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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众“判案”大多数都有“重刑主义”的味道? 第2页

           

user avatar   chen-feng-bao-lie-jiu-30-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能讓民众聚在一起讨论该怎么判的案例,一般都是判轻了。这叫幸存者偏差。公众对于罪犯钻法律漏洞轻判/逃脱制裁最为敏感。


user avatar   li-xiang-1-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他们自己犯这种罪的可能性很低,不需要支付重刑的后果。反例,在有的国家例如美国,下载盗版电影是犯罪,但是美国民众“判案”的时候就非常“轻刑主义”。而在我国,传播淫秽色情也是犯罪,但我国民众对此就呈现了两种观点的对立。


user avatar   tang-yilun-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放在我timeline一千年了,今天终于忍不住想回答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北京大学的白建军教授已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有了非常详尽的研究,[1]研究的结论事实上与大部分的答案相反,所以我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白老师的研究成果,也希望大家在思考社会现象的时候能够多一分理性,少一分印象。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这个问题的前置问题是,我国民众的刑法偏好真的有如我们观感到的那样强烈吗?中国民众是否真的偏好严刑峻法?在经典论者眼中,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公众对犯罪的愤恨对于社会的正义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始终在尽力维护这种健康的愤恨情感。[2]然而,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反逻辑的,存在对犯罪的愤恨不能从逻辑上当然地推导出对严刑峻法的偏好——因为我们缺少对犯罪愤恨量级的观察——类似斯特法尼的观点实际上只解答了刑罚的部分正当性根据,根本不能成为民众高刑法偏好的前见。

认识到这一点,刑法偏好就从报应刑的一个当然推论变成了需要经过测量的变量。这时我们往往会遇到第二个前提错误,这个错误在许多答主的回答中都可以发现,即将舆论与民意相等同。的确,大量生活在网络社交平台的现代青年往往会发现,这些平台上充斥满了重刑主义的声音。(作为一个高度支持刑罚轻缓化的人,光是逛逛微博我都能被气出心脏病)但是,这仅仅是舆论的一个部分,中国是使用微博并积极发言的人多,还是不使用微博(或者不积极发言)的人多呢?想到这一层,我们自然能够明白舆论≠民意的关窍所在。除此之外,涉诉舆论本身也有很强烈的对立思维:舆论的每一个支持的观点总是与一个反对的观点联系在一起。涉诉舆论的对立性主要集中在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比上。舆论特别关注当事人具体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性别、阶层、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对事件的发生总是倾向于从身份信息上去寻找答案,并对任何司法判决都赋予身份解释的意义。[3]由此,白就舆论与民意的差别提出了一点结论:“如果将舆论等同于民意,便可能给公共决策带来某种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何况,如果舆论被人为操纵后包装为民意,离民意就更远了。”


以此为前提,白教授依托北京大学“985”项目资助、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执行的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项目(CFPS),基于一个与我国人口结构比例相类似的样本,对犯罪圈大小、刑罚量的轻重、罪刑关系的均衡性程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查,调查的结果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我国(调查时间2014年)民众的刑法偏好。(具体的调查过程我就不列了,大家自己看文章吧)

这项调查的结论有四:

1、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系数位于全距的中间线以下。(理论上偏好系数最重为1,最轻为0,偏好系数具体情况见表1)这表明:认为中国民众偏好轻法的说法并不准确,认为中国民众普遍偏好严刑重法更没有根据。同时,对相当数量的中国民众来说,刑法偏好尚未细化到罪刑关系的合理排序。

2、中国民众刑法偏好与传统犯罪的被害感受基本无关。按照理论假设,刑法偏好应是犯罪被害感受的结果,但回归结果显示,直接被害和间接被害两个自变量的显著值都不符合统计显著性要求,说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这两个变量对刑法偏好不构成显著影响。说明人们主要不是因为直接经历过或间接感受到犯罪的危害或危险,所以才偏好重法,以表达报应意愿;也不是因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被害经历,所以才偏好轻法。

3、犯罪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刑法偏好有重要影响。【重点来了】

(1)个人因素层面:第一,年龄与刑法偏好的关系显著,呈负相关关系:年龄越小,越偏好“严刑峻法”。第二,性别与刑法偏好之间的确无关:男性并未较女性更偏好“严刑峻法”。第三,精神状态与刑法偏好呈现负相关关系,但不太显著:感受郁闷、沮丧频率越高,越偏好“严刑峻法”

(2)社会因素层面:第一,受教育程度与刑法偏好之间关系显著,呈正相关关系:这点非常反直觉,意味着受教育程度越高,反而越偏好“严刑峻法”。第二,户口与刑法偏好之间关系显著,呈正相关关系:这也比较反直觉,意味着城市户口较农村户口刑法偏好更高。第三,工作性质与刑法偏好之间关系显著,呈负相关关系:这意味着,非农业工作群体较农业工作者刑法偏好更高。第四,所在地区与刑法偏好之间关系显著,呈负相关关系:越是居住在东部沿海地区,刑法偏好越高。第五,相对收入与刑法偏好之间关系显著,呈负相关关系:自认为收入水平在本地区排名越靠后(对个人收入状况越不满),刑法偏好越高

4、刑法偏好还与社会公信力有关。对身边干部的信任、贪腐暗数(即尚未被发现的贪腐犯罪数量)估计、社会保障满意度三组数据对刑法偏好的影响都呈现显著的相关性,越信任公权力、对贪腐状况越乐观、社会保障满意度越高的人群,对“严刑峻法”的偏好程度越低。这意味着:“尽管逻辑上人们应该出于对犯罪的恐惧而求助于严刑重法,但事实上对公权力行使的不满更可能导致偏好重法。”(白文第158页)


白建军教授的调查结果非常的深刻,同时也非常的反直觉:

他的第1点结论直接攻破了认为“我国民意倾向重刑主义”的传统印象。根据他的调查,起码截至2014年,我国还没有出现民意上普遍的重刑主义倾向。

而白教授的第2至4点结论则为前述的传统印象提供了一定的解释,他对我国“重刑主义者”的摹刻不可谓不深刻:“从影响因素看,刑法偏好系数极高者应该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年龄很小,沮丧感很强,学历很高,拥有城镇户口,从事非农工作,居住在东部,对自己收入极不满意,对身边干部极不信任,认为反贪效果极差,极不满意目前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条件。”(白文第159页)

在我看来,这恰恰是当今大部分社交平台用户的画像。通过社交平台的交流,该群体形成了观点的整合,在“沉默的螺旋”裹挟下,此类用户的观点进而成为网络社交平台的代表舆论。如果仅从网络社交平台观察我国民众的刑法偏好,便极易产生“我国民意的刑法偏好极高”的错觉。


那么,为何此类群体会拥有如此高的刑法偏好呢?(进一步地,到底哪些会影响社会群体刑法呢?)这或许才是本问题的正确表达与真实面貌。

正是基于此,白建军教授随后追问到,“民间犯罪定义是否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受定义者自身的主体性影响?”(白文第161页)

在他看来,这个问题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解答:

第一,社会对“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高度影响刑法偏好。当犯罪更多地被视为下层社会成员特有的行为模式时,尤其是当犯罪的被害人被描写为善良无辜的高尚人群时,拥有一定优势地位的人便会倾向用较重的惩戒作出反应。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居住在东部、拥有城市户口、从事非农工作的人或者学历较高者刑法偏好系数偏高的原因。(白文第161页)至于为什么犯罪更容易被视为下层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则与传统犯罪的暗数较低、媒体传播的渲染等各种因素有关。[4]
第二,民众的移情过程高度影响刑法偏好。以公权力满意度与刑法偏好的关联为例,白建军教授认为:“受访者很可能在代入感的作用下以公权力滥用的被害人自居,在随之激活的负面情绪支配下选择严法重刑以宣泄心中的不满。由之而来的不满情绪越大,刑法偏好越重。”
第三,司法公信力高度影响刑法偏好。在此,白教授特地强调到,我国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解可能未必如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理性"。根据调查结果:我国民众所理解的公正的司法“其实并不一定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法律适用中允许各种形式的变通乃至行政干预。”(第162页)这意味着,倘使我们一味顺从民意对司法的形塑,那么导出的结果未必理想、理性。

基于对以上问题成因的追问,白教授提出了初步的结论,这个结论非常经典,希望我能和大家一同铭记:

根据本研究的发现,无论是民众偏好还是刑事法治,都可能被无端赋予某种原本没有的意义,结果可能导致两者都不堪重负。

除此之外,白教授还对此项研究提出了两点更为具体的结论:

第一,诸如对犯罪的想象、社会分层的主观因素是对民众刑法偏好的最主要因素,在民众刑法偏好裹挟下的立法与司法活动(社会问题刑法化)往往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问题乃至犯罪本身。人们往往寄希望于司法承担过多的社会职能,通过司法改变强弱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力量悬殊。[5]“靠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与其说是社会问题司法化,倒不如说是刑法的过度社会化”(第163页)——这不仅扭曲了刑法的本来功能,也隐藏着规则意识淡化的法治风险。

第二,民众的刑法偏好也可能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这点在司法公信力对民众刑法偏好的影响上尤为明显。然而,我们不能由此陷入刑法自我肥大的“恶性循环”:刑法偏好反映的是社会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仅以顺应民意为理由扩张刑法而不解决社会问题本身,便无法从根本上回应民众的需求(民众的需求在解决现实社会的问题,而非刑法严酷化本身)。而事实上,社会治理的根本之策完全在刑法以外,刑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我们必须警惕“以民意的名义扩大不公”的危险。

最后,让我们一同回顾美国法学家道格拉斯·胡萨克在《过罪化及刑法的限制》一书中的观点:

“刑罚是通过刑事定罪的污名效应来制止犯罪的。然而,污名是一种消散很快的稀缺资源。如果个体实施的行为很少遭到人们的谴责,且大多数人都会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国家就不能有效地使他们蒙上污名。而随着刑事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污名效应将被消耗殆尽,最终亦会导致威慑力被侵蚀。”

希望我们都能够理智、客观地看待刑法。

参考

  1. ^白建军:《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17&filename=ZSHK201701008&v=XNRKJcSwrZ4XeuKJMErXQBJrjirsn10g9gRfrhN6FKxGE1TmPeDYZynci7NKqnPx
  2. ^ 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29页。
  3. ^ 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4. ^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9-40页。
  5. ^ 徐光华:《从涉案主体的身份特征看影响性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与民意———以2005-2014年〈南方周末〉评选的55件影响性刑事案件为例》,《暨南学报》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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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是道德的下限。

一个人违法犯罪,不仅仅是他做了违法犯罪造成危害的事实本身,而是他早已突破了人类道德下限。

在一个人成为抢劫犯之前,他可能是学校里的校霸,社会上的混混,早已经犯下了无数道德所不能容忍的罪恶。遗憾的是我国是无神论国家,根本没有地狱天堂一说,他干了无数缺德的事也并不会遭受惩罚。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惩罚终于来了,那就是当他违法犯罪的那一刻。民众希望审判的并不仅仅是他违法犯罪的行为本身,而是这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在道德层面所输出的全部负面内容。

郑爽没有触犯我国的法律,她所有的事都是在美国干的。所以我们不能在法律层面惩罚她,但是一旦她将来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比如偷税漏税,民众对于她也一定是“重刑主义”。

没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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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当的案子上得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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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 @猫也不知道 的回答下被各种谩骂,所以开一个回答整理一下自己的观点,说清楚前因后果。这篇文章不会一次性写完,也会根据大家的问题进行修改。我会慢慢补完的。


2020.11.8.更新:再次阅读了 @猫也不知道 (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保研本校,2021年入学,方向应该是商法,如果有错请指正)的更新和 @嗝喝 (应该是学习民法的同学)在其下的回答,让我也了解了不同部门法下的观点。也有感而发,误解还是很深的。

在法学研究中,法学家与民众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需要平衡不同的利益。但两者的方法可能有差别:

民众基于自身利益,往往站在个人视角考虑问题,很少计算社会利益的问题,其方法往往是个人感受,缺少实证数据等分析,缺少归纳和总结。但优点是反映较为快速。

法学家的考虑则是基于多种视角,但大多站在社会视角,方法也众多,包括法解释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等,但共同点是需要有逻辑有证据,而不单单给出一个结论或者假设。但法学家对问题的发现往往是滞后的。

最好的情况,是由民众发现并提出质疑,有具有归纳总结经验的民众(既可以是法学家,也可以是其他人)分析制定立法。两者本身是不冲突的,但现在出现了人为制造矛盾的情况:法学家不是为了社会利益,而是为了私利制定法律。证据是什么呢?“因为制定的刑事法律比我想象中的轻,我认为没有办法起到震慑作用”。——如果他不是为了私利,为什么会制定那么轻的刑罚呢?

其实一分析出来就能看到其中的荒谬之处了,我当然不是说法学家的结论不会有错,但要证明结论存在错误,难道看的不是证明过程吗?难道看的不是实证数据是否存在问题吗?通过否定人格的方式来否定结论,这种叫人身攻击。

假设,你认为某罪废除死刑会造成威慑不足,现在有一位法学家做出来的结论是不会。那需要检验的是什么?他的证明过程是单纯的思想实验吗?(比如:因为人性是xxx,所以xxx,而人性究竟是利己还是奉献,不同的人的表现完全不同),如果有调查的话,调查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样本容量是否充足?实验变量设计上有没有不足?

现在,有人站出来告诉大家:那些法学家的结论是错的,因为他们是在为私利立法,为什么是为私利呢?因为他们的结论有问题。这个循环论证是如此的简单,简单到大家都能批判两句看不懂的实验,不再深入思考,而陷入无意义的争吵。

法学从来是大众的、人民的学科,他需要越来越多的民众学习并具备归纳总结、分类思考的素养,参与到立法中去,而法学家只不过是先行一步的人而已,教会民众如何正确批判是先行者的责任,但制造对立,庸俗化法学思考的那一些人,反而是不利于人人都成为“法学家”(具备法学素养的人)的。


以下是原答案: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成为犯罪嫌疑人是多么的容易”,在大部分案件中,重刑主义反而是违背民众的朴素价值观的;

第二,民众默认被害人一定是站在道德制高点的,而实际案例往往不是这样。

第三,因为前面两点,一些用于保护公众的法律制度,被解读成“法学家为了私利创造出来的”,更有甚者,进行立场攻击

例如答主“猫也不知道”在回答下所称“那些脱离群众的、自以为是高高在上的、头脑糊涂善恶不分或者为了个人利益有意混淆是非的‘法学家们’才令人发笑。”谈论立场而没有就事论事,进行片面化概括,这也是我反对的主要原因。

第四,一些立场上的攻击,例如“律师废除死刑是为了赚更多的钱”“法学家废除死刑是为了防止以后犯罪被判死刑”,虽然这些论断在逻辑上和实践上是非常荒谬的,但是似乎很有市场,也有必要回应一下。



一、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重刑主义是什么

很多人会说“我一辈子能控制自己不去犯罪”,所以我不会成为犯罪人。

首先,从理论上讲,进入刑事程序的人,不一定是犯罪人,因为刑事程序就是为了鉴别谁是犯罪人而设立的,进入程序的人叫犯罪嫌疑人。我们国家有一类刑事案件叫“自诉案件”,既包括侮辱、诽谤一类,也包括公安不立案的杀人、抢劫等重罪(前提是不立案)。简单说,你只要把基本身份信息发给我,我交个诉状上去,有一些基本的证据,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了。

那么,很多人会说,这只是个理论,现实中没有那么多无所事事的人会告你。对此我有两点回复:第一,你必须确保没得罪过人,你不能保证别人不用这个方式来搞你;第二,给你个真实案例,这不是自诉案件,这是公诉案件,看完再说:

案例一:
2017年,A村民修建道路,B村认为占用了他们村的土地,因此不同意。中午,B村村长等人到达修建道路现场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甲乙丙丁等人的起哄、煽动下,B村村民手持铁管、石块等凶器对A村数人进行殴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中,甲起哄的语言是“XXX来了”,乙起哄的语言是“XXX来了,打死他。”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打人的村民是判了故意伤害罪,起哄的甲乙丙丁作为帮助犯(心理帮助:起哄的行为起到了增强犯意的作用)同样被判故意伤害罪一年零四个月。

这就是我们国家基层大部分的案件。你觉得你会成为那个甲乙丙丁吗,在自己的家人和别人就建房等问题争吵的时候说点狠话?然后如果家人有一个冲动,你就成了帮助犯。这是法院判的案例,法院持有的是严厉打击的态度,因为我国有重刑主义传统,实务中一般以社会效果为主,尤其是威慑力。但是就是那些被骂“没有良心”的法学家,认为甲乙丙丁作为帮助犯处理过重,不应当入刑,或者只有部分言语激烈的入刑,其余治安管理处罚即可。我不敢说普通民众的价值观如何,还是交由大家评判。

案例二(同样是真实案例)
被害人A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红绿灯路口超过甲乙丙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险些撞到。三人当即要求A停车,但A继续加速前行,甲乙丙三人则一起在后追赶。被害人A驾车行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不慎摔倒,身体右侧及头面部撞击地面而致昏迷不醒。甲乙听到声响后立即下车查看,见被害人倒在地上没有动静,甲遂将被害人的电动车扶起骑走,乙骑走甲的电动车并告知追赶过来的丙波刚才的骑车人摔倒了,两人听后未作表态。被害人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生前头部受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判决:甲乙丙三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紧追不舍过失致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一年零九个月、一年零六个月。

这就是许多法学家批判的国内法院的重刑主义传统,对于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那么严重的行为,倾向于用刑罚来解决。但是似乎很多人并不知道重刑主义是什么。重刑主义不只是死刑的适用,重案在我国是少数,绝大部分的案件,重刑主义是体现在上面的案例里的。所以,不要一刀切认为重刑主义就是能伸张正义的,反对重刑主义就是圣母。至少要分类讨论,如果有愿意的,可以在评论里回答。

看完两个案例,各位觉得自己离犯罪嫌疑人,甚至犯罪人的身份有多远呢?


二、老百姓先入为主的立场推定:被害人一定是“好人”“可怜人”

这些年这种案子越来越多了,特别是经济犯罪领域。人们往往认为犯罪就是杀人放火,容易忽视大量的经济犯罪。

这里扯个题外话:刑法的理论不止要适应杀人放火这些传统罪名,还要适应新的经济犯罪。什么意思?传统的“杀人偿命”的报应理论,应用在故意杀人等犯罪里不会有根本性问题的(虽然会有量刑不适应的问题),但经济犯罪问题就大了。如果等量报复,那处以罚金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用自由刑呢?一个理论只适应部分犯罪时,就需要被修正。因此,刑罚的目的就不只是报复,还要有预防犯罪,预防理论比报应理论更能适应所有的犯罪。因此,我们现代的刑事法律体系,是以预防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而不是以报复理论建立起来的。

回到主题上来,老百姓往往认为:被害人都是无辜被骗,都是和自己一样的“好人”,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共情。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先说一个传统犯罪领域的:盗窃罪。有这么一个案例,小偷偷了一家人家的东西,被害人在上报损失的时候,把前几天自己弄丢弄坏的东西,一起报了上来,多报了一万多。最后还好检察官留了个心眼,没有一味相信被害人的话,最后追问下才查了出来。

第二个是经济犯罪:集资诈骗罪。现在集资诈骗罪被骗钱的人,法院一般都称为“集资参与人”,而不是“被害人”,为什么?因为现在被“骗”的,不是传统上认为的什么都不懂的老爷爷老奶奶,还包括那些公司高管、金融专家。甚至,他们对这些集资诈骗的套路一清二楚,但是他们认为,只要在崩盘之前抽身,就能大赚一笔。损失了,也认为是一种投资失败,称自己为“被害人”,让公安帮自己追回就行了。

而且,这些经济犯罪,哪怕是被害人,他们一致的呼声是:只要钱能追回来,被告人判不判刑无所谓。这就是经济犯罪的特征,和传统的犯罪完全不一样。


四、对一些立场上的攻击的反驳(这个比较简单,我会先更新)

(一)“律师废除死刑是为了赚更多的钱”

很多人认为律师是废除死刑的先锋,这个更多可能是受影视剧的影响,但事实可能真不是这样。

逻辑上讲,律师是最不可能要求废除死刑的。现在有同等严重性的案子,一个在废除死刑的国家A,一个在保留死刑的国家B。A国法院判决100年监禁,律师尽力辩护减到了50年(假设是没有最高刑期的国家),B国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律师尽力辩护成了死缓,你觉得被告人更愿意为那个律师多付费?

我相信大家都认为“花钱买命”的情况下,大家都愿意多付出吧,律师议价会更容易要到高价,如果一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被告人本来就知道不会被判死刑,可能的就是刑期长短,被告人会爽快的给高价吗?从逻辑上讲,律师应该是最不愿意废除死刑的。

(二)基本讨论规则的说明

1. 讨论问题要避免立场攻击和动机推断

这个俗称扣帽子。比如说“你是律师,你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要求废除死刑了”。

为什么要避免呢这两点呢,有以下理由:

(1)动机推断本身就不符合逻辑或者事实。就像律师要求废除死刑是为了赚更多的钱,本身从逻辑上就说不通,直接就可以被否定掉。

(2)它讨论的不是观点,而是发言者怎么样。

它暗含的逻辑是“因为你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你不公正,因为你不公正,所以大家不要听他的”。这不是法庭程序,没有严格的利益相关回避规则。难道利益相关方就没有可能表达公正的观点吗?会不会利益相关方因为更加熟悉情况反而有更合理的观点呢?孔子云:“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因为立场而反驳是很荒谬的。

(3)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个观点正确与否,是因为什么?是因为支持的人多吗?是因为它是由毫无利益关系的人提出吗?是因为提出者有高尚的动机吗?

观点的评价,应该看它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实践标准。你要看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完整,而不是“这个人是律师”“这个人提出废除死刑是为了自己不被判死刑”。我见过知乎上太多这样的攻击了。在网络上,谁知道账户背后的人是高尚还是卑劣,这种判断虚无缥缈。

退一万步讲,这个人提出一个观点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呢?他的论证就是错的?就要被攻击?就直接可以跳过所有的论证分析证明他是错的?就可以否决他的所有观点了?为了自己的利益和观点的正确性没有关系,那怕是加入了私货,你也应该从观点的论据本身去反驳,而不是掩耳盗铃“你是XXX,你的言论没有可采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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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排名处并列关系,并不分先后。

1. 极端代入化

大家习惯了把自己带入被害方的视角,一部分被害妄想症者甚至有担心被告人短期服刑结束后加害自己的想法;将自己带入被害方视角后,不自觉地把所有的损伤归功于被告人,自然引起愤怒的情绪,想要以最严苛的手段惩戒被告人,所以“重刑思想”很重。

而在这过程中,却很少有人把自己带入被告方的视角,一个是人们天然抗拒自己成为恶人;一个是人们并不觉得他们值得同情,所以导致“判刑”的过程中,只希望他们所受到的惩罚越严苛越好。

首先,先不考虑刑罚过重导致的社会效益问题,当第三方压根不是被害方时,第三方永远做不到把自己完全带入被害方去体会到对方究竟想要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就连普通人之间的悲欢都并不相同,更别说一个案件的被害方。

对于某些案子的某些家庭来说,更常见的心理是,既然人已经死了,那还是赔更多钱比服更久的刑期要合适也更合理,因为钱是能实际帮助改善家庭环境的,而服刑只能改变被告自己和社会。古人有云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总不能要求人家放弃改善自己的机会先去救济社会。

以前在检察院就碰到过类似的案子,案情大概是闺蜜导致了被害方家小孩死亡,最后的结果大致是闺蜜赔了被害方家属80万,最终也没有被判重刑。

其次,众生平等,先不论犯罪事实无罪推定举证责任,我始终觉得一个人既然选择了犯罪,或者说选择做出错误的行为这条道路始终有自己的苦衷。不得不承认,他们这样做也有人性之恶的存在,只是依旧应该选择以最客观的态度,对每一个人的进行评判甚至不是论断。

2. 新闻报道不实

从媒体角度描述出的被告方,确属最大恶极的,群众有“重刑主义”的思想也完全能理解;而被告方的罪过确为如此吗?并不是。

新闻报道或者自媒体往往运用了夸张的手法,渲染标题,变成标题党以吸引流量。这样他们就把好端端的、一条真实新闻的基调铺垫成本身就具有对立性的模样,致使文章从观感上便不再客观,导致群众情绪化;或者利用公序良俗,着重强调某个特殊群体,导致群众天然有抗拒反感心理。

这些都是较为常见的惯用手法,在这样的鼓动下,大量群众没有看清事实经过就肆意评价,更多甚至仅仅是跟风。比较恶心人的还有类似民科的,以科学为基础,用语言修辞的手法夸张化的结果,讲述看似很有道理的论断去迷惑人。

典型例子:近期为救自杀的有过错的人,拉了电闸致家中正在治疗的老爷爷死亡的新闻。

新闻报道中的拉电闸一方和实际主体严重不符,但就连不少相关话题下的知乎回答似乎也鲜有指出。

3. 嫉妒心理的存在 & 阴谋论情绪在作祟

他们急需“重刑”这样的结果来证明,唯有“重刑”才代表了公正,代表了权贵阶层没有利用权钱优势;代表了司法系统没有腐败受贿。

可以说,绝大部分人是不懂法的。当一个富商犯了错,而被害人是无产阶级,富商又被轻罚时,便完完全全刺破了网民脆弱的信任心。恐怕是一次次听信了市面上广为流传着的太多,所谓司法黑暗的谣言,导致每一次此类事件发生的时候,检察官、法官甚至律师要被拉出来鞭尸,遭受各种网暴和辱骂。

甚至我自己当时要去刑诉所实习的时候,朋友非常认真地叮嘱我千万别走夜路;一定要和其他人商量好暗号,对方收到暗号就来救我;存好紧急电话之类。

其实这种心态原本就是很没必要的,有一种羡慕而心生嫉妒的情绪在,总觉得人家有钱有权就能摆平一切,而自己某一天犯下了同样的错误,若是没有钱就不能得到如此的“轻罪行”,却丝毫没有辩证性地思考过案件环境的不同以及被告人作出的行为本身是否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退一步而言,单纯从阴谋论上讲,甚至吃瓜群众是喜闻乐见这样的看似权钱摆平的案件的,因为这意味着在他们心里,事件曝光,多方介入,未来很可能有更多的企业领导、政府高官落马,这样他们又多了一项饭桌上的谈资,甚至期待着自己某一天的上位。

4. 教育水平

更多人对于监狱的幻想或许还停留在把offenders关在小黑屋,永无见天光,阴潮等环境,甚至还有殴打,他们把这样的长期“重刑”视为惩罚警戒的手段,相信在这样的痛苦下不会再犯。

而事实上若把“重刑”def成长期徒刑,对于圈外的人来说,恐怕鲜有人知对于监禁刑而言,惩罚并不是第一目的,或者说算不上最重要的那个;最重要的依旧是改造教育。对于offenders的所谓惩罚也仅限于更少的自由,而又之于人权等原因,肉体疼痛及精神性惩罚都是不存在的。

5. 玩乐心态。

这是最好理解也是最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群众的判刑反正也不会成真,无非就是向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而已,打打字对他们的生活并不会产生影响。那就随着人性的黑暗,把自己对生活的压力化为舆论向外界输出。

也很难评价对或错吧,在这方面本来就很难把控,没办法加以处罚,更不能阻止别人发声,群众也需要一个渠道舒缓压力。而或许对于新手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初遇到时还会愤愤不平,久而久之其实心里也就毫无波澜了,更何况单位也不会允许他们发声,更多时候他们也只会把群众当跳梁小丑,一笑了之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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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被流氓打死的概率远大于被公权力逼死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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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要有比较才好说,反观动辄贪污几个亿的领导,民众判罚尺度确实很重,但是为官一任,贪污腐败,腐蚀制度,毁坏根基,践踏法律,这个破坏性大呢还是偷几万元对社会的损害大?

如果说都在法律框架之内判罚,那依照相关法律,超过多少可以判死刑,大家可以查一下。

重罚重判,似乎已经成为普遍,但是所谓人人平等,是不是应该先从法律上实现,特别是在大谈特谈依法治国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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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犯罪者的罪行和他所受到的刑罚不相等,也就是罪罚不相等,而且是肉眼可见的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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