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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特定情形下拟对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你怎么看?哪些特定情形应该被纳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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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开始想提一句,14岁可不只是刑事责任的门槛,还是幼女保护的门槛。一旦全面下调,会带来系统性的影响。这个后面还会说到。


这个问题的面很广,包括民事责任年龄下调了,刑事是不是要跟上?是不是要考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2019)号一般性意见》中的观点?另外,一到全国两会召开就有委员提出相关的议案,是否要充分吸收社情民意?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太低,应考虑到情感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有神经科学领域的研究表明,12~13岁儿童的成熟度和抽象推理能力仍在发展中,因为他们的额叶皮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太可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影响,他们仍受到进入青春期的影响,甚至于有些儿童的大脑在青春期结束后仍在发育。(牛帅帅,2020)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举一个例子,正如回答开头所说,如果说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的基础上向下调整,那就意味着14岁的少年有行为控制能力,是否也意味着14岁的少女具有了性同意能力?如果是的话,对于幼女的保护力度就会相应地下降。所以说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一个体系性的问题。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不一定能实现更好地报应和预防目的。前面说的青少年缺乏行为控制能力,这主要是针对报应刑功能能否实现的问题。此外,据有关研究表明,青少年期间受到的刑罚越重,未来越有可能再犯。如果说对青少年得犯罪行为进行惩戒是为了预防再犯,那么是否有比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更好的办法呢?

国内反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并不是鼓励未成年人逃避责任,恰恰是提出一些比下调年龄更好的替代方案,例如借鉴外国做法制定专门的少年法,并且加强对家长“监督过失”的惩罚等等。(刘俊杰,2020)


再谈谈恶意补足年龄。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就是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如果被证明实施行为时存在恶意,可以被视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制度相当于模糊化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缺乏一个明确的年龄界限。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此持反对意见: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儿童被控犯有严重罪行,存在允许降低所适用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应对公众压力,而不是基于对儿童发展的理性理解。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废除这种做法,并规定一个标准年龄,低于这个年龄的儿童不得被追究刑法责任,没有例外。

甚至于从更宏观的层面来说,一旦刑事责任年龄被规定下来,还可以再下调吗?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儿童权利公约》第41条是这么规定的: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A)缔约国的法律;
  (B)对该国有效。

如果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如果缔约国原有的法律相比于公约的要求而言更有利于儿童权利保护,那么就不应该为了遵守公约而削弱这种保护。

这里面似乎透露出一种倾向,就是如果法律要修改,就必须沿着更有利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方向去做,而不是限缩原有的保护力度。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是不是相当于限缩原有的儿童保护力度呢?见仁见智。

法工委的表态也只是针对特定情况下,并没有激进到全面下调,恐怕也是不敢开这个口子。


相关问题还可参考我另一个回答:



@知乎法律 建议官方可以整理一个专题出来,把各位答主从不同角度的回答集中呈现,这样可以方便更多感兴趣的知友了解这个问题的方方面面。


主要参考资料:

牛帅帅:《刑事责任年龄是升是降,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这么说》,载《中国妇女报》2020年6月3日,第5版。

刘俊杰:《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不可行性》,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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