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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众“判案”大多数都有“重刑主义”的味道?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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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再丢清华的脸了。

2、法律人不应该逢迎大众,更不能空谈价值观。

3、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回答:

第一,“重刑主义”的原因

先回答题目。

从民众角度来说,是因为代入了“被害”的角度,要出气,爽一把。

但是相应的,只会出现在自己财产或人身受损的场景下。而一部刑法4百多个罪名,关于个人人身和财产受损的罪名不超过40个。也就是说,实际上民众支持重刑主义的罪名只占整个刑法的11分之一。

所以讨论前提之一是要确定罪名。比如,你问买鹦鹉该不该重刑,我就不信会有哪个“民众”支持重刑。事关切身利益时,要相信人民的智慧啊。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重刑永远只能是暂时的手段,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社会的犯罪增多,并不是简单的重刑就能杜绝,更需要治理。

远的有秦朝,近的有严打,再近一些,这几年企业家被强行戴黑帽也是有的。


第二,“重刑”指什么?

法定刑3到10年,往10年的上限去判,还是超过10年?还是应该把法定刑改变7到15年?

概念都不明确就开始blabla,这样的回答都是垃圾。

对于一些确实要重判的情形,法律也早有规定要重判。

但是,这个标准谁来定?民众的代表算不算?

那嫖宿幼女从最低5年改成了最低3年,同样也是民众的代表作出的选择啊。


第三,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按最高院工作报告:去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

如果一味重刑,这166万人刑满之后,就是我们的敌人,他们会继续和这个社会敌对。而刑罚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不再继续与社会敌对,所以现在说的是“宽严相济”。


第四,公平和正义。

如果一味认为重刑就是正义,那才叫没人性。吃米饭吃到没人性了,听罗翔听到没人性了,刷知乎看大V讨好你看到没人性了。

重刑主义是错的,轻刑主义也是错的。正确的做法是:罪责刑相适应。这才叫公平和正义。

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同样的罪行在不同背景下,严重程度不一样,应采取的量刑也不同。所以只能交给专业的人和专门的程序,才能产生最接近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结果。

这是个动态平衡的,各方面力量博弈的结果,民众的呼声也仅仅是参与其中的力量之一,但不会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第五,社会舆论不代表民众的态度,只代表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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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觉得老百姓判案很傻刁,直到近几年我长大了,

我意识到自己也是老百姓。

做一个老百姓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很弱小,同时也很不重要。因此,你遭受“暴力机器”“系统性迫害”的概率,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低于你遭受社会中随机出现的恶势力迫害的概率。

作为一个鹌鹑蛋,你日常面临最巨大的威胁是你往往要被鸡蛋挤碎,而不是石头。

随机出现的恶势力可以非常轻易地让数以十计甚至更多的鹌鹑蛋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生不如死,鹌鹑蛋显然只能指望石头主持秩序。然后石头出现了,表明证据确凿,恶人属实很恶,该判。

然后判了三年。三年后出来,活蹦乱跳,继续磕鹌鹑蛋。

老百姓太老实,太弱小了。老百姓的一生,被漏过制裁的恶势力伤害的概率,比被重刑主义误伤的概率,高,高太多了。

而“他们”,他们又不是老百姓,他们当然觉得老百姓傻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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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不是这样的。

老一辈革命家耿飚,曾任一二九师三八五旅副旅长,在陇东庆阳县战斗时,部队供给处一个副处长抢劫群众东西畏罪逃跑,被追回后,旅部决定将其枪毙。

但没想到,当地老百姓听说后纷纷赶来给这个抢劫犯求情。

老百姓当时黑压压来了一大群,跪下来哭着为这个副处长求情,说共产党都是好人,就饶了这个同志,让他戴罪立功吧。
耿飚反复说明八路军的军纪,可老百姓一个也不起来,最后,耿飚只得流泪接受群众的请求,改为其他处分方式。


90年代,耿飚退休又回到那里,老百姓听说后也是黑压压的来了一片。

但这次却不是给谁求情,而是纷纷向这位当年的八路军首长诉苦告状,诉说他们对当地干部的不满,怎么劝都劝不走。

耿飚随后召集省地县的干部作了一次谈话。他不批评、不责备,却只是讲了前面那个老百姓为抢劫犯求情的故事。

讲完后耿飚激动地大声问道:“现在,我要问问在座的你们这些人,不管哪一个,如果犯了事,老百姓还会替你们求情吗?”全场顿时鸦雀无声。


人民群众就是单纯而且不讲道理的。

他们就像大海,如果你让它风平浪静,那就算是有点漏水的破船,它都会让你安全过去。但如果你让它内部压力积累无处宣泄,那就算是一片树叶掉进去都能激起滔天巨浪。


user avatar   zhao-bo-song-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龙哥案人民群众都主张轻判这里怎么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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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冰射手曹草草:为什么民众“判案”大多数都有“重刑主义”的味道?

大佐的这个比喻很好。作为直肠,捉个虫:

蛋越小、越结实。鸡蛋和鹌鹑蛋一起,鸡蛋更容易挤破。

此虫不捉,如梗在噎。捉完浑身通畅。

言归正传。

因为 衮衮诸公 和 民众,所在的社会其实是平行的。

比如一个案子发生了,当事人是失去了独生子、独生女,惨目忍睹,痛苦流泪,哭天怆地,痛不欲生,从此生活失去意义,如行尸走肉。

民众,太惨了太惨了,尸体都肢解了,丢化粪池了,真不是人啊,昨天还在小区门口撞见了,真是人面兽心,阴险毒辣,这种人留在世界上真是社会的定时炸弹。

在衮衮诸公眼里,这只是一个案子,一堆卷宗,一堆证物,一堆文字。从国内看,凶杀案逐年下降;从国际看,废死是趋势。人类社会必将走向更加文明。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严刑重罚能减少凶杀案发生。罪犯也是人,也有生命权,我们有什么权利剥夺他的生命?我们是上帝吗?是神吗?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对犯人表现出同情和博爱,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user avatar   pu-pu-pu-5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有重刑主义,

更不是什么正义感爆棚,

你从源头就弄错了。


一切源头的根源在于,轻案太多,又没人处理,矛盾不断积攒,公正得不到伸张,严重影响了遵纪守法公民的日常生活。


最典型的就是最近的公交车案,

自从上次公交车开下桥后,

只要打公交车司机的,基本都被判了重刑,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罪骑脸。从抖音快手的表现来看,大家对都拍手称赞,几乎没有人觉得判刑重的,为啥?

因为这类事情太多了!没闹出大事前没人愿意管,报个警也只活活稀泥,好点训诫几句,最多撑死关几天了事。

那咋办,

司机没有任何合法解决矛盾的办法,就只能把事情闹大,于是就学会了挨打了就往路边撞,本来在国内道路上开车就容易路怒,你觉得他会心平气和的吃哑巴亏?

那最终这一系列恶果是谁承担了?

是公交车上无辜的乘客!

若回到当时,你要是坐在那个冲下桥的公交车上,是不是想把那个惹公交车的人给揍死?

为什么这一切会出现?

因为轻案不在领导的指标内,所以根本没人管!

哪怕稍微重点的,像套路贷。今日说法在报道套路贷之前,你被套路贷了,报警有屁用啊?大北京,皇城之下,都是活活稀泥,草草了结。在没变成指标之前,谁会浪费资源管你啊。


你只考虑了罪的轻重,没考虑罪案的发生频率多少。

假如你是个农民,除了种地啥也不会,隔壁村隔三差五来你家偷菜,偷到你血本无归,你拿起耙子想阻止,结果把人打伤了。你们叫稀泥工过来调解,结果稀泥工觉得你耽误了他休息的时间,最后还让你赔偿小偷医药费,你怎么想?你肯定恨自己怎么没一钉耙猫把他们打死,对不?


案太多,又没人管,咋办?

那就只有轻罪重罚才能遏制,杀一儆百。

逮到一个罚死他。

但凡有一例重判的案,下个人作案前脑子里就会疯狂的做贝叶斯,评估自己是否有能承担作案的风险,一看,我去,那偷个菜还不如直接抢银行呢,他还会继续偷菜?


当你看见一个新闻评论下,都是在呼吁重刑的,可以明确告诉你,那些都是经常发生而常常没人处理的案件。


题主提出了新的疑问,我就放在帖子里明面说下吧。

这里题主说得很对,惩戒一定要有梯度,不然会出现“不小心”犯罪的人“死国可乎”的情况。

但是,我并不是在说,所有问题都从重处罚是正确的。

我是在说,法律在设计惩戒规则时候,并没有考虑当下现实中案件解决能力。

理想世界中,所有违法犯罪都会得到惩罚,但现实不是。

现实中,警方的力量和资源会更倾向于投入到那些“社会影响恶劣的”“会引发舆论的”“挑战‘稳定’的”“容易破解”“领导重视的”重案和大案,像小偷小摸、诈骗,其实是只有在资源闲置时才会理睬一下的。

所以这就涉及到一个概率问题。什么概率呢?就是正义的缺席率

在现在这个满是摄像头的社会环境里,大案的正义是不会缺席的,但小案的缺席率是很高的。1000个杀人案999个都会被解决,但1000个偷手机偷自行车案,估计只有1个会被解决。

那么原先设计的惩戒,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就会出问题。

假设我们对杀人犯的惩戒力度为100,那么100 * 杀人犯被惩戒的概率(999 / 1000) ,就是99.9了,这和100差不多;

假设我们对偷手机贼的惩戒力度为1,那么 1 * 偷手机贼被惩戒的概率(1 / 1000),就是 0.001,几乎等于没有!

所以那些呼吁“重罪”的人,其实他们的主张是,在明知正义会大概率缺席的前提下,不如增加惩戒值,让惩戒的期望值回归设计当初。

如果我们把破案率这个变量加入法律惩戒的计算之中,社会上每多一个偷手机案件未被侦破,则对偷手机案的惩罚力度提升一分,那么很快偷手机的贼就会好好掂量掂量要不要金盆洗手了。


user avatar   xing-hua-yi-zai-ren-wei-l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个小偷偷走了一位农民伯伯的救命钱,一家老小的支柱没了,应该判几年?你想他被判几年?

你的朋友,从小到大一起玩的朋友,刚刚当了父亲,充满正能量,一大早被醉汉撞死了,应该判几年?你想他判几年?

你的家人,一个姐姐或者妹妹高三了,孝顺懂事,全家的掌上明珠,一天夜里被几个十四的小流氓奸污了,应该判几年?你想他判几年?

青春少女被毁容,施暴者判不了多少年刑期,女孩的脸永远枯朽的像一块树皮。

一家的支柱被撞成残疾,没有多少赔偿,对方坐几年牢出来还是一个青皮。

一个小男孩被疯子当街捶死,疯子依旧在精神病院里有吃有喝,还有阳光和玩具。

别给我谈什么“法律的意义是改造而非惩戒“,说实话,我自己写上面几个例子的时候,我恨不得拿个刀把这几个人囊死,开泥头车创死,一拳一拳把他们打死,丢到水泥搅拌机里打成桩子沉江里。

真的恨的咬牙切齿,但是也知道他几年后出来了我们不应该歧视。

民众想想而已,我们普通人真的看到犯人吃枪子还是难受,看到他死前的求饶还是会怜悯。即使是被害人的家属一般也没办法真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王小波说“一切愤怒的来源于自己的无能“。

以我们希望重刑。我们恨犯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也恨自己没有勇气自己私刑,所以我们会去想,想“重刑“。想执法机构给他们更重的惩罚,让我们心理上得到安慰,想那个犯人更痛苦,以缓解自己当初的无能为力。

至少,至少让我们骂两句吧,因为我们的良心劈成了两半,一半理性的认同法律,一半恨自己只是一颗心。

分割线——————————————————

想到最近的一个个社会新闻就一肚子气,除了说两句“赶紧毁灭吧“安慰自己,除此之外没有办法。那些疯子,混蛋,下水道的臭虫,挨千刀的,要下地狱的家伙。你们最好笃定这个世界是唯物的。至少我在某些瞬间希望这个世界真的有地狱,让你们付出代价。

看到了吗,上面这段就是我的无能狂怒。

10月12日补——————————————

这两天陪家里老人住院,聊了很多以前的事情。我的答案所描述就是一个普通人旁观者的情感,当然这些想想有些人的确会报复回去,人间的事情很奇妙,往往就像多米洛骨牌,一个罪恶带来可能是更多的罪恶。

正如一位朋友评论道“小偷也不知道是救命钱啊““小偷也不知道自己会造成那么大的后果啊“可能就是“吐口痰摔死了人“

讲两个亲身经历的事情。

一次是在陆军医院门口(湖北人都清楚),一个老太太跪在路上求小偷还钱,大冬天一个瘦弱的老太太穿着农村常见的梅红色外套跪在地上,求小偷还她儿子的救命钱。路上人来人往,她也不知道谁是小偷,只是不断的喊着,求着,旁边的保安怎么拉怎么不起来,老人家以手跄地,甚至磕头。撕心裂肺的哭声,不知道能不能让那个小偷回头是岸。那个时候是10年左右,我第一次如此恨一个人,即使我是一个旁观者。

第二次是在公交车上,一个中年妇女打着自己的老公,他们是汉正街的小老板(汉正街再次在答案里出境,就是一个批发贸易的集散地),那个时候小老板们还没有发财,很多人是借钱做点小生意。那个妇女一边骂一边哭,说她老公是个“苕“,钱都保管不好。就在公交车上,女人没有任何体面,用最恶毒的话咒骂着小偷。司机停了车,大家都接受了夫妻俩的检查,但是小偷早跑了。

大家建议他们现在下车报警,他俩说要把货先搬到店里别人急着要。那个女的就伏在大编织袋上,一下一下打着自己老公的腿,她老公一言不发只是一下一下拍着她的肩。整个车厢沉默无言,只有低低的啜泣声和不知道从哪个角落传来的几声叹息。

写到此时,我也知道说些什么,唯有求天下坏人莫要作恶,放下屠刀,回头是岸。不然不是不报,结果可能比“偷盗剁手“更酷烈。


写的很暴躁,但是请大家审题,为什么这些人会有“重刑“倾向,而是不是他们这种倾向对不对。我谈的就是一些事情给人的直观感受太强烈,以至于很难理智。

就像我说“我们也知道他们出狱不应该歧视他们。“,那位老太太的钱找不回来,假如小偷被抓了,如果是初犯,三五年就出来了,他要是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为社会做贡献,我们可以不歧视他,但是那位老太太还是恨他,我们也能理解。

就像强奸杀人,现在改到了12岁,我们大家很开心。原因在于这种恶性事件有些未成年犯罪了,曾经让我们束手无策,又心疼又生气甚至又恐惧。社会的这种情绪需要出口,但是我们不是法官,没有经历过完整的法律教育,更不可能去把犯罪者打一顿,所以在互联网会更倾向于“重刑“,来安抚自己。

我们有面对这种恶性事件发泄情绪的需求,有对某种“额外正义“制裁“邪恶“的渴望,有对受害人的移情,有对犯罪者的恐惧,这些是正常的,合理的。甚至说法律的进步本来就与我们民众息息相关。

简单粗暴的批评民众不够理智是一种傲慢,民众不是傻瓜,也不是只有精英有判断的能力,只有看清楚民众情绪的来源,明白了民众的需求背景,才有资格对群众发声内容做出评价。


11.20

最近的新闻也是无语,不是我们有什么倾向,是结果不讲理,至少不讲清楚理。

我们除了生闷气还能怎么办呢?把坏人抓起来打一顿吗?

不能用舆论干扰司法公正,但是不要忘记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谁赋予法律以权威,谁同意法律的通过。

为什么要直播庭审?为什么公开信息?普通公民也有着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每一次案件的判决都代表着对社会风气的导向。同时民众讨论并积极发声本来就是每个人的义务。

不能说只让那些“公共知识分子“发声为“死刑犯“争取减刑,而不让老百姓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呼吁为犯人减刑并不值得骄傲,希望对犯人重刑也并不可耻。意见不同就充分讨论,不用打着“暴民“的旗号封我们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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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民众有,除了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我感觉警察也都有这种主义。

包括我,我也觉得有很多应该重判。



比如说诈骗,我真的觉得这些骗子一点人性没有,他们骗钱没有丝毫底线,就是完全想把被骗者害死,基本上猪狗不如。

但是经济案件判的不够重啊…

因为看着法益侵害没有那么重。但是他们的主观动机真的超级恶,丝毫不在意被骗的是什么情况,在他们眼里,被骗者是猪猡、傻叉、活该。


所以你告诉我,骗的很多人没法过下去的骗子判得那么轻,真的是罪责罚相统一吗?


我曾经非常喜欢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说、法益侵害说,现在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这类东西更为认可。

当然,前者依然很认可。


重刑主义确实是错的。

陈胜吴广“等死,死国可乎?”

因为罪太重了,横竖都是死,所以他们造反了、说明过重的刑罚也不对。比如说偷东西枪毙,那么偷东西的可能就顺便把人灭口了。


但是,每次刑法修正案都向着轻刑罚的方向发展,我也觉得不对。

尤其是愈演愈烈的诈骗类案件,加大刑罚会导致嫌疑人更狠吗?并不会,他们依旧没有任何道德底线了。

但是加大刑罚确实是会震慑宵小。



有的骗子骗了几百万甚至更多,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抓到了,结果只有几笔钱能认定是他骗的,于是判非常轻,出来这个人会干嘛???

会好好上班?


因为民众是善良的,和邪恶对立,所以希望重刑。

重刑是错的,但是一味的轻绝对也有问题!

比如说2年内诈骗3次,也应该列入刑事处罚!

这种人真的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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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总是问网友做错了什么,而要问你能不能理解网友的逻辑。

网友之所以有“重刑主义”思维,那是受千百年来的历史传统影响所致。在我国古代,有重刑主义传统。这一点从法定刑上可以看出来,拿死刑来说,古代就有枭首(砍头并悬挂头颅示众)、腰斩、弃市(在闹市公开砍头)、车裂、凌迟、剖心、绞刑等十余种,直到明清时期,还存在凌迟、绞刑、枭首、戮尸、棒杀等死刑。

死刑以外的四种主要刑罚也不轻,分别为笞杖徒流。笞刑就是用鞭子或者板子打屁股,是最轻的刑罚,但是至少也要打10下,往上是20、30、40、50下。

杖刑,是用板子打屁股、背部或者腿,比笞刑重,最低要打60大板,最高100大板。

徒刑,有点像我们现在的有期徒刑。流刑,就是发配边疆,这个大家应该很熟悉,比如影视剧里经常提到某罪犯被发配3000里,发配的同时还要劳动改造若干年。

这些刑罚,与我们现在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相比较,每一档都相对重。现代刑罚,以罚金、徒刑和死刑为主,相较而言比较宽松。

我国古代重刑主义传统还表现,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治安法,重刑轻民、以刑代民、以刑代行(行政法)是普遍现象。现代意义的民法,是清末才传入中国,在我国古代,各个朝代用刑法解决民事纠纷比比皆是。

比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意思是同宗同姓结婚,各判两年有期徒刑,缌麻亲以上亲属结婚,以通奸罪论处。这种问题在现代,顶多是个婚姻效力的民事问题。

《大明律》规定私放高利贷每月利息超过3分,可以打40鞭子。《大清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分居别财,杖一百。 这两个问题,在现在也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如果我们从清末(1900年)开始算现代法制进程,也不过过去了100多年时间,而重刑主义的法制传统,影响了我们国家2000多年。

所以,网友有重刑倾向,老湿我并不会觉得奇怪。


user avatar   tian-yuan-nan-quan-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普通人,一生谨小慎微,唯唯诺诺,没有勾连各种部门的关系,没有舌战律师的口舌,没有仗势欺人的本事,平生做过最罪大恶极的事情是闯红灯,且闯的时候还心情紧张,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没有胆量甚至是没有能力在法律的边界上放肆。

那么当占据网友大多数的这种人于这样情况下面对一起恶性案件的时候,除去少量"理智"派,有几个会将自己带入加害者而不是受害人视角?

平生不太可能成为杀人犯,但有可能被杀。

可能在街上被割喉,可能在危险区域被"开玩笑",可能在家中被"消失",可能在本本分分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上门收保护费的……

他们能怎么办?他们唯一的指望就是法律能够帮助他们消除这个威胁,维护生活的安定,哪怕做不到这一点,上网发表一下自己内心所想又怎么了呢?

韩国那个马上要出狱的,判的多符合本国的法律啊,你看当地居民安生了么?3700个摄像头,让人内心平静了么?恐怕没有吧?那到底是当地居民想多了呢?还是某些东西有点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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