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原因:英国普通法传统,和宗教因素。
美国在很多方面继承了英国法律传统,而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中,人为导致已经能够运动的胎儿(比如人们常说的,感觉胎儿在踢母亲的肚子)流产,属于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misprision)。
在 1803 年,英国的 Lord Ellenborough's Act, 43 Geo. 3, c. 58 将人工流产已经能够运动的胎儿规定为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犯罪。尽管当时的美国已经脱英自立,但美国法学家和立法者仍然或多或少像是一名第一次参加人生大考的高中生一样,偷偷瞄着学长学姐的笔记。(例如,英国禁止奴隶贸易的立法就曾经在美国引发很大的影响:英国都这么立法了,我们还保留奴隶制岂不是个笑话?)
美国偷看英国作业的行为,在堕胎相关的司法判决中多有体现。例如,在 1973 年 Roe v. Wade 的判决中,判决书还特别提到了英国 1967 年《堕胎法案》,以此加强了法院分析逻辑的正当性。
在漫长的法治进程中,英国法律只有在最近一个五十年才逐渐将堕胎合法化。目前,英国法律允许在怀孕的前 24 周堕胎。五十年并不是一个很漫长的时间,价值观在五十年前形成的那一代人,现在还有不少能跳广场舞呢!再者,英国法律传统中,将胎儿能否「运动」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也符合一部分人对于「生命」朴素的理解方式,让是否存在心跳这一切分标准具有吸引力。
至于宗教的因素,一些回答也提到了。将胎儿视为生命,的确是基督教的传统。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设立国教,但宗教观念的确在影响着人们参与公共讨论、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
受到宗教传统影响的反堕胎组织,也在新时代不断掌握新宣传方式、用日新月异的话术来表达自己的价值观。例如,上图中就是反堕胎组织一则很出名的广告,上面写着「我在 12 周的时候就会微笑了」,像这样具有世俗吸引力的宣传话术,也的确会触动一些人。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对于美国堕胎相关的立法也同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