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问题用法律来回答,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回答:算。
“读读日报”这一产品,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一块下面的“汇编权”问题,先上法条: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读读日报”的做法,是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未直接经过原作者的许可下,进行自己的编排,然后将其冠以编排者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显然,这个行为在各方面上都满足了“汇编作品”的条件。并且由于汇编后的作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进一步涉及了邻接权的另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侵权,也要判断是否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简单概括说这类问题可能会涉及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个人使用,合理引用,教学、科研使用,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一般上来说,个人建立的文章收藏,并只在私人的小范围里(比如个人的微博、朋友圈)传播的,属于个人使用的范畴,这点没有授权问题;而针对时事问题建立的文章整合,也不会产生问题。
另一点是,对于使用知乎平台发表的作品,通常也就默认了知乎这个法人也同时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知乎自己的用户条例里应该也会有这样的条款(这个确实有)。这点跟图书出版发行是一个道理:出版社和知乎网站实质是给了你一个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公众传播”的渠道,而作为原作者势必要对自己的部分著作权进行转让。所以知乎自己进行的“知乎日报”汇编行为通常也是默认不需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的。
而“读读日报”的性质很难满足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况。
首先,“读读日报”与其他信息聚合应用的本质区别,是这个应用不仅提供了个人收藏,而且允许用户将自己的个人收藏进行传播,既然应用的名字就是“日报”,“报”的含义就是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看,以“个人”为名的辩护显然就没什么意义了。
其次,“读读日报”中建立的汇编作品的行为并非由知乎官方,而是由其他用户完成的,所提供的也不只是知乎网站自身的作品。
最后,“读读日报”以进行公众传播为目的,并且可以不经过原作者授权,这显然已经侵犯了原作者的汇编权。当然许多人会以为该应用的传播不带有商业目的,但是,在著作权法里“个人使用”的反面不是“商业使用”,而是“向公众传播”,而只要涉及“传播”,就会涉及到授权的问题。
当然这其中一个问题是,仅仅编选原文章的链接,而非原文章的内容本身,这是否算是汇编他人的“作品”?但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只要是通过信息网络,达到了向公众传播的结果,无论是提供链接还是粘贴整篇作品,都已经达到了传播分发的结果,二者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是一样的。除非,传播行为满足著作权法中的“合理引用”情形,或者满足“时事性文章”情形。(对于“合理引用”,我自己写过一个详细的分析:
在哪些情况下,引用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 - 宋宁世的回答)
P.S. 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个定义的关键,一是“向公众提供”,二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而显然无论是链接跳转还是粘贴原文,都不影响其定性。
对于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公众传播”问题,首先,搜索引擎并没有对其他作者的作品进行“汇编”,这和“读读日报”显然不能同等定性;其次,搜索引擎通常会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说即便存在侵权行为,也得要由被侵权方向谷歌、百度这些服务提供商通知后,服务提供商才有义务对该行为作出回应。
最后,著作权法里著作邻接权这一块,真的不要想当然,如果你学过这一块的课,就知道一般大众对于邻接权这块的概念,不客气说80%都是错的(当然这也说明邻接权这个制度本身也有其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其局限性确实愈发明显)。就像去年射手网关闭那时候,一大群人对字幕翻译作品的定性表示诧异,但根据著作权法,非授权的翻译,跟这里的非授权汇编一样,这就是侵权,法律就是这么说的,你自己怎么“觉得”那什么用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