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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腾讯质疑抖音涉嫌超范围使用用户 QQ 头像昵称等信息,并禁止其在多闪使用? 第1页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瓜越来越好吃了。我看到当事人一方的 @腾讯科技 ,在问题下贴了法院的文书。看来腾讯的回应,有一定的底气和事实依据。所以,老湿我就腾讯目前披露的事实分析一波。

腾讯方目前指控抖音违规使用微信、qq用户的头像、昵称等数据,并擅自提供给多闪使用。

如果腾讯因为这个理由,而禁止与抖音或者多闪等相对人交易,那么可能是出于合规方面的考虑。

比如《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搜集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在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这一条的后果相当严重,最高可以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通俗地说,违反这一条法律,最严重的后果是关门大吉。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顶着这条高压线,任何互联网企业,都必须绷紧个人信息保护的弦。而抖音将授权的微信头像、昵称等数据擅自授权给多闪使用,由不得腾讯不紧张。

因为抖音的这种行为,将极可能使腾讯遭受监管高压。毕竟在这个交易中,抖音和腾讯都是关联方。

于是,腾讯要求法院颁布禁令的逻辑也就能理解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微信或QQ头像、昵称等数据,属于个人信息吗?这是个好问题。因为个人的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不是一回事,个人信息是公民能够区别于其他人的信息,本质上属于隐私范畴。而个人网络数据,并不一定能区分人。

举个例子,老湿我打游戏通关的记录是我的个人网络数据,但是无法区分我和其他人。但是我的门牌号、工号、电话号码,就很可能能区分我和别人。这些是我的个人信息。

我的好友中,有些人是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微信或QQ头像、有的把自己的姓名、电话作为自己的微信或QQ昵称。这些数据都属于个人信息,如果平台泄露、扩大使用这些数据,后果不堪设想,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

另外,即使个别不具有人身属性的个人数据,也不能被随意泄露或扩大使用。因为大数据分析的使用,个人数据被搜集得越多越精确,就越可能对应到个人。

而现在大家的手机上,都有几十个APP,如果把这些app的数据都收集起来,就很可能定位到具体人。

这也许是腾讯担心的原因。用户数据被扩大使用,就越可能招致监管和责任。

所以,即使平台要授权他人使用用户头像、昵称,一般都要脱敏处理,即把个人信息数据,或能够被大数据拼接成个人信息的数据再加工,使这些数据失去对应具体人的可能。而且,要防止被合作企业扩大使用,防止被大数据分析侵犯用户隐私。

否则,不但可能触犯《网络安全法》,还可能触犯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招致严重后果。

总之,平台越大,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越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可能越谨慎。这可能也解释了,为什么腾讯对抖音扩大使用微信、QQ用户信息反应这么大,不惜对簿公堂。


user avatar   li-lei-up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家还在掐啊。

———咋回事?———

看了下新闻大体了解了事情的由来,此次事情的起因是,腾讯正在天津滨海法院推动一项诉讼禁令,腾讯在禁令申请中认为,多闪用户使用自己的微信头像和昵称,是侵犯腾讯所拥有的“用户数据”,腾讯要求多闪方面停止使用,删除这些头像和昵称。

3月19日下午,视频社交app多闪向用户发送弹窗,称由于腾讯方面的要求,希望用户修改在多闪或者微信上的账户头像与昵称。

首先看下双方的唇枪齿剑

我大体理了一下

1,微信没有屏蔽抖音之前,很多抖音用户是用微信授权登陆的抖音。

2,后来头条发布了多闪,是一个和抖音高度捆绑的通讯工具。用户在抖音中,就可以直接使用多闪,用来聊天和分享短视频给亲朋好友。同时,多闪也是一个独立的app。

3,多闪的用户,绝大部分都是来自抖音。所以用户登陆多闪,也都是用了抖音的头像和昵称。而这些抖音的头像和昵称,相当一部分又是来自微信。

4,腾讯认为,微信以前授权了抖音,但是并没有授权多闪。所以多闪没有权利使用从抖音搬过来的微信头像和昵称。所要要求头条删除多闪上所有来自抖音的微信头像和昵称。

5,头条认为,这些头像和昵称的所有权,属于用户。只要这些用户同意从抖音迁徙到多闪,那就没有问题。

是不是有点绕?下面一图流解释


首先,用户授权使用用微信的头像和用户名,这一点应该是没争议的。

事实上,不仅是头条,用户估计会授权微信资料给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毕竟现在大家人手一个微信,用一个账户吃遍天下是常见的做法。事实上,估计大部分人注册一些APP的时候,都会选择微信登录,毕竟方便省事嘛。

而授权登陆的时候,“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等)”其实是标准的做法(截图可见。)

抖音曾经可以用微信登录,说明微信授权了,所以抖音中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和头像,是微信认可的(从两个大佬的言语中也可以看出,他们没有争议这一点)

关键争议在第二点,多闪用户使用的头像和昵称,到底属于谁?

1、属于微信

这是微信主张的观点,因为微信认为,他们没授权多闪这个接口,所以多闪无权使用。

2、属于用户

这是抖音主张的观点。头条认为,既然是用户主动授权抖音使用微信的头像和昵称,那么,头条就拥有了用户的“头像和昵称”使用,而多闪属于头条系的产品,那么让抖音授权多闪,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可见,这里面的一个巨大争议是

1,昵称和头像,到底是谁的?微信?头条?还是用户?

这一点,我毫无疑问站在用户的角度,昵称和头像肯定是用户本人的了。比如我的id是李雷,在公众号、微博、知乎都是这个id,头像也一致,难不成我自己还不能有权使用自己的id了?

2,多闪使用这些头像和昵称,有没有取得用户的同意呢?

如果用户在使用抖音账号登陆多闪的时候,头条有给用户选择,让他们选择是否同意了授权多闪使用自己抖音上的这些头像和昵称,那么头条就没有问题。否则就是有问题的。而答案很明显,用户在登录多闪的时候,是有弹框提示用户授权使用头像和昵称的。

3,腾讯禁止多闪/多闪用户使用其微信头像和昵称,有没有征求用户意见呢?

答案是没有。


可以说,就是下图这个蓝色路线和橙色路线之争:

———越来越封闭的互联网———

其实,微信头条龃龉是互联网的一个缩影。

一直以来,我们都信奉“互联网是开放的”的信条,然而现实却是,互联网越来越封闭了。

大家都搞自己的护城河,最后都成了井底之蛙了。

这里,我还是要吐槽一下百度,百度把所有的新闻源掐了,全部换成了自己的百家号,搞得你找点东西都找不到,全是他们家的东西了。一家互联网垄断搜索引擎,这样做,吃相难看。

一些个公司,寻求的并不是保护用户的权利,而是保护他公司的权利。并且在保护自己公司权利的同时,损害了用户的权利。垄断公司尤甚。3Q大战殷鉴不远。

当年清政府闭关锁国,导致最后落后挨打,这是我们近代史最大的教训之一,如今,本应该开放的互联网,却不断地走向封闭,真是让人痛心疾首。

希望相关部门管管。


user avatar   cyberlaw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行为禁令,要求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的行为,同时多闪此前通过抖音获得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也被勒令停用。

法院主要裁定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立刻停止在抖音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用户头像、昵称;(二)被申请人立刻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为抖音提供的已授权微信/QQ的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裁定生效前已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过多闪的账号除外),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将其提供给抖音以外的应用使用;(三)两被申请人立刻停止在多闪中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用户头像、昵称。



这个案件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API授权机制,用户关系链推荐机制,用户数据权益和数据可携权,以及行为禁令本身等等。


01

API数据授权机制

原微博脉脉一案中,法院对此进行的阐述:OpenAPI是一种互联网应用开发模式,新浪微博通过OpenAPI途径,让第三方应用可以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应接口获取相关信息。OpenAPI通过《开发者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亦通过该协议来实现对用户数据信息的保护。从技术上讲,OpenAPI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对用户的角色分配进而实现对数据控制的目的。

个人认为,通过API方式获得的他方平台用户数据,在API授权期满后应当删除,除非用户单独再主动提交个人信息。在诉讼中,获得数据的平台应当举证如何会在断开API授权后仍可以获得他方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及其正当性,这点可以看看脉脉微博案,脉脉一直在诉讼阶段还在主动不停的删除来自微博的用户数据!


02
用户关系链推荐机制

目前,越来越少的互联网公司采取直接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进行关系链的推荐,除了个人信息、设备唯一识别标识外,互联网公司可能也会使用协同过滤算法实现精准推荐或关系链识别。例如,在脉脉微博案件中,脉脉陈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其无法掌握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其是获得了微梦公司关于好友关系的授权,并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等技术手段对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此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名称、邮箱进行匹配,获得二者对应关系,并将未加入脉脉软件的新浪微博用户显示在一度人脉里,引导已注册用户邀请通讯录中的好友注册脉脉账号。

如果抖音能够证明其获得关系链的方式并不是使用微信的用户信息,而是纯协同过滤算法,则胜算可能较大。不过,协同过滤需要有海量的数据作为支持,否则准确度并不高,脉脉案中,法院就认为:本案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用于协同过滤计算的数据源在数量及质量没有充分可靠保证的情况下,能计算出本案证据所显示的超出双方专家辅助人确认的准确率,不合常理。


03

用户数据权益和数据可携权实现

很多人会问,用户在微信上设置的账号、头像、性别、地区等信息,数据权益(注:不是权利)应当归属于用户,微信为干什么有权从中“干涉”,用户是否有权提供给抖音甚至是多闪使用。答案当然是用户有权益自由使用。不过,抖音等平台更无权利“携用户以令诸候”(虽然在很多不正当竞争案例中,被告往往会以用户主动选择来说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毕竟这些用户的数据都是微信通过努力运营而得,这是需要极大的成本的,而其它平台若直接把这个信息加以收集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式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闪在其APP中发布全量推送通知:“根据腾讯公司强烈要求,您在微信、QQ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头像、昵称的权益属于腾讯公司,如果您多闪的头像昵称与微信、QQ一致,需要修改在多闪或微信、QQ上的头像昵称。如果昵称是真名,我们觉得可以保留。”我觉这个实在太小白了,这段话本身就可以构成明显的不正当竞争,何种权益属于腾讯?以及要修改头像昵称?这两个说词有些偷换概念啊,小白用户极易肾上腺素飙升。


这里有意思的一点是,我们知道GDPR里有数据的可携带权问题,这是GDPR对数据主体的一项创新权利规定,简而言之是指数据主体针对已经向数据控制者提供的个人数据,有权向数据控制者处获取结构化、通用化和可机读的上述数据;同时数据主体有权将这些数据转移给其他数据控制者,原数据控制者不得进行阻碍。这能充分实现数据的流转,并保障用户的信息自决权,即用户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向谁披露、披露到何种字段程度等等。说白了,按照此权利,就是用户可以要求微信将其收集的自己信息,转移提供给抖音等第三方。

一般来说,数据可携带权实现的前提是数据是通过自动化方式收集处理,其它类如纸质等方式形成的数据不属于可携带权范围,这是因为这些数据才是结构化数据,不然转移者的成本过高。不过,对我国来说,这项权利在实现并无法律规定的支持,在本案中,用户信息的对外转移仍应当遵守三重授权原则,并由用户明确点击确认(只不过技术实现仍未达成,特别是商业竞争上存在问题)。


04
关于法院未同意责令删除留存的用户信息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败诉,个人判断最终判决仍然会要求删除。因为目前进行的只是行为禁令,禁令裁定只在紧急情况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下才会使用,而原来多闪留存的信息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损失的急迫性,而且如果现在删除,但如果最终判决腾讯败诉,多闪已删除的数据将不可逆恢复,这也是法院裁定的考量。


重要的从不是观点对错

而在于有没有独立思考
欢迎加本人微信(macyberlaw)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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