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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山东高利贷黑社会人员当儿子面凌辱其母,其中 1 人被儿子刺死?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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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这起事件的主要过程,再来具体谈谈。

1、苏银霞创办的源大工贸因为经营困难,被迫向吴学占借了高利贷计135万元

2、在归还了184万元及价值70万的房产之后,苏银霞尚余17万无力归还,遭遇暴力催债

3、暴力催债不断升级,报警后警察未采取行动,致使于波持刀捅伤催债人杜志浩

4、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法院认定于波不构成正当防卫,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无期徒刑,

1、关于苏银霞借高利贷的行为。

高利贷在我国民间借贷里其实一直存在,甚至已经成为我国民间金融体系的一环。国家对此采取的是默认其存在的态度,仅仅是划定一定的利息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法律保护,这就为高利贷者自行实施讨债行为留下了余地。事实上,许多企业及个人由于抗风险能力差,能难从正规途径获得融资,他们被迫会转向民间借款,这也是高利贷生存的土壤。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源大工贸这家公司,可以看出苏银霞除了这笔借款之外,还在2014年、2016年1月分别向另一名自然人及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借款近1000万元。可见,苏银霞已经穷尽了其可能借款的途径,向吴学占借高利贷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2、关于暴力催债的问题

高利贷几乎必然伴随着暴力催债,甚至有衍生出来的专业的讨债公司负责。由于向高利贷借款者大多数风险承担能力差,而法律又不保护高利贷的过高的利息,这就使得敢于放贷的一方必然有信心预防很可能发生的欠款问题。暴力催债是高利贷者敢于放贷的信心来源,也是高利贷所必然派生出的现象。

高利贷赚取经济利益——讨债公司运用暴力保障经济利益,这种模式是不是很眼熟?这就是大多数黑社会(哦对,应该叫黑社会性质团伙,毕竟中国不存在黑社会)的基本运作模式。高利贷及讨债公司一道,极易形成黑色链条。不,与其说是高利贷促使了黑社会组织的形成,倒不如说黑社会组织最喜欢的利益来源之一就是高利贷,毕竟他们有着天然的组织优势。

3、关于警察不作为的问题

警察不作为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基层公安的资源的确是不足的,警力紧张是困扰整个中国的问题。基层警察的待遇差、工作量大等因素,都使得警方的执法力度不足。另一方面,即使警方有足够的执法力度,在有些问题上也很难产生足够的执法意愿。例如,一些问题相对不严重、或者问题涉及的主体比较强势导致执法成本高等问题,都容易导致警察倾向于推卸责任。

更进一步讲,我国现行的治理模式下,下级政府的执行意愿几乎全部来自于上级政府的压力,而法律没有对相应的权责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了在执行中遇到大量权责不明的情形时,若没有上级政府的压力,警方很容易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在本案中,警方就是用了不插手经济案件作为挡箭牌,但是掩盖不了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逃避责任的事实。

更有甚者,由于警方的资源不足,上级给予的资金支持少,这就导致时常出现警察与一些经济组织及个人发生串联的现象,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中也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此外,部分黑社会性质团伙会向警方或政府官员寻求利益交换,从而使得政府官员或警方为其充当保护伞——这在中国的部分基层地区几乎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即使警方有作为的意愿,也有足够的执法力度,在面对上级政府可能的压力时,也同样无可奈何。

因此,在现在的体制下,基层警察有逃避责任的倾向,而这种倾向带来的就是公民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公权力的保障,进而催生了自力救济的行为。于是我们看到,在警察离开后,失望的于波拿起刀,对着正在侮辱自己母亲的几个男人捅了下去。在公权力不能保护人民的时候,人民唯有拿起武器。

4、关于法院的判决

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找到判决书,不知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理由,也不知道法院的具体论述,只能根据报道中的表述简单谈谈。

首先。法院判的有没有问题?显然是有的。法律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的错误将直接导致判决出现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的?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虽然当时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种事实的认定显然是不全面的。人身自由是如何受到限制的?侮辱的情节如何?是否存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派出所出警的效果实际效果如何?法院对这些问题显然没能给出恰当的回答。

但另一方面,法院判的有没有道理?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怀着伤害故意拿起刀,向对方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最终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从刑法上来说也的确可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这一罪名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按照最高法院2010年的指导意见,对这类案件的审判要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充分考虑犯罪情节,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试问聊城中院:

被告以防卫为目的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有多严重?

被反复恶性暴力侮辱了两天才被迫拿起刀自卫,人身危险性几何?

对实施自力救济的人判处重罪,却忽视了黑恶势力的暴力行为,社会效果何在?

法院的判决显然未能回应上面几个问题,而这将导致更加深层次的影响。

5、关于整个事件

纵观整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悲剧的发生有着清晰的逻辑。小企业融资的困境造就了高利贷生存的土壤,国家法律的缺位导致了暴力催债的发生,高利贷与暴力催债的结合致使了黑社会势力的涉足,黑社会组织的强势对警方造成了压力,警方缺乏执法资源及执法意愿的现状导致了黑社会组织的成长,这进一步促使暴力讨债等行为的猖獗。这种情形必然导致自力救济行为的发生,而法院本应成为民众保护自身权利的最后的途径,但聊城中院的判决却相当于堵上了这最后一条自力救济的道路。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将会使得民间积蓄的抗争的压力越来越大,最终会在某一个契机的作用下发生火山式的喷发,那时的局面,可能将会是另一个样子。

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带来的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既有的社会结构 、文化以及价值体系的瓦解,而在这样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却仍然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力未能涉及到的空白区域,在这些区域里,必然产生相应的非正式控制规则。如果国家不能很好地认识到这些真空地带的存在,底层的社会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另一种规则所取代,到那时想要再进行管理,可能已经为时晚矣。

六、最后,关于聊城

聊城是个神奇的地方。

宋代的时候,这里有个地方叫高唐州,高唐州有个知府叫高廉。高廉的小舅子殷天锡仗着高廉的势力为非作歹,甚至要强占当地大户柴皇城的住宅,并对柴皇城大打出手。柴皇城没有办法,只好一封信请来了侄子柴进和李逵。柴大官人听说之后,决定去翻条例打官司,而李逵却说:“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于是在柴皇城去世之后,殷天锡又带人上门准备抢夺住宅的时候,李逵把殷天锡当场打死,随后逃回了梁山。而高廉随即带人前来,不顾柴进有丹书铁券在手,强行把柴进打得皮开肉绽,迫使其承认是故意杀人,然后把他下了大狱。

现在再看,这个故事是不是很眼熟?

《水浒传》里,故事的结局是李逵带着梁山兵马杀回了高唐州,攻下了城池,杀死了知府高廉,救出了柴进。但愿这个故事,只是故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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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答案太危险

我只留一个关键句吧

“山东很多35吨级的液氯槽罐车”——而且由于贿赂严重,它们经常在不规定的道路上穿行,无论劫持还是走入不规定地点,都是容易而且难以被执法部门快速反应的(因为他们习惯了)。

so

现在至少袭击还只是打死一两个小人物,要是这事儿摊上个敏感的人,比如说槽罐车司机,在基数变大的情况下这是必然出现的。

而现在这些人的文化素质越来越高,开车的很多都已经是大专了,甚至由于现在这些单位工作比较稳定,高学历的人也不少……原来的人只懂开车,现在可就不一定了。

好好掂量一下。

再不好好管管,严加限制(比如说定位系统加自动熄火系统)的话,那么很可能很快就要发生了。

毕竟劫化学品车这种事儿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把爆炸物和化学品车结合在一起是迟早的事儿,这在经济变动比较快,矛盾冲突比较大的中部城市和化工特别多而且爆炸物特别多的北方城市很可能出现。


——————

我补充一下高利贷方面的事儿

这不是说监管不监管的问题

如果一个社会严厉打击高利贷,高利贷会怎样呢?

一种是严打,一种是禁绝。

前者会导致高利贷越来越多,甚至挤压掉正常贷款,高利贷成为绝对主流,暴力追讨将会彻底失控。

而后者则会变成小集团内部互相借贷,虽然不需要高额利息了,但是不还钱的行为会遭到绝对严厉的报复,通常是全家甚至全族直接屠杀,如果没杀光就会变成世仇。

后者很好理解。

前者是怎么回事呢?

那是因为,这是由于大规模有足够承受风险和评估能力的组织由于被限制借贷利率,结果就是能够贷款的范围十分狭窄,仅限于极少数信用度极高的范围,而且打击越厉害那么小集团倾向就会越来越严重。

这个时候借贷需要是有的,是存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刚性的。

结果就是没有更好评估方法和多种追债方法的小组织必然会放款,而他们面临的风险极大,结果就是利率居高不下。

越是严打,其追讨难度就越高,规模扩大就越难,而且缺乏法理上的可行性,其结果就是利率进一步提高和追讨更要求快速直接(避免官方打击到了还没追到钱),往往就是更加暴力化。


这些都不是监管可以解决的,甚至可以说越监管越严重——付出再高成本都不行,成本不限制又加强反暴力的话,那么就会变成私底下的人口买卖,比如说抵押女儿等,这些你就监管不了了,为了能够获得小范围内的贷款,即便为了自身的业务或者生存,即便没有暴力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也会自行履行偿还义务,这就好像严禁收利息的穆斯林社会一样。

这很显然是比暴力还不如的。


山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原因很简单。

1:经济发展较快,尤其是各种中小型企业,同时经济目前变动较快危险比较大。

2:这些企业本身信用等级就不高,坏账风险较大,利率本身就会高一些。

3:此时大机构的确没必要帮助中小企业,这也是世界难题。

4:民间借贷还不像浙江或者广州等有那样长的发展时间,所以实际上可保障偿还(让其付出代价)的手段并不是很多,更何况山东目前的中小企业主要是制造业,大量的出口或者最基本的金融,产业之间互相的关联不像浙江或者广州那么多,这又减少了另一种制裁手段(商会内部减少合作和融通)。


所以说山东出现这样的情况,乃至东北地区以后私营经济开始发展的时候,都会有同样的状况出现。

实际上在浙江和广州,改革开放初期和中期,比如90年代的时候也是大量发生此类事件,直到经济结构稳定下来,各种商会和行会成立,民间金融逐渐形成内部规范的时候才逐渐变好。

当然在经济大幅度变动,比如08年次贷危机的时候出口下降,浙江和广州也出现了大量暴力追讨,但由于手段还是比较多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还不至于那么激烈。

这也是一定程度上由于中国经济体量还是比较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局部),调整能力比较强,民间金融整体资本量较大灵活空间大。台湾在经济下行的时候,就因为没有那么大的灵活空间,所以报复非常厉害频繁,如果大家经常上一些特殊网站的话,台湾黑社会追讨拍的视频是很多的,能上网的方法多数是轮奸借款人的女儿,然后放上网——这还往往只是欠了一点点很小的钱,大钱可能就是连续的轮奸,能拍成好几部(这种视频上黄网当年很能赚钱),我见过的一个视频是黑帮轮流进债主家里,一边让债主端茶送水,一边轮奸其女儿,据说是欠了20多万(而且只是台币,只是小卖部而已),奸了一批再来一批,连续轮奸了两天,女的都被奸昏过去了。


有些问题,大体上不是什么监管就能解决的。

如果山东警方介入了,也许这次问题解决了,但是其结果就是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利率进一步提高,对欠款人的打击也就不仅仅是强奸老母了,那就是直接杀掉。


这是什么?

这就是社会进步过程中的必然,干涉会造成问题更加严重,有些事情只能是顺其自然并且控制规模。

比如说在浙江比较早的时候,由于借贷实在是风险太高(当时对此打击更严),别说是欠款人,那是连那一大波员工一起砍死,甚至发动员工一起砍人否则就一起砍死。

而山东由于“监管不到位”,其结果“仅仅”是要强奸,而不是连整个公司的人一起砍死。


强奸是好事吗?不是。

但是这事儿管能管多少呢?也管不了多少。只能是限制不要发展失控到纯粹为了放贷人的利益去砍杀群体员工,避免群体事件。


发展就是这么残酷,别想着一步登天。

在键盘后面嘲笑一下警察啊,嘲笑一下借款人,谴责一下高利贷是很容易的,但是要提出解决方案的能有几个呢?

没有几个

应该说目前世界上还没有。

只能说情况会越来越好,比如说山东正在把几个城市变成金融城市,实际上就是放宽借贷同时放宽民间借贷,尽可能规模化有序化,商业组织更加紧密化。

这个有好处,暴力肯定会变少,也有坏处,就是生意更加成为小圈子内的东西,阶级回更加固化,尽管一开始会有更多的人跨越阶级门槛。

鱼与熊掌都是权衡的,很难兼得。


——————

至于说什么中国政府这样那样的,我觉得可以歇歇

你知道人家西方在这种阶段是怎么做的吗?

官方警署协助追讨,抓起来关上之后让债主进监狱放开手搞,搞死警察帮打理还继续帮忙向死者家属追债。

而更早的话,官方直接把人绑起来卖成奴隶,送妓院。


我说毒气车也不是说肯定会有这样的人拼命,而是在这些发展的敏感节点的时候,很容易有人被逼上绝路,而且涉及的人会非常广,比如说连环债等等就很可能碰到收入还可以但是敏感工作的人群中(而不仅仅是少数几个债主),比如说特殊从业人员甚至公职人员,这个在南方已经发生过,我相信年纪够大的童鞋们应该是有所耳闻甚至亲身经历过的。

现在工业能力和文化能力是超过以往的,所以说很可能会出现高技术袭击。


所以不少说风凉话,站在道德高地上的人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你就站在前人的尸骨堆砌成的相对安稳的平台之上。

你的目的可能是宣扬自己道德多么高尚,实际结果(这个也许才是关键)是让自己能更长时间站在这个高台上而不让别人站上来。


规则从来不是客观存在的某个实体,而是人与人之间血腥关系发展之后带来的成本更低的平衡方式,而这种平衡方式是要不断流血磨合之后才能形成的,某些方式也许会加快平衡过程,但绝不能跳跃过这个过程,而“加快”反而通常更意味着时间虽然短,但是强度更高的血腥——是的,总体伤亡小了,但是局部大了,这只有一个控制能力很强的整体运营者才能办到。


说土鳖丢了基层,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原来的事儿大多流于口号,只是听起来好听,现在是真的做了。

喊口号的时候能流多少血?不会流多少,自然感觉好看一些。

现在是做了,当然也就没那么好看。


社会这个东西啊,必然是有屠戮的,只不过屠戮是不是更加能够不容易被人本能发现到而已。

你们努力上班损害了身体,后头还能控制人群的养老等等等。

10000个人减少了1年的寿命和一个人直接死了,哪个更严重呢?当然是前者。但是我们对哪个反应比较大呢?当然是后者。

前者完成了更大的“集资”却付出了小的多的稳定度代价。

这是什么?

这就是先进,虽然很阴,但是却能提高效率。


现在,这个山东的老母属于死掉的那一个人,而我们属于被剥削了一年生命的那一万人。

你从未置身事外,只是你在用好看的本能评价标准在对另一个人产生优越感,以此来获得实际或者虚无的优势而已。


山东警方这个做法是什么呢?

就是没有阻挠由死一个人的社会转向对10000个人掠夺一年的社会的过程而已。

也就是逐渐变成“我们理想中的社会”的过程而已。


你要不要想一想,你到底该指责谁?


当然,整整700多个答案没有一个往这方面想的,虽然这是常识。

我也不希望大家往这方面想,至少不要多。

要是大家都这么想了,那么还怎么方便的从大家手里剥削到各自的一年?

那样的话,大家又要退回那个暴力的时代了。


说虚伪的真话,破除旧的歧视并发明新的歧视,加强理解口号并增加不理解,树立标准人性去真实人性,加强技能聪明增进整体愚蠢——这五个循环做好了,才能把社会越变越大,合作越来越好。


愿像我这样的人越来越少,圣母和愤青,法律的卫道士,爱的守护者,正义的使者越来越多——这不是我们这些螺丝钉需要考虑的问题,尤其是知乎这样的高文化水平群体,更加需要增强技能聪明增进整体愚蠢,更要树立标准人性,增强歧视并强化不理解,虚伪用其做包装。

完美。


不好意思,一开始用槽罐车钓鱼(虽然也是真的威胁)。

不过大概这也就应了我说过的一句话


上知乎,就是逛精神窑子(对大多数人来说就是,所以知乎学不到东西的,大家少看多玩)。

而这个东西也算是实验的一部分——我要看看有多少人在我先拉进了窑子,后来又钓鱼执法的时候,有多少人要维护这个窑子。

不要介意

如果维护这个窑子,我很欣慰,因为群众情绪稳定并按照惯性行走,国泰民安天下太平。

如果不维护这个窑子,我很高兴,因为知乎居然还有原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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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些地方的少数警察执行的是薛定谔的规定。

高利贷各种下作手段逼债就掏出上面禁止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当挡箭牌看热闹。

农民工正常讨薪就立马忘了这规定认为是寻衅滋事要铐走甚至扭断脖子。

是在下输了。

评论区某些人不长记性,看来还是要上图。


user avatar   ci-hu-pan-xiao-q-8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某些奇葩回答,说说我的看法吧

PS:前三点划线斜体部分是网上看到的奇葩回答,下方普通字体的才是我个人意见,别再看了一行就说我蠢了......

1、我是法学院学生,要知道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为判决书代表着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尊重他。

我不知道这是谁教你的。判决书代表着绝对的公平正义?抛开学理知识,如果说判决书就能代表公平正义,那最高检派出专员进行监督,最高法开启重审,当地纪委,市政法委针对警察不作为,涉黑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是为了什么?

借用寒战里的台词:“任何法学院大一的学生都说不出这种话。”

2、一群法盲!我是法学院学生,该判决无错误,确实是故意伤害,完全不存在正当防卫.......

呵呵,大兄弟,你哪个法学院毕业的?看了判决书吗?

完全不存在正当防卫?好吧,我读的可能是假刑法研究生。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不妨我们先看看判决书里的时间线吧

14年4月14日16时,陆续有车辆开入;19时许,有人开始在门口吃饭;21时58分,所有人进入办公楼内;22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22时17分许,部分人送民警出来办公室,有人会去;22时21分许,民警迅速返回办公楼。

也就是说,从开始要账,到民警来,中间经历了六个小时。民警从抵达到离去,用了多长时间呢?四分钟!期间还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打人。”待到民警离开四分钟后,发生了惨案。

民警离去后,于欢试图离开,但是被拦住了,当着警察的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那么问题来了,警察的到来组织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吗?警察的到来可以判定非法拘禁以及被殴打侮辱的行为得到了制止,已经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中断,所以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吗?

有趣的是判决书里的另外一句话:“虽然其人身自由遭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侵害人于欢和他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恩,是的,十几个人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也对我进行了辱骂和侮辱。因为他们都没持有器械,警察出现了四分钟后离去,还是部分实施不法拘禁者送警察出门的,所以我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要知道,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既然判决书里提到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就说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最终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定罪为故意伤害,自相矛盾到了极点。

我的观点里,根据判决书来看,于欢和他的母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就是之前说的非法拘禁。其次还遭到了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最重要的是,警察离开房间的同时,施暴者不仅不让于欢和他母亲离开,还对他们进行了殴打。这明显是警方明显的不作为!警察的出现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于欢的行动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

3.这事属于民事纠纷,不归警察管。

我就问一句:非法拘禁归不归警察管?



至于对于针对警方和法律做文章的人,歇着吧。某个警队出了问题,某个法院裁判出现错误,别一股脑的把帽子扣在所有人脑袋上。任何群体里,有败类,也会有精英和无私奉献者,别一竿子打死所有人。

总体来说,根据现有材料,我觉得警察的行为已经属于不作为了。能否被判决故意伤害得打个问号,因为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害。而在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

我个人其实是很怕看到舆论一片倒,大力批判某个判决的。因为民意是容易被煽动的。很多时候网上的一片讨伐,在法学界看来,其实就是媒体炒作的产物,因为该判决没问题。但这是不是代表着每次民意的一片倒,就都是受到蛊惑后的不理智行为呢?

是的,非法拘禁,母亲遭侮辱,儿子被打,警察疑似不作为,儿子捅人,被判无期,疑似判决有误。这些词看起来极具煽动性。似乎这次的报道又是一次无良媒体的炒作,部分人的借机营销。看完判决书你才会发现,其实这些词,也都是事实。

这也是最悲哀的,UC编辑部最爱用的系列词汇,恰是事实。

而且就当地政法委,纪委,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动作来看,疑似不作为,和疑似判决有误这俩词,很可能要改改了。

众人皆醉我独醒,很难得,但不一定每次都是别人醉了,你就是最清醒的那个。

再者,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从业者的素质在逐渐提升,但不代表不会出错。不要因为小部分人的错误,就把整个群体扣上一个帽子。

这些案件暴露出了法制化进程中的问题,所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这些事件暴露出实践中的诸多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坚信:佛不佑家国殇,吾辈与命同天抗。

静候官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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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新闻,要与一线城市天价学区房,看病难,伤医事件等种种乱像联系在一起,才能对我们的生活现状有一个基本粗浅的认识。

在当下中国,即便我们已经是事实上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即便我们高喊脚踩韩日赶英超美欧洲药丸,但现实依然是,司法,与教育、医疗等重要公共资源一样,在绝大部分地方,只能解决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而并不承担维护尊严与个性化发展的义务。

如果问原因,道理总差不多,人口基数是巨大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发展是极度不均衡的,初级阶段的帽子一直没有摘,社会生产力总是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个体化需求。

更何况,地方上已经极其吃紧的司法资源,还有相当一部分要耗费在维稳任务之中。

为什么年轻人要离乡背井,一股脑涌向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

因为那里有更充足的司法资源提供良好治安,有更优异的医疗资源帮你治愈疾病,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让你的下一代茁壮成长,有更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有优质资源聚合带来的更多发展机会。即使你可能需要为此承受飞天的房价,面对巨大的工作生活压力,背负远离至亲的情感负累,这样的逃离与投奔,依然是可以被理解并且是经济的。

聊城事件,在多数经历过三四线城市及乡镇生活的人,一定会有强烈代入感和同理心。除了权力,普通人面对这样呼啸而至的突发暴力,基本上没有太多抵抗力和防御力。

在小城镇的人情社会里,不管你是商人是教师医生文员服务员,甚至公职人员,你的关系网里,直接或间接,一定存在一个有力的社会人士的联系方法。

否则,如果不总是小心翼翼地作人,你很可能会遇上“打了也就打了,又没打坏”的情况而无法自行救济。它不一定跟违法或经济纠纷勾连,甚至就是没来由地看你“不顺眼”或是“教训一下”。

在北京上海,你大可以正色呵斥一个在地铁插队的人,一个在影院聒噪不停的人,一个随手乱扔垃圾的人,也许对方会粗暴回怼,或者几个人难看地撕扯几把,但事情很难闹得不可收拾。然而在其它地方,你面对这样的事件时,就一定要三思而动,一件无关紧要的小事,引出轩然大波,绝非危言耸听。

我亲见过火车售票厅,一个阻止插队的人,被一通电话叫来的五六个人拖出门外,拳打脚踢,而派出所就在几步开外。

我亲历过一次轻微的汽车刮蹭,引来十几人对汽车的围堵谩骂推搡讹诈。交警站在一旁负手而立,劝你们自行“和解”。

这还是城市。乡村,类似的暴力更加泛滥与严重。所以过去乡村更看重男丁,看重宗族,看重生育,在暴力的对抗中,男性人口就意味着资源、安全与底气。

我会劝那些想要开着非本地车牌自驾出行,希望自在观赏作家笔下中国最美小镇的朋友,慎重,再慎重,乡里山间高概率的碰瓷事件,老乡们的义愤填膺,在地警察的无能为力,会让你心向往之的美好旅程,彻底变成噩梦。

同样的事情,在北上广,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总归是少。

北京西城,一次普通入室盗窃,前后来了三拨警察到家里取证询问,天呐鬼相信我还第一次看见了CSI,然后一周不到破了案。

这样的待遇,在老家,只有杀人案才配享有。

其实回到聊城案件,从法律角度讲,用“正当防卫”抗辩,肯定是存争议的,要件上很难符合刑法规定。但民意汹汹,上诉改判几成必然,从法条里找出合理的解释,这点水平法官们还是有的。出警的警察肯定要倒霉,但回到当时,如果你出警过无数这样的债务纠纷或家庭纠纷现场,如果你的前辈一直告诫你不要卷入这样的麻烦中,类似债务纠纷、家庭冲突、情感矛盾,都有过血淋淋的教训,如果你被高压的KPI和低工资搞得毫无职业荣誉感,心里只想着赶紧换班回家,也就难免变得冷漠和麻木,袖手旁观。

这当然是个体的问题,他们也会为此付出代价。可真正生病的,也许是我们的系统。

当下一切公共资源的分配,都是以稳定为前提。也就是说,警察会对事件做一个假设性判断,如果不存在高概率的重大恶性刑事事件,最多呵斥制止,难以有更多跟进举措;而对“正当防卫”所谓“侵害正在发生”要件构成的苛刻要求,其立法思路无非也围绕抑制暴力而非保护人身。看本案的审判思路,再联系气球摆摊老太持枪重判,你会意识到,系统的存在,只是为了稳定,稳定,以及稳定,而它所针对的对象,也未必是老百姓所以为的那种犯罪分子,而可能是不确定的大多数。

差异巨大的资源分配,让一部分过于高光的生活掩盖了现实,让笙歌高唱成为主流。只有偶然这样的恶性事情发生时,才会重新拨动一下普通人脆弱敏感的心,大众一起,围观一路。

所以,在中国,如果你的生命受到威胁,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没有特别大的黑幕,是一定有人管有人理有说法的,这是一个人生存的底线。可如果仅仅只是被殴打,被辱骂,被人身自带的无显著杀伤力的“工具”威胁,又没有被舆论发酵引起社会巨大反应时,这样的事情往往就会不了了之,没有结论,没有说法,暴力的实施者仿佛近在眼前又总不能到案,或是治拘几日,又可逍遥法外,直到这些恶人遇见另一个“于欢”。但“于欢”太少了,这是要赌上身家性命终身幸福的,多数人看了大喊快意恩仇,但换做自己总还要忍辱负重委曲求全,总还要寄希望于公权力。而基层警力的极度匮乏,大量辅警补充其中,待遇极低又强度极大的体系无法确保普通人在面对暴力时,能够保持自己的尊严。

就如同,你的孩子一定会享有九年义务教育,但想要他上好学校的愿望却未必能够满足;公共医疗保障了你的基本健康权,但并不保障你在就医过程中的舒适、便捷与到位,享有作为患者的尊严。

我们可以去责怪一个警察,去骂一个法官,去伤害一个医生,甚至给某个地方扣上“官位主义”的帽子。但在这件事情中,我想不止一个人看到了可能会投射到自己身上的阴影,它并不会只发生在聊城或者山东,它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还不算发达的城市或乡镇,发生在我们身边,由此而引发的恐惧与愤怒,才是民怨沸腾的真正原因所在。

如果我们不发声,不让这个系统自省和改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去关注更多的资源均衡分配与公平问题,那么下一个被暴力吞噬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至于普通人的尊严,在多数地方,多数时候,可能仍然是个奢侈的议题。毕竟仅仅只是好好活着,就已经非常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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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法律的,但是我坚决反对迷信法律,尤其是迷信现在中国的法条及其主流解释。

单论刑事个案,聊城中院的判决在法律推理上不一定完全没道理,至少是有争议的。毕竟质证过程我们看不见,正当防卫的认定也一直是个理论难题。但这个世界上的事情,从来不只是法庭上双方辩论依法判刑这么简单。

当一个案件的判决和大部分人的朴素认知出现了极大偏差,很难说这一套法治体系就完全没问题。

于欢的悲剧,不仅仅是杀人受刑;更是一个人用他大半生的自由,为行政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颟顸无能买单。对远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贷视而不见,对如此明显的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视而不见,真到闹出人命了才立即出马,没法弹劾你,还不能骂你几句?


从理论上讲,政府推行法治,实际上就是用政府对公民的广泛保护,来换取公民自己私相报仇的权利。有困难,找警察,有纠纷,找法院。照章办事,和谐社会。


但现在,一方面政府无法有效保护公民,另一方面对私力救济的公民又严加惩处。光在法院讲法治,不在公安讲法治,我想不出遇到威胁的老百姓,还能怎么办。


或许正像一些说法所说的,法院也很委屈。因为法院的权力只在庭审之中,检察院起诉一个案子,在错案追责的压力之下,也实在难“法外开恩”。就算法院想处置黑社会,也得公安调查、检察院起诉才行啊。


但是在中国,号称公检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的中国,如果法院用公安机关的事情我管不着来开脱,我是不接受的。


末了,这个案件又以非常中国的方式结束了。百姓上访,天听震怒,钦差私访,估计又是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钦差一走,一切照旧。


有个答案很能触动我,大意是我也知道舆论干预司法不对,但是能救一个是一个。在现在的环境下,我甚至觉得这可能是最好的结果了。

我希望在现在这个彻底的法治实现不了的地方,法律也能保持柔软的身段,对基本的正义有所察觉,不要陷进各种理论学说的故纸堆里。就像天津摆摊大妈的缓刑,对所有人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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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卒所养,皆民口里所节,你们安能不尽职守而弃之

-《枭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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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骂完警察,骂完法官,骂完黑社会了吧。

我能不能狗尾续貂,多骂几个人?



这起案件中,警察或多或少的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你们已经骂过警察了,我不再骂了。


无期徒刑也是略重的。

不过,我得先跟各位执法懂法的好公民们讲讲什么叫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懂了吗?

这哥们只要监狱不作死,减刑成18-20年还是很有希望的。

无脑喷法官的,可以闭嘴了。’




接下来,说一说这个所谓的英雄儿子

不骂他。你们自己看吧。

判决书口供原文:

看清楚了吗?

不是母亲被侮辱,所以拔刀杀人,是自己被打了,所以拔刀杀人。


这是杀人者自己的口供:他们过来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攮了一刀!

辱母有,但是杀人的引爆点是自己被打了。

因为自己被欺负愤而杀人可以理解,但不值得被歌颂。


你问我绝不觉得判罚过重?

我肯定觉得判罚过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我是法官,10-15年有期徒刑是比较稳妥的量刑方式。不过无期也是有理有据的。



接下来,说说死者,也活该。

用暴力手段收取高利贷本就没得洗。有些手段也确实过分。


我从本质上理解收债的过激行为,就像我理解于欢愤而杀人一样。

并非偏袒,而是尽全力从双方角度思考问题。


从口供中看出,杜志浩团伙有堵门,暴力胁迫,侵占他人住宅等活动。这些活动全都不合规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

对的,合情合理。

说我洗地的人,自己想想有人欠着你的钱不还,你的上家还在要债是什么感觉?


但是脱裤子这件事,傻逼,没得洗。

我们说,于欢最后愤而杀人,原因很大一部分是杜志浩团伙的过度压迫。


当然,也有警察就在门外有关系。


至于你们说的杜志浩撞死人逃逸,目前没有可信证据。

即便真的意外撞死人,根据新闻报告致人死亡,主动赔偿30万元之后,有期徒刑应该是3-10年,也不至于死。



我为什么先说于欢和死者。很简单,评论区有人说,我们一再说苏银霞是个欠债不还的老赖,是污名化受害者,给政府和执法部门洗地。

但是同样的标准,污名化杜志浩,污名化重伤的郭某,是不是也是在给于欢洗地?

双标不可取,我们能做的,是尽可能的把双方全部还原。

所以,接下来我的语气就会很重了。爱看看不爱看请出去 谢谢。




我得骂骂,这个被侮辱,被逼债,被殴打的女人。

苏银霞,你活该。

有一个网站,叫做:中国裁判文书,可以查询到所有的法院裁决书。

我们输入“苏银霞”三个字,结果如下

这期案件中的母亲,“苏银霞”近年来涉嫌财务纠纷案件数起,金额超过2000万元。绝大部分为欠债未还。

而所有的强制执行。均无果。

也就是说,苏银霞女士在明面上的合法的借贷中,就存在了2000余万元巨额账目未结清的情况。而且法院多次执行均未果。

现在,各位还觉得苏女士是老实巴交的农妇吗?



三观还在吗?那我继续毁。

先看判决书吧:

然后看一下另一则新闻:

关键词是什么。是伪造公章。

在借贷合同中伪造公章是个什么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恩,就是这样,

也就是说,苏女士有过“涉嫌”诈骗行为,而且数额巨大。

而且根据判决书上的只言片语。不难看出在这起案件中,苏女士也是有诈骗嫌疑的。起码事发当晚的起因,正是谈一谈私刻公章的事情。



三观还好吗?我们继续

有人继续要问了。为什么案件发生的时候,苏女士的丈夫不在?

原因很简单,我25日晚上打电话给聊城当地的朋友,得知当地传言,苏女士的丈夫于先生。当时正在外地潜逃,原因是涉嫌非法集资。



三观还好吗?我们继续。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是36%每年。判决书上2014年7月借款100万元,2016年4月案发,本息已经归还152.5万元

民间借贷的通常偿还方式是月付利息,到期本金,就是每个月还利息,一年后还本金。

这是民间借贷的潜规则。由于已有证据未显示如何还款,这个还款方式是几率最高的。

但是按照利率,按月付息到期还款,21个月应还本息额度为163万元。年利率36%计算复利应该是173万元。

就是说,至少从明面上,这不能确定是高利贷。反而更像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2333笑点来了。

这批放贷的混混们,估计上头压得也比较紧。

这么说起来,苏女士还是个加害者?



三观还好吗?我们继续。

既然是看上去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我们为什么不走合理合法的途径呢?

因为人家跟本不在乎法律啊。


苏明霞光是拖欠银行贷款,就有1300余万元,拖欠的租赁费用也超过两百万元,人家根本就不想还,你能拿我怎么样?

法院强制执行?

不是没有强制过,但是人家根本就不执行。

2014年开始到2016年,法院至少数次判决苏明霞应该偿还各种债务,均无果。

老赖没法治。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用房子抵债呢?

法律规定,我只有一套房,这套房子一般是不能强制拍卖还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也就是,如果我不用灰色的方式,根本不可能收回钱。



所以,这起所谓的高利贷黑社会非法监禁,说白了不过是一个不想还钱的无赖,遇上一群讨债的混混。



三观还好吗?

不毁了,我们换个人骂吧。




2,骂谁呢,骂那个操纵舆论的《南方周末》

你不要脸!

看看文章:

来吧,看看一家报社能有多不要脸。

关键词:高利贷,184万。

来,算算。

按照判决书上的,100万借了21个月,35万借了6个月,连本带利184万元算不算高利贷。

算你麻痹!

我都不用算35万的利息,假设他免息。

100万的本金,152万的本息和,利率都不会超过34%。你能确定是高利贷吗?

34%的年利息,你南方周末的编辑本科毕业不会算吗?

你就算是不会算,百度一下利率计算器都不会吗?

是不是为了博眼球,脸都不要了?


就算是不会算也不会百度,那么判决书上明明白白的152万,你写成184万,

为了博眼球,不仅不要脸,脑子也不要了?


还有房子。

从2015年起,他们家的房子就都被法院冻结了,用来偿还苏银霞所欠下的巨额贷款。

他们家房子浦发银行和农业银行都盯着呢,法院一直在找他们家房子来拍卖,偿还银行贷款。

轮得到黑社会?

作为一个记者什么都不调查就可以瞎写?


再继续:

关键词。不认定正当防卫。

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心知肚明,说谎是完全没必要的,我们只要把片面的真相说出来就好了。

于是,简单的一句:不认定正当防卫,就把法院推向了舆论的对立面。

可是事实呢?

除此之外,判决书上明明白白:

:这件事,是因为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引发。被害人有过失。

且被告人如实供认罪行,故从轻处罚。

判决书中提到:受害者受伤的不只是腹部,还有背部。

于欢在背后向被害人捅刀子,明显不是正当防卫的“加害过程中”。判无期,重了。

可是这是法官渎职吗?



用片面的语言引出民众的负面情绪。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南方周末》

你!不!要!脸!




下一个,就得说说每一个高利贷中的获利者。

你们,都在享受这福利。


首先要跟大家说一件事。高利贷者不靠利息吃饭,靠的是利息差。

说一点内部数据吧。

恩,整个聊城,甚至说单单一个冠县,明面上的民间借贷总额,就超过两个亿。

这笔钱没有一个大户出来,都是散户。

简单地讲,如果你有两万块钱,一年的流动时间,那么,你可以参加。

两万块钱,年息18%你做不做?

合法,合规。

稍微有点关系,24%年薪,月息2%,你做不做。


有意思的地方来了。

冠县常住人口不足百万,这笔资金从什么地方来?

从每一家每一户来。


你在街上碰见的每一个人,他们的亲戚,朋友,家人,或者就是他本人,就可能有几万元钱在高利贷者手里。

一层一层额中介之后,1.5%的月息 就变成3% 变成了9%变成了10%。

而每一个人,都享受着这畸形经济的福利。

所以,雪崩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是干净的。


对了,还有一部分钱来自各种XX的灰色黑色收入,

哪怕是催债的小混混,上头也是有人催的啊




5,接下来我都不忍心,可是你们真的是欠骂!

骂的就是你们这群自以为了解真相的人!

你们!蠢!

看看知乎的舆论,看看你们说的话!

孔子看见也会弄他。

救母的英雄?



我知道你们义愤填膺

我知道你们满腔热血。

可是。可是能不能在被愤怒支配了一切的时候,静下心来,哪怕只有一分钟。


哪怕一分钟,你就可以看看判决书上于欢的证词。

哪怕一分钟,你就不会成为他为救母的英雄。


几个月以来,他的母亲被侮辱了多次,他没有反击。

案发当天,他母亲被侮辱了多次,他没有反击。

后来他反击了,是因为什么呢?

因为他自己被打了。

他不是个救母的英雄,他只是一个被打的普通人,选择了反抗而已。

这并不丑陋,并不是不能理解,并不用被批判。

可是!完全不值得被歌颂!

你们这群以为自己满腔的热血就是正义的人!

你们!蠢!





6,接下来我想骂的是谁?

是那些自媒体大号。

你们,坏。

你从哪里看出来的。利率120%。

对的,法律就是力量。

但是行驶法律的前提,是尊重事实。

于欢案,口头协定利率120%实际归还小于36%。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明显实际支付小于36%

归还?

你作为一个律师肯定不会不懂这些

那么我能问你,你是疏忽的没有看真相就下了结论。

还是就是要带这波节奏?





PS:接下来的话,会更毁三观。


还有,还有。我得说说你们这群,害怕自己也被伤害的普通人。

我知道你们害怕,我特么也害怕。


你们害怕什么?

你们害怕自己将来,也会受到警察的不合理待遇。

你们害怕将来自己也会面对这些不公正不合法的待遇。

放心,不会的。




我不是在为警察洗地。我是要明明白白的告诉你们一个道理:

人在合法的地方生活惯了,就会以为这个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合法的。

但是,法律只保护在法律之内的人。

如果你选择了离开,那么法律将不会保护你。


有许多人会说,如果死的是个混混,警察就不保护他了吗?

对。

这个问题非常好。

这件事情中警察存在不作为吗?

存在,毫无疑问。这警察确实没尽到他们当时宣誓的话。


但是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你我是那个警察,面对侮辱(并不能预见到杀人)

而且双方都不是什么好鸟,甚至苏女士还是个经常进法院的惯犯,

你会选择这么做?

我会选择明哲保身。



社会的秩序,有明面,也有阴暗面。有规则,也有潜规则。


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你迟到了要扣钱,你交不交?

你借了别人的高利贷。法院判决不还,你以为你赖的掉吗?


法律有顾忌不到的地方,那些阴暗的角落确实存在,而且比想象中的大。

但是,是人们自己走进去的。

高利贷是错的,但我就是要去借——你背叛了法律,你要自己承担责任。


这个世界不只有法律,还有规则。

规则,比法律,在中国普世价值要多得多。


想要被法律保护着,其实很简单。

不去碰那些危险的东西就好。

不赌,不借贷,不吸毒,不涉黄。不做违法的事情。

你安安心心的,在法律内,尊重法律。

法律自然会尊重你。

至少,他会尽力保护你。





PPS:评论区说我是在给法官洗地。不该判无期。应该是正当防卫。

恕我直言:任何弄不清正当防卫四个字是什么意思,每天喊着正当防卫的,都特么该长个脑子。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见了吗?

要付刑事责任。之后才是减轻或者免除。


然后正当防卫有一个重要的特征:

必须满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也就是你只有在被侵害的瞬间才能正当防卫,你今天把我打了,我明天给你一刀,这不算正当防卫。

你这一分钟把我打了,下一分钟我给你一刀,也不算。

只有i打我的时候,我反击 才算。


看于欢自己的口供:

肚子上捅了一刀,又捅了几个人不记得了。


我们看看辩护律师在怎么说的:

人家的辩护律师都只是申请的防卫过当,都只是申请的减轻量刑?

你们一个个凭什么喊无罪?

你们比当事人的律师还了解情况?


我们看伤情报告:

我就不说死者那一刀毙命了,




郭彦刚想跑,被拉出背后捅了一刀,伤情报告也是如实的。

你们告诉我这叫正当防卫?

这是哪门子的伤害正在进行时?


你们说法院偏袒黑社会故意加重判罚,来看看判决书:

对方起诉于欢的故意杀人。

法庭认为:于欢没有主观杀人的想法,并没有判处故意杀人罪。


但是!

因为无法控制自己情绪(你别什么情绪)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

因而定罪为:故意伤害


这样的结果,故意伤害罪。法官在渎职?你们看看相关法律条文再说法律问题好不好?


而且:

因为这件事是原告寻衅滋事而起。因为被告如实供述罪行。至于为什么判无期?

我特么觉得傻逼啊,这案件量刑确实是偏重了。但是结合到无期徒刑在国内的实施情况,于欢很容易就可以争取到18-20年的有期徒刑。

这个结局,可以接受。



我就想问了。

判决书白纸黑字,全片看完不到二十分钟,看不明白吗?

还是只愿意看《南方周末》不愿意看《法院判决书》?

还是真的愿意去相信记者?


我也就明说了。就算明天就被打脸,

后天再有这样的事我还是信公检法给的证明。

因为比起:

毫无来由的臆测(比如之前一直说的强迫他妈口交)

无良媒体的标题(辱母杀人)

当事人的控诉(吃屎,正当防卫)


公检法给出的报告,可信一万倍。



有人说这和李天一强奸案里说那个女子是妓女是一样的逻辑,用污名化受害者或强调受害者过错的方式,减少人们对受害者的同情,合法化加害者的罪行。

那么,把死者称呼为高利贷者。是不是也是减少人们对受害者的同情?




这件事,没有一个人是绝对干净的。

收债的,欠债的,杀人的,死的。

包括警察,包括法官。(说实话这个量刑真的有点重)

我还是那句话,法律白天很好用,夜里的事它有心无力。

偏偏夜路走多了,总能碰见鬼。

你让衙门捕快去抓鬼,不可能。


唯一自保的办法,少走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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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更新

我想把

@唐云川

在评论区的质疑和我的交谈过程发在答案里,里面包含了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和在舆论中我所反对的是哪一类人,并不是对他本人有什么意见,更不是驳斥所有支持于欢正当防卫的人。

首先我看了他的主页回答,大概是怎样的教育背景和知识水平以及生活经历兴趣爱好还是能推测一二的。


并不能看出他在法律方面有任何兴趣爱好或是学习研究,评论区的回复也证明了他是一个感性占上风且无法律常识的人。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剥夺一个人讨论案件的权力,发言是没有门槛的。

他在第一次评论中就已经举了括约肌强奸这种并不是很能摆到台面上的例子,答主是女生,其实并不太懂他说的例子具体什么意思只是觉得不太舒服,所以语气不好地指出了他使用"非法禁锢"实为非法拘禁,建议他去了解一下非法拘禁的构成判定等法律条文。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他非但没有去了解自己不知道的知识,反而指责我抠字眼,于是我再次就非法拘禁进行科普。

精彩的来了,显然因为回复内容涉及专业部分比较多,他便以"既然你这么懂法那为什么不提警察责任"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折。先不说我在原答案已经指出了警察哪里做的不到位,一遇到专业方面的讨论立刻转方向是不是证明这个人只是想扛着道德大旗批判别人压倒别人而不是真正在意法律判定呢?事实证明后来他一而再再而三的回复确实在呈自己的口舌之快。

于是我好心劝告他,不带任何恶意,即每个人都有自己擅长的回答领域,唐先生过往的答题经验确实集中在两性方面比较多,举例也是拿那方面。在自己一无所知的领域,也没有保持好好讨论问题的精神态度。他理解为人身攻击,无非是不愿意承认自己在于欢案的质疑没什么含金量。

最后唐先生意犹未尽,还在与另一用户的回答中说:


恕我直言,且不说杜撞死14岁女孩肇事逃逸这个罪名成不成立,你认为于欢捅死杜维护了那个女孩的尊严,这种想法和于欢的妈妈借了高利贷活该被侮辱是一样的。

在整个过程中,唐先生在逻辑上先后犯了稻草人谬误.诉诸无知.人身攻击等错误,专业知识上更不用提了,一塌糊涂。列举这些不是为了批判他什么,只是想从典型对话中证明,他这类人为什么容易被媒体有选择性的报道所煽动,症结究竟在哪里。

原答案分界线——

我要说一个可能被喷的答案,所以匿名了。

现在这个法官已经被人肉了,被千万网友骂他母亲,我很难过。即使这个量刑有待商榷,但是故意伤害罪完全没有问题。

网上有非常详细清楚的复印版判决书,我希望大家可以找来认真看看,了解清楚事情全貌,不要一边追求司法公平一边用舆论绑架正义,虽然那只是你们想要的正义。

从当事人双方和公司员工等证词来看,可以肯定的是网传的口交蹭脸吃屎等行为都不存在,确实有殴打和露生殖器的行为。

于欢捅人的直接原因是催债的不让他们母子出去,于是发生冲突,然后拿刀报复。

警察此时正在门外和目击证人交谈,听到动静立刻返回,而非报道所说的来了说句话就上车走了。这中间肯定有错,不该把他们留在接待室无人看守,有一个人在悲剧也可能不会发生

我想说的是,请大家更全面的看待事情不要再被媒体报道误导。既然你们认为辱母不能忍,为什么又去侮辱公检法人员的母亲呢?

法院判决依据写的很清楚,稍微懂点法律的人都不会觉得定为故意伤害罪有什么问题,分歧无非是在量刑上,但是被告人的律师是做无罪辩护法官当然不可能采纳。

如果张文峰法官因此丢了工作生活困扰,如果舆论绑架审判结果,那才是真正的不公。

那些问如果你父母这样你会如何如何的,我想说我父母不会被高利贷催债,其次你这种逻辑毫无道理可言,只能证明是个容易被煽动的人。

还有一些没读过什么书满嘴脏话的人,法治社会最大的绊脚石就是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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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做事讲究情、理、法三个方面,这件事恰恰又是在这三个方面产生了极大碰撞。争论这件事时,很容易就陷入了用感情、道理、法律三者的漩涡。

从感情上讲:母亲受到侮辱,儿子为母亲报仇雪恨,天经地义。

从道理上讲:欠债还钱,母亲巨额非法集资赖账不还,债主上门逼债无可厚非。

从法律上讲:在人身侵害已经中止的情况下,杀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哪怕不是“故意伤人”,“防卫过当”也是坐实了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肯定不成立。而逼债的流氓进行侮辱、限制自由这些侵害也是违法。

那么问题出在哪?出在感情手段解决不了讲道理的事,讲道理处理不了涉法的事,司法解决不了感情上的事。

与本案类似的现实情况社会上有很多,问题在于:

1.母亲非法集资,欠了银行和高利贷巨额资金赖账不还,银行拿母亲这个老赖没办法,放高利贷的如果走法律程序也很难拿回钱,因为司法判决执行难是司法上的一个大问题,债主只能花钱请专业要债的去逼债。这就是法律解决不了讲道理的事儿。

2.专业讨债的流氓采取各种打法律擦边球的手段逼债,警察基本不会管。这种事并不少见,债主要债,走司法程序但你司法机关要不回来,那还不许债主自己想办法吗?只要不出大事,警察不好管,所以到场的警察说了句“要债归要债,不要打人。”就以为现场控制住了出去找人了解情况,给于欢杀人以可乘之机。这依旧是法律解决不好讲道理的事儿。

3.司法判决冷酷无情。为什么这事舆论上一边倒?因为朴素的人民群众在媒体舆论的引导下,更多的是从“儿子因母受辱而杀人”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带入了感情,谁还跟你谈法律?儿子护母多么感人的事情,司法判决如此,当然显得冷酷。这就是法律解决不好讲感情的事。

这案子没有赢家。

1.苏银霞非法集资欠了一屁股债还不了,这儿子还杀了人,哪怕舆论绑架司法再审,减刑或者改判防卫过当倒有可能,但正当防卫无罪想都别想。

2.涉黑讨债者杜志浩罪恶满贯,却被一个小男孩捅死了,留下孤儿寡母三个女儿。其实啊,如果南都从杜志浩的角度写这个案子《死者,父亲!》照样能在舆论完全相反的情况下掀起同样的社会热议。

3.执法和司法机关是本案最大输家,南都一篇报道,既打了警察一棍子“渎职”,又打了法院一棍子“不公”。山东乃至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又被南都狠狠得捅了一刀,这一刀比于欢那几刀很多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进一步丧失。为什么济南警方的微博发出那么荒谬的言论?因为公检法的从业人员发现,他们履职尽责却受到全社会的抨击,原本自豪的身份认同却成了过街老鼠般的唾弃。更可悲的是,近几年一起起舆论绑架司法的案情反转让他们发现,他们所服从的对象有时会在舆论压力面前毫不留情的牺牲他们。

4.最大的输家,恐怕是你我这些吃瓜群众。执法司法机关再无权威性,执法司法人员谁还敢有作为有担当,自保都难,谁来保护你我人民群众?关键时刻恐怕只能靠媒体的那张嘴!

唯一的赢家是谁?

媒体一再告诉我们,媒体有对公权力无限的监督权,但是媒体从没提过谁有权监督媒体。当媒体可以通过操纵舆论干涉司法,甚至让你司法机关都毫无权威可言时。媒体就可以加冕为有冕之王了。



最后甩立场:同情于欢,痛恨杜志浩,相信司法,反感南都。

还有,我鄙视知乎上个别司法从业者大V在这件事情上罔顾事实讨好民意。一点法律精神都没有你还当检察官?我看你比较适合去南都当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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