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我个人是反对将此类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经济纠纷处理的。
@黄璞琳的回答所依据的法律没错,但是用《价格法》来约束此类行为,有降格处理之嫌。
从法条上的描述来看
《价格法》第十四条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请大家注意这里面的关键字。
诱骗。
诱骗是什么行为?
再看前面描述的手段部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我觉得这不是警察懂不懂民法的问题,而是《价格法》的 立法者懂不懂刑法的问题。
因为对于使用虚假手段诱骗他人,《刑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价格法》和《刑法》,那一部法律的效力更强,我想不需要说明了。
首先我们来明确,经营者诱骗他人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什么?
牟利。
而用非法手段牟利,很显然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是使用了完全的虚假手段,那么显然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这一情节。
所以我想可以商榷的部分,就在于“使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我们还是以青岛这个案件为例。
我们来看一下这张图。
这张图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海鲜类”价目表下面,一共提供了九种具体的商品,而在最下面的“以上海鲜按个计价”这一条,并不能完全覆盖上述九种商品。
里面有虾酱炒鸡蛋和海鲜拼盘这两种完全不可能按照“个”来计价的菜品。
虾酱炒鸡蛋,按照鸡蛋每个15元来收费吗?鸡蛋也算海鲜?还是虾酱可以按个来算?
海鲜大拼盘,没有明确的说明海鲜的具体种类和个数。
所以如果他给你上一盘青岛名吃“蛤蜊”,瓜子那么大的玩意儿也可以按照58一颗收费。
而我们又看到,丁螺,生蚝,海螺,扇贝,大蟹,虾虎,确实都是可以按照个来计费的,除了虾虎和大蟹还有“斤”的计量方法,其它几种,在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按照个来收费的。
可以这么讲,海捕大虾和海鲜大拼盘,就是菜单里提前埋好的两个雷,商家如果足够无耻,鸡蛋十五块钱一个的事,想必他们也干得出来。
对于提供商品的商家来说,明确标示商品价格,是一种强制义务。
正确的按个计费的商品的价格标示方法是什么?
显然是XXX物 XX元/个
复杂吗?实现起来难度大吗?
没有任何难度,但是商家没有这样去做。
如果不利用这种不规范的标示方法来非法获利,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商家的疏忽,但是你故意采取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标价方式,牟取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的暴利,这种标价的方法是什么手段?
我想应该让检察官和法官来帮助判断一下,算不算隐瞒真相。
商家在价目表里,故意隐瞒了他要把普通甜虾卖到38块钱一个的真相。
所以如果让我一个警察来看这件事,这种标价方式本身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而是不是达到了实际交易的结果,刑法有明确规定,诈骗未遂也算诈骗。
其实《价格法》里面的定义也很明确了,使用这种价目表,本身就是一种诱骗的手段。
所以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诈骗归工商局管还是物价局管??
当然了,如果商家威胁消费者付款,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需要注意的是,强迫交易罪的构成里,并不涉及到商品自身价格这个问题,你就是按照一块钱一个卖给我龙虾,我不想买,你强迫我买,也是强迫交易。
所以合法解决此类事件,我个人的观点依然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追究其责任。
青岛市南区公安分局局长被判20年,为黑社会保护伞。
2014年11月,青岛原公安局长王永利因受贿、包庇黑社会组织罪被判无期。
从上到下,需要法律监管,公众媒体监督,先规范警察,再规范商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