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太常见了,没什么想法。就像每天吃饭喝水一样。
犯人说谎,这是人性。谁也不可能在法庭上说不利于自己的话。
更何况,目前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就是告诉大家,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谁只要不傻都不会认罪。
法庭是公平的,法庭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最后的裁决之前,法庭愿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说明。
对于法官而言,他的职责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行使。即便法官内心倾向于当事人在“撒谎”,也必须保障他把谎撒完。只有在重复发言或者发表与案件无关的言论时,才能进行打断、制止。
对于诉讼参加人而言,他应该充分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认真听取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便觉得其他人在“说谎”,也要耐心等待法庭允许你方发言时再进行辩驳。
题主在提问中说自己是一名编剧,要接触这方面的剧本。建议题主查阅《法官行为规范》。节选如下: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
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三、庭审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 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 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 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 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一)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三)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四)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六)严禁酒后出庭。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一)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七)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一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一)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三)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
(一) 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
(二)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 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四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