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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维权者的出路现在在哪?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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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证物证俱在,依旧是证据不足?


为什么两位犯罪嫌疑人在警局,连他们自己都对学生指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旧还是证据不足?


为什么警方两次提交逮捕申请,依旧以“证据不足,请继续补充调查”驳回?


为什么证据永远都是不足的?



原因就在于下面这份来自于青山湖区检察院的文件,列举了数条理由,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警方的逮捕嫌疑人申请:


不批捕理由说明书 你局于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逮捕犯罪嫌疑人■■ ■■■(两名犯罪嫌疑人姓名,已隐去) 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于3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第159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不批捕,不批捕理由如下

1.将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看守学生行为是教官执行学校的规定,应是单位行为,而非非法拘禁无单位犯罪。

2.学生家长在学生入学前已经与学校签订协议,表示同意学校的心理治疗方法。

3.豫章书院(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承担南昌市心理学会秘书处的全部学术任务。原江西省精神病院院长一份森田疗法应用于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在理论上可行性说明,在补充材料中说明所有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均学过森田疗法。

4.豫章书院的办学许可证上允许其开设心理辅导课程,森田疗法是否属于心理辅导课的课程内容,你局未提供依据。

5.心理咨询师于心理治疗师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种资格证书,两者区别在于心理治疗师适用于进行药物介入的心理治疗。豫章书院在使用森田疗法期间未使用药物,教官24小时看护学生,保障了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该行为是一种心理疏导行为还是治疗行为,难以界定。


不知是检察院方的疏忽,还是有失公允。这份不批捕的文件里面漏洞百出,我们没有办法认可。


首先第一条,检察院方引用法条错误。


从我们普通人的角度来说,难道单位组织别人非法拘禁,就不是犯罪了吗?就没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如果上述两位教官没有犯罪,那又应当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总需要有人对这件事情负责,但在这份文件里我没有看到这点。


实际上,根据原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的定义里,并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也就是官方对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位教官属于实施者,应当属于犯罪。而文件里的第一条中的“应是单位行为,而非非法拘禁无单位犯罪”,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的内容,并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又何来单位行为,以及“非法拘禁无单位犯罪”?


并且根据该条解释,组织、策划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仅仅让基层的教官们受苦,应当进一步追究吴军豹、任伟强、未飞飞等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他们才是罪魁祸首。


因此第一条的理由,青山湖区检察院引用法条错误、混乱,所以我们无法接受,请青山湖区检察院出面解释与更正。


其次是第二条理由,学生家长在学生入学前已经与学校签订协议,表示同意学校的“心理治疗”方法。


首先报案人在入校的时候,并没有任何心理疾病,又何须心理治疗?豫章书院也仅仅有开设心理辅导课程的


其次是豫章书院所谓的“治疗”,也只是披着“治疗”的外衣,行“非法拘禁”之实而已。


后面的三条理由,都是基于“豫章书院的非法拘禁行为属于森田疗法”的基础,来进行扩展的。


但实则跳过了最关键的一步论证,即豫章书院的行为是否属于“森田疗法”。


因此我们去咨询了时任中国森田疗法协会副会长的李江波主任的专家意见,李江波主任是这样说的,森田疗法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必须提前告知患者治疗内容与方案,由患者本人配合后才能进行,否则就违背了森田疗法的核心:



也就是“顺其自然,为所当为”。


豫章书院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强行把患者绑来,方法甚至包括冒充警察、殴打等,也没有事先告知患者治疗方案,更未得到患者的允许。这严重违背了森田疗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只是借着森田疗法之名,行非法拘禁之实而已。


该行为等同于,某犯罪嫌疑人捅了某受害者一刀,正好切掉了他健康的阑尾,后面该犯罪嫌疑人也承认了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检察院方认定犯罪嫌疑人在给受害者做阑尾切除手术,并从而让他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这份告知“证据不足”的文件里,似乎默认了豫章书院在进行森田疗法,而根本不考虑,我们的报案人在控告该行为属于“非法拘禁”。青山湖区检察院跳过了豫章书院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还是属于“森田疗法”,直接论证豫章书院对学生进行“森田疗法”是合理的,这显然是我们没办法接受的。


可能是由于青山湖区检察院方的疏忽,忽略了上述关键性问题,并引用法条出现了错误,但恳请青山湖区检察院重新审理此案,更正错误,还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所属案件一个干净晴朗的天空。


并且在2014年 2月13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在豫章书院建立了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而同时,临近的青山湖区检察院,又曾联合其他5个政府部门,推荐豫章书院为阳光学校;并且,据央视新闻报道,该检察院曾送8名青少年嫌疑犯到豫章书院,进行教育矫治。


付建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谈到这件事:“它们的‘业务往来’会不会影响到本案,还没有证据证明,但对这种合理的怀疑,应该由检察院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服众。”再结合上述的问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质疑,要求青山湖区检察院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的受害学生兼志愿者罗伟@不死Andy 曾申诉过该问题,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更换了该案件的负责人,但仍在青山湖区检察院处理。


综上,青山湖区检察院给出的“证据不足”理由并不充分,内容多有纰漏,所以请检察院方进行重新审理,给受害者一个合理的答复。如无法给出合理答复,请将此案件移交给上一级检察院,进行重新判断。


(完)


PS:由于我们不是该案件的四位受害者之一,所以无法直接拿到该文件的原件,所以恳请@姗尼玛大王、 (该案件受害者)能将调取该文件原件的权利授权给现在正协助我们处理此案的律师,或者是授权给你所信任的人,或者是你亲自去取该原件。如没有时间,只需签署授权书,把该授权书递交我们即可,剩下的我们自己来办。


非常抱歉再次打扰到你,但此事关系重大,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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