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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断颈椎面临高位截瘫,无人认责将整栋楼告上法庭,责任如何认定?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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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新闻才知道,2018 年法考那道「天降大狗」的题目,是有真实生活依据的。。。

题目大概说的是,某甲应邀去某乙家撸狗(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想到了「动物致害」这个关键词),谁知剧情突然来了个大转弯:狗掉下楼,砸伤了某丙,问其中的责任归属。

就这样,问题从动物致害变成了高空坠物。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伺候: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国内法律我不敢班门弄斧,说点自己能谈的吧。这条法律,让我想起了一个1863年的英国上古判例:Byrne v Boadle.

此案中,原告被从楼上掉下来的一个装满面粉的木桶砸伤,于是起诉面粉店的经营者。虽然有目击者看到原告受伤到底,但没有人看到木桶之前是如何摆放,又是如何掉下来的 -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逻辑,行为人要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满足少数「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而本案中,法官并没有要求原告证明有任何人存在过失:

一个木桶,除非因为某些人的过失,否则不会无故滚出仓库。在我看来,要求原告必须找到来自仓库的证人来证明其存在过失,是荒谬的。
A barrel could not roll out of a warehouse without some negligence, and to say that a plaintiff who is injured by it must call witnesses from the warehouse to prove negligence seems to me preposterous.

法官在Byrne v Boadle案中提出了一条原则:如果某事件很有可能因他人过失而发生,且的确发生了,那么原告不必证明具体谁存在过失,而对造成侵权的物品具有掌控力的被告有义务证明自己并无过失。

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和欧美法律中这一原则并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将负有证明义务的被告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建筑物使用人,但背后的逻辑是一样的:在高空坠物事故中,让两眼一黑无故躺枪的原告辨别具体哪一环节存在过失,实属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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