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为什么在途货物买卖以合同成立时而不是合同生效时作为风险转移的节点? 第1页

  

user avatar   threeshi-r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关于在途货物的风险移转规则的内容总让人十分感兴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统称《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简单说起来,实际上受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本文以下统称《公约》)这个公约影响比较大。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时间节点: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发布时间: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时间:1999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制定于1980年,而我国则是在1986年加入此公约的,与此同时恰逢我国开始启动统一合同法(之前合同法各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制定工作,因而该公约对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合同法》其中的“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一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实际上来自于 《公约》 Article 68:

The risk in respect of goods sold in transit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合同订立时,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就转移到由买受人承担) However, if the circumstances so indicate, the risk is assumed by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were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who issued the documents embodying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Nevertheless, if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the seller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had been lost or damaged and did not disclose this to the buyer, the loss or damage is at the risk of the seller.


那么我国的《合同法》第144条和《公约》 第68条有什么出入呢?

如果展开说一说,则有必要进行相对深入的阐释。

我们讲个故事,出卖人黄蓉、承运人欧阳锋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承运人欧阳锋将一批情趣内衣从西域运往杭州。欧阳锋立刻启运。货物运到长安的时候,黄蓉和买受人郭靖订立这些货物的买卖合同。一年后,车队船行至遭遇田伯光劫镖,内衣丢失。这个时候由于依据《合同法》第144条,在途买卖合同之动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由买受人承担,故由买受人郭靖承担风险。

但聪明的读者会发现,如果这个时候出卖人黄蓉良心大大的坏了怎么办?

也就是在出卖人恶意的情况下,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还由买受人承担么?

比如黄蓉知道这些货物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损坏(比如发霉)。在这里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合同法》第144条和其他条文并未规定出卖人明知货物毁损、灭失,却未将合约签订前的损失告知买方的情况,谁来承担风险。按照现有的《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黄蓉和买受人郭靖订立买卖合同,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就由买受人郭靖承担了。这却明显是有悖于交易习惯和法理的。按照交易习惯和法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是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未将真实情况告知买方,则卖方违法了其告知的默示义务也违反了合约中要求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出卖人在途货物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知道货物已经毁损、灭失,则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不得不说属于是当时《合同法》立法上的一个缺失,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惑。

然而《公约》 第68条却规定,

if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the seller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had been lost or damaged and did not disclose this to the buyer, the loss or damage is at the risk of the seller.(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受人,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出卖人负责)

按照《公约》 第68条来说,如果黄蓉在合同签订前就明知道货物已经毁损、灭失,依旧和和买受人郭靖订立买卖合同,则此时黄蓉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此,对比《公约》 ,当时的《合同法》的确是有所缺失。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不过2012年的时候最高法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迅速补上了这一漏洞,第13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是,当事人如无约定,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恶意的除外。


参考资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王利明,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2.《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探析》,王政红、严洁,载中国法院网,2013年12月2日;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提问者是想探究立法的本意。诚然,我们可以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或者体系的方法来研究、推测立法者的意图。但是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查阅立法资料。我们的很多法律出台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都会出版一本《某某法释义》;很多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最高法院都会出版一本《某某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作者多是该部法律文件的起草者,很多立法时的考虑都会写在上面。我们可以查阅立法资料来探究立法本意。

关于提问者所提问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解释道(节选):

1.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

因此,关于提问者的问题,立法者的考虑主要是:第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这么规定的,我们抄他们的。第二,由于在路货买卖中,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应当将货物的相关凭证交付买受人,货物处在买受人的支配之下,在这个时候转移风险是合理的。

合同法释义的查阅网址:




  

相关话题

  如何看待禁止吃狗肉的事情? 
  为什么公安、新闻光强调网络诈骗要预防,真正解决的却寥寥无几? 
  如何看待支付宝 2017 账单「默认勾选」的芝麻服务协议? 
  如何看待北师大性骚扰女学生的施雪华教授在声称被处理后仍任职? 
  网传「京东将裁员超 10% 并拟先裁未婚未育女性」的消息是否可信?反映了哪些情况? 
  如何看待清华尼日尔籍留学生冒厚多次偷拍女浴室,调查结果实锤要求立即遣返后被学校安置回原偷拍宿舍住宿? 
  如何看待青岛宰客大排档一只虾卖 38 元的事及后续发展? 
  如何看待踩踏成吉思汗挂像获刑一年? 
  公司涉嫌诈骗,现在全体员工都被拘留在成都这边的看守所里,我们该做些什么? 
  云南 15 岁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宣判, 未成年主犯获刑11年,该案件还有哪些关注点? 

前一个讨论
律师的工作状态与生活是什么样的?
下一个讨论
为什么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法官经过分析后往往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





© 2024-05-17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05-17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