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太好判了。
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是“第一次打赢官司”付另一半费用,“输了”就“不用付”。因此,这个“打赢官司”和“付学费”之间有先后顺序的关系,学生先“打赢官司”,才需要“付学费”。
所以,当老师起诉学生的时候,这个诉讼本身属于未决案件,学生并没有打赢第一场官司,也没有打输第一场官司,需不需要向老师付学费是不确定的。
法院(裁判者)根据这一事实,只能认为,付款义务尚未确定,老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裁判者驳回老师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是认为“这学费不用付了”,而是认为“用不用付还不确定”。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它不是收束的,不是终局的。如果这个判决生效了,那么学生就立刻打赢了第一次官司。从判决生效的这一刻起,学生就满足了合同所说的付费条件,他的付学费义务得以固定下来。
这时候,当老师再去找学生要求付学费时,学生就必须支付了。因为如果这次还不支付,老师可以再次将学生起诉到法院(裁判机构),形成“半费之讼 round2”。由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算是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法院必须受理。而根据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将判决老师胜诉,届时学生将不得不支付学费。
你看,姜还是老的辣啊。
我想这也许正是老师给学生上的最后一课,也是最重要的一课:“有的时候,官司的胜负本身并不重要,实现当事人的目的更重要。如果能巧妙地达到目的,败诉也同样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