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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长沙「 5 名男子在广场裸奔」事件,系当事人与同事比业绩, 5 人均被行拘? 第1页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什么只处罚个人?涉事公司为什么不曝光处罚呢?

作为一个从事销售工作十几年的业务人员,首先,我得向“被迫裸奔”的当事人表示同情!

请注意,这几个当事人的年龄:

陈某(23岁)、袁某(27岁)、戴某某(22岁)、闫某某(20岁)、刘某某(18岁)

如果说,这个23岁的陈某是“发起人”的话,那至少,这个18岁的刘某某可能是被迫在领导的要求下这么做的!


18岁,可能高中还没有毕业吧........

作为销售人员,我也带过团队,也见过其他销售团队的情况!

很多销售型公司,采用“洗脑式培训”,甚至还有“侮辱式培训”,就是所谓的:“不要脸训练。”

有很多刚毕业,刚参加工作的学生(可能有高中毕业就出来工作的),很多没有见过这种的!有的人会误认为——这是一种历练,加上领导的怂恿和周围环境的烘托。很多想事件中的年轻人就被“裹挟”了........


这种情况的当事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要,当然要!毕竟已经年满18岁了,毕竟已经是成年人了!


但是,就这么放过了“幕后黑手”吗?那个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就没有问题?


个人认为,整个事件里,可能有人给公司“顶包”了!而像那个18岁的年轻人,可能就成为了替罪羔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个人建议,此事件的当事人,应该向用人单位追究相关的责任。相关部门也应该重视某些“无良企业”的做法,给员工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user avatar   da-tou-44-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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