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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味零食包装正面写「严选北美产地」,背面看产地是银川,这到底产自哪?算虚假宣传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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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腰果的生长习性:

腰果不耐寒,在生长期内要求很高的温度。月平均气温23-30℃开花结果正常,20℃生长缓慢,低于17℃,易受寒害,低于15℃则严重受害致死。年日照2000小时以上,年降水以1000-1600毫米较宜。不宜在地下水位过高或雨季积水的地区栽种。花期忌阴雨。

而杭州的气候情况是:

杭州处于亚热带季风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17.8℃,平均相对湿度70.3%,年降水量1454毫米,年日照时数1765小时。

这是腰果的种植情况:

原产于巴西东北部、南纬10°以内的地区。16世纪引入亚洲和非洲,现已遍及东非和南亚各国。世界上腰果种植面积较大的国家有印度、巴西、越南、莫桑比克、坦桑尼亚。

至于说豌豆:

豌豆为半耐寒性作物,喜温和湿润的气候,不耐燥热。豌豆为长日照作物,喜温,抗旱性差。豌豆对泥土的适应性较广,对土质要求不高,以保水力强、通气性好并富含腐植质的砂壤土和壤土最适宜。

这是银川的气候

银川市及其所属各县(市)地处温带大陆性气候,主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春迟夏短,秋早冬长,昼夜温差大,雨雪稀少,蒸发强烈,气候干燥,风大沙多等。年平均气温8.5℃左右,年平均日照时数2800小时~3000小时,是中国太阳辐射和日照时数最多的地区之一。年平均降水量200毫米左右,无霜期185天左右。

关于豌豆的进出口情况:

2007年进口豌豆26.3万吨:其中加拿大24.8万吨,占进口量的94.3%;2008年进口豌豆20.3万吨,其中加拿大19.4万吨,占进口量的95.6%;2009年进口豌豆37.3万吨,其中加拿大35.6万吨,占进口量的95.7%……

当然,银川如果硬种,也可以种出豌豆来。但问题是,中国的土地面积有限,在豆科植物的种植方面,无论产量还是价格上都远不如进口的大豆、豌豆等有优势。如果为了尝鲜,买一买国产的大豆、豌豆倒没什么问题,但对于食品企业来说,每年成千上万吨的大豆、豌豆都买国产,那纯粹是有钱不够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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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倾向认为,如果原材料产地真实,这个商品产地标注问题不大。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商品的产地标识不当,已经有很多诉讼。在既往判例中,经营者未告知真实产地或不标注产地信息,会被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故意不提供商品准确产地信息或者标注的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以国产商品冒充外国产商品,也会被认为是欺诈。如果是商品是食品、药品,法院还支持过10倍赔偿。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比较好理解,也没什么分歧。但是像题中这种案件,产地标识和商品宣传的产地似乎相互矛盾,这就会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即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对于这个问题,老湿我的观点是,主要看商品宣传的产地是否存在虚假。如何判定虚假呢?有两个标准:1、一般理性人是否容易产生误解?

2、宣传的产地是指原材料产地还是成品的产地。

如果一般人容易误解,且宣传的不是原材料产地,那么就可以被判定为虚假宣传,进而经营者涉嫌欺诈。

为了说明第一个标准,举个例子:

2014年11月,钟先生在沃尔玛超市购买了盐源苹果20盒,每盒39元,产品外包装上书:“离太阳最近,离城市最远”。钟先生认为沃尔玛构成欺诈,诉至法院。沃尔玛辩解:苹果产自四川凉山州盐源县的泸沽湖畔,系我国海拔最高、离城市最远的苹果产地。当地政府将该产品定位为:“离太阳最近,离城市最远”。而且盐源苹果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法院认为,上述广告语仅为突出产品特性,并不能推定沃尔玛有欺诈故意,而且外包装标注了产品产地四川省,一名理性消费者应该能够知晓不能以绝对的科学角度对该广告语进行字面理解,也应当理解该产地不可能是地理上离太阳最近及离城市最远的地方,因此该产品的宣传不足以产生误导效果,不构成欺诈。[1]

法院在这个案子中,采用了一个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产品宣传的产地与实际标注产地相互矛盾情况下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很多读者看到这里,可能还是不能清楚地知道百草味是否构成欺诈,因为每一个人对理性的判断是不同的。

所以,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主要采用第二个判断标准,即产品的原材料产地标注问题。

一些农业、矿业初级加工产品,经营者为了突出该产品的特色,都会标明原材料的产地。比如西湖龙井。

但是假如茶叶厂收购了产自西湖的龙井茶茶叶后,运输到山东炒茶,经包装后销售,在外包装上标注茶叶产地杭州西湖,这种是否构成欺诈呢?

一般来说不构成,原因很简单,初级加工产品,法律并不禁止在商品上标注原材料的产地,也不禁止将原材料产地作为产地。即使是深加工的产品,法律也不禁止在商品上标注原材料产地。

只是与初级加工产品相比,深加工的产品产地会发生变化,一般不能再将原材料产地作为产地。比如收购西湖龙井茶茶叶,在云南做成牙膏,那么产地就是云南。但是商家仍然可以在商品包装上标注茶叶产地西湖。

在这个案子中,标注原材料的腰果、豌豆来自外国是没什么大问题的。只要不把产地标注为外国即可。

当然,上述判断的前提是原材料产地真实。如果原材料产地标识虚假,比如宣传腰果产自越南,实际上柬埔寨,那不用什么标准判断,就是欺诈。

参考

  1. ^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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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或许还真不算「虚假宣传」,看看公司怎么解释了。有一种可能:原材料的确来自北美 / 越南,但因为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在银川 / 浙江,所以将后者标注为产地。

相关依据是《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对这块我也是一知半解,如果有更权威的依据欢迎指正。

根据这一《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从北美进口生的豌豆,在银川煮熟晒干调味,那么应当标注「最终制作地」银川为产地。

当然,这也不是说百草味就一定不存在虚假宣传,而是说,仅仅从包装上标注的「产地」来看,无从作出判断。毕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它也只能这样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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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的是正经的,再给百草味法务提供一条不正经的思路:

公司举证自己的确到北美探访了,发现北美奴隶主种族灭绝匪帮产的豌豆没有银川的好,所以最后选了银川,这不也符合严选北美产地的宣传嘛。

正是因为很严格,所以没有选(大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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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重作为营连火力,已经彻底把通机的位置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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