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同意那些嘲讽这条规定只有象征意义的回答。这条规定是很大的进步。进步在哪里下面说。
很多人不明白的是,民法典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实体法一般规定你有什么权利,而程序法规定你通过什么程序去实现这些权利。证据的问题是程序法的问题,一般不会在实体法的民法典中规定。
另外,什么样的证据有效,和如何取得有效的证据,这又是两码事。前者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后者不属于法律范畴,而是当事人自身能力的问题。
不能把实体的、程序的、个人能力的东西混为一谈。以后二者存在问题来批判前者,是不公平的。就好比,国家规定每个考生都有考取清华北大的机会,你不能因为录取困难或考不上,就批评国家政策有问题。
先看看这条规定的面貌——民法典草案的第191条。这条基本照抄了《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但考虑到民法总则本身就是民法典的总则篇,民法总则的出台就是为民法典铺路,所以照搬照抄也正常。
之所以说这条规定是很大的进步,有几点理由:1、将性侵未成年人与普通侵权区别开来,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时,可能当时其尚未意识到被性侵,或者因为羞耻而不敢告诉家长,家长不能及时维权。这条规定尊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现实。
2、赋予了被侵权人亲自维权的机会。在以往,一般是家长代为维权。未成年被侵权人在成年后,往往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即使此时维权,也可能因为时效问题败诉。而这条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条规定是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定,一般的时效起算规则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或义务人之日起。
3、在人权保护,特别是女性权益保护方面有宣示意味。考虑到现实中,性侵未成年人的对象主要是女性。所以这条规定主要保护对象也是女性。
4、在刑事诉讼途径之外,拓宽了民事救济途径。
至于取证的问题,对个人来说确实是个难题。但是考虑到大部分性侵案件,被害人家长发现后都会报案,所以这部分案件的性侵方会遭受刑事制裁,不存在取证和维权的问题。
如果个别案件的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受害人在成年以后,民法典也给了民事诉讼的机会。民事诉讼的证明义务要远低于刑事诉讼,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保存的相关证据,也可以成为被害人维权的证据。
这意味着,被害人还有一次机会。当然,这种情况下,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家属尽快代为起诉为好。
有些没有报案的性侵案件,如果有录像等证据,也不排除被侵权人以后可以维权。考虑到智能手机和摄像头的普及,确有这种可能。
这条规定出台后,法官有机会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审理,法官也可以视情对原告进行举证指导,这对原告来说,在揭露当年的恶行、增加胜诉机会方面是重大利好。
此外,这条规定还给了被侵权人向性侵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维权的机会。比如性侵发生在校园、幼儿园等场所,被侵权人成年后不仅可以向性侵方维权,还可以向上述机构维权。理由是其未尽到管理职责。
总之,民法典给被性侵的未成年受害人一次成年后维权的机会,好过什么都不做。也许聪明的有心人,会抓住这个机会,依法教训曾经作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