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得我突然好想坑一次警察叔叔啊
说真的,我们抢救大厅里现在就有一个被jc带过来的急性胰腺炎的病人。没有胆源性胰腺炎的证据,也没有暴饮暴食油腻饮食的病史,腹部有皮下出血(不是gery-turner),好奇怪啊ㄟ(▔ ,▔)ㄏ。。。
我想如果我告诉家属肯定是外伤导致的大概算是滥用职权了吧(按照临床规范,我一般只能说有很大可能是外伤导致的)?反正欺负警察叔叔不懂医学,滥用一次不要紧吧( • ̀ω•́ )✧?
为了让某些傻逼闭嘴,趁今天休息,咨询了一个律师朋友,翻阅了一部分资料。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5 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经2004年6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我翻开新闻一查,这新闻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