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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四川江油黑熊咬死 3 村民一事?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我们该如何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1页

     

user avatar   wu-yan-zu-73-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1、食人和杀人的野兽,哪怕是保护动物也必须击毙。不妨搜搜三毛别罴事件洗刷一下三观。

2、给予孩子心理救助,母亲为救他惨死熊口必然会给他造成贯穿一生的阴影。

3、不知能否给野生动物划出“保护区”,限制人进兽出。

4、面对野生动物如何保护自身安全?如果是熊、虎、豹之类的野生动物,危及生命时,即使有法律撑腰,操起家伙就干绝不是恰当的方式。

有人会问:「那你说怎么办?」

还能怎么办?只能下辈子注意点了。

那这辈子还能做点什么?

除了祈求它们对你不感兴趣之外,大概只有「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少进山,莫入林」了。


user avatar   deadperson-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野生动物跟人比起来算个屁,当然是要竭尽全力保证人的安全。

应该是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再保护野生动物。

这三只黑熊必死无疑,黑熊哪有人金贵。

就是它大哥熊猫也不敢这么造次,该死必须得死。

还野生动物,管他JQK级,就算它是A级保护动物,人还对A呢

正像罗翔老师说的一样,熊猫是国宝,但我们是人,人是无价之宝。

畜生终归是畜生

在我们国家,人民的利益才是真正的高于一切


user avatar   you-shan-yong-hu-chuan-dan-d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被本问题下的一位答主 @王子君 震惊了。这位先生论述的生物学逻辑让我十分困惑:

成年人类的个体大小适中,体重也无法压制大部分野生动物。对所有大型掠食者来说都不是一种过于困难的猎物。人类是“可以食用的,伤害人类是可行的”,自南方古猿以来代代伴生动物都已心知肚明。掠食动物大都是机会主义者,如果狩猎条件充足,“捕猎人类的倾向”是被写在本能里的(黑熊棕熊一般不攻击人类,是因为熊实际上是害羞的独居杂食动物,本身温和,在饥饿、护崽、护食、遭挑衅时才具有较强攻击性),难道还需要“放任偶尔伤人食人的野兽存活”来教给它们么?

两脚兽一夕为万物灵长,竟忘了老虎食人上万年?

这位答主刻意淡化“人类与野生动物的接触机会增多才是伤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不知意欲何为?

诚然,有过杀死人类前科的动物个体,出于各种原因再次袭击的可能性较高。研究者很早就发现,同种掠食动物个体间存在猎食偏好的差异,不同个体对捕猎每种动物的技巧掌握也不尽相同。例如纪录片《Tigers in the Emerald Forest》的摄制组曾记录过一头名叫“Machli”的母虎尤其酷爱猎食鳄鱼。前苏联与俄罗斯的研究者业已发现西伯利亚虎(东北虎)中存在不少特别惯于捕食棕熊的个体,在棕熊的交配期,某些老虎甚至还会学习棕熊发情的叫声以吸引异性。而对捕食人类产生了“偏好”的掠食动物个体在记载中也的确存在。此外,不少大型动物都曾在于人类的冲突中受伤,这些事件都会在高级哺乳动物的大脑中留下记忆,它们因仇恨而反复袭击人类,在记录中也并非罕见例子。这样的个体需要迅速击毙,毋庸置疑。

但是王子君答主给出的所谓解决办法,非常奇怪:

其主张的扑杀的面积单位,一下子从有伤人倾向的动物个体扩展到整个区域的黑熊,似乎“黑熊”不再是一种大型独居动物,而是一个内部存在组织、沟通的部落/国家势力一样?

这位答主扬言需要干掉整个江油区域的黑熊,那么,江油市有多大?

熊伤人甚至致人死亡,在全国范围内是一种频发事件,如果每发生一起类似事件,就消灭所有人类聚居(城市、乡镇、乡村)周围的熊,会怎样?

我们拿神农架林区做例子吧,神农架林区内有8个乡级行政区(5个镇、2个乡、1个民族乡)自然村更是到处都是,也都在林区内的食肉动物栖息地内。结合左下角的比例尺,很容易就能发现神农架林区人类聚落的密度是很高的。

如果每发生一起某种动物伤人事件,就“集体杀灭区域同类”.......嗯,从效果来说,比较接近彻底灭绝这种动物。这恐怕不是主张“集体杀灭”的原答主曾想到的。

总而言之,这位答主的计划是毫无可行性的,其执行标准也是荒谬的。生态保护产生效果后,大型野生动物数量开始回升,增加了人类与其接触的几率。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减少接触几率,固然需要控制其数量。

但如此睿智的执行标准与执行措施.....还是歇歇吧。要知道我们所寻求的是人熊相安,而非存人不留熊。

事实上,动物个体如果在取食人类后就已被击毙,其本身的“食人偏好”便被阻隔在摇篮之中。在根本不会有个体形成“食人偏好”的情况下,针对人类的袭击更没有扩散为区域群体偏好的可能(事实上,尽量击毙这一原则并非每次都能成功实施,杀人动物逃逸十分常见,但“某地的某种动物形成了食人的群体偏好”仍是闻所未闻的事。在独居掠食者中,个体猎食偏好扩散至群体极其困难)。很明显,大范围集体杀灭黑熊并无必要,除了泄愤并不具有其他价值。

我仔细想了一下,这种明显石乐志的观点也能拿500多赞,缘由也许根本不是它有多少建设性。而是看起来很强硬的言论,在这个浮躁而充满火星的社会本来就很受欢迎。为了“人类的存续”抡起屠刀无差别杀戮,比什么“维持生态平衡”、“维护公民人身安全”、“控制大型动物数量”的官腔爽多了。

(说实话,环境污染对人类存续的影响,似乎比“野生动物更爱吃人了”大了几个数量级吧)

三次元中的人们,身为韭菜、海带而毫无办法,戴上网络的面具,也可以暂时用杀戮与毁灭的复仇快感麻痹自己。向资本家复仇是不敢的,这辈子不敢的,但是可以肆无忌惮的向外省人“复仇”,向其他民族“复仇”,向异性“复仇”,向其他国家“复仇”,复仇复仇复仇复仇......

如今,向动物复仇又有了市场?


更令我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子君答主评论区指出后,本圣母又遭遇了正义群众的集中围攻......那画风大概如下:

王:中国航天要发展!

我:说的是。

王:火箭上天得烧精选煤,水洗煤不行!

我:您歇歇吧。

正义群众:你竟敢反对中国航天???!

我:?

夭寿啊,正义的群众追到这啦...... 我认输我认输,犯我强人者虽远必诛,棕熊黑熊一概灭了,行了伐.....


user avatar   yi-li-bi-ya-bu-b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消灭野生华南虎的正确性。

智障是否应该以身饲虎。


user avatar   long-nu-zhi-y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吃人的动物必须的击毙,不然以后会恶性循环,现在不少动物都怕人是因为祖先被人类杀怕了,对人有攻击性的基因是不能留下来的。


user avatar   wuchangyex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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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也不是没有研究印第安人与美国白人关系论文,但就华盛顿时期美国政府对待印第安人态度。觉得华盛顿会剥皮印第安人不大可信



美国真正开始以强制驱逐和屠杀是1812年第二次独立战争开始,当然这也是想获得印第安人土地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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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价的天花板不是一个价格,而是一种状态。

什么时候,中国的发展基本到位不动了,深圳城市到极限了,大家不愿意来深圳了……那个时候,自然房子就到头了……否则,全中国的财富、人才、资源向着一个小地方集中,就是房子都是空的,也不可能便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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