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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机动车撞了闯红灯的行人后司机需要负责?这合理吗? 第1页

     

user avatar   li-le-30-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的认知是错误的。

全世界的交通安全法规,大致分为两种认责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相对责任原则。

中国采用的是相对责任原则,即根据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责任,我们的道交法只规定了个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和中国类似采用相对责任原则的还有美国(部分州)、加拿大、英国、日本、爱尔兰等。在美国一些地广人稀的州,行人闯红灯被撞死,机动车都会承担全部责任。

与之相对的绝对责任原则,按照题主的理解更为不可理喻,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是否有过错。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些欧洲国家。区别是部分国家规定如果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有上限。类似中国的10%,但比10%高得多。如果有过错就无上限。


交通规则是对路权的分配原则,在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在路权分配的范围内讨论问题都是过错责任,比如两辆车谁有优先通行权的问题。但在存在行人的场合,行人的路权受交通规则约束,但行人的生命权受更核心的法律规则的保护,换句话说路权的分配不能侵犯行人的生命权。对于机动车和行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在交通行为中,机动车和行人的能力程度相差甚远。这就像在同一套规则下安排一个普通人和泰森打拳击。这并不是公平。换句话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主张行人闯红灯撞死白撞,等同于认为路权高于生命权,是将人工具化的表现。交通为人服务,而不是反过来。绿灯分配给你的是通行权,不是分配给你生杀予夺的权利。一切公平、效率、规则、法律、发展、道德的核心都应该是人。




补充几句:

问题和我回答的时候不一样了,部分信息被编辑掉了,问题日志里面有原问题。原问题我理解的重点在我国的交通法规定责选择为什么这么特别,所以我回答的本意是想说在交通事故定责方面,全世界的定责规则和中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总体两个核心,一是以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为主,二是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的注意义务比行人和非机动车要高。我在回答的后半部分简单的解释了下这样立法的逻辑,一家之言不是绝对真理。法律条文也不是真理,不过是价值取向的体现,并没有绝对的对错。评论很热烈,几百条每条我都有认真看,不少批评意见显然已经超出了我的原意,也有很多支持意见,谢谢你们


user avatar   yuan-shi-wei-2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所有的政策和法律,都是极其微妙的东西,其尺度一旦有所偏差,效果就远远大打折扣。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是也。

如果不让机动车驾驶者兜底性民事补偿,就是说如果出了事机动车驾驶者完全无事而离开,那么就会有大量的机动车驾驶者会故意撞向闯红灯的行人。不要过于低估人的恶意性,这种事情发生的多了。

反过来,如果机动车驾驶者兜底性民事补偿过高,那么就会有大量的行人主动闯红灯违法去碰瓷。同样还是人的恶意性在作怪。

作为法律,就应该把人的潜在的恶意性给抑制下去,而不应该去鼓励。

所以才会定成这样的规矩。机动车驾驶者为了免于去补偿违章的行人,他驾驶时就会更加的集中精力不去撞上人。反过来行人因为利益太小也不想去故意闯红灯违法去故意让人撞。

这样一来,一个不想撞,一个不想被撞。总的下来事故就少了。

而如果不按现有的规矩走,那么一旦是机动车驾驶一方故意,就会变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人一方的故意就会变成敲诈勒索。这两种都是犯罪,是要负有刑事责任。



而且这从根本上就不是弱者与强者的问题。

从实质上来说走路的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是平等的关系。违章闯红灯的行人侵犯的是机动车驾驶者的路权,而机动车驾驶者侵犯的是行人的路权(虽然行人一方是非法主张)。都是在侵犯对方的路权,那么双方就是对等的关系。



另外机动车驾驶者撞了闯红灯的行人从最基本的法理来说也不是没有责任的。闯红灯的行人侵犯的是机动车驾驶者的路权,是民事权利。而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者侵犯行人的权利往往是健康权或生命权。健康权或者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二者是极度不对等的。

正常来说,在城区公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车速普遍都不会超过法定车速,经过检验的机动车又具有完备的制动功能,所以机动车驾驶者就应当具有合理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能力。

所以出了事才叫意外事故,事故超出了正常人的意料。

所以一旦出了这样的事故,机动车驾驶者就负有了一个法律责任,叫消极不作为的过失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阻止事故发生的能力,却因为消极不作为或者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了,进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远超于对方给己方造成的损害。

所以,即便是机动车驾驶者完全合法合理,他也负有一个最基础的过失责任。

过失性责任,其所付出的权利和所侵犯的权利是远不对等的。同样,正是因为他是无意识或者无故意,才会让其付出的远低于其所损害的。

而如果取消掉这个基础的过失责任,那么就会有大量的类似的法律行为发生。比如一个小偷偷一块钱被人打死,打死小偷的人也应该无罪,被骂一句打死对方也应该无罪。因为这些行为的逻辑是一样的,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就可以侵犯对方的生命健康权。

可是这合理吗?


反过来,既然机动车驾驶者无故意造成事故负有的是过失性责任。那么在高速公路、火车、轨道列车等情形下发生撞死违章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往往就不用负有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在这些情形下机动车驾驶者没有主动作为防止即将面临的交通意外事故的能力(存在过失情形的除外)。


所以,这个问题既不是强与弱的问题,也不是法律偏袒谁的问题,而是唯一的正确的做法就是这个做法的问题。全世界都是这样做的。不这样做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和法律制度混乱。


这个世界,既要分对与错,也要分多与少。别人就拿了你一块钱,你就要求别人赔偿你一万块钱。从最基本的常理来说,合理吗?真要这么干,这就不叫赔偿,就叫敲诈了。

郭德纲的相声里不是就有过这一段儿吗,逮住个小偷,要对方赔偿五十亿美金。于谦说什么,说你这是穷疯了。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以下责任,不是因为谁闹谁有理,而是因为法律爸爸爱你。

法律的一大作用是防范风险,其中要防范的一个重要风险是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简单来说就是不道德的风险。你明明是一个体面人,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不科学,诱发了你不体面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风险。

比如,法律规定禁止器官交易,这其实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因为如果一旦法律放开器官交易,就会引发铤而走险的器官犯罪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防范引发道德风险也是法官的裁判价值取向。很多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都可以见到类似表述。特别是在人身损害、工伤、保险等领域,更是如此。而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上都可能与人身损害、工伤、保险联系起来。

如果规定无过错的机动方一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那么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举个例子:一个司机心情不好,他看到有个行人在闯红灯,本来他可以减速,但是他决定一脚油门怼上去发泄发泄,反正无责嘛。

这个行人闯红灯固然有错,但是罪不至死,而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诱发了司机杀人的念头。这种法律,就是在勾引体面人不体面。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如果所有人都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道德风险不就不会引发了吗?错!

原因很简单,闯红灯一般是有意识的行为,但是行人无意识地闯红灯的情况也不少见,原因很简单,行人看错了灯,又或者是红绿色盲等。

除此之外,还会有聪明人利用这种规定自杀、骗保等。举例说明,张三家贫不想活了,他特意买了交通意外险,然后跟朋友李四说,我闯红灯你撞死我,你无责我家人拿保险金,一举两得。李四也很讲义气,于是决定送他一程。

为了防范司机故意撞死闯红灯的人、有人利用法律条款自杀、骗保等道德风险,所以现行法律才这么规定。让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风险发生。

比如上面这个李四,他在现行法律下,他帮助张三的可能性不大,原因很简单,他撞死张三要赔偿啊!

防范道德风险,这是比较官方的说法,其实说穿了,就是法律爸爸担心你是个弱智,怕你被人利用法律规则合法地杀死。正如上文所说,如果法律那么规定,必然绝大多数智商正常的人都不会闯红灯,但是万一你是个弱智、色盲、缺心眼呢?

对吧?所以,法律干脆把所有人都假设成弱智,进而设置一条规则保护你!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律虽然保护弱智的你,但是法律不保护自寻死路的人。不信你看看法律、司法解释对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人找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责任,基本上就是白给!


user avatar   li-de-bao-9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学车时就教过你,经过红绿灯,路口和学校区域等可能出现人的地方,都是要减速并仔细观察后通过,而且城市中不能超50,所以如果你真的变的这么慢,认真看,撞不到人的。

但是现在法律如此规定,你也没有改变的能力,只能被动接受了。


user avatar   shui-tian-yise-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据我所知,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这种情况下司机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赔偿金。这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了。

因为如果司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金,一个必然的后果就是,只要是绿灯,司机可以肆无忌惮地开车(除了观察其他车辆),根本不需要注意行人。这样必然会增加行人失误或违章造成的伤亡。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平,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如果维护公平有助于维护秩序,法律一定会维护公平。如果维护公平无助于维护秩序,法律就会牺牲一部分公平来维护秩序。撞死的人多,显然不利于秩序。

行人全责出车祸司机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赔偿金,就是典型的牺牲部分公平来维护秩序。

其他类似的还有,高考分省录取、划分学区入学……


user avatar   touchfat-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iPad刚出现的时候曾经有机会。那时候iPad上是有死亡空间和质量效应等当时3A的正统外传的。独立剧情,贴合触屏游戏的新机制,基本买断没有垃圾抽卡微购物和内嵌广告,好评如潮。还有一批战地和gta换皮游戏,以及无尽之剑系列这种打算一代代把自己发展成手游3A的巨作。

然而游戏厂商、硬件厂商和玩家最终还是看透了彼此。

玩家用钱投票给了一代比一代拉跨的消消乐、抽卡二次元、换皮页游。智能手机与平板行业变得极度内卷和同质化,连3D touch这种增强互动性的功能最终也得让位给更大电池、更高清屏幕和更大摄像机。

游戏厂商则借坡下驴,传统厂商肯搬运换皮阉割旧作已经是大大地有良心了。手游厂商肯像Gameloft一样坚持不懈地出一堆换皮3D射击/赛车也算是非常有良心的了,更多的新兴小制作组则要么靠某个小游戏一飞冲天然后榨干ip等死,要么生产垃圾页游骗钱。东亚则被日本溢出的赌博文化侵略,都开始玩儿抽卡了。

那什么是没良心的厂商呢?那就是腾讯,看到无尽之剑大火,买下无尽之剑,把有系列小说做背景层层递进的三部曲揉在一起,做出个骗充钱、扰乱剧情的垃圾“新作”、然后再把高质量的原作全球下架。无尽之剑也算是彻底死透了。

所以呢,这个问题其实不在于iPad性能怎么样。iPad现在已经能装M1,M1再垃圾iPad pro散热再烂也已经吊打所有消费级手机/平板和一大堆笔记本电脑。再等等几年苹果继续放卫星性能只会更强,但再强又有什么用?已经没人稀得给移动设备造正经的单机买断制游戏了。switch能火是因为switch有任天堂给做游戏供血,换成苹果和索尼来做哪怕动用黑科技把主机显卡塞进去又有什么用?苹果arcade吹了半天不过是个界面清新的4399,索尼有必要把个掌机做到可以威胁ps5的地步吗?

现在的移动端游戏现状就像是2018美国海军建了条核动力大和战列舰一样。一看硬件数据,嚯,吓死个人,700mm主炮,核炮弹,装甲可防御当年大和号贴脸直射。船员个个都是安纳波利斯海军学院的精神小伙儿。就是没人需要他出海打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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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1919席卷美国的猩红之夏。

图示是一名被处以私刑的黑人,他的尸体正在歧视的火焰中毕剥作响。

迫害黑人似乎并不那么残暴,但是这是发生在黑人解放后将近六十年之后的全国性迫害热潮。其残暴不仅仅在于对黑人的残暴迫害,更是对民主,对法治,对平等,甚至对人理的残忍暴凌。所谓的政治精英与民主卫士,正是迫害的最大推手。

不知道美国有什么脸面去说民主与平等。

(给文章点赞时麻烦给这个回答也点个赞同吧,如果能点个关注就更好了。祝各位新春快乐。)

哦,还有美国人在瘟疫时期的鬼才操作

外加一个加拿大的

那些评论烦死了!之前因为评论还被知乎制裁了,现在评论区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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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1919席卷美国的猩红之夏。

图示是一名被处以私刑的黑人,他的尸体正在歧视的火焰中毕剥作响。

迫害黑人似乎并不那么残暴,但是这是发生在黑人解放后将近六十年之后的全国性迫害热潮。其残暴不仅仅在于对黑人的残暴迫害,更是对民主,对法治,对平等,甚至对人理的残忍暴凌。所谓的政治精英与民主卫士,正是迫害的最大推手。

不知道美国有什么脸面去说民主与平等。

(给文章点赞时麻烦给这个回答也点个赞同吧,如果能点个关注就更好了。祝各位新春快乐。)

哦,还有美国人在瘟疫时期的鬼才操作

外加一个加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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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chen-sheng-7-7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能,因为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不是。即使一个人,他有很多领地,也没办法把它们合并,何况不同领地的继承顺位也是不同的。欧洲这些王室疯狂乱伦,也没统一欧洲。不过查理五世的领地加起来是相当庞大。算血统,欧洲那些王室都是世代联姻的亲戚。


查理五世(1500年2月24日-1558年9月21日),即位前通称奥地利的查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519年-1556年在位),西西里国王(称卡洛一世,1516年-1556年),那不勒斯国王(称卡洛四世,1516年-1556年),低地国家至高无上的君主。 他在欧洲人心目中是“哈布斯堡王朝争霸时代”的主角,也开启西班牙日不落帝国的时代。

查理五世是哈布斯堡王朝广泛的皇室联姻的最终产物。他是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西班牙国王腓力一世与卡斯蒂利亚的胡安娜(疯女)之子,阿拉贡的斐迪南二世与卡斯蒂利亚的伊莎贝拉一世的外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和勃艮第女公爵玛丽的孙子。

查理于1506年(他的父亲死于那一年)继承了低地国家和弗朗什孔泰。当他强悍的外祖父斐迪南二世在1516年去世后,他成为一片巨大领地的拥有者,这片领地包括他母亲的卡斯蒂利亚和斐迪南二世统治的阿拉贡、纳瓦拉、格拉纳达、那不勒斯、西西里、撒丁, 以及整个西属美洲(在他统治时期,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由于征服墨西哥和秘鲁又扩大了好几倍)。

在祖父马克西米连一世去世后,查理又得以继承哈布斯堡家族在奥地利的产业。通过向选帝侯行贿等手段,他在1519年战胜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1555年在击溃新教力量的最后努力失败后,查理五世就开始脱离政治生活。他把自己的个人帝国——西班牙和低地国家传给了儿子腓力二世;把神圣罗马帝国传给了弟弟斐迪南一世(1555年10月25日放弃尼德兰王位给腓力;1556年1月16日放弃西班牙王位给腓力;1556年9月12日放弃皇帝帝位给斐迪南)。


查理五世的家庭

妻子:葡萄牙公主伊莎贝拉,1526年结婚

子女:

腓力二世(菲利普二世),他的王位继承人,享年71岁。

玛丽亚(1528-1603),嫁马克西米连二世,享年74岁。

胡安娜(1535-1573),嫁葡萄牙太子若昂,终年38岁。


马克西米利安二世(1527年7月31日-1576年10月12日)是哈布斯堡王朝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564年至1576年在位)。1548年至1550年马克西米利安摄政西班牙,1562年被选为波希米亚国王(1564年-1576年在位)和罗马人民的国王(1562年至1576年在位),1563年又被选为匈牙利国王(1564年至1576年在位),1564年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他也曾试图成为波兰国王,但没有成功。

马克西米利安1527年出生在维也纳,父亲斐迪南一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556年至1564年在位),母亲安娜是波希米亚和匈牙利国王弗拉迪斯拉夫四世的女儿。1548年马克西米利安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1530年至1556年在位)的女儿玛丽亚结婚,查理五世同时也是马克西米利安父亲斐迪南一世的哥哥,即马克西米利安的伯父。(堂兄妹乱伦)

腓力二世。西班牙国王 (1556年-1598年在位)和葡萄牙国王(称腓力一世1580年-1598年在位) 。查理五世儿子。1570年马克西米利安将女儿安娜嫁给了腓力二世,成为他的第四个妻子。安娜是腓力二世妹妹玛利亚的女儿,生下腓力三世。(甥舅乱伦)

腓力四世,娶奥地利的玛丽亚·安娜(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三世之女,母亲玛丽亚·安娜是腓力四世的亲妹妹)。(甥舅乱伦)


user avatar   lance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商场运营方的本质是物业公司,

想各种办法吸引人流过来,接着招商,目的是收取租金,然后涨租金。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来福士想要吸引的大批顾客群体,他们是不是在意棒棒入内。

如果他们其实希望棒棒不入内,那么来福士不过是个手套防火墙而已,抵挡了来自网络和外界的骂名。

如果他们反对禁止棒棒不入内,那么就算没有这个报道一段时间后来福士自己也会被用脚投票的顾客教做人。

商场是否以为棒棒影响了形象不重要,最终用户怎么想的才重要,想想谁掏钱?



所以,到底是顾客有这样的需求而商场才这么去干?还是商场自以为是的猜测了顾客的需求呢?这只有顾客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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