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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疫苗应不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观点加理由,跪谢)?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应当保护,但要适度。

专利制度的“专”,让专利权人有权对抗世界上一切人、独享发明创造所带来的利益。但是,某些情况下,如果让专利权人过分享受“专”的部分,则可能会导致公众的利益过分地损失。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真实故事就涉及到了这一问题:

由于原研药厂的专利保护,药品昂贵的价格让病患及其家属无力承担。他们不得不采取“走私”的手段,从不保护药品专利权的印度购买仿制药。当然,这个故事表面上的法律问题其实是国家对于药品的管理制度不合理,不能一概将“没有批文的药品”视为假药,进而将主角按照销售假药判刑,而不是药品专利的问题。但是,客观上看,药品专利制度却是引发这一系列悲剧的导火索,如果专利药不那么贵,故事也就不会发生。
电影故事之外,想必还有大量的病人,既吃不起原研药,又没有购买仿制药的渠道,只能在绝望中等待死亡。

其实,利用专利壁垒,药厂对其原研药实施高定价,医疗设备企业对其设备及其零部件实施高定价是追逐利润的常用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并非万恶不赦。人类社会的长期实践表明,容许市场主体追逐利润,鼓励资本滋生利润,是创造社会财富、实现市场繁荣的前提。资本家追逐利润,才会将资本投入生产,进而诞生许许多多商品——我们要容许资本逐利,但是,

资本不能把枪口抵在人民的额头上牟利。这是抢劫。

那么这个平衡点如何来找呢?

我认为应该是这样:

一些普通的民用技术领域,比如服装、电子产品等,民众有购买和不购买的自由,这些领域,定价可以放开,让资本家自由竞争,他们可以利用专利权保护自己的收益。

事关人的生死的重要技术领域,资本不能利用人民的生命牟利,因为这些领域的产品,有需求的民众只能选择购买,无论产品的价格是多少——除非这个价格已经高于民众所能承受的极限。

但是资本仍然应当有适当的牟利空间,因此,以下几种制度或许能够适当满足资本牟利的需要,但又不会将人民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

1、出路之一:限定价格制度

限价,限价指示中所指定的价格,即是指该交易指示的最高的购入价(即最高限价)或最低的卖出价(即最低限价)。

——资本拥有的专利权不受影响,资本仍然可以禁止自己之外的任何人生产专利产品。但是,资本只能在某个上限价格以内出售产品。这种模式实际上已经在各国广泛采用,比如中国的医保就限定了多种常用药品的价格。

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只能限定常见产品的价格。对冷门的产品,比如新药、罕见药难以全面规制。

2、出路之二: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国家宣布,专利权被强制许可给第三方,资本没有说“不”的权利。客观上相当于公权力部分夺走了专利权,但专利权人仍然可以收取专利许可费用。

该模式的缺陷在于:根据强制许可的程序,强制许可从许可之日起生效,意味着如果第三方在得到强制许可之前就生产了专利产品,仍然属于专利侵权行为。题目里的这两个意大利小哥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他们其实不能通过强制许可得到帮助——因为即使意大利政府今天宣布将涉案专利强制许可给他们,他们在今天之前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仍然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向专利权人进行赔偿。

3、出路之三:标准必要专利制度

标准必要专利是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当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

严格来说,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制度并非为了规制该问题而设立的制度。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初衷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标准壁垒,避免部分市场主体因为缺乏相关专利许可而无法符合标准。

不过,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却歪打正着,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一项专利如果是标准必要专利,它就不能拒绝许可,并且必须以公允的价格许可给请求许可的第三人。这就导致原研药厂的某项关键专利如果是标准必要专利,它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获得许可,从而开发出相近的药物,拉低售价。

4、是否可以主张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这个是我的一家之见。我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公共安全风险,为了挽救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能可以构成紧急避险。毕竟紧急避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但是,采用这一主张,必须极其谨慎,必须符合时间紧迫的条件,否则非常容易造成专利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健康人注射疫苗应当不是“时间紧迫”的情况。但是危重病人需要呼吸机,别无他法的情况下采用侵犯专利权的呼吸机救命,就可以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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