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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张玉环杀人案」 26 年后再审改判无罪,系迄今公开报道遭羁押最久申冤者?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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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18年来,张玉环一直坚持为自己的辩护书写。

2002年,服刑的最初,张玉环认为自己冤屈,他不忿,试图自杀,被救了下来。哥哥张民强知道后,跟他说不妨尝试用其它的途径申诉。于是,他开始每周写一封申诉的信件,这既是努力,也是一种寄托。

事件源于1993年,因为涉嫌杀害同村两名男童,26岁的张玉环被江西南昌进贤县公安局带走,随后被逮捕。

两年后,南昌中院一审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随后,张玉环两次提出上诉,原来的判决均没有被改变。直到2019年,江西高院作出了再审张玉环案的决定。

2020年7月9日,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在江西高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法庭上,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面对这一结果,张民强曾告诉南风窗记者,他期待,但也不免担心——26年来鲜少接触外界的弟弟,能否重新适应社会。

开庭

7月9日的庭审,再现了一些重要的细节。

根据一审的刑事判决书,张玉环被指控于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因为见到村里两兄弟(一人6岁、一人4岁)在自己屋前扒土,便朝其中一人打了两个巴掌,并且骂了他。

6岁男孩被打后,朝张玉环手背抓了一下,气愤的张玉环便将其拉到房间里进行殴打,然后用麻绳套住他的脖子,将其勒死。其后,从房间出去的张玉环看到四岁的男童还在屋前玩耍,害怕事情暴露,又起了杀害的心思,于是用卡住颈部的方法使其死亡。

“当天晚上,张玉环趁无人之机,用麻袋装两具尸体,将其抛入进贤县下马塘水库。据此,指控被告人张玉环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书提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而这些指控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源于张玉环在侦查阶段所作出的两份有罪供述,它们成为了案件判决的重要证据。

但是,后来张玉环推翻了这些供述,他在1995年一审时就称自己是“冤枉”的,直到此次庭审,他依然发表着相同表述的陈述。在此次开庭前五分钟的陈述自辩里,他称,“我碰都没碰见那两个小孩,完全是冤枉的”。

他还提到,自己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了刑讯逼供,被办案人员以牵来狼狗撕咬的方式承认罪行,张玉环案的代理律师王飞称,张玉环在法庭上提到这些细节的时候,依然“表现得很激动”。

值得注意的是,张玉环所作出的两份有罪供认,也存在着出入。

譬如在作案现场的描述上:第一份供述里,张玉环提到作案的地点是在同村村民的菜地里,作案工具是蛇皮袋和树棍;而第二份则称是在他的哥哥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间里,作案工具是木棍和麻绳。

两份前后矛盾的陈述,已经成为了案件最显而易见的疑点,随之得出的结论也很难成立。

庭审现场,检察院一方也提供了相近的意见。

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出庭的检察员表示,“张玉环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不一,其真实性存疑。” 检察员提到,张玉环在 1993 年 10 月 25 日到案后,有 11 月 3 日、4 日两份有罪供述,但两份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方式、工具以及作案工具的处理、藏尸地点、抛尸方式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除此以外,其它的证据也存在着不少的疑点。

比如,警察在张玉环的手上发现了抓痕,这是当时认定的与其有罪供述所吻合的情节。

王飞则认为,“原审把张玉环手上的伤认定为’抓痕’,但是不能证明这个伤痕一定是手抓的,排除不了干农活意外擦伤、刮伤的可能性。”另外,考虑到张玉环原本是一个经常干农活的农民,所以他认为,除非是通过对被害男童指甲内残留物质的鉴定(皮肤组织、血迹等),否则不能判断双方有过肢体接触。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辩论意见则是,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张玉环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

检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让张玉环案的迷雾逐渐拨开。

王飞告诉南风窗记者,他们所希望的结果不仅是无罪,还希望是“绝对无罪”。两者的区别在于,通常意义上的无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而后者是指没有合法和有效的证据指向被告人犯罪,“所以我们认为张玉环是事实清楚的无罪,而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月9日,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判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关于庭审的状态,江西高院发布的新闻通报显示,“庭审中,合议庭依法保障了张玉环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检、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玉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

嫌疑人

时间倒转回到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里有两个家庭的男孩都失踪了。次日,他们的尸体在附近的一处水库里浮现。

警察开始了侦查。

根据报道,当时同村的张玉环之所以进入调查的视野,是因为在走访的过程中,他们发现其神色紧张,不停地两手搓擦,而且张玉环的左手背还有几道条状、带血的伤痕,他面对警察询问时的言辞推诿也被记录了下来。

几天后,26岁的张玉环就被锁定为嫌疑人。同年 12 月 29 日,张玉环被正式逮捕。

张玉环的前妻宋小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死去的两名男孩她都熟悉,三家还是相隔很近的邻居,小孩们经常一起玩耍。当天听说失踪的消息后,吃完晚饭的张玉环还帮忙一起寻找。当时的村干部也反映,张玉环被警察带走之前,吃饭“吃得还很香,表情、行为都很正常”,不像是犯了法的人。

王飞告诉南风窗记者,他去过现场,发现张玉环家所在的位置是很开阔的地方,门口就是一条马路,如果在中午11点的时间在自己家里杀害两个小孩,行动的踪迹很容易就会被发现。

不过,这些接近事实的零碎片段是在案发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逐渐拼凑的,散落于一次次询问和走访中。

张玉环案则在漫长的法律程序里流转。

1995年1月,如上述所提及,南昌中院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张玉环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事裁决书,虽然张玉环有“辩称冤枉”,但法庭最终不予采纳。一审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起上诉。

1995年3月,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时隔6年后,2001年1月,南昌中院作出重审的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并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和一审结果相同的判决。

张玉环再次上诉。

2001年11月,江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并且维持原判。

张民强记得,经历了多次上诉无果后,张玉环是在2002年的春节前,开始到南昌监狱服刑。

张民强回忆说,一审判决后,他也认为是弟弟一时糊涂,犯了错误。但是在二审时,律师告知他证据链也许并不完整,不能指向张玉环杀人的事实,他开始意识到,弟弟也许真的被“冤枉”了。而且,服刑后,张玉环多次向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杀人。

在此期间,张民强一边帮弟弟四处递出申诉的信件,另一边,也在寻找途径申请再次审理案件。2017年3月,张玉环的家人通过介绍找到了王飞。也是从此之后,他才知道原来向法院写信、送材料有专门的程序,会有人受理,也会有回执,而此前一直不了解程序的他原来都在做“无用”的投递。

两年后,终于有回音传来。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作出再审决定。

再审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此时,距离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接近26年。

时间

服刑期间,张玉环有过多次减刑的记录。

2016年的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根据2004年的裁定,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减为有期徒刑19年,其后分别获得一年4个月和8个月的减刑。

2018年的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则记录了另外两次的减刑记录,也就是说,综合了6次减刑后,张玉环的刑期提前到了2021年6月结束。

每隔两到三个月,张民强就会去探望张玉环一次,他们会聊案件申诉的进展,张玉环还会问母亲,以及两个儿子的情况。

他被逮捕时,两个儿子一个3岁、另一个4岁,如今已经到了而立之年,成了家,还有了小孩;曾经的妻子,也不得不改嫁,成为了他的前妻。

十多年来,外面的社会飞速发展,张民强跟弟弟偶尔提到社会上的事情,提到他有了孙子,张玉环已经很难去感同身受。“我们每次跟他说话,他都会表现得很惊讶,那种神情,像是从古代来的人一样”。

但是,他说不清楚这么多年来张玉环有没有变,变了多少,因为很久没有经历过长时间的相处了。至于日后适应社会的问题,张民强也并非没有预料到,“我估计也是很难的”。

此次再审的判决结果,最终带来张玉环的无罪释放,张玉环也成为已知的被羁押最久的疑案当事人。

王飞表示,此前吉林的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被媒体称为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而张玉环所经历的时间则更长,至今已经被关押26年零8个多月。

此前,王飞曾经代理过江西乐平“5·24”奸杀案,廖海军案等案件,这些都是曾在社会上掀起波澜的冤案。如果张玉环案最后也被认定为冤案,那么和接手过的案件进行对比,王飞认为张玉环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案情“特别简单”,案情清楚,有明显的疑点,却遭遇了“特别长”的关押时间。而数个家庭的命运,就从此被改写。

如今看来,1993年两名男童被杀案件的其它线索,在张玉环成为嫌疑人后也不再浮现。

张民强有过极其个人化的猜测,当时住在他们隔壁的有一个18、19岁的年轻人,精神不太正常,他猜想,这个人也许曾被警方纳入过怀疑的范围内,可是在一年后,这个人就消失了。此后,他再没碰到过这个“精神病”。

但这只是他的猜测,没有任何佐证的依据。

张民强很早就出外打工,张玉环的案件发生后,回家的次数更少,因为邻居们看待他们家的眼神无意中带着“一点歧视的样子”。此后每次回家,他只是为了能和母亲见面,吃完饭便匆匆离开。

张民强还表示,在张玉环得到释放后——不管是提前释放还是刑满释放,他都有追究当时办案人员责任的打算,“追得了,追不了,是另一回事;我们肯定会追,肯定会走这一步。”


作者 | 南风窗高级记者 黄靖芳

编辑 | 何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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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意外,这次沉冤昭雪,正义没有缺席。

但是,我跟 @丁大龙律师所说

一样,我一直恐惧:

谁都可能因为自己没做过的事在监狱里耗尽人生。

张玉环真的远不算最冤。

杜培武:我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但是到最后,我还是招供了。

自己被好友王俊波把绿帽子戴了,老婆跟王俊波死在一起了。

杜培武是条山东汉子,25岁时被提拔为科长,案发前刚准备提拔为副处。

杜培武长得挺英俊,为人豪爽,人缘很好。

妻子王晓湘是知名的警花,长得漂亮又聪明,被安排在市公安局通讯处工作。在这个单位,妻子王晓湘经常接触高级警员,甚至局长本人,深受领导器重。

杜培武对这个娇妻很宠爱,即便收入不高,他也雇了保姆,以减轻妻子的负担。

奇怪的是,案发前几个月,妻子王晓湘意外的怀孕了。

最近工作太忙加上还要复习备考,杜培武回家很少。根据妻子怀孕的时间推算,两人在那个月只有一两次亲密接触,也做了避孕措施。

妻子王晓湘因怀孕怒气冲冲,埋怨丈夫给自己惹麻烦。此时的杜培武哪有什么疑心,只是满心的抱歉,陪着妻子去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手术回家后,妻子王晓湘当着很多亲属的面,大声骂了杜培武一顿。

杜培武不敢回口,只是老老实实的听着。

案发后,办案人员怀疑是杜警官因为报复出轨杀的。

杜培武:我连他们两人约会的事情都不知道,怎么谈得上去杀他们?你们搞错了。21日当天我都在戒毒所,很多人看到,没作案时间。

没有任何可靠证据,专案组被迫采用了测谎。

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

在国外,测谎作为一种辅助侦查手段,准确度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

即便是百分之九十,仍然存在百分之十的误报。

国外一般只将测谎作为辅助手段,不作为证据。

于是,在6月30日全天,测谎人员反复对杜培武进行测谎。提问包括: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

测谎的结果是4!

一般来说,如果结果低于4,代表测谎者没有说谎;如果是4到6,说明测谎者部分问题说了谎;大于6,才说明测谎者基本都在说谎。

得到这个结果以后,专案组大喜过望。他们不顾测谎只能作为参考,认为这是杜培武涉案的确凿证据。

自然,专案组忽视的是,测谎期间如果被测试者出现情绪波动,会严重影响后果。

而杜培武回忆:有个测谎员是中院20出头的小女孩。这女孩很厉害,因对我的一些回答不满意,伸手就扇了我2个耳光。

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到了这时候,自然就动刑了。

审讯人员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这一幕并非发生在某个秘密场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变了调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声,使得许多其他警察不寒而栗。

动刑长达20天,就算江姐复活怕是也坚持不过去。

于是,杜培武撑了1周,最后还是垮了。

这也源于审讯民警的一次交底:是不是你干的,你都要背着,我们为了查你的案子已经2个多月没休息了,我们怎么交差?

“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杜培武说。

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认为,从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和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

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特别是看到那些制造冤案的人遭到报应,受到惩罚。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


杜培武偷偷地把一件被逼供者打烂的衣服夹带到法庭上,并当众展示浑身的伤痕。

但对这一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审判长不但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

身为民警的杜培武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就把希望寄托在检察院身上,他失望了;再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他绝望了。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侦破杜培武杀妻案同时,昆明警方还有其他头疼的事情。

自1997年以来,昆明出现了一个武装抢劫团伙,四处作案。短短2年多内,他们先后作案23起,其中杀人5起,杀人劫车9起,盗窃机动车9起,共杀死19人,重伤1人。

公安部为了侦破该案,调动大量警力,终于在2000年6月抓捕了该团伙7名歹徒。

这个杨天勇团伙,主犯都是警察或者军人,他们作案目的并不是单纯为钱,更有报复社会的意思。

杨天勇身为从警18年的老警察。

被捕以后,杨天勇态度傲慢。。

审讯他的民警训斥他滥杀无辜、草菅人命,杨天勇却讥讽的说:

你们还不是一样。98年那个戒毒所民警杀妻案,你们还记得吗?民警被判了死刑,差点送了命。告诉你,这个案子根本不是这个绿帽丈夫做的,他老婆和奸夫都是我们杀得。我就不信,你能不知道真相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五四”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用该枪将“二王”打死……

杜培武: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

但与以往的刑讯逼供案有所不同,这次刑讯逼供的对象是一名对法律相当熟悉的民警,他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他也知道执法过程中应该履行的程序,在整个案件的审讯、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他充分运用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采取了几乎一切可以保护自己的手段,然而都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因为他面对的是一群视法律为儿戏的执法者。

当办案民警仅凭一张“传唤证”就把他“留置讯问”而且一关就是10天的时候,他质疑办案者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但得到的回答是:“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被抓不久,杜培武就为自己请了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参加讯问,但办案人员不让杜的律师进审讯室。那些惨无人道的“高强度”审讯都是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刑讯逼供当然就不可能留下任何旁证。

在看守所里,他请驻所检察官当着管教干部和众多在押犯的面为自己验伤、拍照,留下了刑讯逼供的铁证,但检察机关对此证据却故意隐瞒。庭审中,当杜培武提出这个有力的证据时,公诉人竟然说“没有找到”。更加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到了今年6月,检察院对两名主要刑讯逼供者提起公诉的时候,那份原来“没有找到”的证据又冒了出来,而且成了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赔偿也是艰难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只能获得不足3万元的赔偿。

这位34岁的山东汉子,8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3岁。对于妻子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浑然不觉。

以上内容摘录自

我摘录的原文结尾的意思:

如果被抓了,我跟狗熊一样,只有这一句:不要打了,我就是那只兔子!

假如我穿越到杜警官身上,就算我开了天眼,我也不知如何避免这飞来横祸。

难道,开天眼穿越之后唯一解救方法是赶到现场阻止杨天勇杀”奸夫淫妇“?

不幸之万幸,很快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就被破获了。

所以杜培武是幸运的。

万一我有事,我不信我会这么幸运。

刑事诉讼法第55条,那应该算是司法考试里公认的送分题了。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_度小法

我想起了德国牧师马丁·尼默勒的诗《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当纳粹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

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来抓贸易工会主义者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贸易工会主义者;

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新教徒;

当他们来抓我时,已无人替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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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纯属剧情类似的小说,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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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直接给我看哭了。

张玉环出狱前夕,他已经五十多岁的前妻哭哭笑笑地对记者说

这二十六年,张玉环欠她一个拥抱。

等他放出来,非让他抱着自己转。

她脸上幸福得像个小女孩


法律相关回答有很多,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

我觉得他和他前妻真的是神仙爱情。

他的前妻朴素又大气。90年代丈夫入狱,死缓。她得了重病,不得已带着两个孩子改嫁。而她对第二任丈夫说,改嫁的条件是

“无论我什么时候想看张玉环,你都不能拦着”


这么多年和大哥张民强,狱里的前夫,合力奔走,申诉。

现在前夫无罪释放,她说她想好了,等张玉环出狱,就让儿子回老家去照顾生父,但她仍会回到现在丈夫身边。她觉得之前总为前夫的事奔走,现在的丈夫一直支持她,为她付出了很多。她感到很亏欠现在的丈夫,以后要加倍在情感上补偿他。

我爱你,你在水火之中,做不成夫妻我也挂记你。我拼尽一切救你,你出来了,抱抱你,我也回归我的生活。

真的是奇女子。


最近杀妻案,埋女朋友,《三十而已》的婚姻危机。。

但很多人都说,从张玉环前妻的眼睛里“看到了真正爱情的模样”。


当然这个无妄之灾明明可以避免,也本不该通过这样离奇的事去证明爱情,责任,承诺。

如果张玉环没有入狱,这二十六年他们的故事肯定更是甜蜜美好。

不幸中的万幸。张玉环有个那么那么地爱他的“前妻”。


希望能集中注意力去追究责任。

希望他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希望以后再也不要有这样的事来验证爱情亲情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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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问题,张案并不是第一例,疑罪从无的重要性其他老师都说的非常多了,这里不多重复。

然而相较对司法机关的批评,还有一些(相对于一般公众)不太常见的观点同样值得关注。

这些观点可能有违公众常识,本身也未必正确,但无论对这些观点持怎样的态度,其背后折射出的刑事司法的现实窘境却值得深思。


一、功与过

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经由南昌中院的错判,张玉环深陷冤狱26年,当年的审判人员显然难辞其咎。

如果有人说当年的南昌中院「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恐怕大家都会嗤之以鼻。

然而提出这一观点的不是别人,这是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的观点,本文亦被刊登在《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002版上。


这一观点的逻辑是,法院的错判已经是顶住巨大外部压力下的较优解。

已经有老师讲到,本案是非常典型的「疑罪从轻」——南昌中院虽然认定行为人杀害两名儿童并抛尸,却只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在当时(1995年)的司法环境中是非常特殊的轻判。

类似的轻判,在既往的冤假错案中多次出现,譬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杀人弃尸死缓)、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强奸致人死亡死缓、有期徒刑15年)。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审判过程中,法院都发现了疑点,但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并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代之以量刑上的让步换取罪名上的认定,也就是「疑罪从轻」。


针对「疑罪从轻」,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指出: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早就人头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已属不易」、「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是沈教授对此类案件审理法院的评价。


沈教授作为最高院常务副院长,发言可能会带有一定倾向性,对错判法院功过的评价也未必恰当,但(不考虑观点本身)这一段话至少揭露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要从纸面走向现实,必须依赖、同时也受制于现实中纷繁复杂的实务环境。司法过程由审判人员主导,但审判人员本身会受到来自上级、政府和社会的多重压力,这些压力是错判的一大重要原因。

很多看似一目了然的错案往往不是因为审判人员的专业问题,而是不断加压的外部压力所导致,如果不能消除这些外部压力,只在法官专业性上不断强调拔高,对杜绝冤假错案来说无异于南辕北辙。


二、利与弊

除了错判本身以外,本案主要依赖口供定罪,还有疑似刑讯,律师介入不足等多项程序问题,很多老师都撰文对程序正义问题作了展开。

如果有人说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不宜对犯罪分子保护度过分增大,可能会迎来一片骂声。

但这是2004年第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察系主任论坛中的多数观点,并被记录在会议综述中。


在《综述》中,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察学院刘莹老师记录道:

关于侦查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的探讨,代表们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方面,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不够,应尽快引进西方国家的“沉默权”;为限制警察和司法人员的“权力” 滥用,应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主要有在场权、阅卷权、秘密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同时还提出要建立并完善律师值班制度、不允许变更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
此外,还有代表提出了控制侦查权、加强人权保障的一些具体设想:如针对目前强制侦查行为和措施司法控制弱的情况,在现阶段还无法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应设置强制侦查行为和措施的司法救济制度;针对“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应主张“在羁押情况下获取的口供没有合法性”;将实际工作中的“侦查中心主义”转变为“审判中心主义”;加强和完善对一些具有争议性的侦查行为如“警察圈套”等的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侦查实行宪法控制等。
然而,大多数代表认为虽然以上观点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犯罪的绝对数巨大和缉捕率不高的现实,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放纵犯罪分子,使大量的刑事案件不能破获,大量的侦查资源浪费流失,大量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于受害人一方,正义得不到伸张,经济上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我国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仅在30%左右,尚有60%多的案件不能破获。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引入沉默权制度,扩大律师的各种权限,我国的破案率将会进一步大幅下降,而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似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无能为力,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公民的不法侵害。正如有学者指出“在犯罪分子和社会成员这一对立主体面前,对一方保护度的过分增大,就意味着对另一方保护的不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宜对单方面进行大幅度的提升,否则会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引文观点当然是值得斟酌的,但与第一点一样,(且不论对错)《综述》段落同样指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证据标准与破案率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侧面,对证据标准的拔高势必会降低破案率。越高的证据要求,越严的程序要求,必然会带来越小的缉捕率,不「枉」就必然有「纵」。

一方面,对于给定的司法资源,我们可以去探索最高效的利用方式,减少内耗。譬如本案中,刑讯这类落后手段应当逐步杜绝。

但另一方面,纯粹只在司法体系内部寻求变革终究会有瓶颈,真正要解决「纵」与「枉」的两难,更多还要依靠现代侦察技术的突破,司法资源、刑侦投入的增加,以及整体人员素质的提升。


最后多讲一句:

这个答案动笔时,已经有许多老师对本案的审理过程发表过意见,相似的内容重复发文并没有太大意义,因此本文没有就案件本身过多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答主赞同或支持冤罪判决或作出/维持判决的两级法院。

同样,引用观点也并非是因为答主个人对以上观点的支持或赞同,而是希望大家借由另一方的视角,看到冤案与司法独立、侦察技术发展、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和司法资源等系统因素的关联。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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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杭州杀妻案,体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

一直到抽干化粪池,找到人体组织,通过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异常,才抓起来审问。

不用刑讯逼供,靠实打实的证据就破案了。

如果这个案子放到1993年,也能破,把丈夫抓进去狼狗伺候,估计也就招了。

但是如果抓的不是凶手,刑讯逼供,要什么说什么,物证往上凑,也能把无辜的人逼成凶手。

古人就说,三木之下,求何不得。


社会总体来说,还是向前进步的,科技进步,法制进步,政府职能进步。

以前衙役有个敛财手段叫贼开花。只要地方上有案子发生,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周围富户抓进去勒索,逼供逼你当贼,除非你家里有当官的或者有身份的。

为什么古代科举这么热门?

没有点功名,你再富裕,也是鱼肉。


我一直认为,对平民来说,监控是个好东西。你的隐私其实不如你的安全重要。

1993年的案子如果发生在现在的大城市。

小孩全程在天网、各个商店、各个机构的监控之下,凶手很难逃遁。

一个正常人,轨迹被智能手机记录,被运营商基站记录,通信被记录,你是无辜的,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法律和制度,相比1993年,对于你进入强力机关后的安全,已经有相当改善。现在执法都用记录仪。你也有可以找律师。

有些法律可能还有问题,有些口袋罪。

但是这种恶性的杀人、强奸等刑事犯罪,在大城市里面已经很容易破案了,不会轻易把一个无辜者抓进去顶罪。

如果,在技术的帮助下,破案越来越容易,追责越来越严格。那么除了刻意陷害,警察也没有必要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来提升破案率了。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社会更安全了。

在1993年,你看中国的法制片,都是警察斗智斗勇。你看美国的探索频道,都是DNA提取,各种化验,各种律师和检方斗法。

现在中国不仅有DNA,还有天网,有大数据,有无人机,有GPS。

希望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能够跟上时代的进步,充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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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强大的公权力追诉的时候,每个人都和张玉环一样无路可走。

在江西省高院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的再审二审判决书中列明的指控张玉环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有张玉环的有罪供述以及:1、张玉环工作服上提取的纤维与作案用的麻袋同为黄麻纤维;2、张玉环手上有伤,人手抓伤可形成,受伤日期为鉴定前的三至四天。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客观证据可以指向张玉环了。

黄麻纤维是种类物,在没有做同一性鉴定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身上的纤维是作案麻袋上掉落的纤维。而他手上的伤甚至都不能确定是人手抓伤,只是很谨慎地说“手抓可形成”。不需要多高的法律素养也看得出这两份证据有多不牢靠。

之前我有一个不起诉的案件就是这样,证据的漏洞像筛子一样。遇到这样的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我喜忧参半,喜的是辩护点多,随便拿几个出来辩都很出彩。忧的是,这样的证据都能立上案走进刑事程序,可想而知办案人员是下了多大的决心要搞他!

面对公权力的追诉我们没有任何招架之力,所幸的是当年法院判决时说的理由都是“基本案情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然后留下了张玉环的一条命,他才能走到今天。

从正式服刑之后,他就生活在一个和现实完全无关的平行世界中,那里的时间是凝固的。二十多年来,妻子带着孩子改嫁他乡,他从一个青年变成了中年,而今年过半百,儿孙满堂。但那些人与事都与他无关,他只有一支笔一页纸,每周都写上一封申诉信。

有没有人敢去想一想,他的申诉之路到底有多么漫长而无望。能坚持下来他靠的可能不是毅力,而是习惯。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这原本是一句多么理直气壮的宣言,现在看起来却那么苍白。疑罪从无不是一句漂亮话,而是我们必须坚守的法律甚至道德的底线。

每次看到冤案被平反,我感受最多情绪的不是愤怒、惋惜或者喜悦,而是深切的恐惧:原来每一个人都可能因为自己没做过的事在监狱里耗尽人生。监狱里还有别的张玉环吗?我们会是下一个张玉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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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个年代(现在也是),杀两个孩子没有被枪毙,留了一条命,说明当时的法官其实是认为有疑点的,但是在那个年代背景下…

我觉得把上个世纪因故意杀人却没有被枪毙的罪犯梳理一下,应该能找出不少冤假错案————证据确凿的在那个时代是直接公开枪决的,而证据不足的却因为“指标”“从严从重”等当时的背景而难以“疑罪从无”。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记得我爸爸曾经说过他单位一个同志几十年前就是因为杀人被判了死缓,其实他很可能是被冤枉的————“那时候,真有证据的早就游街然后枪毙了”,我爸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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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希望我会是下一个张玉环

刑事诉讼法中修订出每一页对人权保障的法条,都有着前人的鲜血和青春。

为什么冤案频翻,是因为有些法条不再被束之高阁。出鞘时我们应当助力,我们也必须支持这些保障我们的法律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



分割线————————


前人埋雷,后人背锅。

敢把这颗雷清出来,需要莫大的勇气。

这种勇气

源于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

源于我们每个人对司法的信任。


越是冤案被翻出来,我们越应该信任司法。

越是冤案被翻出来,未来产生的才能越少。


谴责,惋惜的同时

如果因为翻案,过度质疑司法。

那翻案子的勇气就会越来越小

这种案子被翻出来的可能也只会越来越小。

那时

你看不到冤案了

你以为天下无冤了,其实在看不见的地方只会产生更多的冤。

司法建设需要我们的正反馈



回应评论区的声音

1.还没平反完就开始唱赞歌了

我认为这种想法是十分狭隘的,没经过任何思考只会发泄情绪的废话。当初的相关人员确实是办错了事情,但参与翻案的相关工作人员,你有他们的那样的勇气吗? 他们确实不是同一批人,但不光彩的是他们整体,影响的是整个司法的公信力。我也从没表现出对犯错者的赞扬,我支持的是平反,并支持对平反给予正面反馈。你这样阴阳评论,我怀疑你是有目的进行攻击。

2.你是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者

我是旁观者,但我们每个人都在其中,你能确保你不是下一个他吗?刀没扎在我身上,但我却看到了历史的教训和鲜血。 你除了盯着纰漏不放,你有想过如何完善制度吗? 我很不希望所有的声音只有批评和反对,难道这就是你想看的吗?

3. 不是前人埋雷,后人背锅。

如果大家都是反对的声音,那么就是后人和现在的司法体系在背锅。



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存在冤假错案,我也不相信能完全杜绝,就像明知刑法里赚钱的路子不可取,但总有人铤而走险。

如果走无罪推定的路,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情形。但能尽可能的通过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把冤假错案量降的更低。

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 刑法不变的话题。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也出现过重此轻彼的情形,无论重谁轻谁都是我们不能忘记的教训。

法律,不针对某个人,所以有些存疑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情形。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 总有是在不停的对立和统一。


翻案不需高呼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但批评和质疑永远不是目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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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一个本可以避免的悲剧

如果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两点:

第一,这个案件中,张玉环“杀两名儿童,并且抛尸水库”,同时张玉环没有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两条人命又没有任何从宽情节,就是放在现在估计也是死刑了,更何况是在1993年,可是出人意料的是,这个案件中,南昌中院却是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二,江西高院在1995年3月发回重审,南昌中院在2001年11月7日才再次判决,足足审了六年半。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啊?

这说明了南昌中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也是发现了这个案件中存在证据问题的,内心也隐隐约约觉得张玉环是无辜的,内心也认为依法应该判处张玉环无罪,可是判处张玉环无罪了,说不定得罪一大批人,说不定当时有领导介入协调了,只好疑罪从轻了。

另外,看得出这个案件存在问题,却不愿意按照法律来判,这也说明了我们国家不缺乏精通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员,缺乏的是敬畏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员,这是张玉环悲剧的原因之一。

二、申诉是一场持久战

入狱之后,从2001年12月份开 始,张玉环每周一封申诉信,一直持续到2019年3月份,足足写了900多封申诉信啊,足足写了19年啊。

这份毅力,有几个人能做到?

如果不是张玉环申诉不息,张玉环家属奔走不息,张玉环现在还在监狱里服刑呢?

申诉是一场持久战,如果不做好长期坚持的准备,可能就没有必要申诉了。

三、为什么江西高院改判张玉环无罪了?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实务当中,一旦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要想判处无罪,十分艰难。

这个案件中,为什么江西高院会改判无罪呢?除了张玉环、张玉环家属、张玉环律师的坚持之外,还要留意一个细节,那就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的时候,也提出了本案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的建议,这十分难得。

在庭审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具有两个职能,第一个职能是指控犯罪,第二个职能是法律监督;在庭审中,人民检察院往往无法保持足够中立,这就导致人民检察院一直都重视指控犯罪,有所选择的重视法律监督。

什么叫有所选择呢?

那就是在庭审的时候,对于程序违法,证据瑕疵或缺陷、非法取证之类的违法现象,人民检察院重视与否,就要看这些现象对指控犯罪有利还是不利。如果纠正了这些违法现象,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不利于指控犯罪的,就会和稀泥。如果纠正了这些违法现象,对指控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了,那就纠正也无妨。

譬如,我办过一个当事人被控贩卖毒品40多克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取样的时候,样品只有0.8克,明显违反了“取样时检材应一克以上;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的规定;同时,经过庭审时,也确认了这个案件中,扣押、称量、取样时候的见证人是派出所的辅警;称量时候,视频也不完整,只有中间取样过程,没有之前的打开包装、叫当事人指认的过程,也没有取样之后,当场封装、标记的过程。这个案件中,我提出了四次重新鉴定的申请,两次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就以一句“毒品已经收邀,无法重新鉴定”为由,就草草了事了。

可是《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已过复议诉讼期限后方可销毁。”所以收缴了,不等于销毁了。

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此时毒品可疑物应该保管在公安机关的保管仓库或者保管柜里面,怎么可能不能重新鉴定了呢?

法律是公正的,可是执行法律的人往往却是有立场的。那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正义的道理他们都懂,但是能不能做到,那就难说了。

在刑事诉讼中,能不能争取到公诉机关的理解与认可,这很关键;很多时候,这取决于能不能遇到一位好的检察官或法官,这就看当事人的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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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找个地方写小九,我觉得这个整个电影最大的败笔,可以说,有这个问题存在,本身就证明了电影根本就没有弄好。

这个角色太失败了,她太平淡了,完全没有一点特色,堪称全片最大的花瓶,我猜测这是导演刻意所为,导演就不想让小九有太明显的个性,甚至都不乐意把她画得更漂亮点(老天,这好歹是纣王口口声声的爱妃,开篇的成年版妲己还算可以,你搞个萝莉版妲己不过分吧),从一开始就不想让观众在底下给他们组CP,我明白导演的意思,他想让姜子牙的形象更加高尚,不是为了一己私欲,觉得这个女孩好看,这个女孩讨喜,所以才去救她,而是为了“大义”“大爱”,所以必须只能是出于“救一条生命”,才去救小九,但是导演明显没有弄明白的是,观众根本就没法和这种“毫不为己,专门利人”的想法产生共鸣,况且本身电影表达这种想法的同时,也没忘记自己是个商业片,所以搞得不伦不类的,就好像一个人装高冷,又怕别人真就不去搭理他,于是时不时又赔笑脸,说自己是闹着玩的,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老老实实走大众路线,挣钱嘛,媚点俗,不寒碜,但导演明显是懂了一半,他宁可给你看四不像卖萌,给你看绚烂的画面,都死活不肯给你把小九的故事讲清楚,把小九的形象给塑造好,顺便画好看点,看到中间揭露小九身份苏妲己时,刚开始挺高兴的,居然用了原著的设定,

苏护被这阵怪风吹得毛骨耸然。心下正疑惑之间,忽听后厅侍儿一声喊叫:“有妖精来了!”苏护听说后边有妖精,急忙提鞭在手,抢进后厅,左手执灯,右手执鞭,将转大厅背后,手中灯已被妖风扑灭。苏护急转身,再过大厅,急叫家将取进灯火来时,复进后厅,只见众侍儿慌张无措。苏护急到妲己寝榻之前,用手揭起幔帐,问曰:“我儿,方才妖气相侵,你曾见否?”妲己答曰:“孩儿梦中听得侍儿喊叫‘妖精来了’,孩儿急待看时,又见灯光,不知是爹爹前来,并不曾看见甚么妖怪。”护曰:“这个感谢天地庇佑,不曾惊吓了你,这也罢了。”护复安慰女儿安息,自己巡视,不敢安寝。──不知这个回话的乃是千年狐狸,不是妲己。方才灭灯之时,再出厅前取得灯火来,这是多少时候了,妲己魂魄已被狐狸吸去,死之久矣;乃借体成形,迷惑纣王,断送他锦绣江山。

这是写苏妲己美貌的

话说那妲己绑缚在辕门外,跪在尘埃,恍然似一块美玉无瑕,娇花欲语,脸衬朝霞,唇含碎玉,绿蓬松云鬓,娇滴滴朱颜,转秋波无限钟情,顿歌喉百般妩媚,乃对那持刀军士曰:“妾身系无辜受屈,望将军少缓须臾,胜造浮屠七级!”那军士见妲己美貌,已自有十分怜惜,再加他娇滴滴的叫了几声将军长,将军短,便把这几个军士叫得骨软筋酥,口呆目瞪,软痴痴瘫作一堆,麻酥酥痒成一块,莫能动履。

妲己被九尾夺舍的片段就那么一点,然后关于妲己的故事就啥也没讲,全程喊了半天的阿父连个正脸都没给,导演拼了命地想淡化小九的形象,“就是个无辜女孩,over,就这样,别整得花里胡哨的”,可是这真的搞错方向了,你想把姜子牙搞成那种对事不对人,救小九是出于自身信念,而不是出于小九本身,这没问题,但是你想让观众跟你一起苍生大义,这办不到,也不可能,观众想看的是这个小九本身也没有讨喜的地方,然后才决定支持或者反对主角的行为,就像保护濒危物种都是拿大熊猫来做广告,而不是其它又丑又怪的珍惜动物,这个跟烟熏妆哪吒不一样,况且哪吒还有成年版,小九就真的没有哪怕一点点重现王妃形态的机会,那你给的很多特写镜头,就毫无任何触动人心的地方,导演可能觉得这是真善美,但是看上去就是假大空,不是说要写成言情那种,而是说真的哪怕花一点心思,把小九的形象刻画得可爱讨喜,造型换成萌妹,真的效果会好上很多,至少能争取到更多的观众,毕竟大家都看脸,而不是谁都不去刻意迎合,希望唯美的特效能征服所有人的心,顺便靠萌宠卖点周边。

原著里苏妲己本人的剧情从夺舍处就已经完结了(人类苏妲己早就死了),后面全是九尾干的,那么姜子牙要救的这个原版苏妲己,就真的是个啥事都与她无关的纯·工具人,跟士兵甲,百姓乙没啥区别,所以说怎么想都很奇怪,无辜≠啥事都与我无关,这个角色有潜力,很明显不能作为支持姜子牙舍弃神位,全程护送直到转世的对象,但是既然电影魔改成两人元神拴在一起(虽说不明白为啥这样搞,感觉硬是想给你搞个电车难题),人类苏妲己没有死,但既然都这么改了,那为啥不直接改成一直是九尾操控着苏妲己在做一切事情,那么王妃妲己至少能保住(也就是会有成年形态),效果应该也会好很多,两个成年人至少能有交流,以及更加有意义的互动,而不是像个孩子一样胡闹,而且全程就姜子牙一人在那里苍生苍生地讲,如果把王妃妲己加进去,另一个角度讲苍生之类的,可能会更有意思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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