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仅仅在现代社会受到批评。在人类已知的任何时代,只要存在律师行业,则无一例外地受到大众的批评。与题主的预设不同,古代社会中律师受到的批评也许可能用无知和误解来解释,反而是现代社会中律师受到的批评则有着更加深刻的原因。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在抽象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确违反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
我相信所有人在比较笼统的层面都同意以下原则“正义应当被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个人”。或者反过来说,所有人在直觉上肯定不希望看到,在一个社会中,拥有较多资源的人更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拥有较少资源的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会受到来自法律的伤害。但是我们在现实社会中却可以毫不费力的看到以下社会现象:
即使我们假设法律规定本身及其实施是完全公平公正的(也即不考虑聘请某些律师更有机会贿赂法官和政府机关人员等明显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轻易地发现律师的介入不仅无法保证正义的平等分配,反而促成和放大了无数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这些现象和单个律师的个人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无关,也和单个诉讼的结果是否符合大家的道德直觉无关,而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最明显证据是大型企业和富人愿意花大价钱聘用特定的优秀律师,而不是在律师协会的名单上随机选择律师。然而这些现象显然和正常人的道德直觉相冲突。
当然往大里说,我们可以发现,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公平的社会,拥有更多资源的人在各个方面都可以获得系统性的优待,比如有钱人可以聘请更好的医生、接受更好的教育。不过医生或者教师行业受到的责难显然少于律师行业。原因很简单,医生为有钱人治病并不会直接损害穷人的健康,但律师为有钱人提供法律建议是真的有可能直接要了穷人的命。而且往深里说,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公平”、“公正”、“正义”等概念本来就多多少少隐含着对抗不平等,对抗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含义。这和其他行业的确存在差异。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于,现代社会的司法制度基本都是“对抗制”的审判制度。而在对抗制的审判制度中,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当事一方投入的资源多少,的确可以实质性地影响审判结果。我们只能说,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要综合考虑公平、效率、费用、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那我们的确找不到一种比“对抗制”更好的司法审判制度。但是单独把公平这一个因素拉出来审视,那我们必须承认“对抗制”的审判制度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所谓的公平是建立在当事方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投入充分资源的基础之上,而这个基础在现代社会本来就不存在。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在大量诉讼中,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投入充分的资源。而律师的介入还会显著加剧“对抗制”司法审判内在的不公平性。
事实上,这种不公平不是依靠律师行业内部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更多外在的规定加以缓和,比如各国大多有制度,为贫穷的刑事被告委派免费或者廉价的辩护律师。在美国,许多有理想和抱负的年轻律师会在执业之初会主动选择担任这样的辩护律师。从现实结果上看,这是一个明显共赢的局面。但如果我们比较刻薄和挑剔的审视这个现象,那这反过来恰好证明了,刑事辩护这一公民自由的基础保障是以多么不公平的方式被分配的。
律师经常会标榜自己在捍卫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句话在非常宏观的层面极为正确的。不管怎么说,一个完全没有律师的社会肯定比我们现在的社会更难以寻求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并不妨碍,律师在另一个层面就是扩大社会不公平、损害社会正义的最强战斗力之一。我们只能承认,因为现代社会极其复杂,所以我们无法单纯而朴素地用“好人/坏人”,“正义/邪恶”去评价一个行业,但律师和其他行业相比,有着更加糟糕的风评确有其原因。当然,这个并不是律师行业本身的错,而是现代社会本就包含了很多混账的部分。
所以站在律师的角度,与其反复向公众辩解,律师行业多么正义多么遭人误解,倒不如坦然承认这些阴暗肮脏的部分,对自己对社会都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