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在公众疾病和疫情面前,法律从业者可以做些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让事实说话,借由当时的新闻这一历史的草稿,将篇章翻回17年前,也就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看看那时的法律从业者都做了些什么?”
“事实上,回首那段时期,在那场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的硬仗里,一页又一页的新闻通稿里处处可见法律人的身影。”
一、国务院出台各项法规政策通知
- 第一步:形成总指挥,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并迅速分工
- 第二步:集中力量,接手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
- 第三步:稳定秩序,着手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 妥善处理患者、疑似患者或其家属以在医疗机构感染非典型肺炎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赔偿损失纠纷;
- 妥善处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依法采取控制疫情扩散等行政应急措施,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要求政府补偿纠纷;
- 妥善处理部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患者、疑似患者的劳动关系,或者拒付、拖延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纠纷;
- ……
- 排查、梳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和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可能影响发展和稳定的问题,制订指导性原则和应对预案。
- 第四步:科学防治,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并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
- 第五步:依法防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明确非典属于法定传染病种类,从法律上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 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前提是先宣布某个传染病为法定传染病。一旦法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就开始产生,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就对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发生约束力。
- 明确政府职责:
-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
- 二是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如实地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的疫情;
- 三是如遇传染病爆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 必要时,报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同时,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
- 明确公民义务:
- 防治法规定,在我国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 宣示社会责任:
- 明确防治“非典”,人人有责,此乃法律规定。向社会呼吁身处特别时期仍要保持理性,自觉积极加入到科学防治行列中。
二、普法工作
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充分理解政府为防治疫情采取的措施,明确并正确行使、履行在疫情中的权利、义务。
- 各部门联合阐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防疫机构、公民在抗击非典战斗中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4月底,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宣传司和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联合编发了《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一书
- 各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扩大社会效果,为“非典”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 5月28日,由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组建的20支防治非典法制宣传小分队正式上岗,以法律知识巡回展览、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依法防治非典的法制宣传,提高人们依法防治非典的法律意识。
三、司法工作
- 审判、执行工作:
- 结合防治“非典”工作的实际,为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 高度重视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危害防治“非典”的各种犯罪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执法工作
- 执法部门依法打击煽动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学者贡献
- 监督行政行为
- 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漏洞
- 探讨分析非典期间遭遇的各类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