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贷后管理严重违规
首先,贷款以支付一年/N年期租金。哪怕只是作为小额消费信贷,这个贷款标的,它有一个对手方交易物,也就是蛋壳应该提供能够满足一年期租赁居住权的出租房租约。但是,微众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与蛋壳合作进行的这个租房贷业务,蛋壳手里的 对手方交易物,是不足值的(因为蛋壳只是按月支付给房东租金,让渡到手中的租赁居住权,是不够一年期,那么多的。)
这是违反贷前管理的规章制度
然后,发放了贷款以支付一年/N年期租金。贷款标的,进入到对手方交易物,也就是蛋壳应该提供能够满足一年期租赁居住权的出租房租约。但是,微众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与蛋壳合作进行的这个租房贷业务,蛋壳手里的 对手方交易物,是不足值的(因为蛋壳只是按月支付给房东租金,让渡到手中的租赁居住权,是不够一年期,那么多的。) 那么,应当与蛋壳设立监管账户,保证蛋壳收到一年租金后,专款专用,确实将钱用于维持对手标的物的足值。
每个贷款人,和每个贷款人的对手标的物,也就是房子的租约,显然是不能把钱混同的处理,没有分别单独设立托管账户。
微众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蛋壳收到一年租金后,没有专款专用,确实将钱用于维持对手标的物的足值(即给房东对应的一年租金,以维持一年的租约)。而是挪用去搞一变四,扩大囤积房源。贷款流向异常。
明显违反贷后管理的规章制度。
我上个帖子说了
蛋壳是收了租客一年租金的租金贷的对手方,然后挪用走了,只每月付一个月租金给房东。放立法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不暴雷也已经是犯罪了,要么业务上侵占挪用罪、要么代理上一般被信罪,要么合同欺诈罪了,然而我国一个也不犯罪,属于民事纠纷。这绝对是立法空白问题。希望通过立法呼吁填补空白来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一般被信罪和特别被信罪。只有相当于特别被信罪一小部分覆盖面的"(上市公司高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及"(金融机构)背信运用(储户)受托财产罪"”覆盖面可以说小的可怜。这还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才立法的新罪。
其实我国连侵占罪挪用罪的范围也过小,只有先定金额的才算侵占罪挪用罪。比如我确定我有具体的一万块,放在你这里保管,或者我老板把具体的一万块公司公款放在业务员这里,你挪用不还了,才算侵占罪/挪用罪. 而房东把房子放给蛋壳代理出租,蛋壳收了一年的租金钱,只付给房东一个月,另外十个月租金拿去挪用了,一年的租金钱这种未先定的后定可变价值的委托标的物,就不能覆盖了。现行的侵占罪/挪用罪,不适用的。 然后也没有背信罪,随便背信,背叛委托人,没法惩处。
按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台湾地区),大约是可以起诉蛋壳公寓对房东和租户同时犯有一般被信罪,以及起诉 微众银行 对房东和租户同时犯有特别被信罪。
现在呢,顶多是央行(人民银行)或者银保监会出来,对 微众银行 的贷前管理违规、贷后管理违规,进行罚款、整改。
PS 不过应该是微众银行已经被央妈教育过了,所以才会这几天反复修改口径。先改成延迟还款,再改暂不扣款,再改向蛋壳要退款。
但是微众银行被教育了,暂时化解了租房贷问题。法律空白仍然应当去填补。
这种大平台随便背信,两头骗,越来越猖獗了。行政部门无法可依,没法惩处。现在就是需要把被信罪搞起来,刑事罪才能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