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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警方 7 月 24 日公开的刘强东案完整调查记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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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挑几个侧面谈谈。

有知友好奇,这份报告涉及大量敏感隐私信息(例如「两分钟」),为什么可以公开?

其主要依据是大明律 13.82 条对于「犯罪调查资料」的规定:

对于「不活跃」(inactive)的犯罪调查资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干扰正在进行的相关犯罪调查或者涉及其他隐私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对于「有起诉裁量权的权威机构」已经决定不提出指控的案件,视为「不活跃」,因此刘强东所涉刑事案件被归为「不活跃」范畴,原则上可公开。

对于公开信息内容本身,149 页的主报告主要提及了指控者(以下称「女方」)和办案警员的四次对话,分别是在 8 月 31 日凌晨(警方接到第一次报警,来到女方公寓将刘强东带走时);8 月 31 日晚间(警方接到第二次报警,在卡尔森商学院执行逮捕前),9 月 1 日下午,和 9 月 10 日(在女方咨询了代理律师 Will Florin 之后)。

在第一次对话中,警员于 8 月 31 日凌晨 3 时,基于女方好友的报警来到女方公寓。在与女方交流后,警员认为双方发生的性行为基于「自愿」,于是将刘强东护送回到了酒店。

在当天傍晚,警方接到了第二次报警,报警者为明尼苏达大学的一名雇员。警员来到卡尔森商学院和女方进行了交流,女方表示自己拒绝与刘强东发生了性关系,但刘强东依然强行进行了性器官插入。警方基于这一陈述执行了逮捕。

在 9 月 1 日下午,办案警员与女方进行了一次对话,女方表示希望警方停止调查,关闭此案。据当事警员记录,女方表示希望得到(刘强东)道歉和金钱赔偿,警员感到「惊讶」,与女方再次确定了她的要求,并表示,如果希望得到赔偿的话,应当联系刘强东的律师,并且提供了刘强东律师的联系方式。(随后,发生了网上流传的电话对话)。

在 9 月 4 日,上述警员收到了一条来自女方的语音信息,女方通过语音信息表示希望重启调查,警方于是重启了调查。

随后,在 9 月 10 日,女方在律师的协助下,又与警方进行了一次交流,本题下高赞匿名回答主要参考的是这一次对话。

在这次对话中,警方问到了为什么她会将刘强东带回自己的住处,女方对此的解释是,认为刘强东有「安保人员」,担心会被带到陌生地点后遭到绑架,希望刘强东能找地方冷静一下。

对于所谓「鸳鸯浴」的部分,女方的陈述解释道,是希望刘强东能够冷静下来。这段陈述同时强调了自己是被强迫带进浴室。

有评论指出回答中说得有失偏颇,对于这一段,我今天下午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吐槽过一些自媒体歪曲文意的做法,后来写的时候,因为匆忙中感觉已经提及过了,所以反而没有特别指出,经评论提醒补上了。


然后就是著名的「两分钟」部分,不过这一部分可能存在表述歧义。结合上下文,警员在询问刘强东强迫女方进行性行为的过程,询问女方被刘强东使用强力控制了多久,在此过程中警方问道:

「并不是要你精确描述时间,就是问一下,你认为这持续了多久?」

女方回答:

「我不知道,大概两分钟」

简言之,这两分钟可能被立即为整个性行为持续的时间,也可能被立即为女方被刘强东使用强力所控制行动的时间。但结合报告其他部分,刘强东的确在床单上留下了精液。

在 9 月 10 日的访谈中,女方承认自己在第一次报警后向警员说,「这不是那种强奸」。这段对话中,女方的表述略显混乱,大意是不希望激怒刘强东,不希望他被逮捕,希望他在事后会给出解释。

至于是哪种强奸,她也没有说,我也没法问,或许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能得到解释了。

从这四次对话来看,结合本次同时披露的餐厅和公寓视频,对于性行为是否出于自愿,有诸多足以让陪审团产生「合理怀疑」而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地方,这想必也最终促使检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另外有两个彩蛋:

1、

对于网上流传的「你可以成为邓文迪那样的女人」这句话,明州警察表示懵逼,显然不知道这是谁(小地方,孤陋寡闻见谅了)

2、

在女方发送给朋友的信息中,提到了刘强东宣称自己已经离婚。这种传闻套着传闻的说辞,在法律上显然难以成为影响本案的证据,真实性也未知,供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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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重点都错了!!

女生在和朋友的微信记录里说:刘强东说自己刚刚离婚了,想娶我。

问题来了,东子去年就离婚了?


奉劝各位已婚男士管好自己的鸡儿,否则下场可能如图——你可能会遇上暴力执法的警察叔叔,裤链都不让你拉、拖鞋都不许你换的那种。


15分钟=7.5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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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媒体,真的最后的底线都不要了。

什么警方报告称强东与女方进行鸳鸯浴,起这种标题的编辑,起码的新闻道德都没有。

所谓的女方与刘强东一起洗澡,这是刘强东单方面对警方的陈述,并非警方调查认证之后的事实,也就是说,这是刘强东的一面之词。

而使用『重磅!刘强东案149页警方档案公布:激吻、裸睡、鸳鸯浴、发生关系…』这类标题,明显是混淆视听,故意误导读者,将刘强东的一面之词误以为是警方调查认真的事实,从而认为女方是在仙人跳。

而且,所谓的“鸳鸯浴”这一个词语本身也没有出现在警方报告上,可以说,这个标题本身就是一个假新闻,使用了一个虚构的事实来吸引受众,这是完全违背新闻原则的。

这样的新闻一出来,下面的留言一边倒的对女方进行荡妇羞辱,认为女方是在仙人跳,是在卖淫,这对女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这个事情一出来,尤其是阅读了女方访谈,我是非常同情女方的。这种有钱有势的人,玷污纯情少女的清白,是很常见的事情。在中国,中产阶级家的女孩,只要是一路读书过来,大部分可以说实在罐头盒子里长大的,家庭,学校都对早恋严防死守,对男女之事都知之甚少,还居然敢利用“性”,去敲诈中国最有权势的人之一,完全不符合生活常识。

这类案件,因为受害人的恐惧、耻辱、犹豫,没有坚决抵抗,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固定证据,因此法律上来说,这类案件确实很难构成强奸案,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但这并不代表拥有优势地位的男方就不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这种事情,准确的说,应该叫“诱奸”,托尔斯泰的《复活》,哈代的《德伯家的苔丝》,都描写过类似的情况,都对男方进行了谴责,给予了女方无限的同情。

美国的司法体系下,虽然在刑事上免除了刘强东的责任,但他接下来要面临民事官司,这也说明刘强东必须要面临一定的舆论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这种行为的道德惩罚。

但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相当多的人认为女方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我不清楚问题出在了什么地方,不知道他们是什么逻辑。


user avatar   guo-meng-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情都过去一年了,现在曝出“鸳鸯浴”

请问这个澡是昨晚洗的吗

这种根本没法取证调查的单方证词,放出来就是新律师用来营造声势,进一步对受害女性进行“荡妇羞辱”的

事件发生以来,受害女性几乎没有公共表态过,倒是刘强东一方不断放出剪辑过的监控、录音,不断的带节奏羞辱受害女性。

还有引用王思聪话的。

你们身边的人难道都这个样子的吗?


user avatar   ffancag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今天收到了明州警局共享文件链接,关键内容都简单看了下,包括两份警察报告(各方口供)、录像、录音,以及女主的微信记录。

当事人口供唯一都认同的是,两人确实发生了无保护插入式性交,在女方小腹上射精,之后精液流到了床单上。

一些我个人觉得很关键的资料,依然没有在此共享文件中提供,如女主当天晚上和报案人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女主第一时间见到报案人后的完整录像。

以现有公开资料来看,令我个人倾向于支持 “没有强奸” 的材料,主要是两个当事人在女方公寓公共区域的录像资料。在录像中,1,女方没有表现出 “醉酒以至于走不稳路,需要男方搀扶” 的状态。2,两方表现得关系友善而正当。3,在男方助理在场时,女方没有主动挽着男方的胳膊(既然在车里已经有亲密行为,为何要避嫌?)。但当男方助理离开后(在公寓娱乐间等候),女方挽起男方胳膊,表现得主动而自然。

而令我个人倾向于支持 “有强奸” 的因素,主要是女方的微信对话。我确实想不到什么合理的情况,在一个女性与另一个男性进行完合意性交之后,会在男方依然在自己身边全裸着躺着的时候,主动告知自己的男朋友,自己刚被强奸。而以女主和其当时在国内的男朋友的对话节奏和语气看,较为真实可信。(女主男友在这种应激的情况下,表现得合理且妥当,值得称赞)于是解释只能有一个,即,在女生看来,发生了的性行为并非是合意的 — 这本就是“强奸”的核心定义。

总结说,纯个人观点,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即,女方全程被动但友好,而男方这类事情见多了做多了于是很老道。在永远无人可知真相的女方公寓内,女方确实表现出了不情愿,但男方不以为意地有所强迫,最终完成性行为。女方第一时间认为事情的性质是 “强奸了,但不是那种强奸” (对警察的描述),然后确实担心自己惹恼男方而利益受损,故权衡或应激恐惧后,希望国内闺蜜、国内男友、当地男性朋友,都不要报警。国内男友担心女方会自杀,故没有选择报警。而当地男性朋友主动选择了报警,这才有了警察敲开女方公寓门后,女方表现出色惊讶,以及第一时间表示出不希望警方介入,甚至直接声明性行为是合意的。但事情已经发生,舆论已经发酵,女方再次权衡,白天还是决定再次报警,于是男主又被带走问话。

即,如果我是陪审团成员的话,最终会倾向于认定,强奸行为确实发生了。然后,刑事上无罪(证据不足),民事上有罪(足以致信)。

与此同时,我并不确定男主全程在说谎。男主当时和事后,确实有可能,真的不认为自己是在强奸。但这是男主自身法律意识、过往经历、圈子环境的过,而不是个借口。

由此引申,这类性质的强奸行为,每天在全球都在大量发生。很可能相当多的情形下,女方会表示隐忍、忽略、不以为然,甚至觉得这是正常和正当的。这一点,才是此案该引起人们广泛反思的点。

至于女主事发时的担心(担心会惹怒男主,从而对自己在国内的父母不力,甚至担心男主会“雇佣杀手“),对此类担心,范范地说,并非完全不合理。人之恶,确实真实存在。我们鼓励人们相信法律之正义,同时对“不勇敢”和“不信任“,也该抱有理解。但具体到这件事情上,起码在中国,像男主这种身份和级别的人物,一般老百姓反而完全彻底不用怕。他既没有庙堂至国家级阴谋论的程度,又并非出了那个村儿就没人认识的地头蛇。这类人,全身都是软肋,直接上就是了。(注意,以上陈述,没有正当化“该怕庙堂”或“该怕地头蛇”的意思)

最后还是要说,各路只拿男方口供说事儿,满题目“鸳鸯浴“的自媒体们,简直没法更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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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充分说明了在这个世界上,存在一个巨大的秘密!


对于不同的人,时间流逝速度是不一样的!


比如对于东哥来说,两分钟是个很漫长的时间,要流逝很久才能过去。

而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两分钟只是一个很短很短的时间。


所以东哥并不认为两分钟时间不值得付出代价,因为在他的世界观里,两分钟是那么的漫长,那么的销魂,整整两分钟啊!对于我们来说,就像我们的两小时那么多,怎么就划不来了。


这样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东哥要求我们007,因为我们的两小时只能等于东哥的两分钟。我们就必须把自己所有的时间都交给东哥,才能勉强弥补东哥于万一。你就7×24×60分钟,也就等于东哥的168分钟而已,你怎么能够不满心惭愧、知耻后勇呢?


像龙牙这种极度无聊颓废的人,不知道时间的珍贵,不晓得自身天赋的愚钝,在时间流逝上毫无廉耻,不知道争分夺秒、分秒必争,根本就没有东哥那种两分钟办大事的觉悟和能力,居然把宝贵的时间,轻易拿出一两个小时之多,用在交配这种低级的事情上,简直是罪无可恕,罪大恶极,罪有应得!


经过这件事情,东哥的形象在我心中越来越高大了,越来越伟岸了,我看了看胸前的红领巾,决定向东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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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已经获得完整版报告,本文末尾的的方法是有效的,视频和音频资料有好几 G,没法细看,看了一下文字版:

根据女方对警察的陈述,刘强东在酒局上邀请她成为自己在京东的助理,女方对此不感兴趣并且表示希望继续读 PhD。

两人酒醉后,刘强东向女方表达自己的喜爱,并且表示希望她搭乘自己的私人飞机去纽约。

在警察报告的当事人访谈部分写道,女方在警方的询问下,表示刘强东将自己压在身下、举起了自己的双腿,进行了性器官插入,在这个过程中刘强东还询问女方是否处于安全期。

性行为持续了约两分钟。

根据警方提供的,女方和朋友的微信记录(翻译版),女方表示自己受到了强迫。

但在之后的一段对话中,女方坚决阻止朋友报警,并称其过于“天真“。

警方报告中,同样包含了对刘强东和女方离开餐厅去女方住处时,驾车司机提供的证词。

司机表示自己无法判断发生在后座的行为(指之前报道有提到的,强行抚摸行为)是否自愿,并表示没有听到任何人表示拒绝或者呼救。

目前在 149 页的主报告中,没有看到网传「鸳鸯浴、激吻」之类的描述,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可能是时间仓促我看漏了,如果各位知友看到具体是在哪页有提及的话欢迎指出,谢谢!

-

已经发了邮件向警方申请完整版的报告,但还没有得到答复,看到明尼苏达州当地媒体有相关报道:

按照刘强东对警方的陈述,他和指控自己的女子“度过了愉快的一夜”,女方和他发生关系前“有说有笑”。(报道中用了打引号的 before “making love”,应该是因为刘强东的原话如此。)

刘强东对于警方到场感到“震惊”,按照刘强东的叙述,女方和警察进行了三十分钟的对话,随后告诉他“这是巨大的误会”。

据明尼苏达州 Star Tribune 报道,至于这名女性指控者,则在第一次和警方的对话中表明这次性行为是“基于同意“的,称自己不需要警察的帮助。综合看待其他相关报道,推断女方是在随后第二次报警中才确切表明自己遭到强奸。

据悉,警方报告同样包含了女方发给朋友的微信对话。在一段对话中,女方表明自己受到了强奸,但不让朋友报警。

据报道,这次发布的警方报告同样包含了事发后女方和刘强东律师的电话,电话中,女方的确如之前传闻的那样,要求获得“金钱赔偿和道歉“,对此,女方律师 Wil Florin 则表示,要求在遭受犯罪后获得补偿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正当行为,提出这些要求并无过错。

Star Tribune 的这篇报道,只提到了警方报告的部分细节,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串联在一起,还需要等待完整的报告。

具体方法是:

去警察局的网站链接阅读指示:minneapolismn.gov/polic

发邮件给 policePIO@minneapolismn.gov,说明是要求获得编号为 18-293415 和 18-294338 案件的记录。

然后就会获得一个链接,链接中会包含文字和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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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东这个案子,最让我震撼的是,警方居然公布了如此完整的案件流程和信息。

我不知道这是特例还是常态,但相比于惜字如金的蓝底白字的通告,显然更具有公信力,无论我作为吃瓜群众、原告甚至被告,我都希望这样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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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明尼苏达州警方公布长达149页的调查报告。整个报告总共包括女方对警察的陈述当事人刘强东、刘强东的助手、报警的男同学等访谈女方和朋友的微信记录(翻译版)、司机的证词等好几个部分。

然而,北美留学生日报新浪科技以及观察者网等大量媒体和自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根本没有采纳警方调查报告中的多方观点进行平衡报道,而是单方采用刘强东一方的自述,并配上极具偏向性的“震惊体”标题『重磅!刘强东案149页警方档案公布:激吻、裸睡、鸳鸯浴、发生关系…』,并在文章中如此描述:

“记录显示是女方主动邀请刘强东去她新搬的公寓,并且两人曾在车内激吻,同时,在回到公寓后还同洗鸳鸯浴,性交后熟睡数小时……”

这篇具有明显偏向性的煽动文章重磅!刘强东案149页警方档案公布:激吻、裸睡、鸳鸯浴、发生关系…发布之后,阅读量很快过10万+,并被新浪科技等媒体大规模转发,相关评论区里几乎是一边倒的指责女方“仙人跳”,并对其进行“荡妇羞辱”,针对女方的网络暴力再一次迎来高潮。(上次微博号“明州事记”放出两段剪辑过的视频,舆论纷纷指责女方“仙人跳”,具体可参考刘强东案音视频:机构媒体的堕落与溃败)。

然而,在警方发布的长达 149 页的主报告中,根本没有目前网上热传、北美留学生日报首倡的「鸳鸯浴、激吻」等描述,更没有“真相大白”(有自媒体叫嚣“如今已经真相大白,女方应该道歉”),警方的调查报告并非法律认定的真相。

北美留学生日报作为一个关注量达百万级别的自媒体帐号,为了流量10万+,不惜抛弃媒体的专业操守,放弃了对出产内容进行质量控制,出产极具偏向性的低劣内容。可以说,北美留学生日报已经堕落成为了无节操的媒体帐号,成为煽动舆论对受害者进行攻击的源头之一。

很多人也许不了解,北美留学生日报并不像现在这么low,他们在报导刘强东案时也曾一度贯彻较高的媒体操守和专业素养,对出产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相关报道对舆论起到了一定的正面引导作用,最终引发刘强东一方的公关团队对其进行公关,最终被迫删文。

在解释为何删除报导刘强东案一稿时,北美留学生日报编辑团队说道,『一面是市值几百亿的美股上市公司,一面是几十人的小创业团队……我们不得不做出妥协』,『但我们能保证的是,我们报导的,是根据可信赖的一手信源报导的。并非捏造』,俨然一副正义的屠龙勇士模样。

谁曾想到,不到一年的时间,北美留学生日报就堕落到如此lowB境地?

自媒体时代,从勇士堕落成恶龙的自媒体并非北美留学生日报一家。

以刘强东涉嫌强奸案为例,在之前的2018年12月21日,明州检方由于证据不足决定不对刘强东提起刑事诉讼(之后女方自己发起民事诉讼)之后,大量媒体在报道时直接打出“刘强东无罪”的大标题,全然不顾由于证据不足而不起诉与“无罪”的区别(法理学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和媒体所欢呼的“无罪”有区别,前者是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后者是not guilty),更不顾在刑事诉讼之后,还有民事诉讼;相关内容可参考性侵有罪,出轨无罪?性别视角下刘强东案的报道分

“根据美国检方公布的调查结果,由于没有办法达到举证的责任,检方无法对刘强东提起刑事诉讼(no charges);而国内媒体对刘强东不被起诉事件进行报道时,多以“无罪(innocent/not guilty)”对刘强东事件进行定性。从美国法律程序上来说,有罪/无罪是陪审团决定的,而是否起诉是检察院决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刘强东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是既定的事实,而性侵的认定则取决于女方是否自愿。就该案来说,由于检方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女方是否自愿,因此无法对刘强东提起刑事诉讼,但女方可以自行对刘强东提起民事诉讼。

而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过于强调“未性侵”、“无罪”等内容,却对不提起诉讼的关键原因语焉不详,造成刘强东似乎被女方算计、诬陷的媒介传达,引发舆论对女方当事人的恶意猜测。”

2019年4月,女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稍后,之前未曾发过微博的微博号@明州事记放出两则被剪辑过的视频,并配上文字“刘强东明州案晚宴视频曝光,女方未醉酒主动跟随”和“仙人跳实锤?明州案公寓视频曝光,女方举止亲密主动邀请刘强东进入”,而本应坚守新闻伦理的专业机构媒体却全然不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转发相关视频,并配上模糊的标题,直接沦落为刘强东一方的传声筒和舆论打手。

直接叫嚣“仙人跳”的自媒体更是数不胜数。很多自媒体为了骗取点击量,不惜大量煽情,甚至是歪曲事实,根本不顾所谓媒体规则,在流量10万+面前,机构媒体曾经推崇的新闻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核心理念是强调新闻的客观性,以及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根本不值一提。

由于自媒体的崛起以及利维坦的打压,如今整个新闻媒体环境正在急剧恶化,有良知的媒体被打压和警告,调查记者急剧减少,大量记者纷纷转行,依然留守新闻行业的很多从业者也早已不再以新闻专业主义的高标准要求自己,而是紧跟自媒体潮流,以追逐流量为己任,不断突破专业底线。

如今要写出一篇10万+的自媒体文,根本不需要像以前的记者一样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一线采访,不需要拿到一手信息,不需要对信息进行核实,不需要规范引用,不需要尊重事实和尊重人物,不需要坚持新闻伦理……

你只需要对记者们花费大量资源写出的优秀的独家报道进行洗稿和抄袭,比如呦呦鹿鸣洗稿财新多篇报道的爆款文《甘柴烈火》;

你只需要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几页非一手信息,参考别人的细节描写和文字评述,用无法确认归属或匿名的信息来源,就可以写出引爆舆论的爆文,比如导致咪蒙封号的《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

你甚至还可以直接跳过事实性内容而凭空造谣,比如2017年发端于知乎用户@伊利丹·怒风(目前已被封号)、然后被酷玩实验室等无良自媒体广为传播的“女权卖淫产业链”谣言文……

在如今媒体行业,不扮演幕后力量(比如拥有强大公关团队的京东)的传声筒,不以煽动情绪吸流量,而是能独立验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给出背景信息和专业解读的媒体已经越来越少,他们不是已经死亡,就是通往死亡的路上。

当专业的新闻机构纷纷消失、整个新闻行业趋于崩塌时,我们还能靠什么来了解事实和真相?依靠北美留学生日报这样lowb的自媒体?还是指望人人成为新闻记者,进入“全民记者”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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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大概看了一下这些警方报告。大都是一些当事人的自说自话,由于各种口误与英语用词的问题,读起来令人吃力。除去刘静尧自说,也只有司机的证词稍微对她有一点点帮助,但司机又说他没有听见女方说“No”,只听见两个人在后面亲热的声音。其中信息量比较大的是那份警方与报案人的问答笔录:这个报案人语无伦次,颠三倒四,遮遮掩掩又好像是要表达些什么。他的话很多地方前后矛盾,比如他告诉警方,女方发给他的微信被他删了,警方提议把他手机交由警方技术科恢复一下,他又吱唔地拒绝。他告诉警方女主得知是他报警后对他的第一句话就是“what the fuck have you done?” 他还告诉警方当他后来和女主在大厅谈话时,又发现女主很清醒说话很有逻辑,根本没有一点醉酒的样子,与之前女主对他另一个朋友说她自己醉得不成样子相矛盾。(女主自己还声称自己被下药了)而且这个报案人过了几天又打电话给这个警官,说前次谈话他说的不是事实……他估计不知道警方早已经录音。

试想你如果是这个报案人,如果“受害者”得知你报案后的第一句话是 “what the fuck have you done?” 你会做何举动?

还有就是刘静尧,俗话说言多必失,这149页资料里就属刘静尧的话最多,所以前后矛盾之处和各种漏洞多如筛子一样。我也懒得一一指出。你刘静尧自己明明有男朋友在中国,而且还事发当晚2点多就把被刘强东强奸之事发短信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那为什么还要发给这个后来报案的男生?刘静尧和在中国的男友之间短信也是槽点满满。她对男友说自己自几年前开始已经是刘强东的target了,这次是周围人设下圈套把她force到这个地步被强奸,男友则反问这事情我们两天前facetime时你怎么不说呢?刘静尧还说男友没有money也没有power,简直就是刘强东的反面……(说到这里她自己都吱唔不好意思给警察翻译了)她还说除了刘强东,还有一个叫Wong Yung的人也要向她下手..

这个案子里最悲情的人依然是这个报案的男生。当警方询问这个男生,刘静尧第二天再次报案,警方到刘静尧住所时发现当时两女一男在她房间,问那个男的是不是他?这个男生无奈地回答不是,因为女主第二天再次报案什么的根本就再没有联系他……警方再次询问报案者女主自案发后一直没有联系过他吗?这位报案人却云里雾里地把话题岔开到了一边。

而陪同刘静尧第二次报案时在场的两女一男也十分耐人寻味,当警方给刘正式录笔录的时候,刘明显想要这三个人在场。但当警方提出,若这三人在场,他们以后可能会被法庭传唤并质询,结果这三个人马上就跑了。而刘静尧一个人面对警察时,却不知道说什么。警察明确询问刘你到底是否要我们继续调查此案,刘回答不要继续调查,I want apology ……and money

警察告诉刘静尧,“道歉”和“要钱”都不是警方的责任,如果刘的决定不让警方继续调查,那么警方按照法律必须结案,释放刘强东。至于道歉和要钱,这种民事纠风不属于警方职责,建议刘静尧联系刘强东的律师。(这里可以看出警方对于自己权限、法律的准确解读。大v王瑞恩几个月前曾评价警方的建议疑似越权提供法律建议,这里可以看出警方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刘静尧对警方说,她想要刘强东待在监狱里直到她得到道歉和钱。警方马上拒绝了她的无理要求,再次确认如果她不要警方继续调查,那么就要马上释放刘强东。刘静尧同意了。她后来联系了刘的律师,有电话和短信记录,一味强调道歉和要钱,还说下午6点得不到,就go to media。结果刘的律师随即联系了警察,报告刘静尧涉嫌敲诈勒索。这天晚上,由于刘静尧没有得到想要的道歉和钱,再次联系警方,说她想reopen the case。至此此案又进入了调查阶段。

最后收集证据的记录也有很多细节:女主打电话给警方让警方来取当天的微信聊天记录,先说记录在U盘里,警方到了以后女主又说没有U盘,而是报案男生和另一个人有聊天的截图。明显因为报案男和另外一个人不愿意按照女主及其律师的要求提供截图,所以打电话给警方。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女主打电话给报案男,要求提供截图。但报案男明显不信任女方。他跟警方说,如果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他只有在起诉或适当的时候会提供截图。而且这位案男明确地对警方说,他不相信刘静尧和她的律师。警方的回答是,如果报案男和另一个人都拒绝提供截图,警方也不能强制。刘静尧见报案男拒绝提供微信截图,就对警方说报案男和另外一人是想要从她这里要钱,因为报案男和另一人把她的照片泄露给了媒体


刘静尧的照片一开始就泄漏了吗?人家觉得你不够信任,不想提供截图,就在背后对警方说他们是想榨钱?从这里明显可以看出一个多么心术不正的习惯性说谎者+钱迷心窍者的影子。从报案男生和警方的谈话记录可以看出,他已经发现刘静尧告诉他和他朋友的话,与刘静尧告诉其他人的有很大不同(inconsistent),这也是为什么他后来已经不相信刘静尧的原因。

第三方证据尤其是警方的记录与专业分析,都指向“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发生了性侵”。而且警方报告还写明了,对于刘静尧提出的要道歉and……money的要求非常惊讶。警方非常明确地告诉女主他们可以提供法律保护,而刘却因为没有得到道歉和钱而要求警方把刘强东继续羁押。所以从公布的这些信息来看,只是进一步支持了警方当时就释放刘以及检方也不起诉的结论。

我只有一点疑问,是为什么警方要公布这些信息?很明显,这些信息包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一般来说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案子,没有当事人的同意,警方一般不会公布。难道明州法律对于没有起诉的案子有不同的规定?即便是民事官司,涉及私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不能随便公开。刘静尧之前连姓名都不与公开,后面她的律师声明可以公开她的姓名,到现在警方直接放出全部911出警记录、证人证词等资料,难道双方都同意公开隐私?几个月前我曾专门联系过明州警方信息公开部门索要此案的资料,结果被告知这种涉及私人隐私的记录与报告,保密程度非常高,连负责信息查询的职员都看不到,只能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页。现在这份记录中,刘静尧自己的名字被涂黑,但她在国内的男朋友的全名都曝光了,所以我还真看不懂这两方到底在下一盘什么棋。

不过他们再怎么下这盘棋,这件事的实质也没什么变化。刘强东已经换了一个专门善于打“勒索赔偿”官司的大律师,而且从目前警方公布的证据看,女方想从民事法庭陪审团得到51%的可能性很小,双方基本会以某种形式和解了事。

既然所有材料公布了,吃瓜群众吃完这个瓜也就再没有新料了。那个什么“两分钟”也没什么意思,就是女主自己说的,她要说10秒也由她,一样被记录下来而已。她不是还说自己被下药了嘛(druged)。所以不用在这个事上再多浪费时间,有空看点书或其他有价值的知乎问题更好。

(补:从这份资料可以看出,不管是刘静尧还是报案男生,作为留学生,英语水平尤其是口语表达都差得令人可怕。且不说流利与否,发音是否标准,语法是否正确,首先就连最起码的用词准确都做不到。而且从笔录可以看出,他们的头脑也十分混乱,逻辑不清。所以如果在外国,遇到法律事务这种需要准确语言表达的场合,自己英语水平不行就一定由翻译代为表达。用Broken English强上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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