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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采用英美法系会有什么结果?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很大,我用一个虚构的例子来谈一个侧面:如果判例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我们的司法实践会变成怎样。

设计师李某所在公司因疫情宣布「远程办公」,劳动合同上的工作时间为 10:00 - 18:00。某个工作日晚上 23:00,李某刚躺上床准备就寝时,接到领导微信:「这个图甲方说不行啊,再改改」,李某在去客厅取电脑时,迎面撞上入户盗窃的张三,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被张三捅了一刀。

问题来了,这算工伤吗?如果是判例法国家,李某若起诉当地社保局,代理律师脑海中的声音可能是这样的:

我们来找找有没有事实相似的判例...... 好的找到一个!广东高院去年判了的,在咖啡厅远程办公被烫伤算工伤...... 诶不对,这个判例里面法官还说了几句题外话,强调了需要同时满足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我去!这法官跟我过不去吧,以为写知乎呢字数越多赞越高,多余提这个干啥?我得跟客户再聊聊,23:00 起来修图这事领导具体是怎么说的,到底算不算工作时间啊。。。
嗯没事没事,我再找找,裁判文书网你个辣鸡加载这么慢,啊坏事了,上海高院前几天刚有个判例,在家跟客户打电话的时候滑倒摔伤不算工伤。。。没事稳住稳住不慌,这个判例里面,原告没能举证当时自己处于工作地点,我们的客户有邮件截图,公司已经明确了需要在家办公,这个判例伤害不了我......
霍,这里还有个工作期间跟人打架的,嗯,这个没认定工伤不奇怪,法院说的没毛病,与人斗殴不算是工作原因;但我们情况不太一样,我的客户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生产工具,为了能完成设计任务勇斗试图偷走电脑的窃贼,陪审团会同情我们的。。。

如果换成大陆法系国家,可能画风就会变成这样:

我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 好的找到了: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直观上意识到,判例法法律检索工作门槛相当高,时常存在彼此矛盾的判例,需要说服法官为什么适用这个而不是那个;这也给律师留下了不少操作空间,可以通过有选择性地呈现事实来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判例。

还是要强调一点,大陆法系国家也需要判例来帮助理解法律条文。我国的最高法、最高检每年发布大量的指导案例,实践中,律师也经常提交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给法官参考。成文法并不和判例互斥,判例能够帮助理解成文法中模棱两可之处。

不过,总体来看,判例法较高的法律检索成本、判例背后较为晦涩难懂的规则,的确有可能为普通人理解法律带来困难。某种意义上,能出现「百度法学家」是好事,虽然理解可能存在谬误,但至少百度法学家们能动动键盘能知道个大概。

从这个侧面来看,中国如果实现判例法,会导致有能力理解法律的人口基数进一步下降,释经权进一步转移到少数人手中,这未必是好事。


user avatar   li-jian-qi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请列举一个没有被英美殖民,但是搞英美法系的国家。

我可以列举一堆没有被德法殖民,但是搞大陆法系的国家。

要采用英美法系,首先要被英美殖民。


user avatar   exco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香港和台湾都是中国的一部分。

可以参考它们的现状。


user avatar   hu-yiding-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这里我补充性反对一下 @温酒 的观点。他在回答中提到“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这一句话,其实细究还是很有趣的。其实苏联的昨天也是我们昨天。

毕竟究其根本来说,现在共和国的法律,其最不可磨灭的印记就是苏联的法律体系。

从我们曾经拥有的大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一称,就不难反映出在我们的司法架构中“苏味”多重了。

1.我们为什么最初在清末就没有学英美法系

为什么总感觉中国法律的形式总是学来学去呢?文雅一些说,这个叫法律移植。

移植哪里的法律,有很多的考虑因素。但最重要也最明显的原因,是便利性。把法律移植过来,能不能很快的用上?能不能很好的用上?

不偏颇的说,英美法系其内核,在当年沈家本进行法律移植时并非没有考虑。这种在成文法律的基础上,看重按先例和衡平方法进行裁判的精神。这其实同中华法系是有可通之处的。就算是在大清,刑事审判也有一本厚厚的案例书叫做《刑案汇编》。

我们民族的古代法律,向来不注重民事法律。但这么多年,并非没有民事矛盾,那么这些矛盾的解除,就很依赖民间智慧和“父母官”的艺术了。

但是很显然,我们的古代法律是不成熟的,所以在清末才要“速变”。在速变的过程中,我们选择了和日本一样的道路,向大陆法系国家靠拢,这样就可以做到在短时间令一个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国家在法律层面解体。

在法律移植的最初选择时,我们没有选择英美法系是多重原因造就的,但是英美法的应用,需要一个良好的底蕴和一个成体系的司法体系才能造就的,这是当时的中国不具备的。

2.到今天还能改吗?

但是今天来看,选择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了我们新的法律传统。即便是杂糅了苏联的因素,我们依然无法否认的是,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了。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我们同根同源的同胞,也可以把英美法用的很好。我姑且不说他们哪里做的比我们更好,但是我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也没有算是做的很差(相比清末来看)。

况且,在今天的大环境下,即便是最纯正100%的大陆法系国家也依然在不断吸收英美法系的做法。例如陪审制、参审制都在不同程度发生改变。只要转舵的决心够大,并没有所谓的不可能。

在这里有一点要做最后说明的,英美法是个很复杂的概念,我也就是以点带面,宽泛的谈一谈。


user avatar   wang-yang-42-21-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福王是被马世英拥立的

鲁王只是监国

唐王素有大志,刚烈有谋,称帝但是被郑芝龙裹挟,郑芝龙投降后,唐王战死。

邵武帝是唐王的弟弟,唐王让他继位,他有不能退让的理由。

桂王是福王之外最名正言顺的,属于正常登基。

靖江王,这是一个野心家+傻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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