是搞笑。
首先150G A片根本不算啥!知乎都是女的还是都是纯洁的小正太啊?麻烦你们去问问那些大学男生,单身宅男,看看他们电脑里、移动硬盘里存了多少资源。这点A片算个啥哟!
其次,问题也不在这,他要是只是单纯的在家看a片,反倒是没问题了,2T都没事,毛病在于他看直播,装土豪打赏。
2、不是奉子成婚。
3、根本不是所谓的下嫁,两人家里都不差,双方父母都能随便拿出百把万补贴给子女买房,很明显就是门当户对,两方都是小康水平之上。
4、我不明白有些人过度脑补,想些有的没的干嘛?
我发现每当出了这档子事,人们就开始挖掘犯罪嫌疑人的特质,比如看是不是老实人啦,是不是河南人、东北人啦,吃不吃大葱啦,有没有兄弟姐妹啦......
难道出了什么事都得找个相类似的群体,然后将其污名化?
每出一件大新闻都能得出某某群体不能嫁,你们也真是够了!
什么老实人不能嫁,花心不老实的不能嫁,丑的不能嫁,帅的不能嫁,城市的不能嫁,农村的不能嫁,有兄弟姐妹的不能嫁,独生子的不能嫁,有公婆的不能嫁,父母双亡单亲家庭的不能嫁,看A片的太变态猥琐不能嫁,不看A片的一定是性无能不能嫁……
那你们倒是说说什么人能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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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说一下这名杀妻并妄图骗保的蠢货,我不知道是谁看出他是什么老实人的,老实人可想不出打死老婆去骗保这种丧尽天良的馊主意,我只觉得他是个变态且冷酷无情的蠢货。
现在就是真出事了去保险公司索赔都难的要命,有一丝一毫的不符合规矩,保险公司都不赔钱,保险公司就是个貔貅,一直想的就是怎么只进不出,居然蠢到去打保险公司的主意,真是蠢到一定的境界了。
不敢想象死者在旅游途中的温馨酒店里看见深爱的丈夫狰狞一面时的场景。
简直真·恐怖片。
看到新闻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以下三点:
1.保险行业对于涉及较大数额的保单办理流程存在巨大纰漏。丈夫为妻子购买巨额寿险,受益人是自己——放在小说中简直妥妥提示所有人,前方高能!事出反常必有妖啊!
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要求投保人与被保人同时到场啊?只是一个签字感觉还是草率了。
而且目前有较大可能性这些保单中妻子的签字是丈夫伪造的。业务员的审理看来是徒有其表了。
后来看了高票匿名专业人员的回答,觉得很有道理。
2.某些直播平台该整顿了吧。打赏主播这事儿吧,不知道害了多少家庭,制造了多少矛盾…
就此事件而言,杀人者158g资源、裸聊、打赏主播、线下酒店和玉石店高消费等等给人感觉是沉溺其中无法自拔,想摆脱妻子的同时大赚死人财,来满足之后的肆意情色消费啊。
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是黄赌毒黄赌毒,万恶淫为首啊也不是不可能。
3.我发现,相由心生还是有那么些道理的。
【经评论指正,这里用词可能不太恰当。我的意思是,这位丈夫的长相和表情让我觉得不似善类,显得邋遢猥琐。】
还有那个可怜的女儿,我严重怀疑她可能看到或听到了现场发生的事情。新闻中所说的小孩子的反应不太对,希望姥姥姥爷悲痛之余别忽视了孩子。
补充:看了本题下另一位答主回答,觉得甚有启发。手机端不会引用,截图中有显示原答主。侵删。
两人认识两三个月女方就怀孕了,这个速度就是闪婚闪孕啊。我觉得相亲认识后还是多了解接触一段时间再结婚,至少慢点生孩子啊。先看清你的另一半是人是鬼不好吗?
别的没啥了,
希望死者安息,罪犯速死。
这则新闻首先是我夫人转发给我,我才留意到的。
说实话:标题已经够油腻,内容更是18禁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十个索赔的有一个看起来像骗保;
说一千道一万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投保人、保险公司台面上的硬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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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四份巨额保单,全为【寿险】,司马昭之心已昭然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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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位丈夫曾经短暂入职过某家保险公司......▼
一个想骗保险公司,又在骗老婆,还想骗两家人的傻瓜......
很难想象他老婆在遇害时的心情,更难想象孩子以后知道真相后的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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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时签名
如果被保险人超过18岁,投保人帮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本案中小洁一直不清楚丈夫帮自己投保了这么多的人身保单,在投保时丈夫伪造签名也是很容易的。
2、电话回访
所有的长期险保单,如果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在投保人收到合同正本进行回访时。
保险公司都会询问“被保险人是否知晓本保单?”
在流程上,保险公司并没有硬伤。
如果一个连自己枕边人都能欺骗的家伙,在回访时欺骗一下有何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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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告知
上面看到一个高票回答说“纵容骗保对保险公司有利”所持观点是《保险法》第十六条,但只写了一半。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的规定如下:
我国如实告知的原则是“有问有答、不问不答”,具体健康告知的项目每家保险公司都不同。
最大诚信是对投保双方的要求,是一个游戏规则;
请问破坏游戏规则的人,是否应当接受惩罚?
投保时的告知项目都是白纸黑字列出来的,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有骗保的打算才去买保险,请问对已经投保了的人来讲公平吗?保险公司的钱也是各位委托人的钱,能随便赔出去吗?
2、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也是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的,也是每个保险从业者在递送合同时必须要跟客户解释的重点条款之一。
游戏规则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如果有人故意破坏游戏规则,故意不遵守规则,那是活该。
不要因为个人的活该而往一个行业泼脏水。
与其说「纵容」骗保,不如说「惩罚」骗保;
你伤害了我,难道还要我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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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的脑洞奇大,硬生生把一单骗保案件拓展成对保险行业的不满与谩骂。
我就很好奇。
到底是什么伤害了这些人,导致这部分人对保险如此不信任?
具体可以回顾我之前的一个帖子墨菲先生:保险公司的套路有哪些?
对于保险的不满大部分人是不满保险的销售方式,不认可这种销售套路;
但保险这个工具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保险就像一把利剑,既可用于正道,又可用于邪道,关键在于用武之人的心。
不要把人心的险恶责怪在一把武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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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莫名恨保险公司,觉得保险公司都是霸王条款,但其实《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有着严格的规定。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游戏规则
影响理赔时效的因素包括:
1、理赔资料是否齐全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理赔速度的前提与关键在于理赔资料是否齐全。如果理赔资料不齐的情况下,让你来回跑几趟医院,这就耽误不少的理赔时间了。
举个例子:病理报告是确诊恶性肿瘤的国际金标准,因此对于恶性肿瘤理赔这块,如果有病理报告的情况下,申请理赔是非常容易的;
但有些恶性肿瘤是没有病理报告的,如肝癌,肝癌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病理报告的,因为肝组织脆弱,又是人体最大的储血器官,因此临床中很少通过手术确诊。当肝癌申请理赔时,通常通过影像学检查以及生化检查来确诊,例如MR、CT、血液检查等组合检查来确诊。
因此,在没有拿到确诊资料前是不能理赔的,况且等待检查结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2、理赔金额的大小
如果理赔金额大,保险公司肯定会重点关注该case,需要有专人去调查与核实;如果小额理赔,核赔人员直接看理赔资料就能给出结论。
例如重疾险:10万保额与100万保额,正常情况下肯定10万保额理赔的速度要快。
▲例如上图2016十大理赔案例中,平安的赔付:
(1)意外导致残疾,赔付1410万保额,需要“经过反复核查确认案件属实”,而最终赔付;
(2)游泳意外身故,赔付1175万保额,需要“经公司调查核实,明确意外事故属实”,而最终赔付。
3、案件的复杂程度
对于复杂的理赔案件,如果再加上大保额,理赔的速度肯定相对更慢。如果案件简单、保额小,甚至可以立即结案。
4、出险时间
如今的重疾险、寿险、医疗险,都有相对的疾病等待期,一般是90天或者180天。
举个例子:
小明刚过疾病等待期,第91天就罹患重疾;
小菲投保5年后,不幸发生罹患;
小明与小菲哪个更快获得理赔?显然是小菲更快。
相比投保2年后出险的客户,刚过等待期就出险的客户,保险公司会重点关注防范该客户的道德风险,是否存在逆选择。
5、核赔人员经验
遇到老司机与新手还是不一样的,如果核赔员经验丰富,理赔速度就会更快;如果核赔人员是新手实习,耐心等待即可。毕竟都有理赔时效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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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单悲剧,反人类的事件,我们不能用反人类的视角去「解读保险」或者「误解保险」。
例如,99.99%子女都是孝顺的,但总有0.01%的弑父弑母的人伦惨剧。
我们不能因为这0.01%恨就失去了99.99%的爱。
昨天和 @Constantine Shao 老师在群里讨论过这个案子,当时兴趣缺缺,觉得是一目了然的假新闻,没想到是真的,发生这种惨剧,实在是很遗憾。
法律上,讲两个点:
1、所谓「三千余万保险」只是「噱头」,如果披露信息属实,无论是张轶凡(行为人)还是死者家属,均无法得到赔付。
这里的「无法得到赔付」与具体保险条款无关、与签名的真伪无关、与合同是否成立无关,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直接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按照报道披露,所有保险「投保人均为张轶凡(行为人)」,若披露信息属实,则「三千余万保险」均无需给付保险金,且按照新闻截图,几份保险均是今年方才购买,未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甚至无需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好消息是,张不能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收益;坏消息是,死者家属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无以告慰丧女之痛。
2、关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一些关于引渡的细节需要澄清
大致浏览了一下已有答案,对刑罚的关注主要还在于能否判处死刑这个问题上,这里需要特别对引渡概念做一个展开。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最近纷纷扰扰的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依据即是美加两国的引渡协议。
关于引渡,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做「死刑不引渡」原则,意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实践中,常常是通过请求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来完成引渡,譬如曾经轰动一时的从加拿大被引渡回国的赖昌星,即是中国方面作出了类似承诺方才完成引渡。
很多与中国建立引渡条约的国家均与中国有类似约定,譬如说与西班牙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与法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
泰国已有限制死刑适用乃至逐步停止死刑执行的趋势,依据「死刑不引渡」的国际原则与泰国本身国内的司法实践,即使将嫌疑人引渡回国审判,也大概率不能适用死刑。
此处不完全赞同高票的意见。
当然,注意表述,「大概率不能适用死刑」意味着存在小几率的例外。
死刑不引渡的国际背景之一是全球有相当多的国家已经明文或在实践中废止死刑,换言之,在两个均未废止死刑的国家,若未在引渡条约中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或可在双方接受的情况下对死刑犯进行引渡。
同样举一个例子,电影《湄公河行动》依据真实案例「湄公河惨案」拍摄而成,剧中的反派原型为我国经老挝引渡毒枭糯康,2013年3月1日,糯康被正式执行死刑。
我国与老挝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并未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且糯康引渡过程中,亦未有不执行死刑的相关承诺,故最终我国依旧对糯康判处并执行死刑。
同样我国与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亦未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尽管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越来越被视为引渡合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能否依糯康先例得以在本例中突破此原则,保守地说,个人意见是「大概率不能适用死刑」但「(极小)可能有例外」。
以上。
图给你,赞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