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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龄提升至 18 周岁的议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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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如果能通过就太好了!

14岁性同意年龄是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年代以一个非常尴尬的方式制定的,早就脱离了今天的实际。

但要小心一个误区,并不是年龄越高越好

之前在这篇文章中我比较过中、美、法三国的性同意年龄,美法两国值得借鉴的地方不在于那个具体的年龄数字,而在于这个数字是否符合自己的国情和文化逻辑,这样才能落实到实践里,并且有配套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

美国设定较高的年龄符合美国宗教保守的价值观,性同意年龄和婚龄无缝对接,中间没有gap,这是为了鼓励婚后性行为。不要被美剧误导以为美国多开放,其实美国大部分地方都很保守,比如中西部的大学生大三还没订婚就压力山大需要心理辅导了。

真正开放的是法国。法国不设定同意年龄符合人家极度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风,任何年龄段都有性自主权,所以也谈不上人为认可一个拥有性自主权的年龄。

而中国就很尴尬了,性同意年龄定在14岁。一方面它看起来很“自由” —— 因为它等于是认可了15到18岁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但是最低婚龄是21岁。这两条结合起来是什么意思?就是你可以有性生活,但是不能结婚,那就是认可青少年婚前性行为喽。另一方面,现实明显不是这样的。我们其实又处在一个相当“保守”的社会中,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极其缺乏,别说15到18岁发生性关系,就是15到18岁的未成年看妇科都得有监护人陪伴,买避孕套都得看身份证。怎么落实性自主权权?

立法上允许,现实中又否定——这才是我国14岁性同意年龄设定最大的问题。逻辑上不自洽,法理上脱离实际,为性捕猎者留下了极大的犯罪空间和脱罪漏洞(loophole)。

比如鲍某和李星星一案,

一方面,鲍某可以以“许诺婚姻”和“自由恋爱”为托辞诱骗14岁幼女施行性侵,这是因为性同意年龄和合法结婚年龄之间存在巨大gap。
如果像美国一样性同意年龄与婚姻年龄一致,那么李星星完全可以要求鲍某在侵犯之前正式求婚、结婚来验证他的“真诚”。鲍某也无法使用“我会等你的”这样的修辞来哄骗幼女和他维持长时间的关系,到20岁合法结婚年龄的时候,完全可以以一句“不爱了”脱身而不违法。
另一方面,低同意年龄脱离了现在中国社会“性保守”的实际,使得未成年人无法在大环境中获得足够的知识、帮助和支持。
如果像法国那样,虽然没有具体年龄的设置,但是整个社会是开放和包容的,性知识深入人心,全民普及,一个未成年女性大概率心智上更成熟,对自己的身体和性欲更有把握,比李星星有更大的主动权,更小的羞辱感,以及更多的求助空间。[1]

鲍某自己是法律人,对自己的行为哪里踩红线哪里避免红线拿捏的非常准,所以研究他的案例很有意义。

性同意年龄肯定应该提高,但怎么提高,提高多少,还是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不给性捕猎者留下哪怕最小的漏洞和空间。

所以,人大代表的提案我觉得很符合我们现在社会的实际,没有把性同意年龄一下子提到18岁,而是定在16岁,既考虑了过低性同意年龄的脱离实际,又考虑了过高年龄导致的刑侦和量刑的困难

按照我们现在的实际来说,其实提到18岁的法理逻辑是存在的。

在我们国家,15到18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真正拥有性自主权的。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都不允许。既然他们无法实践「性同意」,那么就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性同意年龄」的保护之外,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定在18岁也有一个很大的难处。那就是在我国具体案例要遵循一个“明知”原则。犯罪人是否“明知”被害人小于性同意年龄是刑侦和量刑的重要判断标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对这条的解释是:

  1. 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这里 的“明知”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
  2. 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3. 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 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个“明知”原则意味着,如果犯罪人不明知被害人的年龄,虽然客观上性侵了幼女,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应当认定犯罪人无罪

这条原则在目前14的年龄下实践起来已经不是那么容易了,有不少犯罪者以此作为辩护,认为根本看不出来12岁和14岁的差别。如果把年龄调高到18岁,那通过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 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得出可能是幼女结论的可能性就更低了。特别是在学校以外,社会上打工的情况下,犯罪人完全可以以此为辩解,强调无法判断被害人的实际年龄,以此脱罪。而且,作为16到18岁的准成年人,犯罪人以“自由恋爱”为借口的辩护也更容易得到认可。

所以,真正的困难还在于如何判定犯罪和量刑。如果没有同时更新的法律注解和说明,没有具体的判例为依托标准,没有有效的协助青少年受害人的组织和体系,就算年龄提高到18岁,犯罪人还是可以轻易的逃脱法律的制裁。

综上考虑,把一般性同意年龄定在16岁、保护比较容易和成年人的发育、穿着、打扮区分开来的未成年人是一个折衷但比较有效的一个策略。

16到18岁这个区间,虽然从外表上看已经和成年人区别不大,但与她们有特殊信赖关系的人大概率是“明知”她们的年龄的。那么将信任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也就比较可行了,既符合法理基础,又不会在刑侦和量刑上造成太大的认知困难。

接下来可以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中对“明知”的年龄提高到14岁,14岁以下全部默认“明知”,按明知故犯治罪,就比较完备了。

除了提高性同意年龄,还有量刑的问题。

目前看来,我们根本没有很好的落实《刑法》中的「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原则。以「不明知」、「恋爱关系」、「自首」等原因辩护获得减刑和从轻处罚的案例还是太多了,导致犯罪成本太低,根本达不到威慑的作用。特别是在特殊关系中的性侵,获得的刑罚居然比非特殊关系还低,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比如,

但同期的新加坡案例中:

最后,希望这几件事也能越来越完善。

  • 普及性教育以及性的去污名化
  • 严格考察与未成年人有接触的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背景调查
  •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参考

  1. ^ https://zhuanlan.zhihu.com/p/12914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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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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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运营方的本质是物业公司,

想各种办法吸引人流过来,接着招商,目的是收取租金,然后涨租金。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来福士想要吸引的大批顾客群体,他们是不是在意棒棒入内。

如果他们其实希望棒棒不入内,那么来福士不过是个手套防火墙而已,抵挡了来自网络和外界的骂名。

如果他们反对禁止棒棒不入内,那么就算没有这个报道一段时间后来福士自己也会被用脚投票的顾客教做人。

商场是否以为棒棒影响了形象不重要,最终用户怎么想的才重要,想想谁掏钱?



所以,到底是顾客有这样的需求而商场才这么去干?还是商场自以为是的猜测了顾客的需求呢?这只有顾客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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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明那时候还没有动物世界看。

草原的猛兽,如狮子和鬣狗,也是成群结队的。

森林中独行的猛兽老虎,捕猎的对象也是独行的。

草原的独行猛兽猎豹,和森林中的狼群,很快就要灭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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