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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g-zhu-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问一句,回答这个问题的人,有谁是把新旧两版法规一字不落的看了一遍的?

看到这个下面的1万多个回答,不得不感慨带节奏真的是一件再容易不过的事情。

或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针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管理办法都是基于此而展开的。假如你对过去16年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管理存在着不满,那么你全盘否定了新条例,那官方就按照旧条例执行就行了,反而还省去了一堆事。说得再直接一点,你反对了新条例,对于改善现存的问题没有一毛钱的意义。

而站在阴谋论的立场上,如果旧的管理办法对我有利,那么我也完全可以在新的条例中加入一些看似过分的内容,然后让全民一起反对。只要全民反对新办法,那么我就可以继续用旧办法的漏洞保护我自己的利益。

这就如鲁迅举的例子一样,本来一个不透风的铁屋子应该要开窗,但我偏要说拆房顶——你全盘否定了拆房顶?那好,咱们就继续维持铁屋子的现状。

您们全盘反对?我巴不得你们全盘反对!

在这个问题上,请各位持有坚决反对意见的人们,先放下自己的情绪,理性地思考这件事情。本人虽不是法律专业,但家里人就是法律行业的,从小也算是看着法律书长大的。法律作为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看重的是理性与实践,而不是情绪。情绪化的反对意见非但对改进立法没有任何帮助,反而会让你的意见中有价值的地方也被人舍弃。

另外,评论中出现这种人也很是让人想笑:

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清清楚楚的挂着,总字数只有5000字。你们连这都没看完,居然靠“听说”来判断新条例是否合理,那你们提的意见到底是啥玩意儿?要是你论文答辩的时候,答辩导师跟你说“我听说你的论文写的不好,所以不给你通过了”,这样可行?

还有类似于这种神论:

看着挺像那么回事,可新条例中第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

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这个人说:要求两人恋爱时间的长度不低于1.5年,结婚后2年才能拿到绿卡,如果生了孩子,直接拿到绿卡。

可新条例的规定是要5年后才能拿到并且每年在国内的时间还不能低于9个月,还要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并且也没有说生了孩子就给绿卡。这条件不比这个人说的高的多得多了?

另外,两个人“恋爱时间长度不低于1.5年”,这TM是来搞笑的吗?结婚时间按登记日起算就行了,恋爱时间长度怎么确定?是不是以后中国人跟外国人谈恋爱要先到民政部门报备一下,说我跟XX谈恋爱了?

对新条例有意见正常,但能不能把新条例先看一遍再回来说?新条例一共也才5000多字而已。


本回答内容超过5000字,没有耐心的可直接退出或滑倒末尾。



1

我们先说第一个问题,应该如何看待一部法律或者一条法规?

正确的做法是联系以前来看,而不是孤立的就法律说法律。

为了便于理解,咱们说一说跟几乎所有人都有关系的《婚姻法》。

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去年《民法典》的《婚姻编》中删去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这一规定,于是就有无数带节奏的人哭天喊地,说以后爹妈可以卖女儿了、以后身份证丢在街上别人捡到了你就是别人的老婆了之类的。还有一堆人强烈要求给司法部等机构提意见,但是这些意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这并不是因为立法者一意孤行不去听取公众的意见,而是大多数人的反对根本反对不到点上。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款手机的主板故障率特别高,但你非要说“这款手机之所以故障率高,是因为你们颜色配置不合理”,那别人听你解释原因也是浪费时间。

为什么说《民法典》的这个删除其实并不是什么大事?这个事可以从现实和法理两个部分来说: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这条规定本来就是《婚姻编》中新增的内容,换句话说就是以前的《婚姻法》中没有这条内容。请问一下大家,在这条规定没有出现的这70多年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登记的事情吗?如果之前没有,为什么认为把这条本来也不存在的法条删去就会导致这样的问题了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即便出现了伪造、冒用证件等骗取登记的问题,我国法律实践中也会要求民政部门宣布登记无效或者撤销登记,关于这一点可以查阅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另外,立法专家们认为这条规定要撤销的原因是“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规矩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这句话又该如何解释呢?简单解释一下,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重婚、未达婚龄等是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那么假如张三明明已婚,却以伪造的身份跟李四结婚,那么张三实际上就犯了重婚罪,而重婚本来就是无效的,不需要另行规定伪造身份无效。这就好比一个单位出台了一条规定“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就不必再写一条“伪造本单位证件进入单位无效”。当然,具体到法律实践中这个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在实践中规矩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虽然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但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说完了《婚姻法》,再说回这个条例。我国之前是有过《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这个办法出台于2004年,已经实施了16年之久。我想请问一下看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就一致反对的人,你们看过原来的《管理办法》吗?你知道与旧版管理办法相比,新条例新在哪儿吗?你知道在过去16年里,《管理办法》施行中遇到的难题、阻力以及不足在哪儿吗?

正像前面说的《婚姻法》的问题一样,如果你所反对的规定在04年的《管理办法》中就已经出现,而施行至今并没有出现你所想的问题,为什么你就认为新条例中延续原有的规定,就一定会出大问题呢?

你全盘反对一个已经施行了16年、目前来看并未出现太大问题的相关规定,这种歇斯底里的狂吼在立法机关看来到底有没有价值呢?



2

接下来再说第二个问题,这个新条例到底新在哪儿?

这个问题说起来倒是挺复杂的。简单来说,这个新条例更多体现的是新的外国人管理机制的建立。因为在以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移民管理部门,所以外国人的永居管理较为麻烦,现在中国已经成立了新的移民管理机构,自然需要法律法规方面的配套。新的条例主要解决的就是这方面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个条例一是要保障那些已经获得了永居资格的外籍人士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是要协调多个部门在管理外国人永居方面做的更好。

具体来说呢,这个条例是把以前的很多规定细化了,而这些细化的规定其实是与我国近年来的政策调整相一致的。下面我简单列举几条:

1、对于很多人担心的外国人疯狂涌入的问题,《条例》其实是做了规定的。以工作居留为例,在申请人的资格上,除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这一条有可商榷的空间外,另外三条的规定是非常具体的: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二款“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这个就不用说了,肯定不是谁都能混进来的。至于第(三)、(四)两款,要求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和六倍,这意味着什么?什么叫工资性收入?上过班的人应该都知道吧。拿上海来说,2019年上海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7万元左右,那么一个能在上海连续8年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21万或者连续4年不低于42万的外国人,不算是人才吗?

2、更重要的是,条例中还规定了“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是不予批准的。这就是说,你担心的那种有些人赖上了中国混身份不想走,这种情况至少在法律层面是不允许的。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的申请不予批准,正是新条例中的新规定。04年的《管理办法》中的原有规定是: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新条例中的规定是: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对比上下两部分的规定可以看出,旧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新条例中基本都得到了延续,而新条例还有了许多旧办法中没有的内容。如果你觉得新规定反而比就规定更落后了,那我觉得你真的没有给立法机构提建议的资格。

3、比如很多人担心,新条例中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可以申请永居资格,那么会不会有很多中国人会通过移民再申请永居的方式,让自己的子女享受国内优质的教育资源呢?或者,会不会有父母在美国生孩子,然后让孩子以美国人的身份申请永居资格呢,会不会出现大量默认的双国籍情况呢?

这个事也还是要按照之前的原则,联系此前的法律来看。04年的《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这16年来的施行经验来看,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这类问题。而且,我国的《国籍法》是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在法律上属于上位法,新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可以同上位法相抵触,如果有则自动无效。

除此之外,下面的管理规定中也明确了“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简单一点说,就算一个外国人拿了永居也不是万事大吉,如果每年在中国的时间少于3个月,依然是不行的。

4、在对投资移民的管理上,04年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是: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新条例的规定是这样的: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对比新旧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已不再对投资的地区有限制,只对总额有要求。这实际上是符合我国近年来的战略调整的。因为很多人应该知道前两年中央已经提出了要扭转原来发展思路,某些地区集中发展经济,另外的地区则负责搞好国防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外商直接向西部地区投资,已经意义不大。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经济,在东部反而更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的效益和质量。

此外,从总额上说,1000万人民币的投资额相当于150万美元左右,而美国的投资绿卡门槛大概是50到100万美元之间,反而比中国的还要低一些。

另外,新规定还仿照美国等国家,以雇佣中国公民人数作为发放永居资格的规定,这个也是一个创新。

5、很多人担心的外国人利用永居身份洗钱的问题。我解释一下。新条例中规定的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这里面有几个核心词汇,第一个是“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第二个是“完税”。

这里所说的收入是外国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其名下公司或其他机构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的累进税率,扣除免征额后超出3万以上的税率是25%,超出8万元的部分是45%(中间省略)。那就是说,就算外国人帮着中国人洗钱,也得先把税留下。假使一个外国人每年要洗110RMB左右的钱,那按照税率他要交差不多50万的税。

有人也许会说,就算留下了50万,那也还是把钱转移走了啊。

对,这的确是现实,但我们要去想两个问题:第一,在过去,如果一个人要通过地下钱庄、比特币等渠道转移资产的话,国家连这点税都收不到;第二,在以前,没有外国人,那些要转移资产的人就不可以通过用他人的名字、使用他人汇款额度的方式来汇款转移资产了?

更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税务和工商部门也不是傻子。同样规模的公司,同样的职位,别的公司的人每年申报的收入是20万,你这边申报的是200万,你当他们看不出背后有什么猫腻?更何况,这个操作也就能在北京上海这些一线城市操作一下,要是在兰州银川,一个公司有一大批月工资四五万的外国人,这个目标简直不要太明显。

当然,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呢?就是某个中国人要转移资产,找一个外国人开了家公司,然后用公司的名义给这个人开每月10万的工资。按规定,4年之后这个外国人就有资格(这里说的是有资格)去申请永居了,而在这4年间,外国人也把这些工资按照个人收入给转移出去了。

理论上说,有可能,这也的确是一个可能存在的漏洞。但是,依然是前面那句话,就算外国人真的把钱会走了,留下的税是实实在在的。10万的月薪,每年留下的税就有50多万,四年就是200多万——有几个中国人一辈子能交200多万的税?

当然,有些人可能还会说,那要转移资产的人就不能用蚂蚁搬家的方式,找一群外国人,每个人帮他转移十万八万的吗?

当然可以啊,可这找个中国人不能操作吗?10万RMB也就是1万多美元的外汇额度而已。

至于有人说外国人可以用外汇帮着转移几亿资产的——相信我,你真要这么干,国家税务部门会十分欢迎,而且还得敲锣打鼓的奖励你。放在以前。每年那么多灰色资产通过地下渠道流出,国家一分钱都收不到,现在你能把这些钱送上门,税务部门能不高兴?


总之,看了条例之后,我认为这个规定相比于以前还是细化和严密了很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你在你的建议中不断地写外国人无限制涌入之后的后果,只能让立法者认为你根本就没看——至少是没仔细看这个条例。知乎上的人大多数是应该上过大学的吧?假设你学位论文答辩的时候,答辩导师揪着那些你论文中明明已经写了的问题,指责你为什么不把东西写出来,你自己是什么心情?你会认为他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吗?

对了,最后再说一点,也许很多人被情绪冲昏了头脑,以至于连 “可以申请”和“可以获得”之间的区别都已经忘了。条例中所有关于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均有“申请”永久居留的资格,但最后能不能获批则是另一回事。这就好比中央部委招公务员要求硕士学历,并不是说你是硕士学历就一定能考上。从实践来看,自2004至2013年间,我国批准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人数是7300人左右,平均每年不到1000人。

就拿北京来说,在2012年北京一共有20万的外国人,但其中申请了永居资格的只有852人,最后721人获批。从比例来看,在这721人中,突出贡献类的人数达265人,占总数的36.8%。此外,持“绿卡”的外国人中,任职类的67人,家庭团聚类的270人,侨民换发类的115人,个人投资类的4人。

虽然以上只是8年前的数据,但从中也能窥见管理部门发放永久居留资格时的审慎。现在看起来,永居资格的规定并没有比以前放松太多,所以这方面也不必太担心。

3

第三个问题,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提建议?

我个人以为,一个是关于投资移民的管理上是否可以更加细化?尤其是在投资金额方面,04年的管理规定就已经是200万美元,到现在中国经济已经翻了两三倍,投资额反而低了,这是否合理?

第二个是如何避免实质上的双重国籍问题,这个需要细化。

第三个是第十九条的可操作空间太大,可删除或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第四个是关于外国人犯罪情况与申请资格之间的规定。

我本人已经向立法机关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在这里我也请每一个人在客观理解和认识新法规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

其他的问题我建议大家从各自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参照条例规定,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如果你硬要反对当然也没问题,但请列出合理而不是情绪化的理由。而如果你想让你的意见被采纳,请先把这两件事做好:

第一,请通读《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确定把两部法规中的每一条内容都搞清楚,然后再提建议。

第二,你可以针对具体的法条或者某一部分的缺陷提意见,但请不要全盘反对一个已经施行了16年的成熟法规,这种不具有任何可参考价值的全盘反对,只会让你的意见被丢到垃圾桶里。


另外,如果看完了这个回答,你仍然还想给司法部门提意见,请先试着回答以下四个很简单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认为是否应当在新条例中加入对永居的名额限制?

第二个问题:你认为是新条例中否应当限制公安部对外国人永居资格审批的管理权限?

第三个问题:你认为新条例中是否应当加入对身患严重传染病的外国人禁止其申请永居资格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请做一个选择题:

迈克于2020年1月获得了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

汤姆在中国开设有一家淘宝店,年营业额2000万,净利润400万。同时汤姆雇佣了5个中国人作为公司员工,每人每月工资为8000元。

约翰在上海的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工作,每月税前工资15000。同时约翰在上海还拥有多套房产,总价值1000万,每年房租收入在30万元左右。

史密斯与一位中国女性结婚,两人每年一半时间在国内生活,另一半时间回英国生活。

杰瑞同样与一位中国女性结婚,婚后两人开始环游世界三年,今年正式回国生活。

唐纳德2017年来到中国,在某知名国际外企市场部工作,年薪税前100万。

请问以上6个人中,谁可以直接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如果你知道答案,可以在评论中直接给出答案。如果答案错误,也没必要再多加评论了。

如果你回答不出来这个问题,那证明你连新条例说的是什么都不知道。你提的意见,在司法部看来就是一堆废话加乱码。

最后,请所有在这儿上窜下跳的人认清楚一个基本的事实,就算你们反对有效,也只是否决了新草案的通过,但却并不影响2004年的旧版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如果你连旧版的内容是什么都不知道,那才真是真正意义上的瞎反对。


user avatar   love-sala-94-77-5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猜测是高层里面有人觉得这样可以给郭嘉增加税收和GDP。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中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是全球征税的。

个税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一个新加坡人,来了中国工作、生活、旅游、学习等,只要他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百八十三天,他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收入也纳入到个人的征税范围。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税局很难操作。因为税局需要查该外国友人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的时间长短,出入境情况,收入的来源,取得收入的情况,收入的构成,是否公司高管,在中国境内就职还是兼职、提供劳务等。

其实美国法律也是类似的

美国的法律规定:

在登陆美国后拿到绿卡的那一天起,海外所有的金融账户总额在一年的时间内,如果超过1万美金,就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此类金融账号信息。资产方面,如果您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超过10%需要申报。

(你可以试一下不申报)。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实施细则,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若在国税局通告后仍未缴纳,罚款将升至5万美元。

一旦新移民拿到绿卡就意味着全球征税。如果卖掉房产(不管是那里的房产)也要给美国交一大笔税。


user avatar   chen-chu-yan-6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家可通过官方渠道在3月27日前留言投票(建议大家错峰登录),经试验我已经在凌晨提交了意见并投票啦~

https://www.zhihu.com/video/1216839228354695168




补充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moj.gov.cn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微信搜索小程序“中国法律服务网”,点击“专区”的“立法征集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四、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YJJL2020@chinalaw.gov.cn。


user avatar   ning.mao.wilso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去年足球开始有归化球员,就是一个明显的风向标。我猜想,顶层早已意识到,在未来的世界竞争中,多元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必经之路。要考虑的,就是时间早晚而已。通常有新政策出台,我们会先找几个三四线城市看看反响,如果阻力不大,就推行全国,如果异议多,就调整后推行全国。这次的条例也没什么区别,大家对艾克森很接纳,因为多数时候,他确实是场上最卖力的球员,但问题就是队里的艾克森太少了,以至于银狐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最后只能回家。里皮走了,但道路的探索成功了,只不过全国推广时,步子不能迈的这么大,要参照各国入籍的普遍做法,有一个缓冲,也多一个选择。我希望在未来,中国能越来越国际化,多元化,这个国际化不仅仅是街上多了洋品牌,而是社会构成的国际化,多元化。一来,多元文化社会可以让社会更具活力。二来,很多根本上的顽疾,也会因为这个进程而改善,提升。

一句话,支持,欢迎!


user avatar   Fang_K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建议修改,然而并没有什么可修改的。该说的我也说完了,所以最后只留了最后一段。

一个东西传开之后,即便说错话了想收回都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建议大家慎重说话。热门文章在网上的传播速度是很快的,截图这种事情想拦都拦不住。这种公共版权的内容,一旦发出去了,就属于使用互联网的所有人。目前各个时期历史版本的阅读总人次,预计可能有200万了吧。

目前对于原始回答,各种历史时候的版本都能搜到,知乎微博朋友圈头条等等,只要输入我的知乎ID+知乎关键词,稍微找找总能看到之前分发的版本。

我没有时间精力给所有发私信的人逐一提供目前的版本,不过使用各大网站的搜索功能,想搜到一些历史版本还是很容易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再次感谢各位热心网友的分发,欢迎继续分发原文章,转载分享等无需经过我的任何授权。


总得来说,对这个关系到所有人日常生活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谨慎、公开,逐步完善具体规定,在各个行业有一定的准备,并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我们都知道国际交流是好事,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稳妥,负责人员应该回应公众目前态度激烈的疑问,对国家的未来负责。


user avatar   qi-qi-guai-guai-18-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谢大家的支持,但是因为违反了知乎规定,并且我学识太浅薄了,多次修改不被通过后,我把原帖删了。

大家还是注意防范疫情吧,加油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这篇回答中,我将以世界主要移民国家美国为例,论述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1、法律的平等保护

要明确一点,歧视(discrimination)这个词的本意是「区别对待」。第十四修正案和相关判例要求,基于民族(或者原国籍)的区别对待,需要接受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也就是说,需要满足两点要求:

  • 此种区别对待,需要体现「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且
  • 并不存在对(其他公民权利)侵害更小的其它替代性方案。

通俗来说,就是:可以区别对待,但必须有好的理由,并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了。

在中国社会中,我们时常能看到基于国家来源的区别对待,背后也有各自的理由,例如吸收人才和推进外交战略,这些理由时常是可取的,但相对缺失的论证环节是,有没有对其他公民权利侵害较小的替代性方案同样能满足目的。

如果永久居留权需要进一步放开,这一环不能跳过。

2、对利用政策套利、从事投机行为的阻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所列举的申请类型,无非就是这几种:

  • 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对中国作出突出贡献的
  • 国际大牛:在科教文卫体育方面的杰出人物
  • 国家政策所鼓励引入的人才
  • 在中国接受过良好教育,对中国经济发展有价值的人士
  • 在中国作出大额投资者
  • 因家庭原因需要在中国生活者

其实,这些类别和美国接受绿卡申请的类型相当一致,体现了我们摸着鹰酱过河的传统(笑)。但在每个环节都存在被钻空子、危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对此,申请过美国绿卡的朋友,想必能讲出不少精彩的故事。在实际执行中,对于欺诈行为的识别和惩处,也必须要加强。

值得警惕的一点是,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者即可申请永久居留,这可能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存在抵触。这会不会导致大量资本涌入「热钱」已经足够汹涌的领域,导致投资格局失衡,需要关注。

对比美国投资移民制度可以发现,投资移民并不是单纯地花钱买绿卡,而是需要切实把钱投在需要资本的领域,且兼顾拉动本国就业的目的。据此,美国对不同类别的行业投资门槛有不同要求,且强调了创造就业岗位的必要性。

我不希望中国的「投资移民」(准确来说是投资获得永久居留)制度助长一些行业的炒作风气,把泡沫继续吹大,或者是引入了资本但资本仅仅是在空转,没有切实带动就业。这一点,其实其他国家的移民政策有较为成熟的引导机制,不妨借鉴。

3、对于反对声音的正确疏导机制

特朗普的胜选,雄辩地说明了当经济增长存在阻力、本国就业形势存在压力时,人们对于外国人竞争就业机会的抗拒。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用小车推出来的,美墨边境的隔离墙也是人民用选票投出来的。近年来的大气候和小气候,都促成了民众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抵触,其中有情绪化的因素,也有基于理性的考量。

基于对中国「摸着石头过河」政治智慧的了解,我个人并不认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会一下子开闸放水,让广州成为第三世界的首都(狗头)。但问题在于,我们的立法机制能不能正确面对人们的恐惧,用足够开放的机制去吸纳反对意见并作出回应,让改革平安着陆。从目前的舆论情况来看,我对此并不乐观。

最后,复读一下之前在想法中所说的话:

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从民族主义的觉醒中收益颇多。无论是抵抗外侮,还是发展经济,民族意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都发挥了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了。你可以说它是中国的「政治正确」,也可以认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正确的叙事格局。
因此,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受到争议是在所难免的。理性的人有理由反对它,非理性的人也有理由反对它。

见证过中华民族自立自强之路的人,如果片面否认民族意识,那么恐怕真的是缺了良心;但如果认为民族主义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那也同样缺乏智慧。

取其中道很难,需要落实更多的配套措施,正如以上所说三点。


user avatar   chen-di-19-3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们为什么不想生孩子?

原因我们都知道,负担太大。不让国人生孩子,难道倒可以让黑白绿来这里生吗?

我们的劳动力不够了吗?

看一下每年关于找工作的新闻和图片,感觉没工作的人多到爆炸。就算是找到工作,能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的人也是凤毛麟角。我们不缺劳动力,缺的是劳动岗。

我们的男性不够多吗?

引进的多半是男性,那我们来看一下我们的人口比例。国内男性比女性多三千万以上,鼓励引进人口和国人结婚,是否还要挤占一部分未婚女性数量?也许是我们的合格男性不够多?啊,想骂人。

我们已经富到需要保姆了吗?

我们是不是已经像老港片的情节里那样,好多家庭要养一个菲佣来服务?看看现在家政的费用,别说菲佣,大多数人连保姆都请不起,请小时工来家里都得说是少数人。

我们缺少人才吗?

我们什么学位都不缺,研究生,博士一大堆,已经多到幼儿园招聘都要找博士的地步了。如果还要说我们缺人才,那只能说明......

我们引进的都将是优秀人口吗?

人往高处走,只有本国比外国好,外国人才会来。也就是说,我们引进的多半都是状况不如我们的国家的人。当然,肯定有人觉得这些国家一定也有富人,呵呵。

引进人口会给我们带来好处吗?

让我们再呵呵一次好了。

引进这些人干什么?

谁知道里面有什么私货?不知道,我什么都不知道。慈善基金也可以进了,到时候进进出出,都是慈善,呵呵呵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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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一下自己的几个看法

第一,我们应该明白,这个管理条例的目的何在,主要是在意哪一类的外国人

第二,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区别对待不同的外国人,而不是单纯的支持或者反对

第三,我们为何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外国人,以及如何区别对待,并且需要诸君以怎么样的方式去身体力行


在这个答案里,我会着重把一些不能在官方层面上明着说(因为非常容易造成国际纠纷)的话,给大家说一说

我们首先来看第11-14条,其实以这四条的情形来看,我们制定这个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目的,显然不是针对国际上的中低层劳动力,而是针对中高层人才的,以及是对于很多致力于推广中国文化,或者推广中外文化相互了解的人士而言的——简而言之,我们需要的是什么人才?世界各地的优秀科学家,工程师,人文学者,等等


举个例子吧,鄙人的母校,以及鄙人母校的德比对手,这些年来已经引进了一些优秀的外籍学者担任教职和研究员的职务,而成立才几年的上科大,以及杭州的西湖大学,更是在引入国际人才方面有各种重大举措,甚至包括诺奖得主都被请来了。诸位认为,引进这样的人才,对于中国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是不是有很强的推动力?国内不少的顶级高校,都在尝试吸收国际人才来丰富学术资源,对于无脑反对这项居留条例的国人,我想问一句,这样的人才来到中国,你们是否还是抱着冥顽不灵的反对态度?


我觉得诸位在反对的时候,应该学会反对,并且明白自己反对什么?这话我会在之后的阐述里面代各位说,不用急


再往下看

从这里开始我会阐述以下几个观点


1.这是一场全球范围内的抢人大战

大家似乎都对过去两年,中国各大城市的抢人大战记忆犹新,因为大家都明白,人才和劳动力,是这个时代的核心竞争力,足够多的人才,就意味着城市未来发展进一步的助推力,以及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可能性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所要面临的,是以美国为主要对手的竞争?而美国之所以在高端技术领域长期领先世界,靠的是什么?是优越的zz制度和社会制度吗?放屁!美国靠的就是19世纪以来,因为身处世界岛之外,因此能够在每一次欧陆,亚洲的冲突中,都吸引到足够多的的人口前往美国逃避战乱,其中不乏顶级的科学家,二战之后,美国也利用自己这方面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地吸引人才加盟,从而又不断地强化自身的优势

要打破美国对世界的霸权,要打破美国在科技话语权上的垄断地位,需要我们自身的不断努力,也需要我们去斩断美国科技制霸最重要的供应链之一,那就是人才,人才,人才!只有当我们在吸引国际人才的能力上逐渐和美国缩小差距,我们才有更大的机会,去追上并且超越美国——如果像部分网友那样,抱着一种固步自封的态度,真的不是中华之幸事


2.我们应该去争夺哪些人才的制高点,具体来说,哪些国家?

第一,是一些基础教育水平不低,但国家生活水平不高(且和中国相比差距很大)的国家,简而言之,越南,印度,伊朗这样的国家

第二,是一些教育水平不低,国家生活水平在过去那些年里退步很快,或者进步不大并且已经被中国发达地区逐渐甩开的国家,以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东欧国家为代表

(记住我说的这些国家)

第三,就是从美欧日等地直接挖人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地区的人才,我曾经在跟不止一位朋友交谈的时候提到过这一点——如果你不去招揽这批人,那么他们也一样会在将来投入美国和西欧国家的怀抱,与其如此,还不如尽我之所能,给予这些第三世界,或者没落第二世界的优秀人才,在中国以充分的施展空间


3.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是有很好的参照系的(相信这也是诸位很愿意看的一段)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在引入移民过程中所受到的教训,也的确足以为我们所警觉,那就是,某些地区的人口,或者某些特定种族素质偏低,或者因为极端宗教思想泛滥而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这类地区除非是尤其杰出的人才,否则不应该过分考虑

打开天窗说亮话就是,其实很多人反对这个条例,其实最核心的想法还是反对黑人,对吧?很好,在这点上,我是跟所有反对者有严重共识的,对于那些会给中国制造严重社会治安问题(qj,贩d,包括日常的盗窃,抢劫,破坏公物,x骚扰等等行为频发),卫生安全问题(移动az病携带站),并且几乎没有正面贡献(历史上除了唱跳rap篮球之外,在科学,思想,文学艺术,政治等推动人类文明向前的领域几乎毫无贡献)的种族,我们当然要坚决地排斥,甚至坚决清理

这点上,我们要携手努力,共同宣传,让这些思想深入人心,让那些妄图借着说几句我爱中国,妄图借着欺骗中国妹纸,妄图借着抖音快手b站就想在中国站稳脚跟,享受中国美好生活的倪哥,没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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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个比汉唐更伟大的时代,所以我们要对国际人才有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中国人津津乐道的,不就有金日磾(匈奴人),鸠摩罗什(龟兹人,吐火罗人),菩提达摩(印度人),黑齿常之(扶余人),高仙芝(高句丽人),哥舒翰(突骑施人),李光弼(契丹人),还有后来元朝的波斯天文学家们,和明清的利玛窦,汤若望,南怀仁嘛。。。何以在虚怀若谷,胸襟开阔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如古人呢?


至于即便是唐朝也只能算作“昆仑奴”的人群,那就不提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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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建议修改,已经删掉了之前的那些图片,以下为正文:

我觉得这点是最危险的: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那么说,一对外国父母的未成年孩子将自动获得永久居留身份,注意这可是永久的,那么孩子长大后的子女自然也能再申请永久居留,子女的子女也能永久生活在中国,如此无限循环···那么这和发国籍有什么区别??中国将在事实上出现第57个民族。国内本来生育率就低,到那一天,街上的路人会不会全是黑肤色的?

补充一个例子:非洲有很多酋长家出来的来广州做生意,凭借家里在当地的势力、关系(而不是自己科技水平有多高),一个月靠外贸赚社会平均工资的4~6倍并不是一件难事,非洲一夫多妻现象普遍,一个家庭有10多个孩子也很常见,那么在新规下,考虑中国非洲社会治安、经济水平差异,一个获得永居的非洲商人完全可以把10多个孩子全部办理中国永居,然后这些孩子每个又会有很多孩子,并且也能办理永居······并且这名商人也完全可以通过结离婚操作,把非洲女性1、非洲女性2···带到中国,这些非洲女性又可以通过结离婚,把一个又一个的非洲男子带到中国···或许你会觉得这很荒谬,怎么可能呢?抱歉,国内炒房者为了规避限购、税收已经广泛应用结离婚操作了!凡事只要理论可行,就一定会有人做

我认为至多可以给未成年子女发放一张截止到其18岁生日的长期签证,但绝不可以给永久居留,并且配偶关系绝不代表会获得永居,否则将留下巨大而危险的操作空间。

补充一个网友提供的04版和20版两个条例的区别:04版里,虽然叫永居证但其实是有有效期的,5年或10年,20版里面却没有有效期限制,是真正意义上的永久


前车之鉴,请看第五集:社会危机。当年法国人也觉得引进外劳有利于经济,于是不断修改法律放开限制,结果现在社会是个什么状况

一位浙大外国小姐姐亲自揭露外国留学生乱象,中国吸引到的”人才“层次可想而知:(此up出于种种原因已删除了视频)

本答案欢迎转载、引用,无需注明出处。

3月3日更新:

今天,网络上突然出现了大量洗白该政策的言论,微信公众号、知乎都有,让人不得不怀疑背后是否存在某股势力推动:

如图所示,他们从“中国女孩”属于谁这个角度出发,用“女权”主义的观点污蔑反对的正当性。须知中国女孩属于谁这个问题好像不是什么热点话题吧?口径、角度如此一致的文章,如果背后真有什么力量在推动,那我也会毫不惊讶,那么,这些公众号所展现的宣扬“中国女孩属于中国男孩”的观点是真的存在?还是它们自己制造出然后自己再大肆批驳一番从而在带节奏?

另一种知乎文章则试图从条例本身论证其无害性,但很可惜,这是非常错误的【有些人其实是想装睡】:

这篇文章居然认为“反正对方都会滞留在(黑在)中国那不如给他们合法身份这样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解决了”,抱歉,这种做法只有美国的民主党为了选票利益才搞,其无耻程度举世罕见

针对这篇文章我也只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此文先用一段较长的篇幅论证原来不是“结婚即可”而是“结婚后满五年”即可【先用较长的篇幅论证对方一个较小的错误】,然后对更关键的“离婚不丧失一笔带过,用西方国家已经犯下的错误来强行合理化,用一个理想化的情形掩盖其错误,我认为如果你熟悉诡辩术,那么你应当看出这种文章的荒谬了。

最后一种则是刻意混淆了描述、讨论现实种族歧视,这种上来就扣帽子、忽略不同族裔犯罪率、发展状况现实的做法和西方的白左利益集团也是如出一辙:

再补充一个后果:

最后再次提醒:很多人非得从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做贡献的角度论证条例的必要性,那么抱歉,把永居换成工作签证即可,这些人故意混淆两者区别,非得采取一种后患无穷的方式,是想干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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