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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益人士起诉虐猫大学生侵害其生命健康权被驳回: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1页

  

user avatar   lou-xia-yipai-hu-y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什么叫公益人士?小动物保护协会这种组织在我看来是一群无所事事别有用心的闲杂人。

小动保们干的很多事都是违法之事,他们不是什么公益人士,他们是非法团伙。

应当对这类组织的人员构成、资金往来进行严格审查。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虐猫固然值得谴责。但是老湿我不太建议串联起诉。这涉嫌滥用权利,也会挤占宝贵的司法资源。

这些案子的原告都聘请了律师,律师应该可以判断出来,这些原告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如法院所说,他们既不是猫的权利人,也跟虐猫视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或者对诉讼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管理、处分权利。又或者虽然不是权利主体,但是法律规定其有权作为原告诉讼。

在这个案子中,这些原告不是诉讼标的(猫)的主人,也不是虐猫视频的当事人之一,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原告资格,所以法院驳回他们的起诉,是有道理的。

从实体法来说,他们的诉求也没有法律依据。看虐猫视频固然会导致人心跳血压升高,但是这尚不构成法律上的损害。

法律上的损害,是指情况比较严重的损失或伤害。单纯只有血压升高、心跳加速等等生理反应,还达不到损害的地步。除非已经造成疾病。但一般人,除非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否则即使看到虐猫视频,也不会产生健康损害。

如果允许被造成心跳加速血压升高的人维权。那整个社会将寸步难行。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将无法持续。

想想吧,恐怖电影、电影里面的血腥镜头,会不会令你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一辆疾驰的汽车、一列火车从你身边经过,你会不会心跳加速?有人在你无防备的时候在后面拍了一下你的肩膀,你会不会血压升高,心跳加速?…

这些情况都没有权利去起诉,情况跟看到虐猫视频类似。

另外,目前全国法院都案多人少,案件排队候审情况严重,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去法院起诉,相当于挤占了司法资源,损害了真正需要法院帮助的人的利益。

也许他们亟待救命钱、养老钱、摆脱婚姻,他们的需求应该优先于题中的原告。

驳回起诉后,法院会退还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相当于他们打官司不向国家交一份钱。但是,法院为了审查这些案件,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却需要全体纳税人承担。(如果起诉有法律依据,固然应当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这起诉讼的费用)

即使在法院驳回起诉以后,他们仍然进行上诉,国家又需要为此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这是不应该的。最后,我个人建议媒体不要报道这些案件,除了给律师增加名气,带来其他人的效仿,对整个社会并无裨益。

仁者爱人,保护动物之前,请先树立人本理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明确一点,起诉依据是虐猫视频给观看者带来不适,侵犯了人的健康权。

但即使从这一角度来看,也非常牵强,「公益人士」不应被认为适格的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的。

因观看他人拍摄的视频导致不适者,属于利害关系人吗?在我看来得分情况看。

如果有人明知我这辈子最见不得人玩奥利给,一看到就会生理性不适,依然录制了一段制作老八小汉堡的视频。在视频中,他指名道姓地说,「王瑞恩给我看好了,奥利给!」,并且逼迫我观看,导致我浑身发冷,胸闷气短。那么,看来行为,过错,因果都齐活了,我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但如果仅仅是面对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辣眼睛的视频,那么为了维持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则不应当认为所有观众都是适格被告。否则将有可能催生大量诉讼,让所有人都因可能无意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

虐待动物,不完全是法律的盲区。我国已经有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实验室动物的立法,对于传播虐待动物视频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更何况,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有害内容的行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对内容平台运营方提出了要求,可以通过举报、投诉阻止有害内容的传播,并非毫无救济措施。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虐待动物,是否能进行公益诉讼?

前面提到,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有一个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限于利害关系人)。

然而,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依据表明虐待动物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至于未来会不会有这样的变化,那也不是我能决定的了,仅从当下来看,法院驳回起诉的决定是合理的。


user avatar   lu-zao-fu-li-4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简单说一下自己的想法。

要将虐待动物纳入公益诉讼的建议,我不赞同。

主要理由有几点,一,流浪动物不属于公共财产,没有代表大众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对于虐待造成大众的不适感的理由。如果没有传播就没有大众不适,所以法律规范的应该是传播行为而非虐待行为本身。而无广泛传播的虐待行为肯定无法约束,那么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不可能实现。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司法资源非常宝贵,应该用在更为重要的关系到法律主体切身利益的事务上。如果放开虐待动物,那么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意料不到的琐事问题。比如,虐待是否和动物伤害的正当防卫有关,防卫过当的原因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如何证明?网上必然争论纷纷,那么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何在?诉讼的意义何在?用不明意义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实在比虐待动物更不合理,对社会造成的负担更重。

所以反对虐待动物的对策一定要谨慎,不要动不动就去诉讼,这反而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次法院驳回起诉是很明智的决定。


user avatar   da-tou-xia-10-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更正一下。

公益人士起诉的是,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自诩公益人士)的生命健康权(不是猫的生命健康权)。

(这不是公益人士,是邪教徒。)

这就好比我去搜索**视频观看,视频里演员奇丑无比,辣眼睛。我看以后了三天吃不下饭,半个月硬不起来。

遂将视频发布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侵犯了我的生命健康权。

大肆传播此类不良信息污染别人眼球的都是所谓爱心人士。所谓爱心人士才该是被告。


user avatar   nan-fang-du-shi-b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起诉虐猫大学生,不是公益实为滥诉

2020年4月,网曝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残忍虐待流浪猫。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对范某庆予以退学处理。事件发生后,来自重庆、天津、湖北等全国12个不同城市的动物保护人士,向各自所在城市法院以范某庆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起诉。这12起上诉案均由程如玲和尚满庆两位律师代理。

虐猫并拍摄视频展现被虐待猫的痛苦,本质是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关乎人性的道德底线和社会文明,当然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谴责。但是,这些动物保护人士以公益之名,去起诉虐猫大学生,虽然同样打着公益的旗号,却着实与公益毫不沾边,而是典型的滥诉行为。为了满足一己之快感,折腾的是人民法院,浪费的是诉讼资源。

无论动物保护人士多么爱猫,猫在法律层面都是属于财产的范畴。这些动物保护人士,并不是被虐待流浪猫的主人,既不存在所有权关系,也不存在委托、照顾、看护等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这两点上,动物保护人士起诉虐猫大学生,显然都不具备。

观看虐猫视频,居然伤害了这些动物保护人士的生命健康权——倘若以如此牵强的理由,都可以去法院堂而皇之地起诉,我们天天在网上观看那么多视频,但凡感觉不爽的,岂不是都可以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去法院起诉?法院还忙得过来吗?正常的案子还要不要审理?就算当事人不懂,律师必然是懂的。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除了想要博个出名,还有什么其他意义,真的让人无法理解。

官司一打就是12起,去全国不同的法院起诉,法院不立案就上诉,如此无理缠诉,真的跟爱护动物没有一毛钱关系。大学生虐猫固然应被谴责,动物保护人士滥诉同样应被谴责。法院不是动物保护人士闹着玩的地方,明明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滥用诉权博出位,完全是胡搅蛮缠。很多基层法院,案件堆积如山,滥诉行为毫无必要地挤占了司法资源,绝非公益,实乃祸害。

不是什么事情,都适合闹到法院,更不是什么愤怒,都需要司法“救济”。权利受到侵害或某项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提供救济,这才有“诉的利益”。如果没有“诉的利益”,即便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仍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更何况,动物保护人士根本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如果大家都像这些动物保护人士那样,因为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去法院起诉,且坚持上诉缠诉,司法系统将会陷入瘫痪。因此,这绝非小事。动物保护人士应该记住,法院不是秀场。

文/舒圣祥


user avatar   zhao-yifan-6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整个事件荒谬绝伦。

虐猫的人被开除在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并发视频一事,学校予以当事人退学处分,如何看待这一处理结果?这个回答中就说过了,很不合理,几乎可以肯定是山东理工大学受到宠物保护主义者的舆论攻击而被迫和虐猫人协调的结果。

其次,现在所说的“猫”首先是一种经济动物,主要用途是作为家养宠物。尽管在品种上具有远超宠物鸟鱼的生命力,但在具体论价上未必就能和其他同样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相提并论。我还真查了,根据历史信息,最贵的猫是稀有奢华阿瑟拉猫,这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培育品种,目前只有几十只,也是世界上最稀有的猫咪品种,是由非洲薮猫、亚洲豹猫和普通家猫繁育出来的混血猫。血统也介于非洲薮猫、亚洲豹猫和普通家猫之间,是世界上最昂贵的猫咪,平均每只售价9万美金,约合人民币61万元,据说上限80万人民币。

但是最贵的鸟起步价就是1万美元。从2000年至2013年左右,蒙古国共出口猎隼约3000只,2011年出口240只,2012年允许出口150只,每只售价约1.2万美元,主要出口到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国。在阿拉伯国家,驯养隼类是一种时尚、财富和身份的象征。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猎隼一般都可以卖到百万美元的价格,我能查到的历史信息最高价是六百万。

而最贵的宠物鱼当属锦鲤,在2018年于日本广岛版井养鲤场举办的拍卖上,一只全长一米左右,红白相间的日本锦鲤鱼“S传说”拍出了2.03亿日元的天价,约合180万美元,一千多万人民币。

图中右侧的女性是“锦鲤女王”钟莹莹,她受买家委托竞投拿下这条锦鲤。

那么我要说了。如果这些所谓的公益人士敢于起诉虐猫大学生,甚至叫嚣说“从人的角度出发,本着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提出起诉”,那么试问我是否可以从人的角度出发,本着保护我对生命健康权的认识,向他们提出起诉,谴责这些爱猫人士对宠物猫的人为阉割和饲养伤害了我对猫的喜爱,哪怕他们的宠物猫不属于我?

宠物猫是经济动物!不能因为这些所谓的公益人士组织起来了就把舆论阵地交给他们,任其发动舆论攻击!更不能因为他们有言论自由,就任由他们霸占社会的话语权!

虐猫也要分清楚是虐的谁的猫!2018年,大熊猫伟伟在武汉市动物园疑似遭受虐待,饲养员在工作间抽烟、洗头,喂食带蚂蚁的苹果,带游客进内舍喂食,高温日不给熊猫圈舍开冷气等情况。被人曝光后,多部门介入查证,确认情况后做出多个处罚决定。

但是野猫不同!宠物猫不同!野猫本身就是被相当数量的猫奴或爱猫人士玩腻了而遗弃的宠物猫,或者就是广泛的养猫人群体遗弃的或走失的宠物猫,甚至不乏是嫌弃品种或长相不好而遗弃的土猫和混血猫。更要指出的是,宠物猫的养殖“市场”天生就是一个没有监管,缺乏监督,更没有工商管理的行业!广大的爱猫人士本身就是这个行业的主要成员,他们和他们的组织主要财源就是宠物猫商品供应商,他们自身就是猫粮和猫窝等商品的广告代言人!

新浪微博上曾有人指出,虐猫者都是养猫人,因为只有养猫的人才有猫可虐。尽管这个观点极端,但是事实上确实有一些爱猫人士就在为虐猫者提供猫!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虐猫的人很容易就被人肉到,因为这些虐猫的人往往都会给爱猫人士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甚至有可能就是不同的爱猫人士在互相攻击对方的虐猫顾客。

退一万步讲,真正想要抵制虐猫,最好的方式难道不是爱猫人士积极主动的搜救收容野猫吗?难道不是应该由国家政府部门出台宠物猫饲养法规和强制登记,要求猫奴们依法依规的好好养猫吗?只有街上没有野猫,猫奴们让社会监管他们看护好自己的猫,虐猫人才无猫可虐!

凭什么要让一群以猫牟利的人攻击社会没有爱心?就因为这个社会不是人手一只猫?就因为社会不愿意帮他们铲猫屎,换猫砂?

凭什么?!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心情可以理解,但应该“就事论事”!

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引用“某度百科”的描述:

请特别注意红框里的描述——“自然人”。猫是“自然人”嘛?很显然不是!

所以,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虐猫人的行为确实令人发指,但是,为猫争取“人权”,显然是不合适的!


至于“动物的生命健康谁来守护?

请注意,题目里虐猫人的猫是怎么来的?

”流浪猫“.........那”流浪猫“又是怎么来的?如果这些猫有“主人”的话,是不是它们的主人就可以来守护它们了?为什么这些猫没有“主人”呢?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商品”!

猫是怎么出现在人类生活的城市的?是它们原本就生活在这里的嘛?不,它们大多是被“贩卖”到城市里被人当成“宠物”和“工具”的!

你养的猫怎么来的?朋友送的?朋友怎么弄来的?宠物市场买的?收养的流浪猫?

还有现在流行的“猫咖”........如果“猫咖”倒闭了,那些猫去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想真正守护动物的所谓“生命健康权”得从“根”上找原因!


可以呼吁加大对于“虐待动物”的处罚力度!但别拿法律上的”生命健康权“说事!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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